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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期前管理

5.2.3 信用評核之內容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的 技 術 來 建 立 , 主 要 有 「 傳 統 知 識 庫 系 統 」、「 範 例 學 習 法 」 及 「 類 神 經 網 路 」 等 方 法 。 傳 統 知 識 庫 系 統 是 知 識 工 程 師 將 專 業 授 信 人 員 的 知 識 經 驗 具 體 化 , 建 立 一 判 斷 法 則 知 識 庫 , 然 後 利 用 推 理 機 (Inference Engine) 來 進 行 法 則 推 導 所 完 成 之 專 家 電 腦 系 統 。 範 例 學 習 法 及 類 神 經 網 路 則 係 分 析 歷 史 個 案 資 料 , 進 行 歸 納 推 導 產 生 判 斷 法 則,據 以 成 立 之 專 家 電 腦 系 統( 呂 紹 榮,

1991)。專 家 系 統 較 具 客 觀 性,惟 實 務 上 執 行 難 度 較 高。在 台 灣 雖 有 不 少 學 者 及 資 訊 人 員 研 發 此 類 風 險 評 核 系 統 , 但 尚 未 見 任 何 銀 行 採 用 本 土 化 的 專 家 系 統 , 多 是 取 自 日 本 的 泊 來 品 , 再 加 以 調 整 改 善 而 成 。

土 地 銀 行 推 出 的 「 春 嬌 志 明 現 金 卡 」 就 是 一 個 十 分 本 土 化 名 字 , 該 行 的 信 用 評 核 系 統 , 亦 是 參 考 金 融 同 業 而 自 行 訂 定 的 , 自 2002 年 10 月 進 入 現 金 卡 市 場 後 , 以 「 價 格 差 異 化 」 競 爭 策 略 行 銷 而 成 績 斐 然 , 其 以 本 行 客 戶 年 息 9.99%,他 行 客 戶 年 息 12.99%

計 收。事 實 上,只 要 現 場 開 戶 就 是「 本 行 客 戶 」,故 絕 大 多 數 係 以 9.99%計 息 。

土 地 銀 行 董 事 長 魏 啟 林 指 稱,該 行 於 2003 年 底 現 金 卡 業 務 的 融 資 餘 額 已 超 過 70 億 元 , 發 卡 量 亦 逾 20 萬 張 , 未 來 將 以 維 持 在 100 億 元 的 水 位 為 目 標 。 土 地 銀 行 現 金 卡 融 資 餘 額 之 市 占 率 , 已 可 排 到 前 六 名 , 是 公 營 行 庫 的 第 一 名 。 而 其 現 金 卡 逾 期 180 天 以 上 金 額 , 尚 能 抑 制 在 1%以 下 , 實 屬 難 能 可 貴 。

考 量 申 請 人 所 得 來 源 與 水 準 , 避 免 因 個 人 信 用 過 度 擴 張 而 影 響 銀 行 債 權 之 回 收 。 其 應 具 備 下 列 之 一 的 證 明 文 件 或 資 料 。

( 一 ) 申 請 人 最 近 一 年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或 綜 合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書 影 本 。

( 二 ) 申 請 人 其 他 收 入 證 明 文 件 , 例 如 薪 資 轉 帳 存 款 資 料 、 各 類 扣 繳 憑 單 或 其 他 足 以 認 定 申 請 人 之 收 入 證 明 ( 如 退 休 金 、 租 金 等 收 人 )。

( 三 ) 申 請 人 或 其 配 偶 擁 有 不 動 產 、 定 期 存 款 等 證 明 文 件 , 視 同 財 力 證 明 。

( 四 ) 軍 、 公 務 機 關 、 學 校 正 式 編 制 人 員 , 得 以 其 識 別 證 或 其 他 證 件 視 同 財 力 證 明 。

( 五 ) 律 師、 醫 師( 含 中 、 西 醫 及 牙 醫 師 )、 建 築 師 、 會 計 師 等 , 得 以 名 片 、 識 別 證 或 其 他 證 件 視 同 財 力 證 明 。

( 六 ) 股 票 上 市、上 櫃 公 司( 已 列 為 全 額 交 割 者 除 外 )或 TOP1000 大 企 業 之 正 式 員 工 , 得 以 名 片 、 識 別 證 、 勞 保 卡 等 文 件 視 同 財 力 證 明 。

( 七 ) 其 他 未 能 提 供 財 力 證 明 ( 例 如 獨 資 或 合 夥 事 業 之 業 主 、 經 營 攤 販、計 程 車 業 者 等 ),經 營 業 單 位 評 估 具 還 款 能 力 者 。 三 、 狀 況 確 認

( 一 ) 公 司 確 認 :

