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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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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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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題目:台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

以新竹一信為例

系 所 別:科 技 管 理 研 究 所 學號姓名:E09403012 鄭 吉 峰 指導教授:林 錦 煌 博 士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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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信用合作社未來發展方向之研究—以新 竹一信為例

學生:鄭吉峰 指導教授:林錦煌博士

摘 要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開放,以及國際化及自由化,金融業之內外部競爭越 來越激烈。而市場佔有率的爭奪,無法再只憑市場滲透的策略就能有所斬獲,

企業與舊客戶的關係就顯得越來越重要,特別是在競爭十分激烈的金融服務 業更是如此。在競爭益形險峻的條件限制下,基層金融機構往往又再受限於 其資金、人才、市場、經營業務內容,使得其經營績效難與大型金融機構比 擬。在大環境經營壓力的驅使下,基層金融機構應採取何種經營模式加以因 應,便成為重要的經營課題。本研究擇定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為例,加以探 討優質信合社之經營策略,及由台灣信合社之改制與合併案例中找出其經營 模式與成功關鍵因素,希望能藉由學術研究成果,對經營實務有具體參考價 值與貢獻。

本研究利用文獻分析法及個案研究法,從台灣信合社改制與合作之案例 資料,藉以了解其特性、成功因素進而設計深度訪談問卷。然後再選定新竹 第一信用合作社,就其經營現況做深入探討,並與負責決策之高階主管進行 深度訪談,以了解目前其所面對之實際問題及公司經營所碰到的瓶頸,以及 未來可能面臨的問題與挑戰。本研究結果認為,在區域內不再具有競爭力的 信合社,應採用合併的經營模式;具有身體質健全,尚有發展空間特性的信 合社,應採用改制的經營模式;具有每年固定的營收,但地方市場規模已趨 近飽和者,應採用維持現狀的經營模式。而新竹一信偏向於此種特性,故應 採用維持現狀。面對信合社未來的新挑戰,本研究即信合社未來發展方向之 相關問題進行分析研究,針對維持現狀來進而來提出強化的策略。

關鍵詞:信用合作社、發展方向、個案研究、深度訪談

(6)

誌 謝

進入職場工作多年後,有機會再回到學校進修,一方面可以有計劃的學 習藉此自我反省與充實,另一方面也可以重溫校園獨特的自由學風。二年時 間,在工作、家庭與課業之間拉扯悄然流逝,也在同事、家人、師長與同學 的鼓勵之下,隨著論文的完成而暫劃句點。

這份論文學習歷程,特別感謝指導教授林錦煌老師一路的引導與鼓勵,

從題目擬定、研究架構、研究方法等,在老師循循善誘之下終能完成論文,

感謝口試老師楊振隆教授及黃俊閎教授口試時的指導修正下,使論文能更加 嚴謹。更感謝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理事主席郭金雄傾囊相授在信用合作社三 十年來寶貴的經驗,和資訊室主任陳吳杓的想法及建議及同事們不僅是業務 與工作上的良師,也經常分享有關信用合作社的發展與演變的故事,論文的 字裡行間皆有這些故事的影子。

回首過程,辛酸、淚水剎時都倍覺甘甜,最後,謹將論文獻給母親,以 及關心我的每一位朋友。

科技管理學系 鄭吉峰

(7)

目 錄

摘 要... i

誌 謝... ii

目 錄... iii

圖目錄... v

表目錄... vi

第一章 緒論... 1

1.1 研究動機... 1

1.1.1 信合社演進... 1

1.1.2 信合社概況... 4

1.1.3 台灣信合社經營之困境... 17

1.1.4 金融產業面臨之問題... 30

1.2 研究目的... 33

1.3 研究範圍... 33

1.4 研究流程... 3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36

2.1 商業銀行與信合社異同處... 36

2.2 合併相關理論... 38

2.2.1 合併的意義... 38

2.2.2 信合社合併案例分析... 39

2.2.3 個案對象合併前後績效分析... 54

2.2.4 近年來銀行與信合社合併概況... 63

2.3 改制相關理論... 65

2.3.1 改制的意義... 65

2.3.2 信合社改制案例分析... 66

2.3.3 個案對象改制前後績效分析... 72

2.3.4 近年來銀行與信合社改制概況... 77

第三章 研究方法與過程... 79

3.1 個案研究法... 79

3.2 新竹一信經營概況... 80

3.3 新竹一信競爭力分析...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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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竹一信訪談分析—維持現狀... 86

3.4.1 現行問題改善... 86

3.4.2 未來目標策略... 92

第四章 新竹一信未來的經營方向分析... 95

4.1 合併... 95

4.2 改制... 97

4.3 維持現狀... 102

4.4 三種經營方向的比較... 10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5

5.1 研究結論... 105

5.2 研究建議... 106

參考文獻... 109

(9)

圖目錄

圖 1.1 信合社存、放款市場占有率趨勢圖... 8

圖 1.2 信合社獲利能力... 14

圖 1.3 信合社淨值報酬率... 15

圖 1.4 信合社資產報酬率... 15

圖 1.5 研究流程圖... 35

圖 3.1 新竹一信競爭力分析圖...76

(10)

表目錄

表 1.1 2005 年 6 月各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數目比較表... 5

表 1.2 信合社歷年家數統計表 ... 5

表 1.3 各金融機構存款比較表 ... ..9

表 1.4 各金融機構放款比較表 ... 9

表 1.5 台灣金融機構逾放情形 ... 13

表 1.6 全體信合社經營概況十年比較 ... 16

表 2.1 信合社與商業銀行在組織體制上之比較表 ... 36

表 2.2 信合社與商業銀行在經營業務上之比較表 ... 37

表 2.3 個案銀行類型及成立年數比較表 ... 39

表 2.4 個案銀行購併動機 ... 40

表 2.5 購併目標選擇方式 ... 44

表 2.6 被併信合社價值評估比較表 ... 49

表 2.7 購併資金的籌措與支付方式 ... 50

表 2.8 購併後據點移轉狀況 ... 52

表 2.9 主併銀行合併對象的類型 ... 54

表 2.10 合作金庫與彰化第四信合社合併前後財務比率分析表 ... 58

表 2.11 華僑銀行與北港信合社合併前後財務比率分析表 ... 59

表 2.12 泛亞銀行與高雄第十信合社合併前後財務比率分析表 ... 60

表 2.13 慶豐銀行與南投信合社合併前後財務比率分析表 ... 61

表 2.14 中興銀行與台中第四信合社合併前後財務比率分析表 ... 62

表 2.15 台灣歷年來金融機構合併案例 ... 63

表 2.16 研究對象及財務資料期間 ... 72

表 2.17 陽明信用合作社改制陽信銀行前後暨與商業銀行之比較 ... 73

表 2.18 台中第七信用合作社改制第七銀行前後與暨商業銀行之比較 ... 73

表 2.19 板橋信用合作社改制板信銀行前後暨與商業銀行之比較 ... 74

表 2.20 台北第二信用合作社改制華泰銀行前後暨與商業銀行之比較 ... 75

表 2.21 台中第三信用合作社改制三信銀行前後暨與商業銀行之比較 ... 76

表 2.22 台灣歷年來信用合社改制銀行案例 ... 77

表 3.1 新竹一信財務分析表 ... 82

表 4.1 三種經營方向比較表 ...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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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1 研究動機

台灣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合社)最初設置的目的,乃是為了多數不易 獲得融資的平民大眾,一方面吸收小額的游離資金,一方面則貸予其必需資 金,是一個具中間媒介色彩的金融機構。但是,隨著法令的更迭與經濟的蓬 勃發展,信合社的定位屬性與社會意義已不符合實際所需,法制漸趨完備雖 然有益於我國金融市場的開放,並能有效因應整體環境的國際化與自由化,

卻也迫使金融業之內外部競爭越顯激烈。再者,市場佔有率的爭奪,不再只 憑著市場滲透的策略就能有所斬獲。因此,企業在吸收新客戶的同時,如何 有效維繫與舊客戶間的關係就愈顯重要,尤其是在競爭十分激烈的金融服務 業,更當注重此一層面的良好策略。綜觀目前全台的信合社,業務量大致上 逐年減少,惟有逾期放款已有改善。但信合社對外拓展業務不易,以及未來 市場的不景氣,都是重要的經營課題。

