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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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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第八節 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八節 維護工作環境的

第八節 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

壹、 緣起

改善及維護職場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不但可以增加生產力及減少意外 發生,同時也能加強員工的歸屬感並提高工作士氣。因此,技術士應熟悉如何 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瞭解維護工作環境之工作方法及重要性,並能利 用有效技能以適當機具、方法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同時,技術士也要 瞭解減少施工公害之工作方法,採用適當之機具及正確工作方法以減少施工所 造成之公害,並維護公共安全。技術士也要瞭解與工作有關之環保知識,能於 工作中減少對環境的破壞及影響,並採用適當之方法達到最完整的復原。此外,

技術士也要熟悉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之相關法令,如「職業安全衛生法」、

「水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等,能於工作中遵守各項 法令規定。

貳、 主題引言 一、 相關知識

(一)瞭解維護工作環境之工作方法及重要性

工作環境的整潔包括有系統地安排生產程序、工具、配備、貯存及搬運物 料等活動。整理工作環境必須有系統地、按部就班地進行。常見的工作 場所意外類別有滑倒、絆倒或在同一高度跌倒;被移動物件或與移動物 件碰撞;或與固定或不動的物件碰撞等。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是任何機 構改善安全工作環境的基礎,擁有良好的整潔與安全計劃,不但可以改 善工作環境的安全及健康,也能夠加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提高士氣,從而 增加生產力及減少意外。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 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一級管理單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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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環境的安全管理一般原則如下:(1)設置安全管理組織及人員、辨識 安全衛生設施殘留風險並採取警告、標示、監視等對策;(2)維持機具、

設備、場所及其安全衛生設施於安全狀態;(3)避免勞工不安全動作;(4) 監控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5)監督危險作業或臨時性、特殊性作業之 進行;(6)運作有效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

(二)瞭解減少施工公害及公共安全之工作方法

在維護施工安全及公共安全方面,各行各業均應瞭解如何減少施工公害,

能運用適當機具及正確工作方法減少施工所造成之公害,以維護個人及 大眾安全。所謂施工安全是指各行業工程施作中所遇到的人身安全相關 問題,它涵盖了在作業過程中所有的安全議題,並且涉及人員管理、財 務風險、機具維修、生命財產等相關内容。政府部門向來非常重視生產 作業安全、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並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準 則,對從事各種公共場所作業的人員及單位有明確的安全作業規範及要 求。因此,廠商在施工作業前,應先針對施工過程之各項作業或工作場 所的危險,加以事前評估,並予以謀求因應之安全對策,以確保施工作 業勞工或作業場所之安全。

公共安全是指保護個人、財產、物品不受到災害或事故等危險的威脅。在 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對公共安全的認識和評價也不相同。公共安全大致 可以分為自然安全,如地震、海嘯等,以及人為安全,如工業意外災害、

交通事故、突發恐怖攻擊事件等。常見之機具設備之運轉及施工作業對 環境之影響,如:噪音、震動、粉塵、水污染、空氣污染等;另外,因 不安全作業造成之職業災害,如:墜落、滾落、物體飛落、感電、崩塌、

倒塌、被夾、被捲、被撞、被切割傷、爆炸、溺水、交通事故、與有害 物接觸等。施工災害預防對策,首先是對施工可能之潛在危害加以預防,

其次要強化工程作業本質安全,設置各種安全預防設施,如警告標示、

安全設備、阻絕措施等,並加強人員之安全管理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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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而言,常見之公共安全注意事項包括:避免進入不當或安檢不合格 的遊樂、公共場所;進入公共場所如 KTV、電影院、購物中心等,應先注 意安全逃生及消防設施是否合格;慎選戶外休閒場所,注意遊樂設施的 安全,並遵守遊樂場所的規定;遇到滋事、挑釁的人,不可好奇圍觀看 熱鬧,應通知該場所管理人員或報警處理;上下樓梯或電梯不可推擠,

以免發生危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時,若人多擁擠時,應隨時注意故意 推擠、藉機靠近之人。

對事業單位而言,基本的安全衛生設施設置要求包括:採用保護性安全設 施、警告裝置、個人防護、安全守則及教育訓練等,作為彌補安全設施 之防護。此外,工地應依規定設置圍籬,防止無關人員進入。設施之防 護能力必須在法令規定標準以上,且設置時機必須能因應各該作業危害 特性之所需。在進行安裝拆卸作業時,作業方式應具安全性並簡易可行,

且安全設施應具有人性化、符合人體工學,不妨礙勞工正常作業者。最 重要的是安全設施之設置不得以任何理由省略、從簡或移除。

(三)瞭解與工作有關之環保知識

對各種技術士而言,瞭解與本身工作有關之環保法規及知識,相當重要。

近年來,全球面臨嚴重的溫室效應、沙漠化、水污染、廢棄物處理、空 氣污染、臭氧層破壞、表層土壤破壞、生物絕種等問題。有鑑於自然資 源急速耗竭、自然環境慘遭嚴重破壞等因素,各國政府均相當重視民眾 的環保知識,也期望透過法規的制定,防止惡化的程度及速度。由於環 保意識的日益高漲,國際間針對產品的規格開始規範了一些環保性的要 求,例如各國際標準、各區域組織或政府(如歐盟、北美及日本)所頒佈 的指令法規,以及非強制性的環保標章等。例如歐盟已頒布廢電子電機 設備指令(WEEE)及禁用物法令(ROHS),要求會員國儘速完成立法,管制 包括資訊通訊電子、家電、醫療器材等十項產品須達一定回收率或禁用 有毒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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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消費大眾的環保意識及行為,也是支持我國推動環保工作,建立綠 色國際形象的最重要因素。消費大眾可以透過選購綠色產品、捐贈給環 保組織等方式來表示其支持環保的態度;同時,消費者也應該對破壞環 境的不法業者及政府機關提出檢舉及抗議、抗爭等活動,以遏止不法情 事的發生。另外,消費者也可以透過相關環保組織的網站、圖書館或是 環保活動主動搜尋環保訊息,以提高自身的環保專業知識。

(四)熟悉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之相關法令

技術士必須熟悉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有關之法令,例如「職業安全 衛生法」、「水汙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等,並能 於工作中遵守各項法令規定。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政府制定有「職業安全衛生法」, 其中,第 5 條規定: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 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機械、設備、器具、

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 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 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3 條 規定,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前項之事 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規定, 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 外,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 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二、與土地或 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或人行道,由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 用人清除。三、因特殊用途,使用道路或公共用地者,由使用人清除。

四、火災或其他災變發生後,經所有人拋棄遺留現場者,由建築物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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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管理人清除;無力清除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五、建築物拆除後所 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六、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 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七、化糞池之污物,由 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八、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 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九、道路之安全島、綠地、公園 及其他公共場所,由管理機構清除。

而「水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規定: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 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

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預防管理、緊急應變,與廢(污)

水之收集、處理、排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另,第十八條之一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產生之廢(污)水,應經 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 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排放口排入污水下水道,不得繞流排放。

前項廢(污)水須經處理始能符合本法所定管制標準者,不得於排放(入)

前,與無需處理即能符合標準之水混合稀釋。

前二項繞流排放、稀釋行為,因情況急迫,為搶救人員或經主管機關認定 之重大處理設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不 在此限。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 備足夠之功能與設備,並維持正常操作。

而「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亦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

水,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農漁業生產或飲用水水源之虞時,負責人應 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依「噪音管制法」第八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 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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