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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保護管制與自由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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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保護管制與自由開放

一、保護主義與自由主義

鼓吹經濟學實證研究不餘遺力,將資訊理論運用到市場上,1982 年以產業結構、

市場功能,以及公共管制的因果之研究貢獻(吳惠林,1990:215、254),獲頒諾貝 爾經濟學獎的史蒂格勒(1911-1991)曾說:美國保護主義者和自由主義者間無效率 的爭辯,已失去為解決(管制或開放)爭議而服務的目的,其失焦的辯論僅淪為對社 會智慧的輕蔑“The controversy between conservatives and liberals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so ineffective that it is not serving the purposes of controversy. An unjoined debate is only an affront to the social intelligence. ”(George J. Stigler, 1975:1)。顯示保護主義者 及自由主義者間的爭端,非始於今朝,且話說從頭。

(一)保護主義的理想

史蒂格勒(1975:7,8)指出,具備勤奮、勤儉和有創造力等強烈誘因的美國傳統 保護主義者,偏好售價低廉的物件,接近效率和進步的特質,對幫助特定的弱勢團體 確有實益,其效益較諸自由主義者於 1966 年在阿帕拉契山區(Appalachia)所推出 的「住房供給計劃」有過之而無不及。社會上有許多弱勢團體,費了一、二或三個世 代從政或成為改革者,方獲得自由主義者的青睞。持平而論,保護主義者,同情受公 共政策「一般影響」的普羅大眾;而自由主義者,則同情因政策問題「最受益或最受 損」的特定可辨識團體。他又說,如果將公共政策譬喻為小石頭

(pebble) ,

假如推出 是項公共政策(the pebble of public policy)可能會形成經濟受損的

漣漪(ripples),主

政者當然應該在決定是否推出該項政策前預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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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應認同,公共政策的規劃案如果省略召開公聽會,不提供民眾檢視該規劃案所 宣稱的目標,即應被公開批判

A Proposal of public policy, everyone should agree, is open to criticism if it omits a showing that the proposal will serve its announced goal.

”(Stigler, 1975:82)

史蒂格勒對美國保護主義者、自由主義者及公共政策的評論鏗鏘有力,有 如空谷回音,迄今繞樑不絕。他在 1970 年代對美國保護主義者及自由主義者的批判,

是否仍適用於 21 世紀雖有待印證,但對照現行臺灣經貿自由化的發展困境,似乎是 一語中的。江宜樺指出,由於臺灣對中國不信任,因此與大陸洽簽的協議頻頻受阻;

另因國內保護主義心態,和其他國家洽談自由貿易協定(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

) 亦不順利(郭建志、崔慈悌,2014)。如何「取」與何時「給」,是談判桌上亙古不 變的的藝術;而如何「保護」與何時「自由」;如何「管制」及何時「開放」,似有 異曲同工之妙。

(二)自由主義的批判

什麼才是真正的公平?保護弱勢不被欺凌已足,或需藉由管制的手段保障弱勢者 的生存權?自由主義思想家承認各種生活之良善,其價值彼此衝突,具有不可共量性

(incommensurable)(蔡英文 譯,2002:48)。John Gray 於 2000 年批判當代倡議平 等主義的自由主義者約翰.羅爾斯(John Rawls,1925)所提出的正義論理論,認為「羅 爾斯的正義理論對於經濟體系的選擇並不置一言,卻要求所選擇的經濟體系必須滿足 他建立的分配原則」(蔡英文 譯,2002:22)。Gray 不認為有一種經濟體系可以和現 代社會相容,並舉出日本、印度和中國為例,認為上述國家隨著社會的現代化發展,

