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運送單據
第三節 常見之運送單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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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據,即符合信用狀規定324。
如本文前述,每份空運單據正本為一式三份,其中第三份正本為託運人聯,
託運人將憑此份正本向銀行辦理押匯手續。因此,第 23 條 a 項 iv 款規定,空運 單據須顯示者以簽發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第三份正本單據為限。
四、空運單據項下之轉運-第 23 條 b 項及 c 項之釋義
UCP 600 第 23 條 b 項將轉運定義為「自信用狀敘明之起運機場至目的地機 場之運送中,自一飛機卸下再重裝至另一飛機之行為」。倘貨物自一飛機卸下再 重裝至另一飛機之行為發生於信用狀規定航程以外者,非屬 UCP 600 所定義之轉 運行為,不受第 23 條 b 項及 c 項之規範。
第 23 條修正重點之一,在於改變轉運條款之規範架構。UCP 500 第 27 條c 項僅提及信用狀禁止轉運之情況,至於信用狀未禁止轉運時應如何處置空運單 據,並無任何著墨。為追求規範之完整性,UCP 600 第 23 條c項i款為轉運條款 之原則性規範,規定為「航運送單據得表明貨物將轉運或可能轉運,但以運送全 程由同一航空運送單據所涵蓋者為條件」,信用狀未禁止轉運者得適用該款規 定;第 23 條c項ii款則針對信用狀禁止轉運者,規定為「信用狀禁止轉運者,載 明將轉運或可能發生轉運之航空運送單據,可以接受」。由於航運業實務發生轉 運之情況甚為普遍,第 23 條c項ii款無疑符合現今航運實務潮流。信用狀當事人 為確保貨物不被轉運,應於信用狀載明禁止轉運,同時排除第 23 條c項ii款之適 用,僅於信用狀敘明禁止轉運者,並不生任何禁止效果325。
第三節 常見之運送單據條款
除了第 19 條至第 25 條規範不同運送單據之記載要件外,UCP 600 亦將運送 單據共通適用之條款及條件規定於第 26 條、第 27 條,包括甲板載運、據告稱之 記載、運費以外其他附加費用、以及清潔運送單據等。
324 ICC, COMMENTARY ON UCP 600, October 2007, p.111.
325 ICC Banking Commission Opinion R 464 , ICC BANKING COMMISSION COLLECTED OPINIONS 1995-2001, June 2002, p.346-347. ICC, COMMENTARY ON UCP 600, October 2007, p.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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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甲板上、自行裝貨點數、據託運人稱內裝、運費以外費用
UCP 600 第 26 條 3 項規定分別為三種不同共通適用條款,包括甲板載運、
據告稱之記載、運費以外附加費用等,分別探討如下:
一、甲板載運-第 26 條 a 項之釋義
貨物載運於甲板之上(deck cargo),容易遭受日曬、風吹、雨淋、浪打、
沖刷等,貨物毀損滅失之機率較高。倘遭遇船難時,為求共同危險中全體財產之 安全,運送人通常會先投棄甲板載運貨物。又,參照我國海商法第 116 條規定,
未依航運習慣裝載於甲板上之貨物經投棄者,不屬於共同海損之犧牲,但經撈救 者仍須分擔共同海損。基於上述原因,傳統之海上運送,原則上不接受甲板載運 方式326。
UCP 600 第 26 條a項規定:「運送單據不可表明貨物裝載或將裝載於甲板之 上(are or will be loaded on deck)。但,運送單據上敘明貨物可能裝載於甲 板上之條款(may be loaded on deck ),可以接受。」據此,受益人提示之運 送單據明確顯示為甲板載運者,形成瑕疵運送單據,不為銀行所接受押匯。至於 運送單據記載任意裝載條款(optional stowage clause),即運送人於單據敘明 貨物得裝載或可能裝載於甲板上之印定條款,並非表示貨物已實際裝載於甲板之 上,僅係保留甲板載運權利之文字,將為銀行所接受。
有別於 UCP 500 第 31 條 i 款規定「海上運送或涵括海運之多種運輸工具時」, UCP 600 未將第 26 條 a 項限縮適用於特定運輸方式,換言之,第 26 條 a 項甲板 載運條款適用於所有類型之運送單據,包括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等。
雖然甲板載運多發生於海運實務,但無可否認的是,內陸水運、卡車或火車運送 等也有發生貨物裝載於甲板上之可能性,UCP 600 將甲板載運條款重新定位並擴 張適用於一切運送單據,實屬較為完善之規範。
一般來說,運送單據顯示甲板載運者具有相當風險,亦不為審單銀行所接 受。然而,甲板載運貨物之運費遠低於艙內貨運,形成甲板載運之一大優勢。木 材、危險貨物、動物等貨品,依據貨物性質或航運習慣,亦多放置於甲板之上。
326 張新平,同註 232,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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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單據,賣方於申請信用狀時,應先洽請買方於信用狀載明“on deck shipment is allowed”或“cargo on deck is allowed”等類似用語327。二、據告稱之記載-第 26 條 b 項之釋義 contain或shipper’s load and count等保留用語,表示對貨物內容或重量之保 留態度328。
據告稱之記載,依照貨物運送方式為散裝貨運送或貨櫃運送而有不同之記載 用語。散裝貨運送時,運送人於裝載港無法對於穀類、礦砂等加以核對數量,僅 能依據託運人告知數量記載,故運送單據多記載「據告重」(said to weight,
S.T.W.)或「據告稱」(said to be ,S.T.B.);貨櫃運送時,運送人於託運人自 行裝貨點數之 CY 或 FCL 整櫃運送方式下,無法知悉實際裝運內容,只能依照託 運人告知之內容記載,故貨櫃運送之據告稱記載多為「據告裝有」
(said to contain ,S.T.C.)或「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shipper’s load and count)等329。反觀UCP 600 第 26 條b項,條文僅規定「託運人自行裝貨點數」