由於新竹一信在經營管理上有以下幾項不同於其他信合社的優點:

1.歷史悠久,經營手法成熟,顧客忠誠度高;

2.每年的營收有達到經營者之目標;

3.理監事人員優秀,無派系鬥爭;

4.櫃台服務快速。

所以選擇新竹一信來做較深入的研究,面對基層金融機構應採取何種經 營模式來提昇綜合經營效力與整體競爭力,希望研究成果對經營實務有具體 價值與貢獻,並能提供未來研究者或是經營決策者之參考。

1.1.1 信合社演進

一、台灣光復前(1945 年前)

合 作 金 融 源 自 德 國 , 在 1850 年 代 , 雷 發 撰 (Friedrich Wilhe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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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ffeisen)及許爾智(Heman Schulze-Deltisch)兩人,分別於德國的農村及 城市創立了信合社。其成立理念以「社會連鎖」作為哲學基礎,以融通 平民資金,避免受到高利貸的剝削,俾達到經濟互助,改善社員的生活 為目的。但兩者信合社的本質仍有差異,雷發撰式信合社,強調社員合 作的博愛倫理,重視社員資格,業務區域較小,社員少量出資即可,但 應付無限責任,業務並應依合作原則經營;許爾智式信合社,則以社員 的利已心為基礎,純屬經濟團體,故社員資格較寬,並須有最低出資額,

而其業務悉依銀行經營原則,以企業方式經營。

德國「合作金融」制度,隨後傳入亞洲,日本明治初期傳入日本,

日據時期再引進台灣。台灣信合社的發展,開始於 1905 年(民國前 6 年) 之日據時期,當時尚無立法可資依循,但 1905 年 11 月澎湖為本省第一 家信用組合,1910 年有台北信用組合之成立。1913 年,日本人制定「產 業組合法」,除其中「產業組合聯合會」及「產業組合中央會」部份外,

亦適用於台灣。當時台灣信合社為德國雷發撰式農村信合社,分為專營 及兼營二種,城市多專營,鄉村多兼營(如兼營販賣業務)。1944 年 2 月,

日本又再公佈信用組合法等法規,並均施行於台灣。此後台灣總督府為 實施戰時統治需要頒布台灣農業會令,將台灣的兼營類信合社與農會強 制合併為農業會,此是台灣農會有信用業務之由來【4】。

二、台灣光復後(1945)至 1960 年

1945 年 8 月日本投降,台灣光復,政府便積極辦理台灣地區合作事 業的接管、整理、改組工作,當時台灣的行政長官公署訂有「台灣省原 合作組織財產整理辦法」以為處理依據。依據該辦法主要係將原有各信 用組合,分別改組為一般性專營信合社、建築信合社等,以及將原農業 會劃分改組為鄉鎮合作社與農會,即原併入農業會之經濟部門,改為兼 營信用業務之鄉鎮信合社,也就是此時信合社有城市與鄉村信合社兩類 型。但至 1949 年 7 月台灣省政府制頒台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辦法及實 施大綱,又將各級農業會及改組之農會與合作社合併復合改稱農會,農 會因而再度設有信用部,迄今未改變。

台灣光復後,信合社所適用之母法,主要仍係國民政府於 1934 年 3 月所制定公布之「合作社法」,該法因係就我國合作組織制度綜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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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我國各類合作社之適用法律依據,非僅限於信合社。且制定當時係以 農業經濟發展為宗旨,早已難予適用於工商經濟社會中的合作事業,為 此政府於 1954 年 3 月訂頒「信合社管理辦法」,先以行政命令管理信合 社,並於 1959 年 12 月並予修正,規定信合社得收受儲蓄存款,設立儲 蓄部,信合社業務乃快速成長。

三、1960 年至 1990 年

1960 年代以後,信合社逐漸出現問題,這期間有台北八信、台北十 五信、台北六信、台北四信、三重信用、台北十二信、台北十六信、台 中十六信、台中十信等相繼因經營不善,或與他社合併、或宣告停業。

1970 年,政府鑑於事態嚴重,開始加強信合社之管理,頒布「金融主管 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合社暫行辦法」,即將信合社改歸財政機關統一管 理,中央主管機關為財政部。1971 年,更訂頒「台灣地區金融機構設立 審核標準」,就信合社新設分支單位予以嚴格審查。1978 年,財政部更 進一步限制信合社已設分社超過轄內行政數者,不得增設分社,使以數 量之限制,防止信合社經營之擴張。1970 年到 1990 年時期,台灣經濟 突飛猛進,信合社的業務急劇膨脹。這時,政府訂頒之上述行政令或相 關解釋、函令,或未能及時修正,或未合時宜難予適用,導致信合社業 務發展常受法令侷限,不像商銀可以順利擴展業務,而部份信合社更違 規營業,造成主管機關管理困難,混亂金融秩序。這時期也是合作金融 諸般問題,逐漸嚴重、逐漸顯現的時期【1】。

四、1990 年以後

1933 年 12 月 3 日制定公佈信合社法 (1994 年 2 月 4 日修正),對信 合社而言,此法之公布施行,係一新的里程碑,信合社的管理也進入一 新的階段。「信合社法」之公布施行,一方面對信合社多年產生之問題,

有處理之法源;另方面可積極提升信合社對社會之貢獻,其能加速信合 社轉型之目標。

信合社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信合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正式賦予信合社改制(即變更組織)為商業銀 行之法源。其中「信合社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信合社決議合併或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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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主管機關命令合併時,其合併程序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亦使 信合社有自願合併或命令合併之法源依據。財政部旋於 1995 年 12 月 6 日訂定「信合社變更組織為商業標準及辦法」,2000 年 12 月 13 日制定 公布「金融機構合併法」。繼之,於 2001 年 7 月 4 日制訂公佈「行政院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及「金融控股公司法」,至此,相關金融 機構合併法規乃臻完備【1】。

1.1.2 信合社概況

一、社務方面

台灣之信用合作組織在 1909 年,第一家設立的是台北信用組合,其 次是基隆信用組合,嗣後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高雄、馬公 等地相繼成立信用組合,至 1913 年時全台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組合已有 15 單位,直至台灣光復,30 餘年間,台灣信合社的業務營運,除其中遭 逢第一、二次世界大戰,市場陷於紊亂,影響信用合作業務正常營運,

以及少數信用組合,或因人謀經營欠善;或因營業不振招致虧累,陷於 停頓或合併以外,綜括言之,大多均能循序營運,逐年擴展。

民國 1945 年台灣光復後,所有產業組合及市街信用組合,分別按照 我國法制,改組為專兼營信合社,原期可在政府輔導、業者努力並恪遵 傳統合作基本原正常營運,但因戰爭甫經結束,社會秩序未復,人心未 盡安定,所有信用合作中,其能遵守法令,穩定經營者,固屬多數,但 組織人事有欠健全經營不善者,亦屬難免。迨至 1969 年財政部根據中央 銀行檢查台灣地區信合社報告分析,其中經營情況不善者達 20 家,經針 對其失常情形,研訂「信合社改進方案」,翌年公布「金融主管機關受託 統一管理信用作社暫行辦法」,並創設「信合社安定基金」,以鞏固信合 社對信譽。自此以後所有經營不佳的部份信合社經過監督管理、改組充 實,其中少數財務惡劣,無法整頓,難以維持者,或者停業清理解散,

或者對他社合併經營,從此以後,台灣地區的信合社類完全邁向組織擴 大,業務不斷成長。1993 年「信合社法」正式公布,信合社又進入一個 新的階段。

我國整體金融機構目前狀況,除已有 14 家金融控股公司以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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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家數眾多,遍佈城市與鄉鎮。由「各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數目比較 表」(表 1.1)觀之,1990 年本國銀行只有 24 家,財政部開放申請設立 新銀行後,1991 年、1992 年成立了 16 家新銀行,本國銀行總家數增為 40 家。之後政府核准信託投資公司、大型信合社及中小企業銀行可改制 為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快速增加,國內各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家數成長 87.3%。而國內公民營銀行總行釋成長高達 100%。然在政府開放民營銀 行新設之際,卻獨不准信合社新設,又鼓勵金融業合併政策,造成的結 果是,信合社已成金融弱勢行業,以 1991 年底新銀行初設立時為晚,信 合社當時總分支機構家數計 572 家,占全體金融機總分支機構之 20.5%,

