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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錄

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 13

1 第二章 技能種類說明 ... 17

第一節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 17

第二節 尊重智慧財產權 ... 28

第三節 保守營業秘密 ... 34

第四節 避免利益衝突 ... 41

第五節 遵循與政府機關(構)互動之規範 ... 45

第六節 維繫公共利益 ... 50

第七節 培養敬業精神 ... 66

第八節 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 ... 72

第九節 培養職業素養 ... 83

第十節 法規條文及相關資料 ... 91

第十一節 參考資料 ... 160

第三章 學科測試參考資料...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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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前 言

本中心為提高我國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辦理技能檢定,並參酌國家經濟發 展政策,配合產業發展趨勢與就業市場需求,進而辦理職類開發與調整,技能檢定 各職類依其技能範圍及專精程度,分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截至目前為止,本中心業開發 215 個職類,每年開辦約 137 個職類,所開辦職類之 工作項目均應涵蓋「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

各職類級別所專精部分雖為技能,然其展現的精神與職業靈魂卻須透過「工作倫 理與職業道德」展現,因此,稱「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為職業之精神主幹,實不 為過。

本中心為推動「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工作項目,特訂定此工作項目為職類共通 項,因此訂定共用規範,該規範勞動部業於 105 年 8 月 15 日以勞動發能字第 1050509449 號令訂定發布在案,為利各界包括業界、教育界、訓練界及一般民眾能 廣泛運用,特將該規範及依據規範所製訂之學科測試參考資料公告本中心全球資訊 網。

「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之規範與題庫參考資料,係本中心與法務部廉政署合作 辦理製訂,參與人員包括本中心、法務部廉政署及教育部推薦之專家學者,內容包 含遵守個人資料保護、尊重智慧財產權、保守營業秘密、避免利益衝突、遵循與政 府機關(構)互動之規範、維繫公共利益、培養敬業精神、維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 安全及培養職業素養等九種技能種類。

本教材係彙整前開規範及題庫參考資料,同時請前開專家學者進行編撰,各章節 內容包含緣起說明、主題引言(含相關知識、名詞解釋、參考法規)、試題範例(含範 例、延伸說明及相關法律)、案例(情境題、延伸說明及相關法律規定)、結語等為結 構。歡迎各界多加運用及推廣,俾促進我國各行業「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素養。

技術士技能檢定開辦職類所涉行職業不勝枚舉,於各職類級別導入工作倫理與職 業道德之觀念,將鏈結勞工專業技能、職場倫理與職業素養,培力勞工之專業價值,

不僅促進勞資關係之發展,共創友善職場,並提升國家競爭優勢,期盼各界與本中 心攜手共為提升我國「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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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共用項概述

一、緣起(目的)

參加我國技能檢定合格者為技術士,技術士(Technician)是職場上的技術尖兵,

各行各業均需透過不同的技術人員提供客戶服務,技術人力是產業升級的基本動力,

更是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先進國家在工業方面,能夠一直居 於世界領先的優勢,與建立職業證照制度有非常密切關係,由於我國產業結構已朝 向高科技技術發展,各行各業技術日益專業化,因此為提升職場勞工技能水準,以 支援產業升級,增強競爭力,技術士技能檢定居中占有不可或缺角色。

因技術士在提供服務的過程,每每掌握關鍵細節,這些細節有時會涉及公共利益 與個人或客戶利益的衝突,當遭遇專業、責任、利益等相互衝突時,如何在此衝突 中,維護公司利益、遵循法令、選擇最佳處理方式,甚至成為保護公益的揭弊者,

對個人及社會均屬重要。因此,專業技術人員,必需瞭解與所任職務有關工作倫理 與職業道德相關法令要求,也必需理解所從事職務類別的職場倫理,包括價值觀與 行為準則,也就是「行規」;此等課題並不容易,因為其中可能存在不同且難以決定 的價值取捨。

技術士在工作上遭遇專業與責任衝突之兩難課題抉擇時,如何以倫理價值判斷的 思維架構及分析工具,處理其倫理抉擇問題。參考資料所介紹九種與「工作倫理與 職業道德」之相關主要法規與倫理規範類別、國際反貪趨勢及企業誠信等相關資料,

得使該等人員在工作職場上更具有國際反貪腐知能與企業誠信永續發展之宏觀倫理 概念。

二、國際反貪、企業誠信與職業倫理間的相關性與重要性 (一) 國際反貪腐概況

2017 年 1 月 11 日,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WEF)發布《2017 年 全球風險報告》(The Global Risks Report 2017)報告顯示,未來 10 年對全球發 展影響最大的三大趨勢,分別為環境風險日益加劇、貧富不均以及社會對立;面對 日益加劇的全球性議題,世界各國政府與其國內各大企業,紛紛對於全球永續議題 做出回應,並分別歸納出幾項重要的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簡稱 SDGs)及其對應的細項目標(specific targets),並一再呼籲提醒相關的企業 應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與具體因應行動,而其中一項的永續管理重要新趨勢,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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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私部門都應該致力於強化「透明度」、「誠信」與「反貪腐」。

有感於全球反貪腐的重要性,屬非政府組織(NGO)性質之國際透明組織

(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TI)曾早在 2000 年間提出一套抗制貪腐的策略—

國家廉政體系(National Integrity System, NIS),該體系提供 11 個反貪腐的支 柱(Pillars)讓世界各國有一致性的反貪策略支撐架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

監察使、審計、文官體系、專責反貪機構、企業部門、媒體、公民社會與國際組織 等),而各國也不斷參考這個體系以精進該國的反貪策略,同時持續回報 TI 執行成 果,並與其他國家分享有效的反貪腐經驗;而 TI 自 1993 年成立以來,也持續在每 年 12 月間公布全球清廉印象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 CPI),讓世界各 國瞭解貪腐趨勢;以 2016 年而言,共計 176 個國家或地區參與排名(滿分 100),其 中丹麥與紐西蘭並列第一(分別為 90 分),新加坡第 7 名(84 分),香港第 15 名(77 分),日本第 20 名(72 分),臺灣則排名第 31 名(61 分),南韓排名第 52 名(53 分),

