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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社改制案例分析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76-82)

第二章 文獻探討

2.3 改制相關理論

2.3.2 信合社改制案例分析

一、個案銀行背景

(一)陽信商業銀行

本行係於 1997 年 4 月 28 日奉財政部審查通過,由陽明山信合社 改制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以同年 9 月 1 日為變更組織基 準日正式對外營業,乃首批信合社獲准改制商業銀行,除經營業務項 目擴大外,業務區域並自此由台北市逐步擴展至全國各縣市。

陽明山信合社歷史悠久,1957 年 10 月 2 日創社於士林鎮(即今 之台北市士林區),截至改制前,本行在台北市共設立二十處營業據 點。經 40 年篳路藍縷之經營及耕耘,業務得以健全發展。在面對金 融自由化國際化時代來臨之際,終能順利通過組織轉型與企業再造的 挑戰。

1998 年通過 ISO-9002 資訊及稽核品質認證,成為首家通過認證 之本國銀行。同年跨越淡水河在台北縣設立中和分行,嗣並陸續成立 多家據點提供服務。1999 年 7 月 22 日成立信託部,開辦各項信託業 務。2000 年為首家接受信用評等之信合社改制商業銀行,短期等級 為 twA-3,長期等級為 twBBB-,評定展望為穩定。同年並先後經財 政部核准轉投資設立銀聯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及偉利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陽信證券),代理提供各項人壽保險商品 及辦理上市、櫃股票經紀、買賣及交割業務。

為配合政府政策,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自 2001 年 9 月 15 日起概括承受彰化縣員林信合社及屏東市第二信合社之全部營業及 資產負債,並奉准將原有信合社總分支機構改為本行之分支機構,共 計增加十一處營業據點。依業務發展計劃,於 12 月 10 日將五家分行 暫行裁撤,並陸續於高雄市、台南市、嘉義市、台中市、新竹市設立 營業據點。

2002 年 8 月 24 日二十四時起概括承受台南市第五信合社,共計 增加十處營業據點,並於 10 月 7 日將四家分行暫行裁撤,並陸續遷 移至台北縣、新竹市、台中市、台北市復業。為因應金融情勢快速變 遷,本行於 2003 年進行組織調整,以服務功能及性質區分財務金融、

企業金融、消費金融、分行營運、業務、行政、稽核等七大系統推動 組織改造,加速作業合理化進程,提高服務品質及效率,並於 2004 年 7 月 20 日申請奉准擴大業務區域成為全國性銀行。

(二)板信商業銀行

前身為「板橋信合社」,1957 年 4 月 25 日創社至今,始終秉持

「顧客至上」的經營原則,穩健拓展業務基磐。期間,為因應金 融 自由化環境,於 1997 年 9 月 29 日概括承受高雄市第五信合社,並於 翌日改制為「板信商業銀行(股)公司」,使得本行營業區域跨出北 縣而足至高雄市。為配合業務整體發展、提昇本行競爭力,及服務更 多民眾、發展為全國性的銀行,其後,更依法令規定多次遷移與增設 分行,並於 2005 年 3 月 7 日概括承受嘉義一信,至此,本行營業區 域擴及台北縣、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台中市、嘉義市、台南市 及高雄市等地區,共擁有 47 家營業據點。本行除運用兼具人緣與地 緣深耕在地的營運模式外,亦透過購併、策略聯盟、異業結合等策略,

積極擴充經營與客戶規模,以順應當前金融產業整併情勢,達到「獲 利最佳的區域性銀行」的經營目標。板信銀行一直秉持『穩健經營、

財富芳鄰』的信念,深入各大社區,瞭解鄉親們的理財需求,期以更 貼近社區的親切服務態度,與專業理財觀念,以服務在地人的專業利 基型銀行為目標,成為大家的財富芳鄰,與社區共同創造財富。

(三)華泰商業銀行

前身是台北二信,創社於 1933 年日據時代,發跡於萬商雲集的 繁華大稻埕。台北大稻埕士紳陳清波先生發起下,創設了「保證責任 台北勸業信用利用組合」,並於 1933 年 3 月 5 日遷於全台商業樞紐永 樂町,即今迪化街一帶,瞬息業務興隆名聞遐邇。1945 年台灣光復,

遂於 1947 年 3 月 15 日改稱為「有限責任台北市第二信合社」,並持 續成長,增加雙連分社,即今之建成分社,陸續還增設了大同分社、

中山分社。

1966 年變更為「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二信合社」,1995 年「信合社 法」公佈實施後,本社於 1997 年符合改制條件,林主席毅然決定申 請改制,同時奉准增設南門、松德分行。1999 年 1 月 1 日,欣逢台 北二信創社六十六週年慶之良日吉時改制更名為華泰商業銀行,開創 了企業新的生命力。復於 2000 年奉准增設四家分行;2001 年奉准增 設五家分行;2002 年奉准增設復興分行。2003 年 7 月成立國外部及 信託部;2004 年成立證券部、消費金融部;2005 年國際金融業務分 行開業、並增設財富管理部。全行營業單位合計三十一家分別散佈在 台北市、縣,營業項目涵蓋企業金融、消費金融及投資理財,為全方 位的商業銀行,提供該地區民眾最便捷、最親切的服務。

(四)三信商業銀行

本行於 1915 年 12 月 17 日創立,原稱有限責任台中信用組合,

1946 年政府公佈台灣原有合作社整理實施細則,本行定名為「有限 責任台中市第三信合社」,在前理事主席王永嘉、及前總經理林嘉珠、

前副總經理賴英傑三位先生之悉心努力,並得當時市政府合作股長江 位坤先生全力輔導,重新完成改組工作,積極勸募社員,推展各項業 務。江位坤先生於 1995 年 2 月間功成榮退,並將傳承重任交予廖君 澤先生,秉持信合社經營新理念及現今信合社經營應有的風險管理,