327 ICC, COMMENTARY ON UCP 600, October 2007, p.125.
。換言之,第 26 條b項並未排除其他據告稱用語之適用。本文主
328 張新平,同註 232,頁 147。
329 張新平,同註 232,頁 147。
330 ICC, COMMENTARY ON UCP 600, October 2007,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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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第 26 條b項係屬運送單據之共通適用事項,宜增列「據告稱」或「據告重」
等散裝貨運送之據告稱用語,俾使本規定更加周全。
三、運費以外之附加費用-第 26 條 c 項之釋義
UCP 600 第 26 條c項規定,運送單據得以圖章或其他方式加註運費以外之費 用。本項規定與UCP 500 第 33 條d項雷同,惟刪除運費以外附加費用之例示項目
「諸如裝貨、卸貨或類似作業之費用或所生之代墊款項」。此一修正是否意謂運 費以外之任何附加費用皆為UCP 600 所允許?例如,向進口商收取不合理或違背 商業交易之附加費用等331。本文以為,比較兩條文規定之下,UCP 500 原條款以 例示及概括規定方式來規範航運實務常見的裝貨、卸貨及貨櫃運送等費用,似乎 較容易為國際貿易及航運從事人員所瞭解適用。
運送人將原先未約定之附加費用記載於運送單據之上,無疑是增加進口商之 負擔,倘進口商不願意支付該等附加費用,在雙方約定貿易條件為CIF或CFR之情 況下,得於信用狀載明“berth term332 must indicate on B/L”以表示定期船 運送之運費已涵蓋裝、卸貨等費用;或於信用狀載明“F.I, F.I.O or F.I.O.S333 must not indicate on B/L”等用語334;或於信用狀明示排除第 26 條c項之適用,
以確保支付範圍僅限於運費335。
第二款 清潔運送單據-第 27 條之釋義
運送人簽發運送單據之前,若察覺貨物有瑕疵或託運人告知之貨物名稱、數 量或包裝種類、標誌、個數等明知或疑不相符合時,運送人為避免承擔貨物毀損 滅失之運送責任,得於單據記載瑕疵條款或註記,但顯示有該等註記之運送單據 將成為不潔之運送單據。信用狀交易過程中,押匯銀行僅接受單據表面未顯示貨 物或包裝瑕疵之清潔運送單據。換言之,顯示有瑕疵註記之不潔運送單據將不為
331 James E. Byrne, 同註 16 , p.209.
332 berth term 為定期船條件,表示裝卸貨均由船方負責。
333 F.I.O 為傭船契約裝卸條件之一,意指 free in and out,即 free from taking in and out cargo,此 種條件下裝卸貨由貨方負責;F.I.O.S 亦為傭船契約裝卸條件之一,即 free in/out/stowed,此時貨 物之裝卸與堆積皆由貨方負責。
334 信用狀統一慣例(UCP 600)註釋,2008 年 12 月,頁 237。
335 Gary Collyer, 同註 38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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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所接受押匯。
有鑑於銀行實務對於清潔運送單據之認定產生眾多爭議,UCP 600 第 27 條 明文規定「銀行僅接受清潔運送單據」;同時將清潔運送單據定義為「清潔運送 單據係指未載有明示貨物或其包裝有瑕疵狀況之條款或註記之運送單據」;並說 明「即使信用狀要求“清潔且已裝載”(clean on board)之運送單據,“清潔”
字樣亦無須顯示於運送單據上」,以釐清實務作業之困擾。
UCP 600 第 27 條規定,有以下三項值得注意之處336
1、除非運送單據以條款或註記明示貨物或包裝外觀有瑕疵,否則任何運送單據 均為清潔運送單據,亦即「無註記即推定清潔」之原則。運送人應特別注意,以 免日後有賠償責任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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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瑕疵之記載必須明確,僅含糊指明貨物或包裝可能發生瑕疵,但未明白表示 者,不構成瑕疵之註記。如「包裝可能不堪海運航程(packaging may not be sufficient for the sea journey)」並非表示將來必定會發生瑕疵情況,仍屬 清潔單據;但敘明為「包裝不堪海運航程(packaging is not
3、倘單據已載明「清潔」字樣又予以刪除者,不會被視為有瑕疵註記或不清潔 單據。
sufficient for the sea journey)」則是不潔單據。
若受益人預見交運之貨物或包裝可能被運送人註記有瑕疵而無法順利押匯 時,得洽請申請人於信用狀規定排除或修改UCP 600 第 27 條之適用,俾使註記 瑕疵之不潔單據得以順利押匯;抑或由買方出具認賠書337,向運送人換取清潔運 送單據。
336 張新平,同註 229,頁 17。
337 認賠書,係指一方向他方承諾,承擔其因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之支
出,可適用為順利取得清潔運送單據之場合。由於不潔單據無法順利押匯,實務上便由託運人向 運送人出具認賠書,並於認賠書上向運送人擔保如因簽發清潔單據致生糾紛時,均由託運人負責 主動或授權運送人代為參與和解訴訟,並償還運送人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所受之損害及費用。張 新平,同註 232,頁 175-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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