並未複製歐洲或美國的的經濟體制,而是發展出屬於該國特色的「本土化經濟生活模 式」(蔡英文 譯,2002:29)。橘逾淮為枳。創建體例新制,若僅按理論規劃政策,

未傾聽民意、參酌民情及審時度勢,理想恐淪為空談。

(三)個人自由與自由貿易

曾在英國東印度公司服務 35 年(Jonathan Riley, 1998:4),約翰.彌爾(John Stu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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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l, 1806-1873)有感於多數人們對於「自由」的認識不清“Liberty is often granted where it should be withheld, as well as withheld where it should be granted. ”(Joseph Hamburger,1999:3),而在 1859 發表《論自由,On Liberty》,他指出無論政府或任何 人都無權壓制他人表達不同的意見“If all mankind minus one were of one opinion, and only one person were of the contrary opinion, mankind would be no more justified in silencing that one person, than he, if he had the power, would be justified in silencing mankind. ”(David Spitz, edited, 1975:18)。政府應協助及激發個人的創意發展“A government cannot have too much of the kind of activity which does not impede, but aids and stimulates, individual exertion and development. ”(David Spitz, edited, 1975:106)。

貿易是一種社會行為。被視為重要者,如穩定物價及規範製造程序等,都是政府 的責任“Again, trade is a social act. … accordingly, it was once held to be duty of governments, in all cases which were considered of importance, to fix prices, and regulate the processes of manufacture. ”(David Spitz, edited, 1975:88)。彌爾認為,貿易的經 濟自由準則(the economic doctrine of laissez-faire),並不和個人的自由原則混為一談

(Jonathan Riley, 1998:116),自由貿易屬於社會的管轄範圍。為了不妨礙個人自由 或貿易的發展,政府不宜擴權。

(四)小政府的自由放任主義

1980 年代雷根總統公開說:「政府不能解決問題,政府本身就是問題」,他還和 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身體力行,實施「小政府」(吳惠林,2014:3)。在 18 世紀末葉,

英國經濟已相對發達,以曾任蘇格蘭海關稅務司司長的英國亞當.史密斯(Adam Smith, 1723-1790)(謝宗林 譯,2005)為首的古典經濟學派,認為市場機能有如無形的手

(invisible hand),會使各人分工合作,自然成就社會全體之福利。該學派視自由貿 易為經濟成長的原動力,主張自由貿易理論,在關稅政策上採行減免進出口關稅、實 施低稅率之財政關稅及撤銷關稅壁壘。傅利曼(Milton Friedman, 1912-2006)認為「物 價無論何時何地均是個貨幣現象」,曾主張貨幣政策應採用獨立的「法則」(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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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使用「權衡」(discretionary)政策,避免因政治介入而造成「政治景氣循環」

(沈中華,2012:492、516-519)。王作榮(2006:216)指出,中國「聖人不死,大 盜不止;剖斗折衡,而民不爭」的無為而治之無政府主義思想,恰與西方自由放任主 義主張的「小政府」唱和。不讓歐美國家專美於前,可謂由古證今,不分西東。

(五)大政府的保護貿易主義

在 18、19 世紀時期,美國、德國及法國等國家,因經濟實力無法與英國自由競 爭,為保護本國產業,故採取保護關稅措施,當代美國財政部長漢米爾頓(Alexander Hamilton, 1757-1804)及德國經濟學家李斯特(Friedrich List, 1789-1846)均以對抗英 國之經濟侵入為目標,各自要求該國實行保護關稅政策(蔡俊彥,1991:7)。李斯特 的保護貿易理論,可以說是注重工業生產力的理論,也可以說是保護幼稚工業(infant industry)的理論,他和亞當.史密斯同樣著重分工的利益。但是,亞當.史密斯所注重 的分工,是一個工廠以內的工作技術的分工;而李斯特所注重的分工,則是整個經濟 社會能維持平均發展的分工,主張的保護貿易並不是絕對的排斥自由貿易,而是以實 現公平合理的自由貿易為最終目的(蔡俊彥,1991:35)。兩者對於「分工」制度的 觀點,同中存異。

二、擺盪在自由與保護間的管制鐘擺

(一)當自由碰上管制的專橫

1976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傅利曼在《選擇的自由》管制之專橫一文首頁,引 述亞當.史密斯《國富論》的內容(羅耀宗 譯,2008:81):

