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數位典藏目前在教育影像授權推廣所面臨的問題
第三節 數位典藏影像授權之相關法律疑義
壹、圖像授權中常遭遇的法律問題
一、著作權蟑螂問題
在圖像授權衍生的法律爭議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發生於合理使用與侵權行 為之間的灰色地帶。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是未經授權而擅自對他人著作物 加以重製、散佈或公開傳輸者,即有可能涉及侵權,但如果是用於非營利之教育 目的,且符合著作權法對「合理使用」範圍之定義者,84則有可能阻卻違法而不
84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同條 第二項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 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 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 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2
構成侵權。此規定之目的,主要是在著作權人的私益和公益之間取得一個平衡 點,以尋求在保護著作權的同時,還可鼓勵創新。
大體而言,目前法院實務上對合理使用的判斷原則,主要是以著作利用之目 的和性質為判斷原則,如果使用的目的是以教學、司法、公務、圖書館收藏或是 非營利教育為主時,只要沒有營利行為或商業用途,均屬於合理使用。85這包括 學術使用、教育、報導和評論等等。惟須注意的是,所使用的部分占原著作物之 比例,必須不能損及作者利用其著作物的潛在經濟利益。
而在日前,即有少數著作權人看準了消費者不懂法律和恐懼訴訟的心理,以 訴訟為手段要脅高額的權利金,使許多人均不勝其擾而最後支付和解金了事。雖 然排除著作權受侵害為作者的正當法律權源,86但在許多情況下,未經授權的圖 像使用者大多沒有故意侵權的意圖,而只是純屬誤用或忘記載明圖片出處而已。
在曾經發生過的案件當中,更以林英典案為代表,本研究以下將就該一系列的案 件加以介紹,並剖析其將來對數位典藏業者可能造成的影響。
(一)林英典先生簡介
林英典,曾任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台灣省野 鳥攝影學會理事長,長期致力於拍攝各種昆蟲、鳥類等照片,為一著名的生態攝 影家。但其另一受人矚目的行動,是經常在網路上搜尋無權使用或引用其攝影著 作者,進一步對之提起訴訟;一張攝影照片至少求償十萬元,求償對象不乏學生、
老師、學校等對象。87對於林英典的作法,引起許多人的反彈和不滿,甚至有大 學生批評他的作法有如「著作權蟑螂」。對此,林英典不以為意,仍堅持捍衛自 己的攝影著作,繼續對未經同意使用其著作者提起訴訟。88以下將簡述相關案 件,說明林英典先生不但勇於對非法侵權者興訟,以捍衛權利,竟也對非營利使 用者、授權使用者毫無手下留情,仍企圖「以刑逼民」之方式,讓對方無所適從,
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和合法使用之空間極為限縮。
85 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參照。
86 我國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 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87 林英典提起訴訟控告之對象廣泛,一般商人、學生、教師皆在被告之列。然檢方亦曾清查 94 年至96 年間,林英典於全台各地檢署提出之違反著作權刑事告訴,已偵結 59 件,其中 31 件撤 回告訴,28 件處分不起訴;撤回告訴案件大多是因被告賠償林英典 5 萬元至 10 萬元不等達成和 解。不起訴處分案件,則多屬認定為合理使用照片。參考劉峻谷,「合理使用,不給錢就告,攝 影師誣告起訴」,聯合報A9 版,2008 年 9 月 23 日。
88 王己由,攝影家抓侵權 被批「蟑螂」林英典濫訟 被控誣告判刑,中國時報,2007 年 8 月 23 日。
63
(二)相關判決解析
1. 以營利為目的之非法使用者:金利揚行案—94 年度上訴字第 518 號、94 年度
台上字第 3078 號、94 年度聲再字第 239 號本案被告甲○○先前為駿懋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懋公司)負責人,經 營製造桌曆、日曆、週曆、筆記本等商品;乙○○當時受僱於甲○○,為該公司職 員。甲○○以一年一次付款方式,取得由林英典先生授權使用其所拍攝照片,89並 將照片存檔於公司電腦內。之後駿懋公司營運不善而結束營業,將電腦和辦公設 備分給員工乙○○等作為遣散費;乙○○則另外開設「金利揚行」,經營與原駿懋公 司相同營業項目,故之前存在電腦中照片亦隨之轉到乙○○公司中。「金利揚行」
不知情之員工林詩敏受指示,將存檔於電腦之系爭四張照片,重製成「四季鳥語」