中國大陸,與印度、巴西和白俄羅斯並列排名第 79 名(40 分),可見臺灣屬中度清廉 國家,雖逐年有所進度,但與高度清廉國家相較,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

也正因為感受到貪腐問題蔓延的嚴重性與可怕,以及尚無具體有效的研究成果 與預防理論可供世界各國參考;因此,聯合國大會於 2003 年 10 月 31 日通過《聯合 國反貪腐公約》,並於 20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該公約全文 8 章 71 條(條文內容摘 要表如附表一),主要包括序言、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預防措施、第三章定罪和執法、

第四章國際合作、第五章追繳資產、第六章技術援助和訊息交流、第七章實施機制 與第八章最後條款,而該公約的四大核心目標,即是「預防性措施」、「刑事定罪與 執法」、「國際合作」與「追繳不法資產」;該公約條文之目的,係以指導各國政府制 定反貪腐法規制度和政策為出發點,主要內容包括貪腐行為預防措施、預防性反貪 腐機構、公職人員行為守則、政府採購、刑事政策、洗錢防制、國際司法互助等,

涵蓋公私部門諸多有關反貪腐的事項。

我國為使《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具有國內法化之法律效力,以因應國際廉政發 展趨勢與挑戰,法務部隨即制定《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如附表二),經立法 院三讀通過,於 2015 年 5 月 20 日公布,2015 年 12 月 9 日生效施行,成為我國反貪 腐法制和措施的法源依據,且依《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公約》之規範,各級政 府機關應依該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該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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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應於施行法實施後 3 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 改進,且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 公約規定事項,若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應協調聯繫辦理,而各政府機關職權 之行使,亦須符合該公約之規定,以落實該公約之規範與精神。聯合國毒品與犯罪 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更強調:「各締約國均應當根 據本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制訂和執行或者堅持有效而協調的反貪腐政策,這些 政策應當促進社會參與,並體現法治、妥善管理公共事務和公共財產、廉正、透明 度和課責制的原則…」。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之內容,包含多個面向的策略原則及建議措施,可作為 世界各國預防及控制貪腐的制度和組織設計之參考架構;該公約之第二章(預防措 施)第 5 條至第 14 條(包括第 5 條預防性反貪腐政策及作法、第 6 條預防性反貪腐 機構、第 7 條政府部門作為的要求、第 8 條公職人員行為守則、第 9 條公共採購和 公共財政管理、第 10 條政府主動公開公共報告、第 11 條與審判和檢察機關有關之 措施、第 12 條私部門拒絕賄賂稅捐減免措施、第 13 條擴大社會參與措施、第 14 條 預防洗錢措施)所揭示的架構及策略,即是結合「公部門」、「檢審部門」、「私部門」、

「民間社會」與「金融部門」等五大體系的預防能量,並主張透過積極的「實質參 與」,才能真正促使在法治、管理公共事務與財產、廉正、透明度與課責等作為上之 有效實踐;顯見該公約制訂者,對於各國政府部門自身在反貪腐能力提升方面,以 及政府機關內部應善盡治理能力及完備清廉環境等努力之重視程度。接下來要談到 的企業誠信,即是「私部門」、「民間社會」與「金融部門」等相關企業,必須正視 的問題及努力的方向。

(二)企業誠信對反貪腐的重要性

誠信(Integrity)是無論你到哪裡,都可以帶著走的東西,當它變成你的一部 分時,不管景氣好壞,它都會緊跟著你,別人無法搶走它。企業重視誠信與倫理

(Ethics),最直接的受益人就是企業本身,西諺云:「倫理為生財之道」。《遠東經 濟評論》指出投資於倫理,長期有利可圖,行為好則利潤大,好道德會帶來好生意。

2009 年國際透明組織(TI)發表的《全球貪腐趨勢》(GCB)也表示,有半數以上的 受訪者,願意花多一點錢向廉潔誠信的企業購買商品,所以誠信的確會帶來好報酬。

誠信經營是企業最基本的社會責任,美國非營利組織「倫理資源中心」(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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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ource Center,ERC)也曾調查指出,近八成的員工認為,組織對誠信倫理的關注,

以及堅持做正確的事,是他們繼續留任的重要原因。一個人在重視誠信倫理環境下 工作,有助於精神健康的提昇,進而培育出信任,使企業經營成本下降與生產力增 加。然而,企業貪腐破壞誠信價值,也讓全球企業遭受重大損失,更衍生出員工士 氣低落、顧客與商業夥伴之間,高度不信任等危機;貪腐至少提高百分之十的企業 成本,企業還要支付高額政治支出,從事不法關說、行賄等共謀的貪腐行為,不但 破壞公司治理機制,並將成本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造成公民的超額負擔與全球經濟 資源的巨額浪費。

反觀國內,近十年來,幾件廣受矚目的企業不法舞弊案,損失金額動輒數十億至 數百億元,光是力O集團弊案,損失金額就高達新臺幣(下同)731 億 6,000 萬元,

其他發生的案件,例如:東O五金、博O、台O、廣O集團(順O裕、OO商銀)、

中興銀等案,分別以不實財務報表、非常規交易、操縱市場、內線交易、利用關係 人非法交易、洗錢、虛設行號等手法牟取不法利益,金額高達 434 億 7,469 萬餘元。

換句話說,這些年來,企業貪腐案件造成社會的損失超過 1,166 億元,遠遠超過公 部門同時期貪污案件查獲的貪瀆總金額(約 333 億元)。

經營企業追求利益雖理所當然,但若是因違反誠信與道德原則而得來的財富,卻 會使個人以及整個企業組織沉淪墮落。因此,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已將「提 昇企業社會責任」及「打擊貪腐」列為必須面對的二項全球化議題,定有「企業行 為準則」(Code of Conduct for Business),鼓勵公私部門建立夥伴關係,致力改 善治理機制、打擊貪腐;其他國際性組織,例如:國際商會(ICC)、經濟合作發展 組織(OECD)、世界經濟論壇(WEF)、世界銀行(WB)、世界貿易組織(WTO)和國際 透明組織均陸續提出企業應誠信經營的主張與商業經營規範,益見企業責任已蔚為 國際趨勢。前述之《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中,亦特別針對私營企業的內部控制、行 為規範等,提出可遵循之準則。我國政府參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及國際透明組 織所提「國家廉政體系」之概念,已將建立公私部門夥伴關係的精神,融入 2009 年 7 月 8 日行政院所訂頒「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之中。該方案在推動企業誠信方面,

