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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繫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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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第六節 維繫公共利益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六節 維繫公共利益

壹、 緣起說明

技術士是職場上的技術尖兵,各行各業均需透過不同的技術人員提供客戶 服務。技術人員在提供服務的過程,每每掌握關鍵細節,這些細節有時會涉及 公共利益與個人或客戶利益的衝突,且部分具專業性,難為外界洞悉,但卻可 能造成社會大眾權益的重大危害,例如食安、公安及環境破壞的問題。從業之 技術人員如何在這類衝突中遵循法令、選擇最佳處理方式,甚至成為受保護的 公益揭弊者,對個人及社會均屬重要議題。從業人員因此必需瞭解與所任職務 有關用以維護公共利益之相關法令要求,也必需理解所從事職務類別的職場倫 理,包括價值觀與行為準則,也就是「行規」。這些課題並不容易,因為其中可 能存在不同且難以決定的價值取捨,特別是公益揭弊,這也說明了為什麼在若 干國家及職場領域中,公益揭弊被列為重要的行為準則。

貳、 主題引言 一、 相關知識:

技術士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期順利妥處倫理兩難的課題,維繫公共利益,

顯然必需具備並重視以下的知識:

(一) 瞭解於執行職務中,若懷疑有貪污瀆職或其他違反公共利益之不法情事,

應向權責機關檢舉。

(二) 瞭解舉報不法行為相關保護規定。

(三) 瞭解於執行職務中發現雇主或客戶之利益與公共利益矛盾或衝突,並違 反法令時,應向權責機關檢舉。

(四) 瞭解其職務於涉及公共事務時,應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並確 保公共安全。

(五) 瞭解其專業領域規範及法規或法規,對於不合乎規範、損及社會利益與 公共安全之情事,應加以糾正,不得批准或執行;對雇主或客戶之不當 指示或要求,應予以拒絕或勸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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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參考法規(僅列試題使用之法規條號)

(一)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3 條、第 9 條。

(二) 水汙染防治法第 39-1 條第 4 項。

(三)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8 條之 2。

(四)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2 條、第 10 至 12 條。

(五) 刑法第 132 條。

(六) 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第 2 點。

參、 代表性題目範例:

一、 範例一

(一)題目

1.瞭解於執行職務中,若懷疑有貪污瀆職或其他違反公共利益之不法情事,

應向權責機關檢舉。

答案 題目(56)

(3)

執行職務中,若懷疑有貪污瀆職或其他違反公共利益之不法情事,

請問以下作法何者適當?(1)只要自己沒有責任就不管它(2)向朋 友或同事訴苦(3)向權責機關檢舉(4)為避免對自己有不良影響最 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2.瞭解舉報不法行為相關保護規定。

(1) 瞭解洩露檢舉人資料,不問故意或過失,均可能涉及刑責,觸犯洩漏 國防以外秘密罪。

答案 題目(57)

(4)

請問以下有關受理檢舉機關對於檢舉人保護之說明,何者並不正確?

(1)政府訂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明訂對檢舉人之保護(2)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有保密義務(3) 對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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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4)如有洩密情事,雖不涉刑事責任,但檢 舉人得以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民事損害賠償。

(2)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3 條

答案 題目(62)

(2)

檢舉人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貪污瀆職,必須 於何時為之始可能給與獎金?(1)偵查中犯罪未起訴前(2)犯罪未 發覺前(3)法院審理中案件判決確定(4)已起訴案件判決前。

(3)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 9 條

答案 題目(65)

(3) 檢舉人應以何種方式檢舉貪污瀆職始能核給獎金?(1)匿名(2)委 託他人檢舉(3)以真實姓名檢舉(4)以他人名義檢舉。

(二)延伸說明

舉報不法行為之相關保護規定,包括「證人保護法」、「行政程序法」、「獎 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水汙染防治法」

等各相關專業法規,本次公布的題目以適用於檢舉貪瀆行為之「勵保護 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為範疇,其中法務部正研擬的「揭弊者保護法」已 於行政院審查中,嗣後將提立法院審議,考量俟立法通過後一併納入命 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係於 68 年 12 月 3 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多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 105 年 3 月 16 日修正發布全文 15 條。考量 貪污治罪條例業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將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

