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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營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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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第三節 保守營業秘密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三節 保守營業秘密

壹、 緣起說明

我國針對「營業秘密」之保護,雖然在《公平交易法》、《民法》與《刑法》

皆有相關規定,但是主要仍是透過《營業秘密法》進行規範。因此,本項目的 重點,便在於《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界定、所有權與侵權行為之相關 規定。

貳、 主題引言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透 過《營業祕密法》、《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等法律針對營業秘密進行保護。

以下分別從營業秘密之基本定義、歸屬、共有、讓與、授權使用、以及侵權行 為、救濟與責任等主題,針對了解保護營業秘密所需具備之知識進行介紹。

一、 相關知識

(一) 營業秘密之定義

營業秘密是指關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 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且具備以下三項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 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根據營業秘密 法第 2 條的規定,只要具備其規定之三項要件,皆可屬於營業祕密。據 此,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技術性營業秘密與商業性營 業秘密,前者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與設計;而後者則為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二) 營業秘密之歸屬

一般而言,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但在沒有透過契約約定的情 況下,就受雇者而言,受雇人於職務上所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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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所有;但是針對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原則上 則歸受雇人所有。不過該營業秘密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而得者,

雇用人得支付合理之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營業祕密法第 3 條)。針對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祕密,營業秘密歸受聘人所有,但 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營業祕密法第 4 條)。

(三) 營業秘密之共有與讓與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但若營業祕密為共有時,

對其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約定,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 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反之,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也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營業祕密法第 6 條)。

(四) 營業秘密之授權

針對營業秘密之授權使用,營業祕密的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祕 密,而其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則依當 事人之約定。若非經過所有人的同意,被授權人不得再將該營業祕密再 授權於其他第三人使用。若是該營業秘密非單獨所有,而係與他人共有,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 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法第 7 條)。

(五) 營業秘密之侵權行為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的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情形包括:(1)以不正 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 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 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4)因法律行為取 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以及(5)依法令有守營業 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上述所稱之不正當方法,包含以竊 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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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此外,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或當事人、

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 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皆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知悉或持有之 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 9 條)。

(六) 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救濟

如有侵害營業秘密之情事,得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檢舉或請求協 助,當事人亦得直接訴請司法機關救濟。當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 得請求排除之,並請求損害賠償,當認定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 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營業秘密法第 11、12 條)。另外,必須 注意的是,營業秘密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 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營業秘 密法第 12 條)。

如因營業祕密受侵害而依營業秘密法 12 條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得依 下列各款規定擇一請求(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1.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使用同一營業秘 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2.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根據上述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時,若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 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 額之三倍(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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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侵害他人營業秘密受侵害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 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此外,根據營業秘密 法第 13 條與第 13-1 條規定,如故意侵害他人營業祕密者,應同時負有民 事損害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 13-1 條、第 13-2 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

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 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營業秘密法第 13-4 條)。

二、 參考法規

(一) 營業秘密法 2、3、4、6、7、9、10、11、12、13、13-1、13-2、13-4 條;

(二) 民法第 184、216 條;

(三) 公平交易法第 30、31、32 條;

(四) 智慧財產局網站:營業秘密 FAQ;

(五) 智慧財產局網站:營業秘密保護實務教戰手冊;

三、 試題範例

(一) 範例一

1. 代表性題目範例

答案 題目

(3)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在未以契約約定的前 提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歸受聘人所有,出資人不得於業務 上使用(2)歸出資人所有,受聘人不得於業務上使用(3)歸受聘人 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4)歸出資人所有,但受聘人得使 用。

2. 延伸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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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4 條之規定,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

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 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故本題答案為:(3)歸受聘人所有,但出 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

3.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4 條

(二) 範例二

1. 代表性題目範例

答案 題目

(4) 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而遭受民事求償,主觀上不須具備?(1)故意 (2)過失(3)重大過失(4)意圖營利。

2. 延伸說明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第 1 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 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故 本題之答案為:(4)意圖營利。

3.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12 條 參、 案例

一、 情境一

(一) 題目

甲公司嚴格保密之最新配方產品大賣,下列何者侵害甲公司之營業秘密?

1. 鑑定人 A 因司法審理而知悉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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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甲公司授權乙公司使用其配方。

3. 甲公司之 B 員工擅自將配方盜賣給乙公司。

4. 甲公司與乙公司協議共有配方。

(二) 延伸說明

1. 鑑定人 A 因司法審理而知悉配方: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9 條之規定,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 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 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本題項鑑定人 A 雖因司法審理 而知悉甲公司之配方,但只要鑑定人 A 並無使用或無故洩漏之情 形,則無侵害甲公司之營業秘密。

2. 甲公司授權乙公司使用其配方:營業秘密法第 7 條之規定,營業 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因此甲公司自行授權其 營業秘密供乙公司使用並無侵害其營業秘密。

3. 甲公司之 B 員工擅自將配方盜賣給乙公司: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明 定,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 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為侵害營業祕密行 為。上述不正當方法包含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

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因此 甲公司之 B 員工擅自將配方盜賣給乙公司符合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 侵害營業祕密之行為。

4. 甲公司與乙公司協議共有配方: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6 條之規定,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5. 故本題之答案為:(3)甲公司之 B 員工擅自將配方盜賣給乙公司。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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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第 6、7、9、10 條 二、 情境二

(一) 題目

甲公司受雇人 A 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契約未約定時,歸何人 所有?

1. 歸甲公司所有。

2. 歸受雇人 A 所有。

3. 歸受聘人所有。

4. 歸出資人所有。

(二) 延伸說明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3 條之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

歸雇用人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在無契約約定的情 形下,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屬於雇用人所有。故本題 之答案為:(1)歸甲公司所有。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3 條 肆、 結語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保守營業秘密」之技能種類需 具備下列三項相關知識:

一、 瞭解保障營業秘密如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 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之重要性及刑事責任。

二、 瞭解應對所承辦業務保守秘密,除非獲得同意或授權,不得洩漏相關 資訊。

三、 瞭解保障業務秘密、工商秘密之重要性及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針對營業秘密之基本定義、歸屬、共有、讓與、授權使用、以 及侵權行為、救濟與責任等主題進行介紹,作為了解本項目相關知識之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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