1994 年信合社有 74 家,1995 年彰化四信發生擠兌風暴後,減少 1 家,

1997 年起大型信合社陸續改制銀行,部分信合社相繼被商業銀行購併或 概括承受,至 2005 年 6 月底信合社家數僅剩 30 家(表 2.2),信合社總 分支機構家數計 336 家,佔全體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已降至 6.9%【28】。

表 1.1 2005 年 6 月各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數目比較表

金融機構 總行 分行 小計 佔 全 體 家 數 比 率

本國一般銀行 44 2,972 3,016 62.2%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35 67 102 2.1%

信合社 30 306 336 6.9%

中小企業銀行 4 245 249 5.1%

農會信用部 253 826 1,079 22.3%

漁會信用部 25 39 64 1.3%

合計 391 4,455 4,846 10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 1.2 信合社歷年家數統計表 年度 家數 說明

1994 74

1995 73 1.彰化四信於 8 月 4 日由合作金庫銀行概括承受 1996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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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信合社歷年家數統計表(續) 年度 家數 說明

1997 64 1. 台北三信於 1 月 1 日改制為誠泰銀行 2. 新竹二信於 1 月 5 日與誠泰銀行合併 3. 台中七信於 9 月 1 日改制為第七銀行 4. 陽明山信用於 9 月 1 日改制為陽信銀行 5. 高雄五信於 9 月 29 日與板信銀行合併 6. 板橋信用於 9 月 30 日改制為板信銀行 7. 北港信用於 9 月 30 日與華僑銀行合併 8. 高雄十信於 10 月 24 日與汎亞銀行合併 9. 高雄一信於 12 月 8 日改制為高新銀行 1998 54 1. 台中八信於 1 月 1 日與誠泰銀行合併

2. 台南二信於 1 月 1 日與中興銀行合併 3. 新竹六信於 1 月 1 日與第七銀行合併 4. 台南一信於 1 月 18 日與台新銀行合併 5. 台南四信於 4 月 11 日與萬泰銀行合併 6. 南投信用於 5 月 11 日與慶豐銀行合併 7. 旗山信用於 5 月 11 日與高新銀行合併 8. 台南十信於 6 月 1 日與大眾銀行合併 9. 彰化二信於 7 月 1 日與第七銀行合併 10. 台北七信於 7 月 27 日與安泰銀行合併 1999 50 1. 台北二信於 1 月 1 日改制為華泰銀行

2. 台中三信於 1 月 1 日改制為三信銀行 3. 台中四信於 4 月 9 日與中興銀行合併 4. 東港信用於 9 月 16 日與台灣銀行合併

2000 48 1. 台中六信與屏東一信於7月1日合併改制為聯信銀行 2001 39 1. 苗栗信用於 8 月 1 日與萬泰銀行合併

2. 嘉義二信於 9 月 1 日與誠泰銀行合併 3. 台中一信於 9 月 14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合併 4. 台中五信於 9 月 14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合併 5. 台中九信於 9 月 14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合併 6. 台中十一信於 9 月 14 日與合作金庫銀行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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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2 信合社歷年家數統計表(續) 年度 家數 說明

7.員林信用於 9 月 14 日與陽信銀行合併 8.岡山信用於 9 月 14 日與誠泰銀行合併 9.屏東二信於 9 月 14 日與陽信銀行合併 2002 37 1. 台南五信於 8 月 24 日與陽信銀行合併

2. 新營信用於 9 月 14 日與日盛銀行合併 2003 35 1. 斗六信用於 7 月 25 日與復華銀行合併

2. 新竹五信於 7 月 28 日與萬泰銀行合併 2004 32 1. 台東信用於 6 月 5 日與復華銀行合併

2. 鳳山信用於 10 月 16 日與中國信託銀行合併 3. 新竹十信於 10 月 18 日與台新銀行合併 2005 30 1. 嘉義一信於 3 月 24 日與板信銀行合併

2. 台南七信於 6 月 17 日與復華銀行合併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業務方面

1991 年底新銀行陸續設立後,金融板塊重整,當時信合社存款總額 佔全體金融機構之 15.90%,放款總額佔全體金融機構之 10.10%,復以 自 1995 年彰化四信發生擠兌風暴後金融環境逐漸惡化,1997 年起大型 信合社陸續改制銀行,部份信合社相繼被商業銀行購併或概括承受,家 數逐年下降,再加上金融業競爭加劇以及房價股市下滑,信合社面對此 外在環境的衝擊,同時又面臨股金不穩及股息分配等內部經營問題,專 業人才、金融專業及電腦化程度等又落後於商業銀行,競爭力自顯薄弱,

導致其存、放款市場占有率不斷降低,至 2005 年 6 月底信合社存款總額 佔全體金融機構之 3.10%,放款總額佔全體金融機構之 2.10%(圖 1.1、

表 1.3、表 1.4)【28】。

(18)

0 5 10 15 2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年份

市場佔有率

存款市場占有率 放款市場占有率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存款市場占有率 14.9 13.8 9.3 7.6 6.1 5.2 4.2 3.9 3.7 3.3 3.1 放款市場占有率 9.6 8.6 5.9 4.9 3.9 3.3 2.7 2.6 2.5 2.2 2.1

圖 1.1 信合社存、放款市場占有率趨勢圖 資料來源:【34】

(19)

表 1.3 各金融機構存款比較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可創造存款貨

幣之金融機構 信合社 農漁會信用部 中小企業銀行 本國一般銀行 外國銀行在台

分行 區分

年月別

餘額(1) 餘額(2) (2)/(1)

*% 餘額(3) (3)/(1

)*% 餘額(4) (4)/(1)

*% 餘額(5) (5)/(1)

*% 餘額(6)

(6)/(

1)*

1995.12 10,868,600 1,620,195 14.9 1,253,527 11.5 1,226,045 11.3 6,580,107 60.5 188,726 1.7 1996.12 11,743,263 1,622,261 13.8 1,275,103 10.9 1,288,041 11.0 7,318,876 62.3 238,982 2.0 1997.12 12,779,420 1,194,452 9.3 1,302,252 10.2 1,350,968 10.6 8,573,291 67.1 358,457 2.8 1998.12 14,023,317 1,064,998 7.6 1,349,105 9.6 1,009,553 7.2 10,240,228 73.0 359,433 2.6 1999.12 14,988,414 921,437 6.1 1,416,619 9.5 806,731 5.4 11,435,213 76.3 408,414 2.7 2000.12 15,891,451 821,437 5.2 1,392,360 8.8 822,177 5.2 12,308,285 77.5 546,975 3.4 2001.12 16,554,425 699,247 4.2 1,305,268 7.9 861,490 5.1 13,199,494 79.7 488,926 3.0 2002.12 16,874,290 664,247 3.9 1,247,210 7.4 925,628 5.3 13,565,396 80.4 494,377 2.9 2003.12 17,878,488 656,155 3.7 1,276,073 7.1 902,468 5.2 14,465,462 80.9 555,170 3.1 2004.12 19,043,175 628,075 3.3 1,332,358 7.0 944,007 5.0 15,551,523 81.7 587,762 3.1 2005.06 9,525,986 612,264 3.1 1,350,859 6.9 939,554 4.8 16,055,726 82.2 567,583 2.9 資料來源:【34】

(20)