納入強化公司治理及企業倫理、倡導企業社會責任、輔導獎勵企業建立倫理規範及 內控機制,並由財政部、經濟部、交通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主計總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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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辦理,即在結合各政府部門力量,創造誠信的環境,鼓勵 和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三) 職業道德與工作倫理對個人職場上的重要性

根據維基百科的定義,道德(Moral)指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不同的對錯標 準是特定生產能力、生產關係和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的。一個社會一般有社會公認 的道德規範,只涉及個人、個人之間、家庭等的私人關係的道德,稱私德;涉及社 會公共部分的道德,稱為社會公德。道德是社會學意義上的一個基本概念。不同的 社會制度,不同的社會階層,都有不同的道德標準,且它由一定社會的經濟基礎所 決定,以善惡為評價標準,以法律為保障並依靠社會輿論和人們內心信念來維繫的、

調整人與人、人與社會及社會各成員之間關係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職業道德(Professional ethics)則是一般道德在職業行為中的反映,是社會 分工的產物。所謂職業道德,就是人們在進行職業活動過程中,一切符合職業要求 的心理意識、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的總和。它是一種內在的、非強制性的約束機制,

是用來調整職業個人、職業主體和社會成員之間關係的行為準則和行為規範,屬於 非正式的規範,例如:工作態度、與同事相處的方式,或是在職場中所應有的誠信 原則等,也是屬於企業文化的一種。

相較「職業道德」是一種內在的、非強制性的約束機制,其受責難性也較不明 顯;而「工作倫理」(Work ethics) 則是指員工在工作場所對職權行為與人際互動 之價值判斷,所做之決策,及其執行之行為;它試圖從理論層面建構一種指導行為 的法則體系,即「我們應該怎樣處理此類處境」,「我們為什麼/依據什麼這樣處理」, 也就是說工作倫理相較職業道德而言,更明確的賦予企業在動機和行為上,對員工 的行為加以規範其是非善惡之判斷基準。換言之,員工如果違反工作倫理,其受責 難與懲罰也就更有所依據,通常企業往往將工作倫理化為勞雇契約規範,明定員工 應具備和遵守的行為準則,這是屬於法律契約的形式,因此勞雇雙方有遵守的義務。

進一步探究工作倫理的範圍,舉凡員工個人與同事之間,或乃至與顧客之間上 下關係的各個層面,都屬於工作倫理要探討的範圍。廣義的工作倫理,包含與顧客 的互動關係、與雇主之間的互動關係及與同事間的互動關係,而僅與同事之間的互 動關係,則往往被視為是狹義的工作倫理範疇。觀諸近年來企業倫理的契約觀念,

已明顯由過去的「法律契約」逐漸轉為一種「心理契約」或「道德契約」。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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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雇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而在心理上或道德上產生自然的默契約,故又可稱為默 示契約(Implied contract)。總之,工作倫理是建構在雇主和員工雙方間的心理契 約之上,法律契約通常只是雙方最基本的倫理要求,心理契約或道德契約才是最深 層的倫理規範。

基於職業道德與工作倫理,員工對雇主的基本責任與義務,通常可包括:認同 公司文化與敬業精神、遵守工作規範或勞動契約、服從上級指令、廉潔並盡守員工 本分嚴守公司機密或審慎處理敏感資料(保密原則)、提升工作效率、表現忠誠態度 (誠信原則)、發揮團隊精神、尊重他人隱私、不濫用資源或散佈不實訊息等;亦可 謂舉凡達成上述職業道德與工作倫理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個人在職場上努力的方 向,同時也會對個人在職涯發展過程中有莫大的幫助。

三、相關重要法規與倫理規範介紹

除前開建構反貪腐、企業誠信、職場道德與工作倫理間之重要概念及其相關性 之基礎認識外,謹摘要介紹九種主要與工作職場較為相關的法規與價值觀念之基本 概念:

(一) 個人資料保護: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用,個資法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鑑於 個人資料保護議題日益受重視,因此,立法院於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三讀通過 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開 始施行後,所有企業及個人均適用該規定,如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 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縱使被害人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

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於新法對企業及個人之影響甚鉅,身為技術士實有瞭 解相關規定並規劃因應措施以將自身風險降至最低之必要。

(二) 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的範疇,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 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及不公平競爭等概念,

其中,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在《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中,屬於 技能種類三「保守營業秘密」之內容,顯見其重要性,而其中著作權法、商標 法與專利法等相關規定,以及智慧財產局網站上對於著作權、商標權與專利權 之介紹,亦一併納入本資料之中。

(三) 營業秘密: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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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主要是透過《營業祕密法》、《公平交易法》、《民法》與《刑法》等法律,

而針對營業秘密進行保護。因此,有關《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界定(基 本定義、歸屬、共有、讓與、授權使用)、所有權與侵權行為及救濟與責任等相 關規定所需具備之知識,均為在職技術士所應瞭解及履行。

(四) 利益衝突:在職場技術士對於利益衝突應具備正確觀念,並避免不慎有牴觸法 規與道德之情事發生,故針對發生之利益衝突現象與其相關重要法規及觀念,

均應具備,俾正確的展現最佳競爭力,創造企業佳績。

(五) 廉政規範:由於我國工商經濟發展迅速,政治民主亦趨成熟建全,民眾的工作 與生活無論在業務往來、申辦業務或補助申請等各方面,都與政府部門有著密 切之互動,而過去曾存在的陋習、弊端以及因人而異的不良現象(例如:靠關係、

