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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新竹一信未來的經營方向分析

4.2 改制

一、改制效益

國內信合社改制商業銀行以後可能帶來的效益與不利的影響是業者 和政府主管機關評估改制決策的重要考慮因素。基於此,本研究根據文 獻與相關資料,詳細分析信合社改制的效益。

(一)業者方面

對業者而言,信合社改制為商業銀行後,大致上可獲得下列數 項效益:

1.交易對象增加

信合社因屬地方性弱勢金融團體,受法令的保護,因而社員 資格受到較多的限制。如社員資格以該營業區域的自然人及非營 利法人為限,社員又以加入一社為限,入社須經理事會同意,中 小企業入社為準社員,但無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商銀對於股東 及交易對象則無此類限制,因此可交易對象將增多。

2.分支機構增設放寬

信合社每年申請增設分行不得超過 2 家,且分社總數在院轄 市不超過該市行政區域數,在省轄市不得超過 7 處,在縣轄市與 鄉鎮者不得超過 6 處。一般銀行每年則可申請增設三處分行,三 處辦事處。由此可知,改制銀行有利於拓展分支機構,每年可達 六個單位且無最高數量限制。

3.業務項目增多

改制銀行後能辦理的業務將更廣泛。

4.營業區域擴大

信合社的營業區域受到嚴格限制,在院轄市或省轄市為該市 行政區域內,縣轄市和鄉鎮為該市、鄉鎮或包括鄰近鄉鎮,然而 商業銀行的營業區域則不受限制。

5.資本安定性高

信合社係屬於合作組織,採門戶開放政策,社員可自由出入 社,導致股金經常變動,而銀行採公司組織型態,股本在一定期 間固定不變,改制銀行資本的安定性通常較高。

6.募集資本容易

信合社社員係按交易額比例分配紅利,至於股金所能得到的 股息不得高於 1 分,表決時又是採一人一票制,前述三項因素將 使社員不願多繳納股金。然而銀行的股東,是依持股多寡分配盈 餘和行使表決權,股息分配無最高額之限制,又銀行得以在證券 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籌措資金。由此可知,改制銀行較容易募集資 本。

7.營業限制減少

依照「信用合作社資金融通及管理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信 合社如有餘裕資金應轉存台灣省合作金庫。另外,現有階段信合 社的存放款比率不得高於 78%,大額授信之總和有一定限制。

8.經理人較能專心經營業務

由於理監事選舉所造成糾紛與對經營者的更換,使得他們無 法專心工作是信合社的主要缺失。若改制銀行,可減少弊端,使 經理人較能專心經營業務。

9.有利於擴充經營規模

信合社改制銀行後營業區域擴大、交易對象增加、業務項目 放寬、分支機構設限制少、募集資本容易,使得經營規模更易擴 充。

10.責任較有限

信合社採一人一票制行使表決權,若信合社不能清償存款債 務時,社員就其股金負擔十倍保證責任,理事和經理人需負連帶 清償責任,銀行依股東出資多寡行使表決權,倘若銀行的資產不 足以清償債務時,股東僅就其出資額負責。故改制後原社員、董 事及經理人的責任將縮小。

11.繁榮地方經濟

改制後可提供服務的對象增多,不限於社員,有助於地方經 濟繁榮及資金調節【10】。

12.安定地方金融

改制為銀行係按出資額選舉董監事,可減少派系之紛爭,有 助於經營之安定【10】。

13.便於金融管理

改制為銀行適用銀行法,容易管理經營【10】。

(二)政府方面

1.增加稅捐收入

依照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款之規定,合作社的營業收入得免 徵營業稅,如讓信合社改制銀行,政府將可增加此項稅收。

2.便利金融事業管理

根據「合作社法」之規定,信合社的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但信合社係經營金融業務,財政部也應有督導其業務的權責,在

同時受到兩個機關主管的情形下容易產生弊端,若改制銀行,則 統一歸屬財政部管轄,將有利於金融事業之管理。

二、改制代價

(一)營業收入必須課稅

改制商業銀行後營業收入均需課徵 2%營業稅,不再享有對社員 之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之優惠。

(二)餘裕資金不能轉存合作金庫

雖然 1995 年 2 月 28 日後信合社已沒有轉存優惠,但改制後則 必須自行提列準備金。

(三)合作精神消失

信用合作社社員可按交易額比例分配紅利,有助於社員與信合 社業務往來,改制為銀行後依出資額分配股息,無法再運用合作原 則。

(四)經營風險提高

改制商業銀行後競爭更激烈,若將閒置資金從事高風險投資,

導致經營風險增加。

(五)人際關係淡薄

信用合作社係屬地方性金融,社員彼此關係密切,然而銀行股 東間的關係較信合社淡薄。

三、給業者計劃改制之建議

(一)信合社改制應同時衡量本身擁有的競爭能力,改制所能獲得的效益 與必須支付的代價,經綜合分析前述因素發現不是每家信合社均適 合改制為商業銀行。

(二)信合社評估改制可行性時,需考慮未來環境變化趨勢,並且分析本 身狀況。一般而言,在下列情形較適合改制為銀行【17】:

1. 經營者傾向於採行高度成長策略,或擬大幅增加自有資本,以擴 充經營規模。

2. 具備優越競爭能力,堪與一般銀行競爭。

3. 非社員存款佔全部存款的比率相當高。

4. 分社總數已接近法定最高限額,不能再大量增設。

5. 經營規模龐大,社員人數眾多,不易實行合作原則。

6. 存放比率(放款除以存款之值)相當高,而且具有足夠放款能力。

7. 金融機構的收益來於其他項目(放款利息收入以外的項目)所以佔 比重不斷提高。

8. 經營環境發生變化,使得信合社所具有的競爭優勢與發展空間逐 漸消失。

9. 信合社經常發生理監事選擇糾紛,嚴重影響經營。

10.營運積效優良的大型信合社。

(三)從競爭能力分析,新竹一信雖為營運績效優良的大型信合社,資本 額足以改制商業銀行,但經營規模仍比一般銀行低,建議先提高自 有資本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擴大經營規模後再進行改制。

(四)小型信合社競爭力薄弱,改制效益也低,可經由合併程序擴大營運,

強加競爭力後再改制。

(五)營運不佳的大型信合社如改制銀行,可能導致營業發生虧損或接近 無利可圖的狀況,故應先設法改善經營績效,提昇競爭能力,再衡 量本身狀況決定是否改制。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