1. 查 號 台 登 錄 確 認

撥 打 104 或 105 查 號 台 查 詢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任 職 公 司 是 否 有 登 記,並 核 對 電 話 號 碼 是 否 相 符。若「 無 」 或 「 不 符 」 時 , 應 實 地 勘 查 確 認 。

2. 網 路 查 詢

上 網 查 詢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任 職 公 司 是 否 有 登 記 , 並 核 對 地 址 是 否 相 符 。 若 「 無 」 或 「 不 符 」 時 , 應 實 地 勘 查 確 認 。

3. 電 話 確 認

撥 打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任 職 公 司 之 電 話,藉 以 確 認 該 電 話 是 否 屬 實 , 並 向 接 電 人 詢 問 申 請 人 是 否 在 該 公 司 任 職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 二 ) 住 宅 確 認

撥 打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之 住 宅 電 話 , 藉 以 確 認 該 電 話 是 否 屬 實 , 並 向 接 電 人 詢 問 申 請 人 住 宅 及 任 職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 三 ) 戶 籍 確 認

撥 打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之 戶 籍 電 話 , 藉 以 確 認 該 電 話 是 否 屬 實 , 並 向 接 電 人 詢 問 申 請 人 住 宅 及 任 職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 四 ) 配 偶 確 認

撥 打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之 配 偶 電 話 , 藉 以 確 認 該 電 話 是 否 屬 實 , 並 向 配 偶 詢 問 申 請 人 住 宅 及 任 職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 五 ) 聯 絡 人 確 認

撥 打 客 戶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之 聯 絡 人 電 話 , 藉 以 確 認 該 電 話 是 否 屬 實 , 並 向 聯 絡 人 詢 問 申 請 人 居 住 區 域 及 任 職 公 司 相 關 資 料 等 , 以 確 認 申 請 書 上 所 填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

( 六 ) 實 地 勘 查 確 認

對 於 確 認 事 項 如 有 二 項 ( 含 ) 以 上 無 法 確 認 時 , 需 另 採 實 地 勘 查 方 式 予 以 確 認 , 否 則 不 得 辦 理 。

四 、 徵 信 評 估

( 一 ) 向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詢 申 請 人 往 來 紀 錄 之 狀 況 。

( 二 ) 申 請 人 任 職 公 司 登 記 之 情 況 。

( 三 ) 申 請 人 在 本 行 或 其 他 行 庫 授 信 往 來 情 形 。

( 四 ) 其 他 行 庫 於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對 申 請 人 查 詢 次 數 。

( 五 ) 申 請 人 持 有 信 用 卡 及 現 金 卡 張 數 。

( 六 ) 申 請 人 於 票 據 及 信 用 卡 使 用 情 形 。 五 、 貸 放 金 額 之 限 制

( 一 ) 最 高 限 額 及 級 距 :

發 卡 銀 行 對 於 現 金 卡 融 資 額 度 , 原 則 上 均 有 上 限 的 規 定 , 而 每 家 銀 行最 高 限 額 之 規 定 各 異,自 二、三 十 萬 至 一 、 二 百 萬 不 等 , 但 以 30~50 萬 元最 多 , 較 為 符 合 「 小 額 貸 款 」 之 精 神 。

發 卡 銀 行 核 定 現 金 卡 融 資 額 度 時 , 多 會 考 量 以 下 列 之 條 件 , 分 成 不 同 的 級 距 :

1. 年 收 入 : 收 入 愈 多 所 獲 得 評 分 愈 多 , 核 貸 的 額 度 愈 大 。 2. 授 信 餘 額 : 其 他 授 信 動 用 餘 額 愈 高 所 獲 得 評 分 愈 低 , 核

貸 額 度 愈 小 。

3. 存 款 實 績 : 存 款 往 來 實 績 愈 高 所 獲 得 評 分 愈 多 , 核 貸 的 額 度 愈 大 。

( 二 ) 金 額 限 制 :

1. 依 據 財 政 部 之 規 定 , 學 生 及 20 歲 至 25 歲 間 無 固 定 收 入 者 , 不 得 持 有 二 張 以 上 現 金 卡 , 且 每 卡 借 款 額 度 不 超 過 二 萬 元 。

2. 一 般 銀 行 對 於 從 事 某 些 行 業 者 之 核 貸 額 度 有 所 限 制 , 例 如 :

(1) 計 程 車 業 者、流 動 攤 販、義 務 役 軍 人 及 大 專 院 校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含 退 伍 半 年 內 ),初 貸 之 金 額 約 在 3~5

(2) 演 藝 人 員 、 小 企 業 主 者 , 初 貸 金 額 約 在 5~10 萬 元 之 間 。

3. 一 般 銀 行 對 於 某 些 情 況 之 申 請 人 之 核 貸 額 度 有 所 限 制 , 例 如 :

