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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金 卡 的 期 後 管 理 係 指 持 卡 人 已 「 逾 期 確 認 」 後 , 加 以 催 收 與 處 分 的 管 理 ,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種 模 式 :

一 、 自 行 催 理

現 金 卡 業 務 量 較 大 之 銀 行 , 例 如 萬 泰 、 中 華 等 銀 行 均 設 有 客 戶 關 係 管 理(CRM)的 部 門,專 門 處 理「 客 戶 服 務 」、「 中 途 授 信 」 及 「 逾 期 催 收 」 等 工 作 , 就 逾 期 催 收 方 面 , 其 處 理 方 式 及 流 程 略 為 :

核 時 機 核 內 容 核 作 業 核 目 的

A. 第 一 個 月 (貸 放 日 起 30 天 )

1. 公 司 確 認 2. 住 宅 確 認 3. 逾 期 確 認

1. 行 蹤 不 明 或 無 法 確 認 在 宅 、 在 職 時 , 授 信 額 度 調 為 零 。

2. 判 斷 為 詐 欺 或 非 本 人 使 用 時 , 授 信 額 度 調 為 零 。 3. 由 交 易 往 來 判 斷 為 逾 期

時 , 授 信 額 度 調 為 零 。

1.剔 除 不 良 客 戶 。 2.此 時 不 調 整 目 前

授 信 額 度 。

B. 第 三 個 月 (貸 放 日 起 90 天 )

1. 公 司 確 認 2. 住 宅 確 認 3. 逾 期 確 認 4. 信 用 查 詢

1.同 上 A1。

2.同 上 A2。

3.同 上 A3。

4.查 詢 個 人 綜 合 資 訊,視 情 況 再 深 入 查 詢 其 他 項 目 。

1. 瞭 解 個 人 近 期 信 用 資 訊 變 化 情 形 。

2.剔 除 不 良 客 戶 。 3. 調 整 目 前 授 信

額 度 。 C. 第 六 或 九 個 月

(貸 放 日 起 算 180 或 270 天 )

同 上

(B1.B2.B3.B4) 同 上(B1.B2.B3.B4) 同 上(B1.B2.B3)

調

D. 契 約 到 期 前

20~60 天 )

同 上

(B1.B2.B3.B4) 同 上(B1.B2.B3.B4)

1. 確 認 可 否 自 動 續 約 。

2. 有 異 常 情 況 則 終 止 契 約 。

A.逾 期 戶

( 超 過 7 天 )

1. 逾 期 確 認 2. 公 司 確 認 3. 住 宅 確 認 4. 信 用 查 詢

1. 還 款 異 常 達 2 次 以 上,可 視 狀 況 調 降 額 度 。 2. 調 降 額 度 無 下 限,最 低 可

降 至 零 。

及 時 控 制 不 良 客 戶 產 生 風 險 , 或 將 風 險 降 至 最 低

調 B. 正 常 戶

同 上 (A1.A2.A3.A4)

比 照 定 時 授 信 第 三 及 第 九 個 月 , 調 高 額 度(一 個 級 距 )。

服 務 優 良 客 戶 。

( 一 ) 電 催

發 卡 銀 行 大 多 會 在 還 款 屆 期 前 後 , 以 電 話 語 音 留 言 或 簡 訊 提 醒 持 卡 人 要 記 得 繳 款 。 持 卡 人 滯 欠 一 次 時 , 通 常 銀 行 僅 會 以 電 話 ( 含 語 音 留 言 、 手 機 簡 訊 等 ) 催 繳 , 而 且 口 氣 和 藹 有 禮 , 以 提 醒 客 戶 為 目 的 。

( 二 ) 洽 催

向 持 卡 人 催 繳 未 獲 履 行 時 , 除 繼 續 電 催 外 , 至 欠 繳 二 次 以 上 時 , 銀 行 會 派 員 至 持 卡 人 住 處 拜 訪 並 瞭 解 現 況 , 並 作 成 記 錄 為 以 後 處 理 的 參 考 。

( 三 ) 函 催

經 過 上 述 方 式 向 持 卡 人 催 繳 仍 未 獲 履 行 時 , 除 繼 續 電 催 外 , 至 欠 繳 三 次 以 上 時 , 銀 行 將 對 持 卡 人 發 出 催 告 函 , 通 知 催 繳 並 告 知 即 將 訴 諸 法 院 。

( 四 ) 複 查 財 產 及 保 全 程 序

經 函 催 仍 逾 限 未 履 行 者 , 或 催 收 過 程 中 發 現 客 戶 已 無 還 款 能 力 或 無 還 款 意 願 者 , 銀 行 將 先 複 查 持 卡 人 的 財 產 , 若 有 確 保 債 權 之 必 要 時 , 即 採 取 假 扣 押 等 保 全 措 施 , 並 於 掌 握 持 卡 人 行 蹤 時 , 適 時 向 法 院 聲 請 核 發 支 付 命 令 、 聲 請 調 解 或 起 訴 。

