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數位典藏影像授權機構介紹
第四節 國立故宮博物院
三、 侵權之因應
故宮文物一般都超過50 年,沒有著作財產權存在,所以文物本身沒有可得 主張的請求權基準。現行的作法是,就拍攝圖像時所使用的快門、燈光、焦距、
布景擺設等,認定是一種創意的展現,且故宮有記錄拍攝日期、拍攝之員工,因 此攝影著作的著作財產權與著作權格權皆屬於故宮。相關案例如下:
(一)遠雄翠玉白菜案
本案事實為2007 年 3 月聯合報記者為報導故宮人氣館藏「翠玉白菜」上的 螽斯蟲鬚斷掉的新聞,特向故宮申請許可並拍攝相關照片,並在該報專欄予以刊 登。由於故宮在當時並沒有要求該記者簽訂切結書,亦無限制照片僅得使用於該 次新聞報導之中,這也造成了日後遠雄集團輾轉向聯合報取得該照片後,即私自 使用於其建案的廣告上。
由於在此情況中,該圖像的著作權人為聯合報的攝影記者,而故宮在相關限 制條款上亦有疏忽,故在此情況下,故宮並無法對遠雄主張數位圖檔侵權。所幸 後來故宮直接向遠雄高層進行道德勸說,並在其高層的允諾下順利取得授權金。
(二)元世祖圖像侵權案
本案事實為鄭志龍涮涮鍋店未經故宮授權,逕自使用元世祖的圖像作為廣 告。本案與遠雄翠玉白菜案不同之處在於,元世祖的圖像是由故宮館藏的平面圖 像透過科技再轉換成數位平面圖像,故幾乎沒有改作空間而僅屬單純的翻拍,也 當然無法取得著作權,最後故宮則是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的「古物複製」概 念,並加上道德勸說而取得授權金。惟須注意者是,「文化資產保存法」法中的
「複製」概念雖與著作權法的「重製」相同,但「複製」卻有個構成要件要素是 要求「等比例」,本案的系爭圖像因為不是一比一複製,所以能否適用「文化資 產保存法」仍有疑義。244
244 在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的授權下,亦另訂有「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該辦法第二條規定:「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者。
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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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身騎白馬抄襲案
本案事實是關於蕭青陽的歌仔戲電音專輯「我身騎白馬」封面抄襲故宮典藏 明畫之一「明人畫出警圖」。由於原圖已經沒有著作權,根本不會構成侵權,再 加上蕭青陽的圖經過改作設計,亦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後來故宮在無計可施的情 況下,主張較上位的「管理權」來平息此一爭議。245
惟就本研究團隊的觀點而言,文化資產保存法之所以要賦予公有古物的管理 機關「管理權」,主要是想借助該機關(構)的研究與維護專業能力,由其對於 複製品之監製,確保公有古物之複製結果忠於原貌,不致因複製者之任意改變,
造成公眾對於古物產生錯誤認知。
在本案中,蕭青陽的圖由於屬明顯的改作設計,根本不符「公有古物複製及 監製管理辦法」第二條中對「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的要求,更 不可能成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複製」和「監製」。
而如果一味的以上述的法條條項來禁止新的衍生性創作,不但跟文化資產保存法 的立法目的相違背,更有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表意自由的疑慮。由於故宮典藏品均 屬公有文物資產,故在此方面,故宮未來或許應尋求新的內部控管策略,以求在 文物保護(存)與公共利益之間找到最適當的平衡點。
(四)四庫全書盜版案
本案事實為世界書局向故宮取得四庫全書的出版授權,之後經銷到大陸地區 後卻被吉林書局給盜版,該套叢書不但在大陸銷售暢旺,吉林書局更得寸進尺將 該套書授權給馬來西亞的出版商,而世界書局對此一情況卻是束手無策。
由於在實務運作上,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來授權「複製」或「監製」是為 了保護文物不要被任意糟蹋,但萬一遭遇拒給使用費的情形,除了使用文物的數 位圖檔主張數位圖檔侵權之外,也只能盡量找法律上基礎,很多時候也只能進行 道德勸說或是不了了之。
目前故宮正極力嚐試透過主張「製版權」的方式來避免此一情況再度發生。
「製版權」是台灣著作權法上所獨有的設計,246其與「版權」不同的是,在形式
245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古物,由保存管理之政府機關 (構) 管理維護。」
246 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 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 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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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無論是傳統網版或是數位圖版都可以向智慧局申請「製版權」;在內容上亦 不區分是文字或圖像,均可申請。申請費用一件約 5,000 元,保護期間 10 年,
