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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之總論
國際貿易往來時,貿易商對於不同國家交易相對人之經濟基礎、組織背景、
當地商業文化、法律規範等欠缺認識與信賴,無形中承擔許多貿易往來之風險與 成本。此時,買方(進口商)可藉由銀行所開發之信用狀(letter of credit, L/C)
取代締約後預付訂金之要求,以銀行開出之信用狀作為擔保,使賣方(出口商)
因出貨前取得銀行付款承諾,而願意依約供貨。對賣方而言,信用狀經開發取得 銀行之付款擔保後,賣方可安心備貨交運,嗣後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即 可順利取得貨款,無須待貨物運抵買方始能獲得貨款,有助於賣方儘快取得資 金。另一方面,買方因銀行之付款承諾附有條件而受到一定程度之保障,即賣方 必須依照信用狀要求出貨,並提示信用狀規定之單據,方能受償。因此,信用狀 在國際貿易上具有加速交易進行之催化劑功能4。
縱然當今國際貿易實務上,礙於信用狀交易之手續複雜且成本較高,貿易商 選擇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之比例逐年下降5。然而,相較於匯款 、託收(D/P, D/A)
等其他付款方式之作業流程,信用狀交易仍屬最有系統之付款方式,其運作概念 亦為其他付款方式所參考,具備高度之研究價值。本章以信用狀交易及信用狀統 一慣例為主題,探討包括信用狀之定義、特性、功能,以及信用狀統一慣例之制 定、定位與適用等議題。
第一節 信用狀之基本問題
本節以信用狀為主題,首先研究信用狀之定義,包括 UCP 600 第 2 條官方定 義與構成要件;其次闡明信用狀獨立性、文義性與單據交易原則等信用狀特性,
並剖析該等特性與信用狀運作之關聯性;接著彙整信用狀之經濟功能,藉以得知
4 陳賢芬,UCP 600 在進出口實務應用之解析-新版信用狀統一慣例對進出口實務之衝擊,2007 年 8 月,頁 004。
5 依照我國中央銀行「出進口外匯收支統計」,民國 96 年度出口貿易採信用狀支付者占 13.8%
(即期信用狀 8.8%,遠期信用狀 5%);進口貿易採信用狀支付者占 22%(即期信用狀 2.9%,遠 期信用狀 19.1%)。民國 97 年度出口貿易採信用狀支付者占 12.9%(即期信用狀 7.9%,遠期信用 狀 5%);進口貿易採信用狀支付者占 19.6%(即期信用狀 2.8%,遠期信用狀 16.8%)。相 較於民 國 65 年出口貿易將近九成、進口貿易將近六成採信用狀付款方式,比例顯著下降。蔡緣,同註 2,頁 I~13—I~14;中央銀行全球資訊網「出進口外匯收支統計」,參閱
http://www.cbc.gov.tw/np.asp?ctNode=819&mp=1,2009 年 8 月 10 日點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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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信用狀簽發的匯票通常多不須附上單證,例如無跟單信用狀(clean credit)(3)憑信用狀付款 固然多要求受益人簽發匯票,但也有不需簽發匯票,只需提示收據(receipt)或只需提出規定單 據即可付款,例如憑收據付款信用狀(payment on receipt credit)及憑單證付款信用狀(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以信用狀作為付款方式,對出口商而言,只要將貨物交運,並提示信用 狀所規定的單證,即可獲得開狀銀行的付款擔保,可不必考慮進口商的失信,押匯銀行也多樂於 受理押匯,故信用狀尚能給予出口商在貨物裝運後即可收回貨款的資金融通上之便利。就進口商 而言,由於出口商必須按照信用狀條件押領貨款,開狀銀行審核單證完全符合信用狀條件後才予 付款,故可預防出口商以假貨、劣貨充數,或以假單證詐領貨款。」參見林柏生、張錦源總校訂,國際貿易金融大辭典,民國 83 年 4 月修訂六版,頁 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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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規定之受益人;4、銀行之付款方式包括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延期付款 (deferred payment)、承兌(acceptance)受益人簽發之匯票並對之付款、讓購 (negotiation)等四種。有關信用狀定義之其他爭議,以及上述信用狀專門術語 之剖析,本文第三章「定義與解釋條款」將詳加論述。
第二款 信用狀之特性
信用狀為國際貿易經常使用之付款方式,具有不同於其他付款方式之特性,
而渠等特性必然影響信用狀交易運作。以下,將逐項說明信用狀之特色,並探討 該等性質對於國際貿易發展之影響。
一、信用狀之獨立性原則