( 五 ) 轉 銷 呆 帳

過 訴 訟 程 序 無 實 益 或 無 法 收 回 債 權 之 全 部 或 一 部 時 , 銀 行 會 以 轉 銷 呆 帳 方 式 處 理 有 關 債 權 之 帳 務 , 然 並 非 全 案 終 結 , 銀 行 仍 會 對 呆 帳 做 必 要 之 維 護 與 管 理 , 尤 其 注 意 銀 行 的 債 權 避 免 罹 於 時 效 而 消 滅 。

對 持 卡 人 而 言 , 在 未 清 償 前 永 遠 背 負 不 良 紀 錄 在 身 , 因 小 額 貸 款 而 付 出 如 此 的 代 價 , 實 得 不 償 失 。

二 、 委 外 處 理

現 金 卡 業 務 之 特 色 為 金 額 小 、 高 風 險 、 高 利 潤 、 免 擔 保 品 及 保 證 人 , 其 催 收 作 業 著 重 催 討 時 效 之 掌 握 及 催 討 技 巧 外 , 需 與 客 戶 隨 時 保 持 密 集 聯 繫 催 理 , 催 收 作 業 相 當 耗 費 時 間 與 人 力 。 不 以 消 費 金 融 為 專 業 或 重 心 之 銀 行 , 其 分 行 人 力 有 限 , 且 催 收 作 業 偏 重 訴 訟 程 序 的 進 行 , 恐 無 法 實 際 有 效 催 理 。 乃 有 銀 行 以 委 託 第 三 者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進 行 催 收 , 委 託 期 間 屆 滿 催 討 無 效 者 , 即 轉 銷 呆 帳 認 列 損 失 。

銀 行 委 外 催 收 業 務 , 其 優 缺 點 如 下 :

( 一 ) 委 外 處 理 之 優 點 1. 有 效 控 管 催 收 成 本

委 外 處 理 無 需 因 現 金 卡 業 務 增 加 人 力 、 退 休 金 、 電 腦 軟 硬 體 及 辦 公 設 備 , 除 可 降 低 銀 行 作 業 成 本 , 並 可 有 效 控 管 催 收 成 本 。

2. 提 高 催 討 成 效

一 般 前 期 委 外 處 理 案 件 , 可 提 昇 催 收 效 率 多 , 有 效 降 低 現 金 卡 逾 期 比 率 。 對 已 轉 銷 呆 帳 及 已 訴 訟 終 結 案

件 , 可 提 昇 呆 帳 回 收 率 增 加 銀 行 業 外 收 入 。 3. 改 善 授 信 品 質

充 足 的 電 催 與 外 訪 洽 催 人 力,以 及 全 年 無 休 的 催 理 作 業 , 有 效 改 善 授 信 資 產 品 質 。

( 二 ) 委 外 處 理 之 缺 點

1. 需 負 擔 委 外 處 理 之 服 務 費 用 。

2. 需 加 強 對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之 管 理 , 以 控 制 催 收 品 質 。 3. 需 嚴 密 控 管 銀 行 的 相 關 資 料 多 , 以 免 資 料 外 洩 。

綜 上 觀 之 , 委 外 處 理 的 優 點 實 遠 大 於 缺 點 , 只 要 加 強 委 外 處 理 的 管 理 機 制 , 其 收 益 性 遠 超 越 其 所 負 擔 的 費 用 。 有 些 銀 行 對 小 額 消 費 性 貸 款 債 權 之 催 收,逾 一 定 期 間( 一 般 為 60 天 )即 委 託 某 些 合 法 、 正 派 經 營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來 催 理 , 據 悉 其 績 效 及 服 務 品 質 均 不 惡 , 致 使 愈 來 愈 多 金 融 同 業 採 此 模 式 處 理 消 費 金 融 逾 期 放 款 的 問 題 。

俗 稱 「 討 債 公 司 」 的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與 金 融 機 構 的 合 作 , 創 造 出 雙 贏 的 局 面,其 收 費 標 準 係 以 逾 期 繳 款 日 起 算 的「 帳 齡 」長 短 , 據 以 計 算 費 率 之 高 低 , 例 舉 如 下 :

表 5.4 某 家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對 T 銀 行 的 報 價 ( 2003 年 )

所 謂 「 一 手 件 」 為 前 未 曾 委 外 催 討 之 案 件 , 而 「 二 手 件 」 為 前 已 委 外 處 理 未 果 , 再 次 委 託 另 一 資 產 管 理 公 司 催 理 之 案 件 。