表 1.4 各金融機構放款比較表 金額單位:新台幣百萬元 可創造放款貨幣之金融

機構 信合社 農漁會信用部 中小企業銀行 本國一般銀行 外國銀行在台分

行 區分

年月別

餘額(1) 餘額(2) (2)/(1)*

% 餘額(3) (3)/(1)*

% 餘額(4) (4)/(1)*

% 餘額(5) (5)/(1)*

% 餘額(6) (6)/(1)*

1995.12 10,798,362 1,036,741 9.6 899,530 8.3 1,152,905 10.7 7,383,950 68.4 325,236 3.0 1996.12 11,196,593 959,473 8.6 860,117 7.7 1,165,811 10.4 7,861,661 10.2 349,531 3.1 1997.12 12,451,535 732,474 5.9 760,036 6.1 1,265,182 10.2 9,289,204 74.6 404,639 3.2 1998.12 13,095,122 644,767 4.9 717,790 5.5 944,628 7.2 10,402,849 82.6 385,088 2.9 1999.12 13,663,269 528,401 3.9 670,106 4.9 795,456 5.8 11,286,592 83.9 382,714 2.8 2000.12 14,305,663 470,724 3.3 635,114 4.4 810,777 5.7 11,997,574 85.1 391,474 2.7 2001.12 13,897,157 376,002 2.7 547,766 3.9 772,842 5.6 11,828,227 83.9 369,320 2.7 2002.12 13,546,048 350,587 2.6 491,978 3.6 781,652 5.8 11,564,566 85.4 357,265 2.6 2003.12 14,141,996 351,157 2.5 462,010 3.3 796,328 5.6 12,171,239 86.1 361,262 2.6 2004.12 15,852,311 347,440 2.2 475,174 3.0 851,741 5.4 13,746,990 86.7 430,966 2.7 2005.06 16,448,335 343,490 2.1 490,793 3.0 838,181 5.1 14,316,750 87.0 459,121 2.8 資料來源:【34】

(21)

三、財務方面

自 1998 年下半年起,國內許多企業紛傳財務危機,地雷股陸續引 爆,又金融業對這些企業的授信總額高達數千億元,使得金融業面對前 所未有的衝擊。最令金融業感到困擾的逾放問題,肇因於房地產抵押品 價值的嚴重縮水以及我國特有的股票質押借款業務,大量的壞帳影響著 房地產和股票抵押品價值嚴重縮水而持續攀升,並使其成為金融市場中 不穩定的因子。

商業銀行的困境如此,信合社亦難倖免,因規模相對太小,淨值偏 低,業務範圍較受限制,競爭力亦較薄弱,故問題更加嚴重。在政府開 放新種業務及金融創新不足下,信合社營運總效只有受制於傳統產業、

股市及房市不景氣、資金外移、及金融同業惡性競爭搶食日益縮小的金 融大餅等因素,壓縮信合社的生存空間,信合社經營愈來愈困難。結果 是信合社淨值報酬率不斷下降(圖 1.3)而逾期放款不斷上升(表 1.5)。

信合社為與銀行競爭,並維持一定之業務量,不得不增加高風險之農業 和建築放款,加上授信制度不健全與房地產不景氣,故飽受逾期放款與 其所衛生的資本侵蝕問題之苦。

2000 年股市轉向空頭市場,房地產市場低迷不振,加上失業率攀 升,逾放情況更加惡化,2000 年底全體信合社之平均逾放比率達 12.44%

(表 1.6),逾放額度為 662 億元,而全體信合社之平均逾放比率最高時 為 2001 年 8 月底達 16.12%,與 1995 年底之 3.12%相較,竄升 13%,上 升幅度高達 416.67%。

表 1.5 為台灣金融機構近十年來的逾放情形,其中逾放比率在這期 間的變化,不管是全體金融機構,或是本國銀行、信合社以及農漁會信 用部,都有類似的走勢,即由 1919 年的最低點逐年遞增,至 2001 年左 右達到最高點,然後開始逐年遞減。在逾放金額部份,截至 2005 年月底 信合社逾放放款金額為 84 億元,較 2001 年 8 月底高峰之 828 億元減少 744 億元,信合社逾放比率亦自 2001 年 8 月底 16.12%之歷史高峰,下 降至 2005 年 6 月底的 2.39%,為近十年來之最低,總計降低 13.73%,

降幅為 85.17%,總體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亦降至 5%以下,值得注意的是,

(22)

迄 2005 年 6 月底,信合社的全體逾放比率已降至比十年前更低的水準,

且表現比本國銀行更出色【28】。

(23)

表 1.5 台灣金融機構逾放情形 單位:億元

全體金融機構 本國一般銀行 信合社 農漁會信用部

區分

年月別 逾放比 逾放金額 逾放比 逾放金額 逾放比 逾放金額 逾放比 逾放金額

1995.12 3.00 3,515 2.85 2,596 3.12 331 5.07 455

1996.12 4.15 5,105 3.70 3,614 6.13 616 8.24 709

1997.12 4.18 5,865 3.71 4,299 6.19 479 10.68 898 1998.12 4.93 7,303 4.37 5,478 7.55 520 13.10 1,075 1999.12 5.67 8,833 4.88 6,602 10.54 615 16.03 1,273 2000.12 6.20 10,211 5.34 7,735 12.45 662 17.91 1,380 2001.12 8.16 13,274 7.48 10,870 11.66 497 19.37 1,316 2002.12 6.84 10,747 6.12 8,644 10.34 406 18.62 1,134 2003.12 5.00 8,028 4.33 6,306 6.91 262 17.57 995 2004.12 3.12 5,576 2.78 4,327 3.17 114 14.51 807 3116/17! 3/:1! 6-16:! 3/57! 5-68:! 3/4:! 95! 24/24! 855!

資料來源:【34】

註:本表所稱之逾放比為狹義之逾放比,2005 年 7 月以後已改採廣義之逾放比。

(24)

在獲利能力與報酬率方面,信合社稅前純益自 1995 年起呈逐年下滑趨 勢,2002、2003 年度因配合政府政策積極打銷呆帳,轉為負數,惟自 2004 年起已恢復獲利,並逐年增加中(圖 1.3)【28】。

稅前盈餘趨勢圖

-4,000 -2,000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年份

稅前盈餘 13,103 11,277 5,972 5,797 3,965 697 2,327 -1,307 -1,992 1,175 1,331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單位:百萬元 圖 1.2 信合社獲利能力

資料來源:【34】

信合社淨值報酬率逐年下滑至 2001 年之 4.57%,2002 年因配合政府政 策積極打銷呆帳,其淨值報酬率下降至-2.88%(圖 1.3),而資產報酬率亦從 2001 年之 0.29%,由正轉負下降至-0.17%(圖 1.4),惟自 2004 年起淨值報酬 率、資產報酬率皆由負轉正,並逐年增加中【28】。

(25)

淨值報酬率(ROE)趨勢圖

-10 -5 0 5 10 15 20

年份

淨值報酬率 15.4 12 7.95 9.11 6.47 1.26 4.57 -2.88 -4.9 2.97 3.6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圖 1.3 信合社淨值報酬率 資料來源:【34】

資產報酬率(ROA)趨勢圖

-0.4 -0.2 0 0.2 0.4 0.6

年份

資產報酬率 0.07 0.09 0.43 0.46 0.37 0.07 0.29 -0.17 -0.27 0.17 0.2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圖 1.4 信合社資產報酬率 資料來源:【34】

外界或以為信合社得以有效率快速降低逾放比率,是基於金融重建基金 機制啟動及信合社的被購併,逾放比率較高之信合社退場之因素,此固然為 原因之一,但是千萬不能漠視信合社在這段期間的努力,以 2005 年 6 月底 30 家信合社為例,基於 2001 年 8 月底之平均逾放比率亦高達 9.12%,至 2005 年 6 月底則降為 2.39%,總計降低 6.73%,降幅為 73.79%,由此證明,信合 社遵循主管機關之政策,致力於呆帳打消之決心與成效【28】。

(26)

表 1.6 全體信合社經營概況十年比較 項目

年度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職員(人) 17,833 17,614 13,315 11,515 9,685 8,795 7,162 6,758 6,430 5,901 5,657 社員人數

(千人)

2,588 2,660 1,863 1,593 1,443 1,358 1,136 1,102 1,081 1,011 978

營業單位 (分社數)

640 671 570 502 466 442 411 395 376 351 336

稅前盈餘 (百萬元)

13,103 11,277 5,972 5,797 3,965 697 2,327 -1,307 -1,992 1,175 1,331

社員股金 (百萬元)

45,866 56,388 42,332 40,139 32,240 27,729 23,893 21,540 19,772 18,742 18,201

決算後分 配淨值 (百萬元)

85,254 94,366 75,127 63,360 61,279 55,249 50,872 45,389 10,602 39,527 36,528

資產(百 萬元)

19,196, 000

1,903,9 65

1,404,9 93

1,254,6 91

1,066,2 074

954,67 7

802,02 1

774,51 9

744,89 4

697,85 9

661,60 0 存款(百

萬元)