若有第三者侵權就能主張「製版權」,以彌補平面轉平面的著作權缺口。惟須注 意者是,書畫類文物只能有一個「製版權」,文獻類文物則可能因重新整理,另 行以不同格式排版印刷,而可申請多項「製版權」。以四庫全書的案件為例,故 宮透過四庫全書古籍的整理和製版,即可依「製版權登記辦法」向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辦理登記,247在登記之後,即可享有製版權人 10 年的保護期間,禁止他人 就其製版的版面進行翻印或複製。
而目前故宮積極嘗試的另一項做法則是透過商標註冊加上數位權利管理的 方法來提供保護。由於當初故宮推行品牌授權時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 該如何提 供合作廠商何種保障?因此故宮先在全球進行海外商標註冊,諸如美國、加拿 大、俄羅斯、南韓、澳洲、歐盟等地皆有商標註冊,再將故宮的商標轉換成數位 浮水印放置在每張數位圖檔中,也因此,除非侵權行為人能夠解碼,否則之後故 宮就能主張商標權侵害;換言之,故宮目前對於書畫類文物,是用商標、製版權 保護,再配合網站上的數位權利管理來嚴格控管。
四、未來發展與建議
(一)數位典藏之推廣
未來故宮除了持續將典藏文物數位化加以保存之外,也將運用多媒體高科技 的優勢,進行多元化的加值應用。具體案例如:3C 產品公司維渥特科技有開發 USB 以及數位相框,也有提議開發手機螢幕之桌面。另外中華電信之 MOD 亦提 議將以往拍攝的影片放在其數位頻道上。此外,故宮也曾自費與國家地理頻道合 作拍攝廣告影片,並付費在國家地理頻道上用三十幾種語言,向全球六十多個國 家播送。
故宮在靜態圖像的館藏固然豐富,但目前仍沒有建置介紹館藏的動態數位影 片,其先前雖曾請工研院對翠玉白菜進行立體雷射掃描,但進行到一半即告終 止。其沒有繼續執行的原因是,若將掃描結果配合科技進行量產,仿造品的仿真 率幾乎可達百分之百,這也導致現在的收藏家已經不大敢收藏器物類商品。除了 偽造問題之外,更嚴重的是可能影響後人考證的真確性,這也是「文化資產保存
同條第二項規定:「製版人之權利,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
247「製版權登記辦法」是在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五項的授權下所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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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之一,而為了避免此問題發生,目前對器物的靜態影像拍攝 仍是主要的典藏方式。
另外,故宮也有拍攝電影的構想,然而尚處於協商階段。之前有拍攝一支約 12 分鐘多的廣告片試水溫,目前進行中的 90 分鐘左右的「國寶總動員」應該在 幾年之後可以製作完成。有關影片的合作基本上是採用授權的模式,由故宮提供 素材、製片家提供資金,劇情則是故宮、太極影音與製片家三方面討論而成。
(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之發想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有關創意產業的定義是:透過智慧財產權的形成與操作,
能創造就業機會與產值的產業。以此為基準,故宮的文創發展方向即為透過智財 權的形成創造新的商業模式,同時也創設新的平台,並與國外廠商或企業進行合 作與加值利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2010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內有為促進 文創發展,政府可以出租、授權或提供其管理的圖書史料、典藏文物,但不能違 反智財相關法令之規定,對故宮不但沒有負面影響,更是樂見其成。
為了加速數位典藏相關業務的推展,在人事方面,故宮應多吸收兼修法律、
企管的跨領域人才,對於推動文創產業最能事半功倍。
而在組織方面,建議故宮可以學習法國博物館委員會,將公部門底下的博物 館之授權行為全部集中由一單位執行,較有效率。因為由各博物館各別設置相關 單位並編列人員,在現今公務員員額不增加的情況下不易達成,加上公務人員進 行商業行為也有不便之處;不如成立財團法人,進用人員也較有彈性,最好能採 用上述具有跨領域專長的人才,建立一個龐大的政府資料庫,底下細分授權、品 牌授權、行銷等部門。例如英國的泰特美術館(Tate Britain)底下分為餐飲部和 出版部,出版部其實就是授權部,可以做商業使用。現在國內只有營業法人民營 化的情況,公部門底下成立公司的例子,目前只有國防部為了軍購而設的漢翔公
而在組織方面,建議故宮可以學習法國博物館委員會,將公部門底下的博物 館之授權行為全部集中由一單位執行,較有效率。因為由各博物館各別設置相關 單位並編列人員,在現今公務員員額不增加的情況下不易達成,加上公務人員進 行商業行為也有不便之處;不如成立財團法人,進用人員也較有彈性,最好能採 用上述具有跨領域專長的人才,建立一個龐大的政府資料庫,底下細分授權、品 牌授權、行銷等部門。例如英國的泰特美術館(Tate Britain)底下分為餐飲部和 出版部,出版部其實就是授權部,可以做商業使用。現在國內只有營業法人民營 化的情況,公部門底下成立公司的例子,目前只有國防部為了軍購而設的漢翔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