並以同步操作等策略運用,帶領全體員工迎向改制成為﹙三信商業銀 行﹚的新局面與新氣象。1995 年 12 月配合「信合社變更組織為商業 銀行之標準及辦法之頒布,本行即成立改制小組,積極研議有關改制 商業銀行事宜,在此階段,以充實自有資金,提高風險性資產比率,

增強財務結構,並培養訓練各階層專業知識之提昇以開發新業務做準 備,同時於 1998 年 7 月 27 日經財政部核准改制為﹙三信商業銀行﹚, 在籌備期間亦透過各種改造計劃,重新推出新的企業識別系統

(CIS),來增強企業訊息的傳達貫徹,『活潑、創新、親切、服務』

的經營理念,來迎接競爭的金融環境,並於 1999 年 1 月 1 日正式以 三信商業銀行嶄新的氣象來服務大眾。

(五)第七商業銀行

本行始於台中市中區合作社,成立於 1947 年,於 1971 年改組為 台中市第七信合社,改組初期社務、業務均極貧乏,存款總額為新台 幣壹億陸仟萬元,放款總額為新台常常壹億貳仟萬元,股金總額為新 台幣三佰萬元。

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經營空間擴增、新 種業務的需求,是本行突破經營瓶頸的最大期待。1995年 12 月配合

「信合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之頒布,本行早已蓄勢待 發準備妥當,故能於 1997 年 9 月 1 日改制為區域性商業性銀行,旋 即又購併新竹六信和彰化二信,再加上新設立分支機構共八家,使營 業據點將由來的 13 家(1997 年底)增加為 32 家,而營業區域的範圍,

也由原來的台中市擴充至台中縣、彰化縣、彰化市、新竹縣、新竹市 及桃園市。

二、改制商業銀行條件

1995 年 12 月中央主管機關頒布「信合社變更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 辦法」,計有 11 條條文。在本辦法第 2 條明文規定:信合社改制為商業 銀行需要符合六大標準【23】:

(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 20 億元,且無累積虧損者。

(二)自有資金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申請前一年,年終決算之預期放款及催收款總額,佔授信總額比率 百分之 2.5 以下。

(四)申請前一年內,負責人為因業務上故犯罪經宣判確立。

(五)申請前一年,為違反本法、銀行法規定受處分。

(六)申請前一年內,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幣案。

三、信合社改制商業銀行動機

(一)金融體制之轉變

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正是世界各國金融改革的趨勢,從早期的管制 至現行的開放,從國內延伸至國際化,並改公營體制民營化,亦從行 督導到法制化,更將信合社單獨立法及允許信合社改制或購併,對各 項業務管制的解除,是基於金融機構經營安全及穩健的前提下,所完 成的修正,然此改變對國家整體產業生態及金融機構經營型態,產生 極大的變化,由市場的機制代替政府的管制,促進金融機構改善經營 的體質,提升經營績效、強化競爭力,並適應產業發展,配合國家金 融政策,發揮其仲介功能。

(二)擴大營運規模

信合社與一般銀行就其營運規模比較,通常規模小,屬區域性,

且不以營利為目的之金融機構,然在金融國際化、自由化衝擊下,勢 必壓縮信合社生存空。自 1993 年頒佈信合社法後,較大型信合社改 制商業銀行的意願高漲。大多屬於:

1.規模較大之信合社

2.分社數已接近法定最高限額 3.社員人數較多

4.非社員存款比率提高 5.存放比率高

6.放款息收入以外之項目比重提高 7.經營者企圖心較高者

信合社改制為商業銀行與規模大小存在正相關,且規模經濟之信 合社大多位於都會區。

四、政府推動信合社改制的動機與目的

(一)因應金融機構競爭激烈化

隨著自由化與國際化經濟政策的推動,伴隨著銀行的開放設 立,金融商品的不斷創新,大眾對於金融業務服的要求日趨多樣化,

使得信合社在營運過程中所受的競爭壓力日益增大,促使業者欲改變 營體制,以適應日益變化的社會環境。

(二)配合時代的轉型

信合社原先設立之目的原在照顧中低層的社會大眾,但當前部分 信合社的發展,已呈現金融機構特性重於合作組織性質之現象。主管 機關若能准許信合社的改制與合併制度,將可解決部分名不符實的問 題。

(三)促使信合社管理法令適時化

信合社的基本法源為 1934 年公佈的「合作社法」,該法採綜合立 法制,各種合作社適用同一規範,對於各類合作社業務範圍、運作技 術及財務來源、處理方式都未加以規定,而以行政命令補充之,歷經 數十年時代的演變,該法早就難以適應環境的變遷,所以政府機關為 有效管理信合社,於 1993 年修訂單獨立法,使信合社能有明確的法 律規範。

(四)解決信合社間規模大小差異懸殊問題,建立公平競爭環境

台灣地區信合社間因成立時間不同,經營作風有別,在構成分 子、組織規模、資本淨值、業務數量差異甚大。對其經營環境、規模 大小不同,所須之金融服務有差異之情形,主管機關未加以考量,幾 乎全以統一規範管理,將增加經營上的困擾,現今對於大型績優信合 社課征營業稅,不但能信合社促進本身之資金管理效率,更能促進大 型信合社的改制,對於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有所幫助。

五、改制銀行之共同特徵 1. 經營區域屬於都會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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