走後門、送禮、送紅包、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等),在法制面健全嚴謹的現今社 會,都已不為允許或容忍。因此,民眾或企業與政府機關(構)互動時,所應 注意瞭解之相關廉政倫理規範,實有必要加以提醒,以期建立國人正確之觀念,

共同建構清廉政府,提升為民服務之效率品質。

(六) 公益揭弊:技術士提供工作服務的過程,每每掌握關鍵細節,這些細節有時涉 及公共利益與個人或客戶利益的衝突,更可能造成社會大眾權益的重大危害,

例如:食安、公安及環境破壞等問題。因此,如何在這類衝突中遵循法令、選 擇最佳處理方式,甚至成為受保護的公益揭弊者,對個人及社會均屬重要。技 術士面臨維繫公共利益與揭弊的兩難過程中,應具備相關法令知識,以因應及 妥處各種職場狀況。

(七) 敬業精神:工作態度的崇高標準,稱作是「敬業精神」,敬業精神是一種工作 的態度,對自我工作的認同,讓自我樂於工作,找到工作的價值。它並非是一 個工作規範或法條,用來限制或約束,希冀透過一種標竿的模範態度,來面對 自己的工作,愉快的工作,將工作圓滿的完成。因此,工作時簡單地如守時、

守法、守分,更多對公司與客戶的考量,以公司與顧客最優先等作法,都是敬 業精神的展現,也是一種工作倫理與廉潔的表現。

(八) 職場環安:改善及維護職場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不但可以增加生產力及減 少意外發生,同時也能加強員工的歸屬感並提高工作士氣。因此,熟悉如何維 護工作環境的整潔與安全,瞭解維護工作環境與減少施工公害,避免對環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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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之工作方法及重要性。為在職技術士所應重視遵循,同時亦須熟悉維護工作 環境的整潔與安全之相關法令,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水汙染防治法」、「廢 棄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等,使本身能於工作中遵守各項法令規定。

(九) 職業素養:職場素養是讓專業職能發揮的根基,包括:倫理素養、基本禮儀、

溝通協調、人際關係、專業本分等,因為在職場上,除面對工作專業外,大部 分的時間,還是要面對職場上的上司、同事和客戶等人際互動;因此,還要具 備許多職業倫理、領導統御、人際溝通、協調互動等素養,這些職業素養的訓 練與學習,都能夠讓技術士對工作職場產生更大的認同感與成就感。

四、結語

職場環境經常面對價值衝突與倫理之兩難情境,要如何抉擇?考驗每一位員工;

尤其在技術專業的職場環境中,更是如此。前開相關知識提供技術士一種檢視或判 斷上的參考建議,即面對衝突情境時,亦能夠清楚地思考此項作法或決定是否合法、

是否符合專業行為準則、是否不違背自已的專業價值,以及是否經得起外界公開、

公正、透明的檢驗,更能面對自己在職業道德上的問心無愧。

同時,也要提醒技術士,堅守「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更是廉潔的表現,也是 抗制貪腐最重要的基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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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條文內容摘要表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防措施 第三章 定罪和執法 第三章 定罪和執法 1 條 宗旨聲明 第 5 條 預防性反貪

腐政策及作法

15 條 賄賂國家 公職人員刑事入罪

31 條 凍結、扣 押和沒收犯罪所得 2 條 用詞定義 第 6 條 預防性反貪

腐機構

16 條 賄賂外國 公職人員或國際組 織官員刑事入罪

32 條 保護證 人、鑑定人和被害人

3 條 適用範圍 第 7 條 政府部門作 為的要求

17 條 公職人員 侵占、竊取或挪用財 物刑事入罪

33 條 保護檢舉 人措施

4 條 保護主權 第 8 條 公職人員行 為守則

18 條 影響力交 易刑事入罪

34 條 受貪腐行 為影響之結果處理 9 條 公共採購和

公共財政管理

20 條 不法致富

(資產非法增加或 財產來源不明)刑事 入罪

35 條 發生貪腐 行為之損害賠償

10 條 政府主動 公開行政相關報告

21 條 私部門賄 賂之刑事入罪

36 條 專責機關 之設置

11 條 與審判和 檢察機關有關之措施

22 條 私部門財 產之竊取或侵占之 刑事入罪

37 條 與執法機 關之合作

12 條 私部門拒 絕賄賂稅捐減免措施

23 條 犯罪所得 洗錢行為刑事入罪

38 條 國家機關 間之合作

13 條 擴大社會 參與措施

24 條 藏匿犯罪 所得財產刑事入罪

39 條 國家機關 與私部門間之合作 14 條 預防洗錢

措施

25 條 妨害司法 定罪之刑事入罪

40 條 克服銀行 保密之障礙

26 條 法人參與 貪腐之罪責

41 條 犯罪紀錄 之跨國提供

27 條 參與貪腐 和未遂之刑事入罪

42 條 各締約國 管轄權之確立 28 條 客觀推定

貪腐犯罪故意要件 29 條 追訴時效 30 條 制定起 訴、審判及處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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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國際合作 第五章 追繳資產 第六章 技術援助和

訊息交流 第七章 實施機制 43 條 調查和訴

訟之國際合作

51 條 返還資產 與協助之基本規定

60 條 具體培 訓反貪腐人員和技 術援助

63 條 本公約締 約國會議之舉行 44 條 引渡條件

及規定

52 條 預防和監 測犯罪所得轉移

61 條 貪腐資料 之蒐集、交換及分析

64 條 聯合國設 立秘書處提供服務 45 條 受刑人移

53 條 直接追繳 財產之措施

62 條 透過經濟 發展和技術援助實 踐公約之其他相關 措施

46 條 司法互助 第 54 條 透過國際

合作進行資產沒收 第八章 最後條款 47 條 刑事訴訟

程序之移轉管轄

55 條 建立接受 他國請求沒收之回應 機制

65 條 公約實施 之義務

48 條 執法合作 第 56 條 特別合作 機制之建構

66 條 爭端解決 之方式

49 條 設置聯合 偵查機構及協議

57 條 保障資產 返還和處分權益

67 條 簽署、批 准、接受、同意及加 入本公約事宜 50 條 雙方同意

下之特殊偵查手段

58 條 設置金融 情報機構傳送情資

68 條 生效日之 規定

59 條 強化雙邊 和多邊協定及安排之 有效性

69 條 修正案之 規定及作業方式

70 條 退出本公 約之作業方式 71 條 公約保存 人和各種語文之文 本作準

資料來源: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2016)。

說明:本表摘自作者黃俊祥(2016)。擘劃參與式廉政治理體系之具體實踐,2016 年台灣政治學會年會 暨「民主的深化與挑戰:台灣新政局的契機」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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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條文內容表 條次及法意 條文內容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實施西元二00三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以下簡稱公 約),健全預防及打擊貪腐體系,加強反貪腐之國際 合作、技術援助、資訊交流,確保不法資產之追回及 促進政府機關透明與課責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法律效力) 公約所揭示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前項規定 涉及國際法義務之履行,應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未 規定者,應本於互惠原則。

