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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研究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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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或契約之履行,當申請人發生違約情事時,受益人得憑擔保信用狀請求開狀 銀行負責補償。UCP 600 第 1 條明文規定,UCP 600 相關條文得適用於擔保信用 狀;鑑於擔保信用狀需要一部專門之國際規範,國際商會於 1998 年制定完成「國 際擔保函慣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簡稱 ISP98)。然本文礙於 篇幅,無法一併探討擔保信用狀相關議題,合先敘明。

(二)信用狀項下單據之電子提示並非本論文之研究範圍

為因應當今科技發展與電子商務技術之蓬勃發展與應用,國際貿易之營運亦 進入電子化時代。是以,國際商會針對信用狀下相關單據之電子提示,配合 UCP 600 之修訂,制定「信用狀統一慣例補篇:電子提示(1.1 版本)」(簡稱 eUCP)。

eUCP 之制定,彌補 UCP 600 有關單據電子提示之規範不足,須與 UCP 600 配合 一併使用。為集中研究焦點,本文以傳統的紙本提示之下所生爭議為限,故 eUCP 相關規定不在研究範疇之內。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論文架構分為六章。第一章「緒論」,主要論述 UCP 600 條款之重要性及 研究必要性,內容包含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研究限制,及研究架構 等,俾使讀者初步瞭解本論文題目之梗概。

第二章以「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為主題,第一節先就信用狀之意義、

特性、經濟功能及信用狀交易模式等基本概念予以論述;第二節研究焦點集中於 信用狀統一慣例,分別闡述信用狀統一慣例修訂沿革、條文定位及適用,概述 UCP 600 之修訂要點,期使讀者對信用狀交易及信用狀統一慣例有初步認識。

第三章說明 UCP 600 之「定義及解釋條款」。按 UCP 600 規範重大變革之一,

即為規範架構改變,新增 UCP 600 第 2 條定義與第 3 條解釋條款,統一闡釋信用 狀、UCP 600 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常見之條款用語。就立法觀點而言,一部簡潔 而明確的法典有助於當事人理解與適用,亦能減少模糊或含混措辭所衍生之紛 爭。本章分為兩節,自文字意義、法律性質、當事人法律關係等方面,分別研析 UCP 600 第 2 條定義及第 3 條解釋規定,俾使當事人與相關銀行得以正確理解該 等信用狀交易重要條款用語。

第四章探討的是「信用狀項下之單據審查」,以銀行審查單據程序、符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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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之判斷、瑕疵單據之拒付與處置等議題,作為研究重點。首先,本章第一節針 對UCP 600 第 14 條規定之審單原則、審單期間、審單範圍、符合性標準等議題 予以評議,並分析相關條款之利弊得失及影響效果。第二節則探討「符合提示」

與「瑕疵單據」之意義、後續單據處置方法、提示效果、及銀行拒付通知等爭議。

第三節統整UCP 600、ISBP(2007)及國際商會決議3規定之正本單據判斷標準,最 後於第四節剖析UCP 600 規定之主要單據條款,包括商業發票及保險單據等各論 性規定。

第五章以主要單據之「運送單據」為研究主題,運送單據作為運送人收受貨 物之收據、運送契約之證明以及貨物所有權之表彰等物權證據,在信用狀交易中 具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本章第一節,首先探討國際貿易最常使用之海運提單,包 括 UCP 600 之提單、多式運送單據、不可轉讓海運單、及傭船提單等運送條款;

第二節則以航空運送單據為中心,論述其他類型運送單據之要件及爭議;最後,

第三節針對甲板載運、據告稱條款、附加費用條款、清潔單據等常見運送單據條 款,併予整合分析。

第六章主題為「結論與建議」。於第一節中,彙整第二章至第五章之研究成 果,提出整合性之結論。第二節,針對 UCP 600 條款未來之修改方向及發展趨勢,

嘗試提出建議。

3 「UCP 500 第二十條(b)項條文中”正本”單據之判定」,國際商會編號 470/871 rev 出版物。本文 引用之中譯版本,以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出版之「國際標準銀行實務-跟單信用狀項下單據之 審查」2007 年版附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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