三角桌曆之樣品,並也印製在「金利揚行」發行之2004 年產品目錄中。
被告甲○○和乙○○皆辯稱兩人是誤用,並無犯罪之故意;並在獲知誤用後也 立即重新印刷更正。對之,高等法院90認為縱使係誤用,本案之被告等之前以一 年一次付款取得照片之授權,為被告不爭之事實;明知任何照片均需付費使用,
以往如此辦理,何以本案在印製商品時,卻可不付費而取得授權使用?另對於被 告辯稱有銷毀侵害著作權之產品等語,法官認為僅係犯罪後善後之態度,不會影 響犯罪之事實成立。
不服高等法院之判決,被告又上訴到最高法院。上訴意旨分別為:91乙○○在 原駿懋公司時從未接觸並瞭解林英典先生曾授權甲○○使用照片一事;原判認為 系爭照片在被告生產的商品中有重要的部分且被告明知以往須付費此能使用照 片,即認定被告二人有違反著作權之犯罪故意;再者,乙○○所經營之「金利揚 行」歷來經授權使用之照片高達數百張,如何會想到電腦中有四張林英典享有著 作權之照片,又如何會將產品目錄寄給林英典(告訴人)本人而自曝行徑?然最 高法院之法官支持高等法院之見解,將被告之上訴駁回。儘管被告二人又向高等 法院提出再審之請,最後也遭駁回。92
根據本案結果,使用者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其
89 一年一次付款取得林英典先生授權之「黃山雀」照片 2 幀、「牛背鷺」照片 1 幀、「蘭尾鴝」
照片1 幀,共四張攝影照片。
90 94 年度上訴字第 518 號判決。
91 94 年度台上字第 3078 號判決。
92 94 年度聲再字第 239 號判決。
64
著作時,理當違法,故本案被告二人之行為係違法侵害林英典先生之著作權。致 力於保護其攝影著作,林英典先生面對此等「消費」其創作物之商人,行使著作 權法所賦予之權利且積極捍衛權利係可理解。
然林英典先生之所以引起非議,在於其往往以保護著作權美名,一再提起刑 事告訴,逼迫對方給錢和解。其實,大部分起訴他人侵權的案件中,很多時後被 告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但大多被告不清楚而傾向「花錢消災」,才會對林英 典先生的和解費用妥協。
以下將以另一案例,說明即便是教育單位在教學上之合理使用,也難以避免 林英典先生的侵權控訴。
2. 非營利之合理使用者:長臂金龜案—95 年智字第 50 號、95 年智上第 37 號
本案原告林英典先生主張其為「台灣長臂金龜」攝影著作之著作人,依法享 有上開著作之重製權、姓名表示權以及公開傳輸權等權利。而被告為國立台灣大 學,於所設立之「國立台灣大學昆蟲系暨研究所,瀕臨絕種保育類昆蟲」網頁中,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使用原告台灣長臂金龜共計兩圖。
林英典先生除了主張著作權受到侵害,亦主張其著作人格權(即姓名表示權)
受到侵害。被告國立台灣大學則主張圖片係取自台灣省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所 出版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而此刊物為國家公共出版品,並未載明「版權所有,
翻印必究」等警語。
(1) 合理使用
根據地方法院的判決,93地方法院依據著作權法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明 文規定,認為被告台灣大學引用之系爭圖片,純屬學術研究之用,而無商業用途,
且綜觀系爭網頁,原告之攝影著作所占網頁著作之比例甚微,應不會對原告攝影 著作之衍生著作的潛在市場或現在價值造成影響,故認為被告之重製及公開傳輸 行為係屬合理使用,而不違反著作權法。
由於不滿地方法院之判決,林英典先生進而上訴到高等法院,出現截然不同 的判決結果。94如前述之重製與公開傳輸行為,高等法院認為台大昆蟲系重製系 爭圖片,雖非商業目的之使用,亦非營利教育目的,但其於供公眾不特定人使用
93 95 年智字第 50 號判決。
94 95 年智上第 37 號判決。
65
該網頁,將他人之攝影著作重製於上開網頁,已經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故高等 法院認為國立台灣大學不可以合理使用為由而免於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2) 著作人格權
有關侵害著作人格權部分,地方法院認為被告雖將原告之攝影著作重製並公 開傳輸在非商業用途之網頁,但被告的行為屬學術使用,且如前述占網頁整體比 例甚微,依照一般社會通念,應不致使瀏覽網頁者誤認系爭圖片為被告自身之著 作,亦即被告省略著作人姓名之行為,將不致使人誤解為匿名著作或誤解為他人 著作,故地方法院認為被告之行為並未侵害原告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
對此,高等法院亦持不同見解。高等法院認為國立台灣大學的重製與公開傳 輸行為,縱使是「引用」他人攝影著作,依法律規定,亦須明示其出處;國立台
對此,高等法院亦持不同見解。高等法院認為國立台灣大學的重製與公開傳 輸行為,縱使是「引用」他人攝影著作,依法律規定,亦須明示其出處;國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