第三條(適用公約規定之 解釋)

適用公約規定,應參照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實施立法指 南及公約締約國會議之決議。

有關反貪腐案件之法律適用與解釋,應以符合公約規 定為原則。

第四條(政府機關行使職 權,應符合規 定,落實反貪腐 法制及政策)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之規定,並積極 加強落實各項反貪腐法制及政策。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及 政府與國際間,

相互協調合作)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 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 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聯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 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 貪腐法律架構。

第六條(定期公布反貪腐 報告)

政府應定期公布反貪腐報告。

前項報告,應包含貪腐環境、風險、趨勢等分析,與 各項反貪腐政策、措施之有效性評估。

第七條(不符公約規定之 改進期限)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 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 三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 措施之改進。

第八條(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2016)。

說明:本表摘自作者黃俊祥(2016)。擘劃參與式廉政治理體系之具體實踐,2016 年台灣政治學會年 會暨「民主的深化與挑戰:台灣新政局的契機」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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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

共用規範

(16)
(17)

第一章 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

級別:不分級。

工作範圍:從事各行業工作。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工作項目 技能種類 技能標準 相關知識 工作倫理

與職業道 德

( 一 ) 遵 守 個 人 資料保護

能認識個人資料保護 法及應遵循事項。

(1) 瞭 解 技 術 士 因 執 行 業 務,而知悉或保存業主或 客戶之個人資料,應注意 個人資料的使用限制,妥 善保管及利用,不得任意 洩漏。

(2) 瞭解在執行業務時,蒐 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 之原則。

(3) 瞭解個人資料保護法及 違反之賠償責任及罰則 等相關規定。

( 二 ) 尊 重 智 慧 財產權

能尊重他人之智慧財 產權。

(1)瞭解遵守勞資雙方所簽 定的各種契約內容、法令 之規定及誠信原則。

(2)瞭解智慧財產權如著作 權、商標權、專利權、工 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 局(IC)、鄰接權、植物種 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 爭等知識。

(3)瞭解並遵守智慧財產權 相關規定及不侵權、不仿 冒的重要性。

( 三 ) 保 守 營 業 秘密

1. 能認識營業秘密法 之法規。

2. 能確實保密所承辦 之業務。

3. 能熟悉刑法妨害秘

(1) 瞭解保障營業秘密如方 法、技術、製程、配方、

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 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之重要性及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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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工作項目 技能種類 技能標準 相關知識

密罪法規。 (2) 瞭解應對所承辦業務保 守秘密,除非獲得同意或 授權,不得洩漏相關資 訊。

(3) 瞭解保障業務秘密、工商 秘密之重要性及刑事責 任。

( 四 ) 避 免 利 益 衝突

1. 能瞭解不得提供、

索取或收受不當利 益。

2. 能瞭解不得以組織 或團體名義圖利自 己。

3. 能瞭解刑法背信罪 之法規。

(1) 瞭解執行業務應客觀公 正性,避免提供、索取和 收受利益或款待之方式 獲取不當利益。

(2) 瞭解不得以任何直接或 間接等方式,向客戶或執 行 業 務 相 關 之 人 員 提 供、索取及收受利益或款 待,並應避免業務外之金 錢往來。

(3) 瞭解不得擅自利用組織 或專業團體所衍生之利 益產生圖利行為。

(4) 瞭解刑法背信罪、詐欺罪 及侵占罪之相關法規。

( 五 ) 遵 循 與 政 府 機 關

( 構 ) 互 動之規範

1. 能瞭解公務員廉政 倫

理規範之規定。

2. 能遵守政府採購法 有關迴避、請託關 說之規定及採購人 員互動之行為準則 與相關刑事責任。

(1) 瞭解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共犯之情形及行賄公務 員等行為所涉相關罪責。

(2) 瞭解公務員餽贈財物、飲 宴應酬、請託關說之相關 規範。

(3) 瞭解政府採購法有關迴 避、請託關說之規定及採 購人員互動之行為準則 與相關刑事責任。

( 六 ) 維 繫 公 共 1. 能 鼓 勵 檢 舉 貪 污 (1) 瞭解於執行職務中,若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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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工作項目 技能種類 技能標準 相關知識 利益 舞弊或違法行為,

及認知揭發弊端相 關 保 護 、 獎 勵 措 施。

2. 能瞭解雇主或客戶 之利益與公益衝突 並違反法令時之處 理原則。

疑有貪污瀆職或其他違 反 公 共 利 益 之 不 法 情 事,應向權責機關檢舉。

(2) 瞭解舉報不法行為相關 保護規定。

(3) 瞭解於執行職務中發現 雇主或客戶之利益與公 共利益矛盾或衝突,並違 反法令時,應向權責機關 檢舉。

(4) 瞭解其職務於涉及公共 事務時,應考量整體社會 利益及群眾福祉,並確保 公共安全。

(5) 瞭解其專業領域規範及 法規,對於不合乎規範、

損及社會利益與公共安 全之情事,應加以糾正,

不得批准或執行;對雇主 或客戶之不當指示或要 求,應予以拒絕或勸導。

( 七 ) 培 養 敬 業 精神

1. 能 遵 循 守 法 、 守 時、守分、守信、

守密之職業行為。

2.能養成負責勤勞、

有恆不懈之工作習 慣,對工作有強烈 的責任感且堅守崗 位。

3.能愛物及物,忠於 本職,以最安全經 濟及有效之方法完 成工作。

(1)瞭解奮發進取、敬業樂 群、積極樂觀之理念。

(2)瞭解敬業精神之意義及 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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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工作項目 技能種類 技能標準 相關知識 4.能注重禮節,維護