國際貿易上,倘買賣契約規定以信用狀為付款方式時,買方即須依該契約規 定向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此時,信用狀雖係依照買賣契約規定申請開狀,惟信 用狀與買賣契約之間並無從屬關連性,信用狀一經開發遂與該契約分離而成為獨 立文件,不再受買賣契約之拘束。UCP 600 第 4 條 a 項規定:「信用狀在本質上 與買賣或其他契約係分立之交易,信用狀或以該契約為基礎,但銀行與該契約全 然無關,亦決不受該契約之拘束,縱該信用狀含有參照該契約之任何註記者亦 然。因此,銀行在信用狀下所為兌付、讓購或履行其他任何義務之承諾,不因申 請人以其與開狀銀行或其與受益人之關係所衍生之主張或抗辯而受影響。受益人 決不得援用存在於銀行間,或申請人與開狀銀行間之契約關係。」由此可知,若 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時,當事人與相關銀行皆不得以違背買賣契約 為由拒絕付款;倘受益人提示之單據符合買賣契約規定,但與信用狀規定相牴觸 時,銀行並無義務接受該提示單據。
信用狀獨立性有助於信用狀交易之順利完成,其影響性包括8: 1、維護賣方利益
信用狀一經開出,賣方僅須履行信用狀規定之交貨義務,遂能獲得約定之貨 款,不受到其他基礎契約之影響。因此,信用狀獨立性之下,賣方之價金請求權 受到一定程度保障。
8 蔡緣,同註 2,頁 I~79;張錦源,信用狀理論與實務—國際商業信用證實務,增訂四版,2003 年 8 月,頁 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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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謀求交易之迅速
信用狀交易之下,負責信用狀開發與單據往來作業之相關銀行,對於信用狀 條款、條件具有一定認識。基於信用狀獨立原則,銀行僅須就信用狀本身之條件 加以審查判斷,有助於賣方提供單證請求兌付之流程迅速完成。若要求銀行審究 信用狀以外之因素,如基礎契約內容或貨物品質等,勢必耗費審查銀行過多人力 與時間,有礙國際貿易發展。
3、保障買方之信賴
信用狀交易之下,銀行履行押匯付款義務時,應審查受益人提示之各項單據 是否符合信用狀、UCP 600 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之規定,據以決定付款或拒付。
對於就出賣人經濟狀況、履約能力等欠缺信賴基礎之買受人而言,無疑是以銀行 之中立地位作為擔保賣方依約如期交付貨品之保障。
4、保護銀行之利益
信用狀獨立性,亦具有維護銀行利益之效果。由於銀行非買賣契約之當事 人,並未參與任何貨物交易行為,僅負責處理信用狀作業,不應受到買賣契約之 拘束。依照獨立性原則,相關銀行得免於捲入貨物買賣糾紛之中,有助於維護銀 行利益。
二、信用狀之文義性原則
信用狀交易下,倘受益人依信用狀規定行事,並提示信用狀要求之單據時,
即能獲得開狀銀行之付款。至於開狀銀行或指定銀行是否兌付受益人提示之單 據,或開狀 申請人是否補償開狀銀行所墊付之款項,端視提示單據是否符合信用 狀規定。為保障當事人權益,並確保信用狀發揮正常功能,信用狀項下一切法律 關係應就信用狀規定加以衡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以信用狀文義為憑,不得以信 用狀文義外之事由作為處理依據。此種性質,即為信用狀之文義性原則。
信用狀之文義性原則,為信用狀交易提供客觀且中立之判斷標準。一般銀行 對於貨物交易缺乏專業知識,且對於基礎契約細節亦欠缺認識,倘以單據表面文 義作為判斷符合信用狀與否之標準,可避免買賣雙方藉由單據以外事由抗辯,阻 礙信用狀交易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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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單證交易原則
UCP 600 第 4 條規定:「銀行所處理者為單據,而非與該等單據有關之貨物、
勞動或其他履約行為。」即信用狀之交易標的為單據,不同於基礎契約買賣貨物 或其他履約行為。倘受益人提示之單據符合信用狀規定,開狀銀行、保兌銀行或 指定銀行即須付款;若提示之單據內容不符合信用狀規定時,銀行應予以拒付,
無庸考慮買賣標的內容等其他因素。
第三款 信用狀之經濟功能
信用狀為國際貿易通行之付款工具,對於進、出口商具有一定經濟效益,以 下分別論述之9:
一、對於出口商而言,信用狀之經濟功能包括
(一)信用狀具有信用保障之功能
國際貿易上,出口商對於進口商之信用情況未盡瞭解。為避免出口商已交運 貨物卻無法順利取得貨款之窘境,信用狀交易下,出口商僅須將貨物交運,並提 示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即可獲得開狀銀行之付款擔保,維護國際貿易之穩定 與安全。
(二)信用狀可賦予資金融通之便利
信用狀交易之下,銀行提供付款擔保,允諾受益人提示符合信用狀條件、
條款之單據時,即可取得貨款,無庸等到申請人收受貨物後才取得款項。換言之,
信用狀可避免出口商之資金被凍結,進而獲得資金融通之便利。另一方面,押匯 銀行亦因開狀銀行以其信用擔保信用情況不明之進口商,而願意受理押匯。
(三)信用狀可賦予外匯保障
有鑑於若干國家實施外匯管制,導致出口商無法知悉手中匯票何時能順利回 收;或進口商以進口國貨幣支付貨款,而等值之外匯須嗣外匯管制當局批准後方 能匯付予出口商,以上因素均造成國際貿易之不安定。若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 具,出口商可免除貨款因進口國外匯管制而被凍結之風險,蓋於外匯管制之進口
有鑑於若干國家實施外匯管制,導致出口商無法知悉手中匯票何時能順利回 收;或進口商以進口國貨幣支付貨款,而等值之外匯須嗣外匯管制當局批准後方 能匯付予出口商,以上因素均造成國際貿易之不安定。若以信用狀作為付款工 具,出口商可免除貨款因進口國外匯管制而被凍結之風險,蓋於外匯管制之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