1,620,1 95

1,622,2 61

1,194,4 52

1,064,9 98

921,43 7

821,65 4

699,24 7

664,83 9

656,15 5

628,07 5

612,26 4 存款成長

率(%) -0.45 0.13 -26.25 -10.84 -13.47 -10.83 -14.90 -4.92 -1.31 -4.28 -2.52 放款(百

萬元)

1,036,7 41

959,47 3

732,47 4

644,76 7

528,40 1

470,72 4

376,00 2

350,58 7

351,15 7

347,44 0

343,49 0 放款成長

率(%) 3.04 -7.45 -24.04 -12.01 -17.51 -10.92 -20.12 -6.76 0.16 -1.06 -1.14 存放比率

(%)

63.22 58.50 60.75 60.32 59.55 60.92 56.65 55.04 54.59 53.81 54.05

逾放比率 (%)

3.14 6.11 6.19 7.54 10.52 12.44 11.66 10.34 6.91 3.71 2.39

資產報酬

率(%) 0.07 0.59 0.43 0.46 0.37 0.07 0.29 -0.17 -0.27 0.17 0.20 淨值報酬

率(%) 15.37 11.95 7.95 9.11 6.47 1.26 4.57 -2.88 -4.91 2.97 3.64 資料來源:【34】

(27)

隨著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趨勢,以及資訊科技和各種新興科技的發展,過 去,信合社在保護和管制下,猶有生存和發展的空間,然銀行法修改解除利 率及外匯管制後,存放款利差的保護措施也逐漸消失。隨著開放新銀行的設 立、信託投資公司改制為商業銀行,以及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開放國外 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等外在環境的改變,合作金融和傳統產業一樣,都面 臨嚴峻的考驗和挑戰。

信合社界體認當前金融產業的競爭相當激烈,只有風險管理良好及體質 健全的金融機構,才能適應快速變動之金融外在環境,並在強敵環伺下開創 出生存利基,因此,雖然改革及再造是艱辛、病苦的過程,為健全經營體質,

提升競爭力,信合社界仍積極遵循政府之相關金融改革措施,有效處理不良 資產,強化財務結構,降低逾放比率,提高備抵呆帳佔逾期放款比率【28】。

1.1.3 台灣信合社經營之困境

回顧金融發展史,信合社曾經扮演著重要的基層金融角色,發揮著動員 民間儲蓄與供給一般平民資金需求的功能。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金融自由 化與國際化影響下,使得我國政府政策開放,因為台灣整體經營環境的改變,

讓金融服務業間的競爭更加激烈,而屬於基層金融角色的信合社,隨著金融 市場開放面臨著強大的競爭壓力。因此以下就現階段信合社所面臨的困境,

分為四個方向來探討,分別為環境面、法令面、業務面與形象面等相關問題

【1】。

一、環境面困境

過去台灣創造了舉世聞名的經濟奇蹟,國內的經濟繁榮有目共睹,

也使得信合社快速發展,而政府為了順應國內外經濟情勢變化及金融發 展的潮流,期望改善我國的金融環境及提升服務品質,創造出更健全的 金融市場,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政策,政策開放的結果,讓 台灣的金融體系競爭白熱化。而直接金融(註一)的興起及開放銀行的新 設,和台灣房地產持續的不景氣,都讓信合社生存環境更顯困難,以下 分別詳述之。

註一:直接金融之定義: 一般而言,資金需求者直接向資金供給者

(28)

融通,或在初級市場發行有價證券,籌 集長期或短期的資金,就稱為直 接金融(Dirdect Finance),簡言之就是供需雙方直接進行資金的供輸作 業。

(一)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資訊化的趨勢

在金融自由化、國際化及資訊化的潮流衝擊下,金融業的競爭 環境愈來愈激烈,由於利率的自由化使得金融機構的存放款利差縮 小,利率風險提高,而政府放寬金融業務限制,讓銀行從事的業務 更多樣化,加上金融管制的解除,如准許銀行的新設、擴大外商銀 行來台設立分行之數目及區域等,使得我國金融環境由過去的寡占 市場,成為競爭性的金融市場。而現今科技的快速發展,金融業的 臨櫃作業已開始漸由電腦自動化作業所取代,加上未來銀行的經營 將朝向網路銀行發展,提供給民眾更快速、簡便的服務,來擴大營 業範圍。但信合社因規模及資本的影響,無法跟的上時代的腳步,

對於結合資訊科技,創造新興金融商品的能力也不足,在愈來愈多 競爭者加入的環境下,信合社如何跟商業銀行與之抗衡,是一大難 題。

以下分別概述過去政府幾項重要政策改革情形及對信合社之衝 擊:

1.金融自由化

(1)1980 年央行頒布「銀行利率調整要點」,允許銀行參酌金融市 場,可自行訂定可轉讓定期存單與金融債券利率。

(2)1984 年央行放寬利率上下限,推行利率自由化。

(3)1985 年廢除「利率管理條例」,建立基準利率制度。

(4)1989 年修訂「銀行法」第四十一條,廢除放款利率上下限及 存歀利率上限之規定,至此我國利率完全自由化。

(5)1989 年修正「銀行法」,開放民營銀行設立。

(29)

(6)1991 年修改「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准許信託投資公 司由請變更為商業銀行。

金融產業在管制時期,由於存放款利率皆由政府所決定,所 以存放利差是固定的。但利率的自由化後造成金融業間存放利差 逐漸縮小,這對目前信合社仍以存放業務為主的經營型態,造成 收入來源大幅減少,影響相當大。

且新銀行的加入競爭,金融市場進入戰國時代,產業結構趨 向完全競爭,信合社很難保有原先之利潤。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激 烈,也使得信合社面臨的經營風險(包含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利率風險)將會較一般銀行為高,以下分別說明:

(1)信用風險:信合社存放款市場上為了與銀行競爭,除了降低 放款利率,以招攬客戶之外,對客戶信用評等之要求也較為 寬鬆,如此恐會增加不良放款的比率,造成信合社承擔之信 用風險提高。

(2)流動性風險:信合社為金融業,外來資金即存款,需依規定 提存準備金,且又得保持一定放款量才能獲利。如果存放比 率過高,將引起付現準備的短缺,導致流動性不足現象。

(3)利率風險:自「銀行法」修正後,政府取消利率的管制,使 各金融機構面臨激烈的利率定價競爭,而信合社因資金有 限,經營項目又局限,價格競爭本就處於劣勢,因此所面對 的利率風險相對上升。

2.金融國際化

(1)1986 年放寬外商銀行業務範圍,准許外商銀行在台北以外地 區設立分行。

(2)1988 年鼓勵本國銀行赴海外設立分支機構。

金融國際化對信合社衝擊而言,在於開放外商銀行能更

(30)

自由地在台灣設立分行,除擠壓本土商業銀行之業務,使得 信合社亦受到間接影響,再加上部分外商銀行及本土商業銀 行紛紛投入個人金融領域,逐漸地侵蝕到信合社的市場利基。

3.金融資訊與網路化

(1)1984 年成立金融資訊規劃小組,規劃各行庫連線相關事宜。

(2)1988 年改制金融資訊服務中心(簡稱金資中心),負責推動金 融資訊網路系統的營運擴展,提供各行連線處理服務。

(3)1999 年公布「個人電腦銀行業務及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範 本」,開放銀行申辦網路銀行服務。

近年來我國銀行電腦化的比率幾乎已達百分百,先進的 商業銀行不斷引進最新的技術,建立完整的資訊系統,並積 極培養電子商務的專業人才。從早期為節省人力,提昇內部 經營效率的帳務處理作業,到擴展服務層面的全行、跨行連 線作業,至新興的網路銀行和行動銀行,都可看出商業銀行 積極發展電子商務的態度。而反觀信合社,目前信合社雖都 已實施電腦化作業,但信合社現在所建置的資訊處理系統主 要是「帳務系統」,意即大多是以處理存、放款及匯兌為主的 基本帳簿作業系統,且信合社規模較小,不論是資金或技術 人員都不太可能像商業銀行般獨自網路化或資訊化,現今金 融經營環境競爭激烈,信合社受限於導入資訊化設備,初期 成本過高和人才不足的情形,造成無法改善目前資訊化層級 偏低的困境,因而影響其整體競爭力。