個人品德操守,尊 重他人隱私。

5.能盡力維護雇主之 權益,未經同意不 得擅自利用工作時 間及雇主之資源,

從事私人事務。

( 八 ) 維 護 工 作 環 境的 整 潔與安全

1.能以適當機具、方 法維護工作環境的 整潔與安全。

2.能於工作中達到最 少的破壞及最完整 的復原。

3.能以適當之機具及 正確工作方法減少 施 工 所 造 成 之 公 害,並維護公共安 全。

(1)瞭解善用技能才能獲致 安全之保障。

(2)瞭解維護工作環境之工 作方法及重要性。

(3)瞭解與該工作有關之環 保知識。

(4)瞭解減少施工公害之工 作方法。

( 九 ) 培 養 職 業 素養

1.能闡揚職業神聖理 念 及 發 揮 團 隊 精 神,以最和諧的氣 氛進行工作。

2.能實踐工作倫理有 效協調溝通,並配 合相關工作執行。

3.能發揮創意開發精 神。

4.能積極吸收進取及 應用專業知識。

(1)瞭解職業素養之意義及 重要性。

(2)瞭解團隊精神及人際關 係之重要性。

(3)瞭解與工作有關之溝通 協調要領。

(4)瞭解技術士證或專業證 書 之 用途 及不 得租 借 他 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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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一節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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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二章 技能種類說明 第一節 遵守個人資料保護

壹、 緣起說明

鑑於個人資料保護議題日益受重視,原本於民國 84 年公佈施行之《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已無法因應現今資訊快速流通社會日新月異的利用行為,

立法院因此於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三讀通過修正《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修正後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新法開始施行後,所有企業及個人均適用該 規定,如未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 洩漏,縱使被害人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額,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於新法對企 業及個人之影響甚鉅,實有瞭解相關規定並規劃因應措施以將自身風險降至最 低之必要。

個人資料保護法,立法目的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法 的核心是為了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合理利用。

個資法主要從蒐集、處理和利用等三個層面,來規範個人資料的合理利用,

新個資法所保護的資料型態,也從原本的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延伸到無論是 電腦處理的數位個人資料,或是紙本的個人資料,皆適用於直接或間接識別之 個人資料中。

貳、 主題引言 一、 名詞解釋

(一) 個人資料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 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 人之資料。其中,個資法特別把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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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資料歸納於特種資料範圍內,明令此類資料除非特殊情形,不得蒐集、處理或 利用。

★間接方式?得以比對/組合等方式,辨識該個人(非耗費過鉅/耗時過久)

(二) 根據個資法所明訂,蒐集、處理與利用之定義如下:

1. 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在蒐集個人資料時,個資法規定蒐 集者應盡告知義務,除了部分特殊情形外,必須盡到告知當事人的義務,

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蒐集目的、資料類別、

資料使用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當事 人選擇不提供個資時,對其權益之影響。

2. 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

3. 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4. 處理與利用個資時,必須於個資法所明訂之特定目的之規定範疇內,並 與原先蒐集目的有關聯,不得擅自挪用,並在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 時,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要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三) 當事人的權利 1. 查詢或請求閱覽。

2. 請求製給複製本。

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5. 請求刪除。

上述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限制。

(四) 受委託單位

1.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於本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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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範圍內,視同受委託機關。

2. 委託機關對於受託人的監督義務 (施行細則第 8 條第二項)

(1) 預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其期間。

(2) 受託者就第 12 條第二項採取之措施。

(3) 有複委託者,其約定之受託者。

(4) 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 時,應向委託機關通知之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5) 委託機關如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6) 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個人資料載體之返還,及受託者履行委託 契約以儲存方式而持有之個人資料之刪除。

委託機關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之狀況,並將確認結果記錄之。受託者僅 得於委託機關指示之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受託者認委託 機關之指示有違反本法、其他個人資料保護法律或其法規命令者,應立即 通知委託機關。

(五) 蒐集/處理/利用之基本原則

★ 帝王條款

1.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 2. 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4. 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六) 特種個人資料

1. 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2. 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3. 例外:

(1) 法律明文規定。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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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當安全維護措施。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 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經一定程序所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 人資料。

(七) 直接蒐集之告知義務與例外

蒐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直接蒐集)

1. 蒐集個資之告知義務,應包括下例事項: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6)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2. 蒐集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直接蒐集)告知,得以下列各種方式:

(施行細則第 16 條)

(1) 言詞

(2) 書面

(3) 電話

(4) 簡訊

(5) 電子郵件

(6) 傳真

(7) 電子文件

(8) 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1)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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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八) 間接蒐集之告知義務與例外

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間接蒐集)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 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

1.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名稱。

2. 蒐集之目的。

3. 個人資料之類別。

4.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5. 當事人依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1.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 依法律規定得免告知。

(2) 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

(3) 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4) 告知將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5) 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

2.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3. 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

4. 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目的而有必要,且該資料須經提供者 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者為限。

5. 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

(九) 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就其所蒐集之個資依當事人之請求,於 15/15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應答覆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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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准予提供)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第 10、

13、14 條)

例外:(駁回請求,以書面通知原因)

1.妨害國家安全、外交及軍事機密、整體經濟利益或其他國家重大利益。

2.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3.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十) 維護個資正確性之義務

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於 30/30 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1. 更正或補充之義務。

2. 停止處理或利用之義務。

3. 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之義務。

(十一) 個資安全維護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1. 為防止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毀損或滅失應採行技術上與組織上 之必要措施。

2. 前項措施,以與所欲達成之個人資料保護目的間,具有適當比例為原 則。(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二項)(例:組織大小/行業性質,有所不同)

