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委託廠商代寄服務獎章及證書統計表。
作業流程圖
人事單位於公務人員 退休(職)、資遣、辭
職或死亡請頒
於案件經核定或事 實發生之日起 3 個 月內辦理
服務機關審核
至 pemis2K 搜尋符合請頒 服務獎章資料,並上傳至 服務獎章線上請頒檢核系 統比對資料
線上請頒,彙送上級或 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初核後線 上彙報
送行政院線上核定
服務機關登錄 人事資料
主 管 機 關長 官 或 所 屬 各級 機 關 長 官 轉頒
以 宅 配 方 式 寄 發 ( 或 領 取)服務獎章
主 管 機 關 函 送 銓 敘 部 登記(名冊部分由服務 獎 章 線 上 檢 核 及 請 頒 系統逕送該部核備)
國立水里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表
年度 自行檢查單位:人事室
作業類別(項目):服務獎章請頒處理作業 檢查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重點 符合 未符合 自行檢查情形 檢查情形說明 一、作業流程有效性
(一)作業程序說明表及作業流程圖之製作是否 與規定相符。
(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設計及執行。
二、公務人員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 時,應符合獎章條例第 5 條所定請頒各等服 務獎章之規定。
三、服務獎章請獎年資,應已達各等獎章頒給 條件,並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4 條、第 5 條之規定,扣除留職停薪期間等不得採計年 資期間;並注意有無重複請頒同等次服務獎 章情形。
四、請頒服務獎章人員,請獎年資如無考績或 未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度,依「行政院與所 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請頒獎章作 業注意事項」第 17 點、第 18 點規定,於線 上請頒系統內「備註欄」敘明原因。
五、服務獎章請獎年資以月計算,並自請獎人 員任職之當年(學年度)月起計算至退休
(職)、資遣、辭職或死亡當年(學年度)
月為止。
六、服務獎章之請頒,應於請頒事實發生後 3 個 月內,以線上請頒方式,報請主管院或授權 之主管機關核頒。
七、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 章案件,應循各該系統請頒之。
八、符合請頒獎章人員,因故未於規定時間辦 理請頒者,應於線上 請頒系統「備註」欄 說明補頒 之原因。
九、各機關人事機構對已獲頒服務獎章之人 員,應確實登錄於個人人事資料。
結論/需採行之改善措施: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無重大缺失。
□經檢查結果,本作業類別(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部分項目未符合,擬 採行改善措施如下:
註:1.機關得就 1 項作業流程製作 1 份自行檢查表,亦得將各項作業流程依性質分類,同 1 類之作業流程合併 1 份自行檢查表,就作業流程重點納入檢查。
2.自行檢查情形除勾選外,未符合者必須於說明欄內詳細記載檢查情形。
填表人: 複核: 單位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