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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由於數位化技術、網際網路等資訊科技的迅速發展,數位化技術已 大量普遍地被應用於生活之中,其對社會的影響力深刻而強烈,已不容忽視。而 資訊化的技術更直接改變了人類知識的表達、傳遞、運用與汰換的方式。也因此,

各國政府在近幾年均不約而同地強調數位化技術之應用與相關的資訊服務,我國 亦不例外,不僅政府以「綠色矽島」為目標積極推動知識經濟,更在軟硬體基礎 建設健全、知識經濟環境穩健發展的情況下,於2008 年被世界銀行的「全球知 識經濟指數競爭力」中被評選為亞洲第一名,可見我國已經在資訊化與數位化的 利用方面跨出了一大步。

惟知識有效運用的基礎,來自於良好的知識收藏、保護與推廣應用。為妥善 保存國家珍貴文物資源並充分加值運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自民國91 年起 至 95 年,特別執行第一期「數位典藏國家型科技計畫」,1將全國珍貴典藏品進 行數位化,以加強其保存功能,並建立資料庫,透過網路媒體的特性,與全民分 享國家資源,亦可進而促進教育與知識之推廣。而自民國96 年起,第二期計畫 也陸續實施,更在民國97 年跟「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合而為一變成「數 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成為其願景為:永續經營「臺灣數位典藏」、 呈現臺灣人文與自然界的多樣性、推廣典藏成果應用以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最終 達成將臺灣的文化資產推向世界各地,使臺灣成為全球推動華文文化數位典藏與 數位學習的重鎮。2

1 該計畫的參與機構為本國家型計畫數位內容的提供者及擁有者。目前參與的機構有(依筆劃 序):中央研究院、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故宮博物院、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歷史博物館、

國史館、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國家圖書館、及臺灣省諮議會等九個典藏機構。為了讓外界也能參 與數位典藏,本計畫亦公開徵選計畫,包括內容開發、技術研發、創意加值及創意學習四類,並 自民國91 年到 95 年均公開徵選各類子計畫。請參照: http://www.ndap.org.tw/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惟須注意者是,自民國 97 年起,剛網站所有更新資訊已移至「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 家型科技計畫網站」,請參照: http://www.teldap.tw/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2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網站」關於第二期計畫的相關介紹,請參見 : http://www.teldap.tw/Introduction/introduction.php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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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1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發展沿革

(資料來源: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官方網站介紹3

圖 2 數位典藏與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架構

3 請參照:http://teldap.tw/Introduction/introduction.php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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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參考「拓展台灣數位典藏計畫」官方網頁,經本計畫自行繪製4) 數位典藏之優點在於確保數位資料的可用性、持久性、及智慧整合性,並可 將該批數位典藏品透過資料庫和加值的型態,以電子書出版或授權等形式提供社 會大眾及產業界之利用。其中最值得注意的,莫過於電子書在2008 年的興起,

預期電子書未來將大為改變人類社會學習與教育的模式。然而,雖然數位化的進 展在目前已有顯著的成效,但是相關的商業模式與法律關係則尚未能確定,或是 未能徹底實施,以致這些豐碩的數位典藏成果無法透過市面上充沛的軟硬體有效 的被推廣運用,亦未能具體的完成產業化與商業化的目標。舉例而言,在日前剛 達成和解協議的「Google 電子圖書館計畫」(Google Book Library Project)爭議 案,即為圖書電子化的數位過程中的法律關係無法確定所導致。5

一般而言,數位典藏授權的商業模式與法律關係包括文化加值產品與文化創 意產業、數位技術軟體及服務、數位內容產業相關素材庫、產品附加內容服務、

整合性產品,以及前述產品和服務的統籌授權等。而其中「影像形式」更為目前 數位典藏授權模式之主流,只不過基於整體環境仍未成熟,導致教育或知識推廣 之市場需求至今尚未突顯。這些問題包括:典藏機構缺乏統一的法源依據和專責 機構、影像格式標準仍未統一、欠缺整合式授權平台的商業模式、以及智慧財產 權授權法律關係無法確定等的問題。