一般家庭精打細算的做法,放大到整個國家,很少是愚蠢的行為。如果某個國家供應 我們的商品比我們自己生產的還要便宜,那麼最好是用我們本身享有某種優勢生產出 來的一部分工業產品向它購買。…對每一個國家來說,廣大人民向售價最便宜的人買 他們想要的任何東西,一定符合他們的利益。這個道理不言可喻,似乎不必荒謬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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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工夫去證明所言不虛;要不是商人和製造商基於既得利益,發表似是而非的說法,

混淆我們的普通常識,它也不會是個問題。就這件事來說,他們的利益和廣大人民直 接抵觸。

傅利曼認為在 1980 年代,人民和國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傾向,和亞當.史密斯 18 世紀當年毫無差異的「一樣正確」(羅耀宗 譯,2008:81)。他堅信自由經濟的制 度最能造福人群,主張「自由不是絕對的。我們活在脣齒相依的社會中。我們的自由 受到若干限制是必要的,因為這樣才能避免遭受其他更糟的限制。但我們已跨過那個 點太多。今天我們迫切需要取消各種限制,而不是火上加油。」(羅耀宗 譯,2008:

120)無法輕忽的是,既使在 21 世紀的現代,個人、企業,甚至公部門,仍以量化的 績效掛帥。商人追求利潤最大化,古今中外皆然。

(二)看得見與看不見的效應

兼具經濟學家、政治家及國會議員身分的法國巴斯夏(Frederic Bastiat, 1801-1850),

認為被無知之幕遮閉的人類,其行為必須按行為所產生的結果來調整,我們有幸獲得 經驗(experience)與先見之明(foresight)兩位老師的教導。巴斯夏(黃煜文 譯,

2012:31、32)說:

在經濟領域中,單一的行動、習慣、制度與法律,可能會產生不只一種效應,而是一 連串的效應。…最早出現的效應是立即性的,幾乎在原因發生之後立刻就出現了,它 是看得見的。其他的效應則要一段時間之後才會出現,它們往往看不見。如果我們能 預見(foresee)這些看不見的效應,那麼我們是很幸運的。

壞的經濟學家與好的經濟學家只有一點不同:壞的經濟學家只注意看得見的效應;而 好的經濟學家則會考慮看得見的效應,以及那些必須加以預見的效應。

巴斯夏舉法國從比利時進口鐵砂為例,認為貿易管制政策,即是保護主義者以言 論影響立法者,讓他們相信經由立法可以快速增加民眾的財富,通過法律工廠(立法 者)的表決,取得「禁止從比利時進口鐵砂」的法律,政府再派海關官員到法國邊境 去看守。掠奪合法化後,即不再是不道德的行為,但該項掠奪所得的利潤,只能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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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進口所造成鐵砂漲價的損失,而國內產業因鐵砂價格上揚,使銷售量減少所造成 的損失,則無法彌補,而成為絕對損失。所以他確信「運用強制力無法促進生產,只 會造成破壞」(黃煜文 譯,2012:70-77)。

傅利曼在《選擇的自由》導論的前頁,引述美國大法官路易士.布朗戴斯(Louis Brandeis)在 1928 年所說的一段話:「經驗應該教會我們,在政府出自一番好意時,

要特別提高警覺,設法保護自身的自由。生而自由的人,天生總是時時留意,力抗邪 惡的統治者侵犯他們的自由。自由面對的比較大危害,是熱心、善意、不求甚解的人,

不知不覺中偷偷侵犯自由。」(羅耀宗 譯,2008:33)。其說法竟和巴斯夏「看不 見的效應」隔空呼應。巴斯夏、路易士、傅利曼和史蒂格勒皆認為,政府推出的政策,

不知不覺中偷偷侵犯自由。」(羅耀宗 譯,2008:33)。其說法竟和巴斯夏「看不 見的效應」隔空呼應。巴斯夏、路易士、傅利曼和史蒂格勒皆認為,政府推出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