(二)直接金融的興起

由於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政府陸續開放證券金融與票券 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設立,提供資金需求者更多選擇機會,明顯 改變了整個金融生態環境。近幾年台灣的利率持續走低,愈來愈多 大企業以發展「商業本票」或「現金增資」方式取得所需資金,漸 漸取代傳統向金融機構借貸資金,且因直接金融訂價有彈性、可籌

(31)

措大量資金及信用評估等級度的發達等,讓我國直接金融市場的參 與者快速增加及發展,因此直接金融的盛行已取代部份間接金融(註 二)的發展。從台灣過去幾年的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比重變化來看,

1986 年時,直接金融的比重僅 11.32%,間接金融高達 88.68%,到 了 2001 年時,直接金融所佔的比重已升高至 24.11%,間接金融比重 已下降到 75.89%,至 2006 年 3 月直接金融所佔的比重已升高至 27.45%,間接金融比重已下降到 72.55%。所以直接金融的興起,這 波衝擊首當其衝的影響到商業銀行的業務發展,而商業銀行為了強 化競爭能力,便逐漸朝向往消費金融的領域來拓發。但信合社的市 場利基,便是以消費者與中小企業為主,因此造成信合社的市場利 基逐漸被侵蝕,勢必大幅削減信合社的競爭力。

註二:間接金融之定義:如果資金需求者向金融仲介機構借款,

而這些金融仲介機構的資金來源則是資金供 給者的存款,因此金融 仲介機構扮演“受信”及“授信”的中介角色,此則稱為間接金融 (Indirdect Finance),而這邊所謂的金融仲介機構指的是:銀行、信合 社、農漁會、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融資公司、共同基金管理 公司及退休年金管理公司以及郵局,而這幾種金融仲介機構都可直 接或間接把資金貸給資金需求者。

直接金融與間接金融之比較:

1.市場參與者:間接金融市場內的金融機構較為單純,依照現行法 令,僅有銀行可以辦理收受存款業務,再加上放款授信業務後,

銀行也就成為間接金融中最主要的金融機構﹔而在直接金融市場 方面,主要參與的金融機構是證券商及與票券商,但不論是證券 商或票券商,其業務重點都是促進資金需求單位及資金多餘單位 間資金與憑證的有效率流動。

2.金融工具的次級市場流通性:現有的間接金融工具幾乎不具有次級 市場流動性,如果資金供給者或資金需求者不願繼續履行契約,

只需要辦理解約即可,而銀行持有的存款負債與貸款資產也少有 再度包裝利用,反觀在直接金融方面,資金需求者在初級市場發 行憑證之後,該憑證可以在次級市場上交易,而且金融工具次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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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的交易熱絡與否,常是影響初級市場承銷發行成功與否的重 要因素。

3.金融管理:間接金融的管理重點在健全銀行經營,因為銀行扮演重 要的資金取得與分配的角色,所以對銀行的各種存款與放款的規 定與限制也就相當的嚴格,因此管理的重點均在防止銀行經營階 層犧牲存款大眾的權益﹔而直接金融管理重點則是在於降低金融 商品的資訊不對稱,並維護市場機能,因為直接金融中,股東或 債權人的權益都是直接與發行人的信用、營運息息相關,而負責 承銷發行或居間經紀的證券商都不直接面對發行人的信用風險,

因此管理的重點就是嚴格要求發行公司、承銷商或簽證會計師都 要善盡資訊揭露的責任,以做到資訊公開化及透明化。

(三)金融機構家數的成長

因政府金融政策邁向自由化、國際化、銀行設立的標準放寬、

取消外商銀行來台限制及分支機構設立,使得成立的家數愈來愈 多,且規模趨向大型化,使國內金融機構家數及分行快速成長。1991 年本國銀行總行只有 25 家,分行數 1046 家,2001 年,因政府的開 放下,讓本國銀行總行數目一下子增加到 53 家,分行數也擴張到 3005 家,到了 2004 年甚至台灣金融機構增加到 70 家,其中本國銀行 57 家,也讓屬於基層金融機構的信合社放款市場佔有率逐漸受到壓縮。

(四)我國房地產景氣低迷

台灣近幾年的經濟不景氣,使得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而信合 社又以不動產擔保放款為主要的利息放入來源,導致信合社不良放 款不斷攀升。呆帳問題日趨嚴重,使得業務成長不易,間接使獲利 衰退。因此台灣建築業長期不景氣,使得信合社處理擔保品問題更 顯困難。

二、法令面困境

1993 年「信合社法」立法之後,使得信合社邁向新的發展階段。更 為信合社的管理立下良好的法律基礎。當時的業務成績蒸蒸日上,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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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表現相當亮眼。但在彰化四信弊案發生後,隨後又發生一連串農會 信用部擠兌事件,使得主管機關對基層金融失去信心,加上金融業競爭 激烈,因此並不看好合作組織在現今環境下能良好生存,因而積極輔導 信合社改制、或與銀行合併、或合併改制等措施,並以各種法令限制信 合社的成長,對於信合社的業務項目及區域採取保守政策,不願其過度 擴張,對其分支機構及簡易分行(註三)的規定更是嚴苛,而以往信合 社的免徵營業稅,卻在商業銀行未來將朝零稅率發展下,必定失去其優 勢,資金轉存制度的改變也將為信合社帶來衝擊,以下分別討論之。

註三:簡易分行的定義

簡易型分行(含簡易型分社、分部),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 請核准,或經財政部核准之國內 分支機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 小型分支機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會 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簡易型分行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八人。

(一)業務的審核標準過嚴,拓展業務不易

「信合社法」規範信合社的法定業務共計 17 項,「銀行法」訂 定的銀行業務有 22 項,信合社相對於銀行可以承做的業務較少,性 質也較單純,而財政部對信合社業務範圍政策是採漸進式的放寬管 制,且對銀行業務的核定也較信合社尺度來的寬鬆,關於國外匯兌、

國外保證業務及簽發國外信用狀等外匯業務,財政部都尚未核准辦 理,造成無法與進出口業務關聯性高的中小企業客戶交易。另外,

2001 年至 2003 年間,財政部已陸續開放信合社業務範圍。目前已部 份開放信合社的保證業務(限於預售屋、成屋效益、工程押標金及工 程覆約保證,但發行商業本票及公司債等保證業務,則不能辦理)、

開放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承做 80 萬元以下消費性放款、對所 代理的公庫的鄉鎮市辦理透支、承銷有價證券、受託承銷有價證券、

代售公益彩券及代售紀念金銀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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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業務區域的限制

「信合社法」中第七條規定:「信合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 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合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 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立法之意旨在於信合社的業務區域,

應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為原則,但財政部在 1997 年有關信合社業務區 域中補充規定,位居院轄市、省轄市之信合社不得擴大業務區域至 鄰近鄉鎮,與信合社之業務區域不受政府區域限制之精神不合,而 縣轄市或鄉鎮之信合社擴大業務區域必須毗鄰之規範,恐未考量信 合社業務效能之自主性,使擴大業務區域之美意,很難真正落實。

另外,在績優信合社准許跨區,卻規定需將原先分社遷址,且逾放 比率需在 3%以下才能成立分社於緊鄰鄉鎮,政府訂定的標準過高,

無法滿足成本效益之需求,對信合社長期生存利基就顯得相當不利。

(三)分支機構、簡易分行家數的規定

依「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二條 第三項規定:「信合社增設之分行每年不得超過二處。但信合社在直 轄市者其分社總數不得超過十八處,在省轄市者其分社總數不得超 過十一處,在縣轄市鄉鎮者其分社總數不得超過九處。」與同條第 一款比較:「銀行增設之分行每年不得超過五處。」與信合社相比而 言,銀行並無分行上限之限制。而依「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 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信合社申請新設簡易型分社及增設國內分 社,併計現有分社抵換之總家數,每年上限為 3 家(低於銀行之 8 家)。

如信合社去年未申請新設簡易分社及增設國內分支機構,僅以現有 國內分社抵換簡易分社者,每年簡易分社之新設不得超過 4 家(銀行 不得超過 10 家)。但在同辦法第十條卻又規定,信合社以現有分社抵 換簡易分社,其未抵換分社家數併計抵換之間簡易分社之總家數不 得超過(院轄市 24 家、省轄市 14 家、縣轄市或鄉鎮為 12 家),此將 形成雙重限制,甚為不合理,且對銀行並無相似的規定。加上由於