3. 必要措施 (PDCA),得包括下列事項:(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二項)

(1) 配置管理之人員及相當資源

(2) 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個資清查 → 個資清冊)

(3) 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4) 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事件演練)………Plan

(5)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SOP)

(6) 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法規/流程/表單)

(7) 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Do

(8) 設備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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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9) 資料安全稽核機制………Check

(10) 使用記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11)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Act

(十二) 個資事故發生後通知當事人之義務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資被竊取、洩漏、竄改或 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 12 條)

1. 時間:即時 (施行細則第 22 條)

2. 方式: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 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 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 當公開方式為之。

3. 內容:個資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十三) 違反個資法之民事責任

1.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1) 無過失責任。並適用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2)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回復名譽。

(3) 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4) 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合計最高總額以新臺幣二億元為限。

(第 28、31 條)

2. 非公務機關: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舉證責任倒置)免負損害賠 償責任,並適用民法相關規定。在以往,若發生個資遭到不法蒐集、

處理、利用等糾紛時,受害者必須親自舉證,獨自進行訴訟,新的個 資法規定,不但舉證責任歸屬於被告機關的責任,也建立團體訴訟機 制,可由公益團體出面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發揮民間團體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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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量,保護受害者。除此之外,更提高相關刑事與民事責任,落實保護 個人資料制度。

(十四) 個資防護

除了透過法律之規範,保護個人資料外,民眾自我的警覺也不可或缺,

尤其身處在危險的網路世界中,不得不更加謹慎,很有可能一不小心 就洩漏了自己的個資,而遭到冒用,或是不小心就觸犯個資法。現今 科技詐騙技術層出不窮,養成好的電腦與網路使用習慣,可以防範在 網路上洩漏個人資料,臺灣大學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提供以下幾個 簡易之預防方法(劉若芬,2012):

1. 安裝防毒軟體、防間諜及防火牆等保護軟體,定期掃毒並時常更新病 毒碼,將安全防護設定盡可能設到最高等級。

2. 使用複雜的密碼,密碼至少 6 個字元,其中包含符號、數字、大小寫 字母,切記勿與個人名字或身份資料相關,避免總是使用同一組密碼,

並定期更換密碼。

3. 不要將密碼、或其他能識別個人身分等機密資料儲存在電腦硬碟中。

4. 不要在電子郵件內索取銀行和信用卡資訊。

5. 避免透過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軟體等傳送個人的使用者帳號、密碼、

個人資料或其他機密資料。

6. 進行網路線上交易時,使用可信任的電腦,避免使用公用電腦,與無 線網路。

7. 進行線上購物時,盡量避免使用信用卡交易,若必須使用信用卡交易,

確認在可信任的購物網站,並且在有安全保護機制,以 https:// 開頭 之網址下進行信用卡交易。

8. 不要在不可信任的網站留下個人資料。

9. 在網路上加入會員填寫個人資料時,應詳細閱讀契約內容。

10. 不要將個人隱私資料放在網路上。

11. 不要開啟來路不明的郵件或可疑的附件、檔案等,可能會有病毒或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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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意攻擊程式在其中。

二、 試題範例

(一) 範例一 1. 題目

答案 題目

(2)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符合特定 目的且經當事人同意即可蒐集(2)符合特定目的且取自一般可得來 源,無論當事人是否禁止皆可蒐集(3)符合特定目的且與公共利益 有關(4)符合特定目的且與當事人具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2. 延伸說明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應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者:

(1) 法律明文規定。

(2)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3)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4)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 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5)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6) 與公共利益有關。

(7)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

3. 相關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及第十九條

(二) 範例二 1. 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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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答案 題目

(3) 請問下列何者「不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義的個人資料?(1) 身分證號碼(2)最高學歷(3)綽號(4)護照號碼

2. 延伸說明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

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 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3. 相關法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 參、 案例

一、情境題

某甲買了一部中古車,為瞭解該車過去的保固維修情形,因此向汽車原廠 查詢。汽車原廠得否將保有之該廠牌車輛保固維修紀錄提供該車後任車主 或其他第三人查詢?

二、延伸說明

汽車原廠如將保有之車輛維修紀錄,運用各種技術予以去識別化,而依其 呈現方式已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該特定個人者(例如:略去車主身分辨識 及聯絡方式等欄位,以及有關肇事時、地、原因等可能辨識自然人之詳情;

僅留與車輛物件描述與維修更換情況如入廠日期、里程數、工作敘述、更 換零件項目),即非屬個人資料,自無個資法之適用,而得對外揭露。

至於汽車原廠若未運用去識別化技術,提供可直接或間接識別某特定生存 自然人之完整或部分完整車輛維修紀錄予非現任車主第三人查詢,則應依 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為之。

三、相關法律規定

26

(33)

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 肆、 結語

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及管理措施,組織暨個人除了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相關法令規章、保障個人資料當事人之權利、降低任何個人資料檔案受 侵害之事件所可能帶來的衝擊、持續改善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外,更需要 明確宣示維護個人資料管理的重要性、規劃因應措施以將自身風險降至最 低之必要性,以維護組織所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確保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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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5)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二節 尊重智慧財產權

(36)
(37)

第二節 尊重智慧財產權

壹、 緣起說明

智慧財產權的範疇,主要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 電路電路布局、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及不公平競爭等概念,其中,營 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在《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中屬於技能種類三

「保守營業秘密」之內容,留待項目三再做說明。營業祕密外之其他各種智慧 財產權,除了工業設計與鄰接權外,目前我國皆立有專法保護,包括著作權法、

商標法、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以及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其中,包 括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等主管機關皆為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因此,項目二相關知識的重點,便在於著作權法、商標法與專利法 之相關規定以及智慧財產局網站上對於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之介紹。

貳、 主題引言 一、 名詞解釋

(一) 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著作權法第 10 條),而不需向主管或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創作著作者受人雇用,

職務上完成之著作在沒有契約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以受雇人(即創作著 作者)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享有(著作權法第 11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進 行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 50 條)。此外,除經註明不 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外,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

