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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與政府機關(構)互動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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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第五節 遵循與政府機關(構)互動之規範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五節 遵循與政府機關(構)

第五節 遵循與政府機關(構)互動之規範

壹、 緣起說明

由於我國工商經濟發展迅速,政治民主亦趨成熟建全,民眾的工作與生活 無論在業務往來、申辦業務或補助申請等各方面,都與政府部門有著密切之互 動,而過去曾存在的陋習、弊端以及因人而異的不良現象(例如靠關係、走後門、

送禮、送紅包、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在法制面健全嚴謹的現今社會,都已 不為允許或容忍,而民眾往往仍因法治認知不足或觀念偏差甚或存在僥倖心態,

以致牴觸法規構成違法行為,造成個人、家庭或企業團體之傷害,爰就民眾與 政府機關(構)互動時應注意了解之規範加以提醒,期建立國人正確之觀念,

共同建構清廉政府,提升為民服務之效率品質。

貳、 主題引言 一、相關知識

(一) 瞭解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時,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處斷。

(二) 瞭解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共犯之情形及行賄公務員(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 務)等行為所涉相關罪責。

(三) 瞭解行賄行為除金錢財物外,不正利益亦包括在內。

(四) 瞭解受託行使公權力者,為刑法上之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五) 瞭解與政府機關構成「有職務利害關係」之情形,及與公務員互動時應 瞭解之廉政倫理規範。

(六) 瞭解與公務機關互動時,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對於公務員不得受贈財 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受邀演講授課撰稿等之相關規範及例外允許 範圍,避免造成困擾、產生違規、發生弊端。

(七) 瞭解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人員在職與離職後之迴避規定、廠商禁止承攬 情形、請託關說程序、不法圍標行為等之規定及相關刑事責任。

(八) 瞭解公務機關採購人員與廠商互動之行為準則、禁止事項(包括:收賄、

回扣、餽贈、優惠交易、不正利益、優惠或免費招待、受雇於廠商、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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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親友至廠商處任職、借貸投資關係、藉婚喪喜慶索取金錢或財物),俾 能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

二、 名詞解釋:

(一)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 務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也就是公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 為,或應為而不為。

(二)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 應該做或可以做的「合法」的事。

以上二者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有對價關係才會成 立犯罪。

(三)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這種 表示不管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意或不同意都算。

(四)期約: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公 務員也同意了,但是雙方還沒有交付。

(五)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

(六)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人慾望之一切有形或無形之 利益而言,不以經濟上之利益為限,諸如設定債權、免除債務、款待盛 筵、介紹職位等亦均屬之(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4793 號判決)。

(七)有職務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公務機關(構)或 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 用補(獎)助等關係;.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 關係;其他因公務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之影響。

三、 參考法規: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3 條、第 4 條、第 5 條、第 6 條、第 11 條、第 14 條

(二) 刑法(公務員定義)第 10 條第 2 項

(三) 刑法(行賄罪)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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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2 點、第 4 點、第 6 點、第 7 點

(五) 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第 48 條、第 50 條、第 87 條、第 89 條、第 90 條、

第 91 條、第 101 條

(六)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七)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4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9 條 參、 試題範例

一、 範例

答案 題目

(2)

公司在申請案件本身合乎規定之情形下,僅為縮短辦理時程而對公家 機關贈送高價禮品,是否合法?(1)屬人情世故不構成違法(2)構 成不違背職務行賄罪(3)構成違背職務行賄罪(4)送禮均不構成違 法送錢才違法。

二、 延伸說明

公務員是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是本分,如有貪贓枉法,

應該受法律嚴厲制裁。但是,俗話說「一個巴掌拍不響」,貪污這件事情,

有人要收,也得要有人送。在過去的法制下,收錢的公務員有事,送錢的 人沒事,使得貪污在嚴刑峻法下仍然層出不窮。民主法治國家,紅包陋習 不應該被正當化,民眾為了能獲得更好的利益,而向公務員行賄,不僅侵 害公務之適當性與公正運作,並且嚴重衝擊國民對政府之信賴,。

民國 100 年之前,公務員只要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是沒有罪的,立法院 於 100 年 6 月 7 日修法增訂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之「不違背職務行 賄罪」。在此之前,公務員假若合法執行公務,人民為感謝公務員或是基於 情誼或其他目的而有對價性的給予紅包或金錢,公務員雖然沒有違背職務 犯法,但是收紅包的行為破壞公務員的廉潔性,仍然是犯罪行為;然而,

送紅包的行為卻不算犯罪。法務部為杜絕這種情形,因此針對行賄或送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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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給公務員,公務員雖然沒有違背職務,但送紅包的人仍然要處罰,如此 可袪除民間積習已久的紅包文化,也不會發生「收錢有罪,送錢沒事」的 不良社會現象。

三、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 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 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 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 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肆、 案例 一、 情境題

A 公司甲君為求政府機關能快速通過渠申請之相關案件,藉洽詢有關職務相 關事宜之機會,向公務員乙君攀交關係,竟基於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 行為行求賄賂之犯意,將賄款 30 萬元裝入茶葉罐內後,置於乙君之辦公室,

希望乙君利用職務上之權責不要刁難,期使申請案順利快速通過;嗣乙君 回到辦公室,發現甲所交付之茶葉罐內裝有現金,即將茶葉罐及現金交由 政風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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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延伸說明

本案甲君對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乙君,竟基 於不違背職務上行為行求賄賂,案經司法單位調查後,移送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經地方法院判決甲君犯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一) 貪污治罪條例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二) 貪污治罪條例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 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 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 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伍、 結語

清廉政府效率便民是全民的要求,也是政府非常重視與努力的方向,然而 公務員的廉潔操守與風紀良窳,往往與往來廠商或民眾有著密切關係,故訂有 相關法令來規範公務員的行為,同時也規範民眾的不當不法行為,俾杜絕徇私、

舞弊、勾結、圖利等情事發生。因此舉凡民眾在工作上或個人生活中,遇與政 府機關有互動往來時,都應了解政府機關的相關規範與法令,勿以錯誤認知、

陋習觀念、自私僥倖心態而牴觸法規,造成公私部門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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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在文檔中 目錄 (頁 5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