「無人銀行」並不受銀行每年總分支單位設立上限之限制,讓銀行 的服務可以愈來愈深入社區,況且幾十年來台灣的工業成長,縮短 了城鄉間的差距,使得銀行與信合社間的市場區隔日益模糊,意即 以往信合社的「地緣」優勢正在逐漸消失中。如主管機關不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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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信合社分社和簡易分社之上限,在現今金融業競爭激烈的情形 來看,無疑是扼殺了信合社的生存空間。

(四)信合社無法輔投資金融相關事業及非金融相關事業

2000 年 10 月新修訂的「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中提到「商 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金於金融相關事業。」和第二項「商 業銀行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劃,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投資於非 金融相關事業。」這二項轉投資主管機關皆採申報生效制,並沒有 做太多限制,此顯示了政府對於銀行的發展趨向多元化,銀行收入 來源不再侷限於間接金融,更可跨越直接金融的領域,相對而言,

信合社的轉投資則受到許多限制,大致以投資合作金庫為限。

(五)稅賦及資金轉存制度優勢不再

依據「營業稅法」第八條第十項之規定「合作社依法經營銷售 與社員之貨物或勞務及政府委託其代辦之業務,免徵營業稅。」但 依同法第八之二條「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 業、票券業及典當業,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自 2006 年 1 月起,

免徵營業稅。」來看,銀行勢必朝向免營業稅發展。雖然目前政府 為了籌措金融重建基金,將銀行營業稅取消的計劃,改為無限期延 後,但是從以往銀行的營業稅由 5%降至 2%來看,降幅也不小。而 且信合社是對社員交易才能免除營業稅,對於非社員及準社員的放 款交易,所產生之利息收入,仍需課徵營業稅。且在「信合社法」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十款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因此若法令無 法及時適當的修改,以往信合社免徵營業稅的優勢,可能反而轉變 為劣勢。

以往信合社另一優勢,在「基層金融機構轉存款法定準備金處 理要點」中有提到,信合社的資金轉存於合作金庫,免提法定存款 準備金。但依據 2000 年 9 月 13 日新修訂的「信合社資金轉存及融 通辦法」內容來看,從 1995 年 2 月 28 日以後,新增的轉存款就必 需自提法定準備金。過去信合社的餘裕資金限轉存於合作金庫,且 轉存定期性存款刷計提法定準備金,而是由合作金庫提繳,而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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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資金短絀時,由合作金庫給予融通。但在修法後,餘裕資金轉存 不再限定省合作金庫,新增之餘裕資金,百分之五十可轉存至省合 作金庫,另外百分之五十,則依各信合社所屬行政區域以各該信合 社之名義轉存在台灣銀行、台北銀行、高雄銀行,打破了過去轉存 省合作金庫之限制。但超過期限新增的餘裕資金,信合社必需自提 法定準備金,這意謂著信合社的資金成本將大幅提高,不能再一昧 依賴轉存款為資金運用的去路。但信合社依賴轉存款有其先天及後 天制度上之因素:

1.信合社受地區性、季節性因素影響,資金供需較難平衡,須賴轉存 款消化資金。

2.信合社缺乏調節資金調劑準備之工具,因而待轉存款為流動準備及 超額準備之來源或儲備工具。

3.「信合社法」通過施行前,信合社資金運用管道極為狹窄、欠缺,

其重要者如授信對象之受限、投資項目之有限等等。

三、業務面困境

信合社在財務管理、內部制度、人力資源及資訊化問題上所面臨之 困境加以探討:

(一)財務管理問題

1. 營業成本高,存放比率偏低

信合社主要以個人為交易對象,平均每筆交易金額通常較 少,所以其營業成本相對較高。另外由於放款的業務上,原則上 只能對社員從事放款,而對非社員及準社員的放款條件限制嚴 格,存放比率從 1993 年之 61.30%下降至 2005 年之 56.10%,1995 年因受彰化四信擠兌風波影響,更下降至 48.68%。因此,存放比 率偏低,讓信合社在業務經營上遇到困難,必須加強推展放款業 務,並重視資產負債管理,才能使收益穩定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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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淨值偏低

信合社淨值之累積主要來自於股金的增加及公積金之提撥,

其中股金是由社員自由認購,無法強制,必須依靠公積金的提撥。

惟目前大部分信合社卻為分配優厚之股息,而疏忽寬提公積金或 各項準備,導致長期以來信合社之淨值均處於偏低之狀態。信合 社淨值報酬率在 1990 年高達 22.63%,超過本國一般銀行及各區 中小企業銀行,但至 2005 年時下降至 3.64%,遠低於其他銀行,

其減少的原因為值得我們去重視的。

3. 擴充資本不易

信合社的資本來源是來自於社員所繳納之股金。依信合社人 合組織的合作精神,社員不論繳交股金的多寡,皆只有一票的表 決權,因此社員對認股一事意願不高,使信合社很難大幅提高自 有資本,而普遍多數的信合社皆存有此問題。

4. 資金運用範圍有限,無法多元化

由於信合社的業務受限太多,主要偏重於存放款。但礙於法 令面的規範,對於非社員、準社員的放款又有嚴格的限制條件,

以致於信合社無法像銀行一樣,有效的大量放款,賺取利息收入,

將影響獲利空間。而政府嚴格限制信合社的資金用途,使其無法 靈活運用所擁有的資金,以獲取較高的利潤。

5. 規模及資本小,競爭力弱

銀行的經營大多是集團化的經營,其背後財力資本雄厚;而信 合社的資本規模相對來說較小,在經營上很多方面都必須花費大 量的成本,且沒有充裕的資金投資於自動化設備,明顯的無法與 銀行相比較,競爭上就顯得相對弱勢。

6. 逾期放款比率偏高,授信品質不佳

信合社在所有社員均是「一人一票」的民主原則下,社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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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選出社員代表,理監事的擔任是由社員代表間接選舉而產生,

這種選舉制度極易形成少數人或派系長期掌控信合社經營大權。

這樣的經營特質易產生弊端,授信品質沒有經過嚴格的控管,造 成逾放比率不佳,增加其授信風險。而逾放比率的升高,對健全 財務結構有極大的傷害,是侵蝕信合社獲利最主要的因素之一。

國內近一、二年來,金融機構之逾放比率持續攀升,甚至引 起國際信用評等公司之注意。分析其原因包括:企業財團不善、國 內景氣持續低迷、房地產價格持續滑落、失業攀升、產業外移及 公司行號歇業、金融機構過度競爭放款品質惡化,及本身未建立 健全之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等【14】。

7. 經營策略缺乏彈性

信合社策略活動限於人力、物力及財力之考量,很難單獨進 行。且由於受較多法令侷限、人力引進困難及信合社現代經營理 念較不足,造成信合社較難以有靈活、彈性的經營策略,來因應 環境之變遷。

8. 自有資本適足性風險承擔能力不足

信合社由於社員可以自由退、減股金,其淨值較不穩定,相 對於銀行採取公司組織的確定資本制,信合社對資本之擔保能力 相對薄弱。「信合社法施行細則」便明定信合社應適用自有資本與 風險性資產比率規定,其比率與銀行同為 8%,信合社應加強自 有資本比率之管理,以強化其財務結構。

(二)內部制度問題,如內部稽核不足

近年來所發生之數起金融事件,其原因除因經理人守法性欠 佳,利用職權謀一己之私外,亦暴露出基層金融機構於內部控制上,

確有其缺失存在。依據財政部頒訂「信合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 施辦法」第三條規定,信合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範圍涵蓋信 合社內部職能及一切業務活動所須採行之程序,內容包括訂定各項 組織規則或管理章程,及依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各項作業手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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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包括存款、授信、資訊等作業流程及其他相關作業流程所應採行 之程序和規定。故加強信合社之內部控制及落實稽核功能,實屬改 善信合社經營之當務之急。

(三)人力資源素質偏低

信合社的員工素質與銀行相比,學經歷普遍較低。近年雖有改 善,但與銀行仍相去甚遠。另外,如果沒有一套完整的人事管理與 績效考核辦法,加上各種專業的訓練與教育,不僅無法培育人才,