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 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權法第 61 條)。政治或宗教 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除特定人之演 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任何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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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用之(著作權法第 62 條)。

至於著作之使用是否合於法律規範與合理使用範圍,其判斷之基準包括 下列 4 點:(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2)著作之性質;(3)所利用之質 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 值之影響等事項(著作權法第 65 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 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如因執行業務侵害著作權,除依相關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著作權法第 101 條)。

(二) 專利權

根據專利權法之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受雇人於僱傭關係工作中所 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支付報酬之雇用 人。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歸屬依據 雙方契約之約定,若契約沒有約定則歸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所 有,但出資人得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法第 7 條)。

針對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雖然其專利申請權 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受雇人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如有必要並應 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如未於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向受雇人提出 反對意見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設計為職務上發明、新型或設計。

不過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 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法第 8 條)。發明 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專利法第 52 條)。

(三) 商標權

根據商標法之規定,商標自註冊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 標權期間為十年,惟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亦為十年(商標法第 33 條)。 商標權的註冊效力係採屬地保護原則。故如果商品要行銷到其他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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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為避免侵害到他人的商標權,即便商標在我國雖然已經獲准註冊,在當 地國最好也申准註冊(商標 FAQ)。

二、 參考法規

(一) 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 10、11、50、61、62、65、101 條。

(二) 專利權

專利法第 52 條。

(三) 商標權

商標法第 33 條。

三、 試題範例

(一) 範例一 1. 題目

答案 題目

(2)

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著作,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其著作 人為下列何者?(1) 雇用人(2) 受雇人(3) 雇用公司或機關法人 代表(4) 由雇用人指定之自然人或法人。

2. 延伸說明

著作權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 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故本題答案為:(2) 受雇人。

3. 相關法律

著作權法第 11 條。

(二) 範例二

30

(40)

1. 題目

答案 題目

(2)

專利權又可區分為發明、新型與新式樣三種專利權,其中,發明專 利權是否有保護期限?期限為何?(1)有,5 年(2)有,20 年(3)有,

50 年(4)無期限,只要申請後就永久歸申請人所有。

2. 延伸說明

專利權法第 52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 年屆滿。故本題答案為:(2)有,20 年。

3. 相關法律(引用之法令規定)

專利權法第 52 條。

參、 案例 一、 情境一

(一)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 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公司;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正確解答:(1)公司。

(二) 延伸說明

31

(41)

根據著作權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 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 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故本題答案為:(1)公司。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著作權法第 11 條。

二、 情境二

(一) 題目

某公司員工因執行業務,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 被害人提起告訴,下列對於處罰對象的敘述,何者正確?

1. 僅處罰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員工。

2. 僅處罰雇用該名員工的公司。

3. 該名員工及其雇主皆須受罰。

4. 員工只要在從事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前請示雇主並獲同意,便 可以不受處罰。

正確解答:(3)雖然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者為員工,但是根據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 1 項的規定,該名員工的雇主也須受到處罰。

(二) 延伸說明

著作權法第 101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 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 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本題之員工受雇於某公司,

因此該名員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雇用該名員工之公司也須受罰。故 本題答案為:(3)該名員工及其雇主皆須受罰。

(三) 相關法律規定(引用之法令規定)

32

(42)

著作權法第 101 條。

肆、 結語

根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共用規範》,「尊重智慧財產權」之技能種類 需具備下列三項相關知識:

一、 瞭解遵守勞資雙方所簽定之各種契約內容、法令規定及誠信原則。

二、 瞭解智慧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 路布局(IC)、鄰接權、植物種苗、營業秘密及不公平競爭等知識。

三、 瞭解遵守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及不侵權、不仿冒之重要性。

雖然智慧財產權的範圍很廣,但是本項目的重點仍在於著作權法、商標法 與專利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智慧財產局網站上對於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 權之介紹。

33

(43)

第二章、技能種類說明

第三節 保守營業秘密

(44)
(45)

第三節 保守營業秘密

壹、 緣起說明

我國針對「營業秘密」之保護,雖然在《公平交易法》、《民法》與《刑法》

皆有相關規定,但是主要仍是透過《營業秘密法》進行規範。因此,本項目的 重點,便在於《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之界定、所有權與侵權行為之相關 規定。

貳、 主題引言

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共利益,我國透 過《營業祕密法》、《公平交易法》與《民法》等法律針對營業秘密進行保護。

以下分別從營業秘密之基本定義、歸屬、共有、讓與、授權使用、以及侵權行 為、救濟與責任等主題,針對了解保護營業秘密所需具備之知識進行介紹。

一、 相關知識

(一) 營業秘密之定義

營業秘密是指關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 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並且具備以下三項要件:(1)非一般涉及該 類資訊之人所知者;(2)其秘密性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其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根據營業秘密 法第 2 條的規定,只要具備其規定之三項要件,皆可屬於營業祕密。據 此,企業內部之營業祕密可以進一步區分為技術性營業秘密與商業性營 業秘密,前者包括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與設計;而後者則為 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

(二) 營業秘密之歸屬

一般而言,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但在沒有透過契約約定的情 況下,就受雇者而言,受雇人於職務上所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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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用人所有;但是針對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原則上 則歸受雇人所有。不過該營業秘密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而得者,

雇用人得支付合理之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營業祕密法第 3 條)。針對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祕密,營業秘密歸受聘人所有,但 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營業祕密法第 4 條)。

(三) 營業秘密之共有與讓與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但若營業祕密為共有時,

對其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約定,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 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反之,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也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營業祕密法第 6 條)。

(四) 營業秘密之授權

針對營業秘密之授權使用,營業祕密的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祕 密,而其授權使用的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則依當 事人之約定。若非經過所有人的同意,被授權人不得再將該營業祕密再 授權於其他第三人使用。若是該營業秘密非單獨所有,而係與他人共有,

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 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營業秘密法第 7 條)。

(五) 營業秘密之侵權行為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的規定,侵害營業秘密之情形包括:(1)以不正 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2)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 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3)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 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4)因法律行為取 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以及(5)依法令有守營業 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上述所稱之不正當方法,包含以竊 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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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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