(1) 目 前 未 持 有 信 用 卡 之 申 請 人 , 初 貸 之 金 額 約 在 3~5 萬 元 左 右 。

(2) 無 存 款 往 來 或 往 來 未 滿 一 個 月 之 申 請 人,初 貸 之 金 額 約 在 5~10 萬 元 之 間 。

4. 一 般 銀 行 對 於 授 信 審 核 應 行 注 意 之 對 象( 見 後 述 ),酌 減 其 核 貸 額 度 , 初 貸 金 額 應 不 超 過 10 萬 元 。

六 、 應 予 注 意 之 貸 放 對 象

申 請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或 徵 授 信 人 員 有 合 理 之 懷 疑 時 , 應 酌 減 其 借 款 額 度 , 凡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三 項 ( 不 含 ) 以 上 時 , 則 列 為 禁 止 貸 放 之 對 象 , 予 以 婉 拒 。

( 一 ) 無 一 定 雇 主 或 非 專 職 人 員( 含 工 讀 生、臨 時 工、契 約 工 )。

( 二 )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或 所 經 營 之 公 司 設 立 未 滿 二 年 者 。

( 三 ) 任 職 於 獨 資 企 業 、 個 人 店 舖 或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查 無 公 司 登 記 者 。

( 四 ) 工 作 屬 無 底 薪 純 佣 金 或 薪 資 結 構 屬 低 底 薪 高 獎 金 者 。

( 五 ) 年 齡 與 薪 資 差 距 過 大 者 。

( 六 ) 四 十 歲 以 上 之 單 身 且 無 不 動 產 者 。

( 七 ) 以 公 司 或 工 廠 為 家 者 ( 住 公 司 宿 舍 除 外 )。

( 八 ) 向 所 屬 公 司 借 款 或 預 支 薪 資 者 。

( 九 ) 將 屆 退 休 年 齡 或 已 符 合 退 休 資 格 者 ( 公 務 人 員 除 外 )。

( 十 ) 未 持 有 信 用 卡 或 持 卡 未 滿 一 年 者 , 或 信 用 卡 有 強 制 停 卡 紀 錄 但 目 前 已 繳 清 者 。

( 十 一 ) 授 信 往 來 於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有 逾 期 、 催 收 或 呆 帳 紀 錄 但 目 前 已 繳 清 者 。

( 十 二 ) 曾 有 拒 絕 往 來 紀 錄 現 已 解 除 者 ; 有 退 票 紀 錄 但 有 正 當 理 由 或 已 清 償 註 記 者 。

( 十 四 ) 最 近 三 個 月 內 在 聯 合 徵 信 中 心 , 有 四 家 ( 含 ) 以 上 之 金 融 機 構 查 詢 均 未 核 貸 者 。

( 十 五 ) 一 年 內 在 本 行 有 遭 受 拒 絕 貸 款 紀 錄 者 。

七 、 應 予 拒 絕 之 貸 放 對 象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列 為 禁 止 貸 放 之 對 象 予 以 婉 拒 。

( 一 ) 接 受 低 收 入 補 助 者 。

( 二 ) 有 拒 絕 往 來 紀 錄 者 ; 有 退 票 紀 錄 未 清 償 註 記 或 無 正 當 理 由 者 。

( 三 ) 信 用 卡 遭 強 制 停 卡 , 款 項 尚 未 繳 清 者 。

( 四 ) 於 金 融 機 構 有 授 信 往 來 不 良 紀 錄 尚 未 繳 清 者 。

( 五 ) 遭 法 院 起 訴 或 資 產 遭 假 扣 押 、 假 處 分 等 信 用 貶 落 者 。

( 六 ) 國 際 航 線 船 員 、 代 客 泊 車 人 員 、 靈 骨 塔 、 生 前 契 約 公 司 、 模 特 兒 經 紀 公 司 、 檳 榔 攤 等 業 者 。

( 七 ) 地 下 錢 莊 、 汽 車 借 款 公 司 、 當 舖 ( 有 執 照 者 除 外 ) 等 類 似 業 者 。

( 八 ) 酒 家 、 舞 廳 、 電 玩 、KTV、 CLUB、 三 溫 暖 、 理 容 業 、 賓 館 等 八 大 色 情 行 業 , 惟 非 色 情 之 正 派 經 營 知 名 連 鎖 企 業 除 外 。

( 九 ) 待 業 中 、 無 工 作 者 , 惟 大 專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外 。

( 十 ) 申 請 人 年 齡 在 三 十 五 歲 以 上 , 符 合 下 列 全 部 狀 況 者 : 1. 無 信 用 卡 。

2. 無 金 融 機 構 授 信 。 3. 無 支 票 存 款 。 4. 無 薪 資 轉 帳 。 5. 無 不 動 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