更留不住優秀的員工。長期來看,對於專業化、高等教育人力的需 求迫切,而員工素質較低恐會影響各種業務的策劃及推展,因此,

需要加強人才的培訓。

(四)資訊科技落後

信合社因財源獲利不足及專業人才引進困難,無法很大量投資 電腦科技化設備,與銀行相比較之下,其競爭能力相對薄弱,又加 上近年來科技普遍為社會大眾所利用,金融市場連線系統交易活 絡,且「無人銀行」的增加設立,提供客戶二十四小時的服務。更 透過電腦與通訊技術之結合,朝向顧客導向之電子銀行經營型態邁 進,使得一般銀行在資訊科技方面占了相當大的優勢,信合社應加 強資訊設備,落實業務自動化,才能提高競爭力。

四、形象面困境

所有的金融機構—不論是銀行或信合社,甚至是世界上最大的銀 行,都是販賣「信用」業務。一個金融機構,倘若「信用」發生了問題,

將無法生存於今日的經濟社會。一個企業的形象猶如一個人表現於外的 行為,形象的良好與否,將會影響到他人對其主觀的觀感及印象。而金 融業比起其他行業更需要獲得群眾的信心,客戶如對其無信心,又怎會 放心將血汗錢交由金融機構保管?因此企業形象塑造的好,較容易獲得客 戶的青睞及信任,爭取更多業務機會,而以下將信合社形象面的困境分 別詳述之。

(一)少數人為舞弊案件,使信合社形象受損

(40)

從 1966 年到 2005 年,信合社已發生過許多經營不善和人為舞 弊的案例,而以 1985 年台北十信到 1995 年的彰化四信所發生的弊 案事件,最為嚴重、也是最為人熟知。金融機構弊案的發生,往往 成為震撼人心的頭條新聞,容易造成當地居民恐慌,產生大量擠兌 現象,而彰化四信的案件更嚴重到將此一擠兌風波映及到其他經營 良好的信合社,因此這些弊案的發生,使得信合社的形象蒙上一層 影子,讓社會大眾甚至主管機關都對其信心已大不如前,使信合社 存款市場成長緩慢,業務推展受到阻礙,造成獲利的減少。

(二)行銷策略不夠積極

信合社,民眾對於信合社的業務根本就認識不夠,也無特別的 宣傳策略,因此一般民眾普遍存有銀行比信合社好的觀感。或許現 在只剩老一輩的人對其居家附近的信合社有其特別的情感,比較熟 悉,因此會選擇到信合社辦理事情,但對於現在這一代的年輕人而 言,大多不熟悉信合社,知名度遠不如銀行,更甚者也有人不知它 的金融機構,若信合社無法改善此方面的情況,等到現代年輕人變 成為人父母時,恐怕信合社的業務將難以拓展。

1.1.4 金融產業面臨之問題

一、金融家數過多,競爭激烈

1991 年大幅開放新銀行設立之前,本國銀行僅 25 家,1992 年 15 家新銀行設立,使原處於寡佔性競爭的金融機構逐步朝向自由化競爭,

至 2000 年底已增為 53 家,為解決問題金融機構,配合金融機構之轉型 與發展之需要,政府自 1997 年起先後准許信託投資公司、信合社及中小 企業銀行為商業銀行,並准許信合社將資產負債讓予商業銀行,亦使我 國金融業結構發展更趨於一般商業銀行。十餘年來,我國金融機構總家 數(含分支機構)成長超過 8 成,其中以一般銀行在開放新設後大幅增 加二倍以上最多,以致一般銀行淨值報酬率與資產報酬率呈逐年下降,

而 1999 年 11 月間,一份由本國銀行自行評估之全體金融機構合併研究 報告指出:我國加入 WTO 後,國內金融市場大開,預計五年後,國內 金融機構最適家數為 166 家(2006 年底 428 家),分支機構則應裁減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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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0 家(2005 年底 6165 家),台灣金融業由於同質性高,加上市場狹小,

顯示台灣地區已呈現金融業飽和現象,加上業務項目重疊性高,以致以 價格競爭為導向,惡性競爭,現今信合社以傳統存、放款業務為主幹,

已明顯受到相當程度的衝擊。

二、價格與非價格的衝擊

在新銀行開業之前,許多人認為新銀行開業以後,將會形成服務競 爭的局面,亦有不少人士認為價格競爭的空間不大,若步入惡性價格競 爭,則大家受害。但自新行成立以來,為了快速進入市場取得一席之地,

價格策略的運用是最能吸引消費者,事實上,自由競爭市場,只要是合 法的,任何形式的競爭都可能發生,於是以價格為導向的金融產品應運 而生,讓消費者有多重的選擇、比較,於金融業削價競爭以取得市場地 位,由近年來信用卡促銷與房貸利率的競爭可見一斑。加上在非價格競 爭方面,以服務品質為最高經營取向,讓消費者感受到服務的便利、效 率與親切,過去信合社在服務客戶的滿意度是眾所公認在金融業中是無 人能及的,因而服務(即非價格競爭)亦將呈同質化的趨勢,所以信合 社在服務競爭與價格競爭並顧進,以既有的優勢策略突破當今同質化競 爭的局面。

三、面臨加入 WTO 跨國金融機構搶食國內金融市場之壓力

我國於 2002 年正式加入 WTO 後,跨國金融機構將陸續進駐台灣,

且政府屆時必須依國民待遇予以對待,由於跨國金融機構擁有全球完整 的內部網路作為業務支援,又有世界級的金融業服務概念,本國金融業 在短期內必將難以與之抗衡,未來在各國金機構之競爭壓力下,台灣的 金融業將面臨來自國際上已百貨化、綜合化的大型國際金融機構的強力 競爭。短期而言,雖未能帶給信合社經營的直接影響,長期而言,國內 商銀對於業務的推展必以放眼國際、戮力經營地方基層客戶為主,致力 於新金融商品的開發、提升服務品質、注重金融行銷、產品多元化及提 供客戶完善的理財規劃與諮詢。所以信合社應作準備,尋求利基所在並 深耕客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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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金融控股公司的影響

基於我國未來金融制度將朝「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 化、監理透明化」等方向發展,政府於 2001 年 11 月 1 日通過「金控法」, 引進國際金融控股公司管理之機制,於未來可望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 益,提升我國金融之國際化與國際競爭力。更重要者即在於讓現有金融 集團透過成立金融控股公司達到營運透明化,以達到金融主管機關備更 於監督管理之目標。銀行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相關規定成立之金融 控股公司後,得投資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

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及主管機關核准之外國金融機構等,經 營之業務範圍可涵蓋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業之公司,將不以一家為 美,亦即賦予銀行業跨業經營之法源依據,使未來消費者僅須於一家金 融機構開戶,即可享有一次滿足(One Stop Shopping)之便利。可預知 將來台灣地區金融市場版圖大者恆大、小者恆小之市場區隔,信合社經 營因受業務區域之限制,面對金融集團挾其雄厚資本、多元化、綜合百 貨化的經營,對信合社無疑是一大衝擊,信合社對於客戶層區隔應有相 當研究分析,鞏固既有客源,開發新客戶,尤以致力於對社員的經營為 最重要,才能延長並提高未來的生存能力。

五、簡易分行開放設立,加速原有客源之流失

財政部於 2000 年 5 月 19 日頒布「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 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含簡易型分社、分部),指 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核准,或財政部核准之國內分支機構抵 換,辦理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支機構。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

信託投資公司、信合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以一般 存、放款、代收業務、辦理消費性貸款、信用卡預借現金、簡易外匯等 項目,營業員工人數上限為 8 人,每年度申請新設一家分行得抵換二家 簡易分行,銀行不得超過 8 家,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超過 3 家,

另金融機構當年度申請新設簡易型分行及分支機構者,以現有分支機構 抵換者,銀行不得超過 10 家,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不得超過 4 家,簡 易分行的開放設立對信合社而言無非是憂喜參半,喜的是地方基層金融 存在地方或社區的經營已受到當前政府及銀行業的高度重視,憂的是銀 行藉此簡易分行的設立,擴大在地方或社區的營業據點,侵蝕信合社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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