有鑒於此,本計畫將針對數位典藏教育或知識推廣授權模式所面臨的問題及 可能的解決對策加以分析探討,其中各章節將特別針對靜態影像授權市場,以進 行調查並提出建議方案。同時也將參酌國外相關影像授權之公司經營模式,如 iStockphoto 與 Getty Image 等公司,以作為我國將來的數位典藏整合授權平台建 立一次到位的授權機制(one-stop shop)之參考。此外,我國在 2010 年 1 月通過 的「文化產業促進發展法」(以下簡稱文創法),其目的即在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 發展,6而文創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更是直接將「數位內容產業」納入文創

4 請參照: http://content.ndap.org.tw/index/?cat=6&team=11#org-content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5 See Complaint of Author’s Guild, Author’s Guild v. Google, Inc., No. 05 CV 8136 (S.D.N.Y. Sept. 20, 2005), available at: http://fl1.findlaw.com/news.findlaw.com/hdocs/docs/google/aggoog92005cmp.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see also Complaint of McGraw Hill Co., McGraw Hill Co. v. Google, Inc., No. 05 CV 8881 (S.D.N.Y. Oct. 19, 2005), available at http://fl1.findlaw.com/news.findlaw.com/hdocs/docs/google/mcggoog101905cmp.pdf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關於「Google 電子圖書館計畫」案,最後的和解內容請參見 Google 官方網頁:

http://www.googlebooksettlement.com/r/view_summary_notice (last visited Jan. 20, 2010)。

6 請參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1/7 在立院三讀通過 (2010 年 01 月 13 日),請參照:http://www.cca.gov.tw/artnews.do?method=findById&id=1222852531859 (last visited Jan. 17, 2010)。該法第一條規定:「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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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範圍,故該法的通過對我國數位典藏將來的發展勢必有推波助瀾的功效。但 由於文創法仍有13 項子法等配套措施待制定,7再加上相關主管機關(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亦正處於摸索階段,故在將來的執法上仍會遭 遇未知的困難,而本計畫後段亦將針對國外立法實務加以分析,以對我國未來相 關法律規範提出因應之建議,以達到文創法促進數位內容產業發展的立法目的。

社會環境,運用科技與創新研發,健全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育,並積極開發國內外市場,特制定 本法。」

7「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待制定的13 項配套措施,目前正由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執行舉辦 一系列的公聽說明會,以儘速完成配套規範的制定。各單位應制定之措施如下:

一、 由文建會訂定

(一)「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藝文體驗券發放及實施辦法」(草案第14 條)。

(二)「原創產品或服務範圍之認定與價差補助辦法」(草案第15 條)。

(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施行細則」(草案第29 條)。

二、 由文建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訂定

(一)「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廣告空間,以優惠價格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比率 及使用費率」(草案第 18 條)。

(二)「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草 案第 21 條)。

三、 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建會、經濟部等)訂定

(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之協助、獎勵或補助辦法」(草案第12 條)。

(二)「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供文化創意事業使用之獎勵或補助辦法」(草案第16 條)。

四、 由文建會會(商)同其他主管機關訂定

(一)「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草案第3 條)。

(二)「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撥款機制與績效指標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草案第 9 條)。

(三)會同財政部訂定:「營利事業捐贈抵稅實施辦法」(草案第26 條)。

五、 由著作權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訂定

(一)「以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設質登記及查閱辦法」(草案第23 條)。

(二)「不明著作授權申請許可、使用報酬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草案第24 條)。

六、 另以法律訂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第 7 條)。

請 參 照: http://www.cca.gov.tw/ccaImages/artNews/1222852531859/22.doc (last visited Jan. 17,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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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數位典藏的發展與文化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