三 、 轉 嫁 不 良 債 權

前 已 述 及 , 有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與 日 商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技 術 合 作 , 在 台 灣 合 資 組 成 顧 問 公 司 合 作 推 展 現 金 卡 , 台 灣 的 發 卡 銀 行 負 責 行 銷 及 貸 放 資 金 , 日 商 顧 問 公 司 負 責 現 金 卡 額 度 的 審 核 , 日 後 客 戶 發 生 逾 期 時 , 由 日 商 顧 問 公 司 負 責 買 回 不 良 債 權 本 金 ( 不 含 手 續 費 及 利 息 ), 而 台 灣 的 發 卡 銀 行 需 支 付 約 利 息 收 入 50%為 顧 問 費 , 二 者 可 謂 相 輔 相 成 、 利 益 均 霑 。 在 台 灣 此 種 經 營 模 式 最 著 名 者 , 即 為 大 眾 銀 行 的 「Much 現 金 卡 」, 其 與 日 本 Promise 公 司 合 資 成 立「 普 羅 米 斯 顧 問 公 司 」,日 後 再 有 台 灣 的 金 融 同 業 有 意 與 日 商 合 作 , 則 普 羅 米 斯 顧 問 公 司 即 為 其 簽 約 合 作 的 對 象 。

帳 齡 ( 以 逾 期 繳 款 日 起 算 ) 一 手 件 佣 金 費 率 ( 營 業 稅 外 加 )

90 天 以 下 12%

逾 期 90~180 天 20%

逾 期 180 天 以 上 21%

呆 帳 案 件 25%

案 件 類 型 二 手 件 佣 金 費 率 ( 營 業 稅 外 加 )

二 手 件 24%

銀 行 採 取 與 日 商 合 作 方 式 經 營 之 優 缺 點 如 下 :

( 一 ) 與 日 商 合 作 之 優 點

1. 減 少 投 資 金 額 與 人 力

免 除 巨 資 向 日 本 購 買 Know How 及 風 險 管 理 軟 硬 體 設 備 , 亦 減 少 審 核 額 度 之 徵 授 信 人 員 及 逾 期 催 收 人 員 。

2. 轉 嫁 授 信 風 險

當 持 卡 人 滯 納 超 過 二 個 月( 或 三 個 月 )則 由 日 商 顧

問 公 司 買 回 債 權,發 卡 銀 行 可 轉 嫁 現 金 卡 的 授 信 風 險 。 3. 提 升 業 務 績 效

免 除 發 卡 銀 行 於 推 展 業 務 時 風 險 偏 高 之 疑 慮,可 提 升 營 業 部 門 承 作 現 金 卡 業 務 之 意 願 。

4. 學 習 業 務 技 術

雖 然 無 法 將 日 本 消 費 金 融 公 司 的 授 信 Know how 全 盤 學 會,但 在 合 作 啟 始 之 時,日 商 將 提 供 行 銷 技 巧、授 信 審 核、客 戶 管 理 及 貸 款 契 約 內 容 等 之 輔 導,從 而 本 國 銀 行 自 可 由 合 作 過 程 中 學 得 此 等 之 技 術 。

( 二 ) 與 日 商 合 作 之 缺 點 1. 需 支 付 高 額 顧 問 費

本 國 銀 行 需 每 月 依 持 卡 人 借 款 動 用 平 均 餘 額,支 付 日 商 顧 問 公 司 約 定 比 例 之 顧 問 費,大 約 為 利 息 收 入 之 五 十% , 幾 乎 是 收 益 的 二 分 之 一 , 不 可 謂 不 高 。

2. 影 響 快 速 核 卡 時 間

作 之 的 發 卡 銀 行,需 將 客 戶 申 請 書 確 認 基 本 資 料 後 傳 真 至 該 顧 問 公 司,經 評 審 核 貸 與 否 及 額 度 後 再 回 覆 本 國 銀 行,其 評 核 時 間 雖 稱 僅 需 十 分 鐘 左 右,但 與 自 行 評 審 、 立 即 核 卡 之 時 效 必 有 差 距 , 與 一 般 銀 行 標 榜 的 30 分 鐘 核 卡 完 畢 , 恐 有 其 難 度 。

3. 日 商 償 債 能 力 之 風 險

合 作 契 約 之 重 點 在 於,滯 納 超 過 二( 或 三 )個 月 之 不 良 債 權 由 日 商 顧 問 公 司 買 回,即 逾 期 放 款 由 該 公 司 承 受。然 而 日 本 的 這 一 套 風 險 評 審 專 家 系 統 若 在 台 灣 效 果 不 張,因 而 發 生 鉅 額 不 良 債 權,則 該 公 司 是 否 有 足 額 的 償 債 能 力,雖 然 一 般 均 由 其 日 本 母 公 司 出 具「 銀 行 保 證 函 」作 為 合 作 案 的 擔 保 品,但 其 母 公 司 亦 受 其 國 內 外 各 種 變 數 的 影 響,其 財 務 結 構 是 否 能 長 期 維 持 良 好,均 係 本 國 銀 行 應 行 評 估 之 重 點 。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除 以 消 費 金 融 為 營 業 重 心 者 外 , 若 僅 欲 提 高 本 身 消 費 金 融 之 授 信 比 率 , 並 急 於 提 高 市 場 占 有 率 , 而 又 恐 造 成 鉅 額 逾 期 放 款 損 害 銀 行 體 質 , 則 此 種 與 日 商 合 作 經 營 的 模 式 , 實 為 可 行 方 法 之 一 , 故 吸 引 不 少 台 灣 金 融 業 者 朝 此 一 方 向 進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