機會或方法之犯罪,列為貪污瀆職之類型,為健全肅貪法制,本辦法有 配合修正之必要。復為獎勵有效檢舉,擴大檢舉獎金之給與範圍,對於 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雖有不同,惟對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 者,亦應基於鼓勵性質酌給獎金。此外,對於參與貪污瀆職犯罪者所為 之檢舉,不宜給與奬金,為杜爭議,亦有明定之必要,爰修正「獎勵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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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三)相關法律規定

1.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節錄)

第 1 條 本辦法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檢舉人於貪污瀆職案件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 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 金)。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給與獎金:

一、檢舉事實與判決書所載之事實不符。

二、公務員執行職務知有貪污瀆職嫌疑而檢舉。

三、共同實行或教唆、幫助他人犯貪污瀆職案件。

四、對於公務員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後再行檢舉。

五、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檢舉而未提出具體事證或拒絕製 作筆錄。

六、委託他人檢舉、以他人名義檢舉或受委託而檢舉。

前項第二款情形,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9 條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以書面檢舉者,應記載下列事項,由檢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

一、檢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

居所或服務機關、學校、團體,及被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 資辨別之特徵。

二、貪污瀆職事實。

三、證據資料。

以言詞檢舉且內容具體者,由受理檢舉機關作成筆錄,交檢舉人 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以電話檢舉且內容具體者,受理 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第 10 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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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 關機關為審核檢舉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附表: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新臺幣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2. 刑法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 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 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 範例二

(一) 題目

1.瞭解其職務於涉及公共事務時,應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並確保 公共安全。

答案 題目(60)

(2)

執行職務中若發現雇主或客戶之利益與公共利益矛盾或衝突,並違反 法令時,以下觀念何者適當?(1)只要不損及人命便無關緊要(2)應向 權責機關檢舉(3)通知親朋好友避免權益受損(4)如果大家都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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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應該沒有關係。

2.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 28 條之 2。

答案 題目(63)

(2)

為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公司內部宜納入何種檢舉人(深喉嚨)

制度?(1)告訴乃論制度(2)吹哨者(whistleblower)管道及保護制 度(3)不告不理制度(4)非告訴乃論制度。

3.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第 2、10~12 條。

答案 題目(64)

(4)

公司訂定誠信經營守則時,不包括下列何者?(1)禁止不誠信行為(2) 禁止行賄及收賄(3)禁止提供不法政治獻金(4)禁止適當慈善捐助或 贊助。

(二) 延伸說明

維繫公共利益不僅為公部門的責任,私部門尤其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 強調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成了國際 趨勢,這個趨勢帶動了企業對公司治理的重視,也深化了企業對其所屬 員工,包括專技人員,在提供服務時的職場要求。企業社會責任泛指企 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利益負責的同時,還要承擔對所有利害關係人的 責任,以達成經濟繁榮、社會公益及環保永續之理念。台灣資本市場同 樣面臨此一世界浪潮,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因此在 2002 年發布「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2010 年發布「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 務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以引導上市櫃公司能夠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並落實誠信經營,強化企業永續發展。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透過推動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

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獨立性、設置內部吹哨者(whistleblower)管道及 保護制度等,協助公司建立良好的治理制度,同時也有助於維護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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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供應商應有之合法權益。

「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旨在供上市上櫃公司建立良好商業運作 之參考架構,以協助其建立誠信之企業文化及健全經營。內容包括禁止 不誠信行為、落實法令遵循、訂定誠信經營之方案、禁止行賄及收賄、

禁止提供非法政治獻金、禁止不當慈善捐贈或贊助、禁止不合理禮物、

款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禁止從事不公平競爭之 行為、管理階層利益迴避、強化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建立檢舉管道與 懲戒制度及誠信經營之資訊揭露等。

(三) 相關法律規定

1.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節錄) 第二十八條之二(檢舉制度)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 制度;其受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對檢舉人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妥 適限制存取權限,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第四十七條(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公司可能之弊端,上市上櫃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 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 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上市上櫃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及財務、會計、研發及內部稽核部門主 管人員或簽證會計師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

監察人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公司負賠償責任。

2.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節錄) 第二條(禁止不誠信行為)

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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