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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賴保護原則在重婚問題上之定位

第五章 重婚問題之再建構

第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在重婚問題上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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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重婚問題之再建構

第一節 信賴保護原則在重婚問題上之 定位

第一項 「信賴保護原則」不足以推論重婚有效

外國立法例上之「誤想婚配偶原則」,所強調的是對於善意信賴婚姻有效之 人的保護,且善意者之被保護不應取決於重婚者,即使該無效婚姻之當事人中僅 其一人為善意,其仍有相關財產上的權利,但此善意信賴婚姻的有效,似乎不足 以推論出該無效之婚姻可成為有效之原因。在理論上,美國法上的無效與撤銷之 婚姻,經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後,溯及至婚姻成立時無效,此乃溯及效力原則

(retroactive doctrine)。但對於受法院宣告無效或撤銷以前所發生之各種事項,例 如子女之出生、婚姻期間所為之財產贈與……等,如貫徹固有之溯及既往原則,

顯然造成非常不公平之現象,故有各種理論提出加以解決,而「誤想婚配偶理論」

即是其中之一132

然而我國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從信賴保護原則推論出「特殊 重婚」,並進一步認為屬「合法重婚」,實屬不妥,究其原因應為重婚由舊法之「得 撤銷」到現行法之「無效」,而依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理由書:「此項重婚無效之 規定,未兼顧信賴確定判決所導致之重婚及其他類似原因所導致之重婚,又未就 相關事項,如後婚姻所生之婚生子女身分等,為合理之規定(民法在修正前,重

132 林菊枝,美國婚姻法之研究,親屬法專題研究(二),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頁 28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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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係得撤銷,而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故無婚生子女之問題。現行民法第九百 九十九條之一及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則僅解決子女之監護問題,尚有不足), 與憲法保障婚姻家庭基本權之規定意旨,未盡相符。」進一步言之,若認為現行 我國關於婚姻無效的相關規定對於善意之重婚相對人保護不足,亦僅能由後婚無 效之效果方面檢討如何削弱後婚無效之效力,使之相對化,例如將自始、絕對、

當然無效改為由法院宣告無效,或規定後婚視為離婚而準用關於離婚規定,使身 分和財產關係不發生溯及效力133

第二項 婚姻與家庭作為憲法上基本權利的保障

。由此觀之,信賴保護應強調善意後婚相對人關 於身分上及財產上之保護,而非著重如何讓該重婚成為有效。

基於憲法之核心領域—人格自主發展,則個人在選擇伴侶、組成家庭、選擇 生活形態的自由,乃是人格自主形成不可或缺之要素,也在基本人權的保護之下。

從而,不待明文規定,從憲法尊重個人自主的人格形成之規範意旨來看,就可肯 定:在家庭生活領域中,締結婚姻與組成家庭之自由是享有憲法基本權位階所保 障的134。而我國多號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二四二、三六五、五五四、五六九號,

所肯認之婚姻與家庭作為基本權利的保障,係以憲法第二二條概括的基本權利之 保障為依據135

就釋字第五五四號中所提及,「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 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然何謂「一夫 一妻的制度性保障」?前已論及,惟此種制度是否高不可破?學者就有認為,「制

133 王海南,論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重婚信賴保護-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月旦 法學雜誌,第九六期,民國九十二年年五月,頁 297。

134 蔡維音,論家庭之制度保障-評釋第五0二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六三期,民國八十九 年八月,頁 139。

135 吳信華,論憲法上婚姻與家庭的保障,第二屆家庭法律社會學研討會,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頁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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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 小結

「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已為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肯認其為憲法位 階層次。但若與其他基本權衝突時,仍應通過合憲性的檢驗。「信賴保護原則」

雖然可以作為保護善意的重婚相對人的依據,但並非使該重婚由無效成為有效,

從外國立法例看來,對於善意信賴婚姻有效之重婚相對人是賦予其在善意信賴婚 姻有效之期間能獲得有如正常婚姻之身分上或財產上的相關權利,惟此善意信賴 並不足以作為重婚有效的立論基礎。

本文其實贊同關鍵問題應為重婚修正為無效後,未有相關配套措施 144,且我 國關於身分行為之無效採自始、確定、當然無效,亦即在法院判決確定無效,會 溯及自婚姻成立時自始無效,此種絕對的無效未慮及其他可能之特殊情況,以致 有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的作出。故為降低絕對無效之殺傷力,誠如 曾華松大法官在釋字第五五二號之不同意見書指出:「一夫一妻家庭制度,固應 維持,惟此乃一原則而已,若有特殊情形,自屬例外。在例外情形之下,前婚姻 與後婚姻並存時,固得依法解消其一,然一律不得溯及既往,且應採判決宣告制。」

惟如上述,信賴保護原則並非用以解決前後婚何者應當維持之問題,而係因一夫 一妻之約束,僅就後婚無效之情形,對於後婚當事人於身分關係之外如何給予合 理保障與補償問題145

144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五二號之曾華松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亦有相同看法。

。當然亦有學者為後婚效力維持作解套,認為應從「事實先 行性」出發,蓋新的人倫秩序已經形成,為尊重此種既成事實婚姻之狀態,而以 保護後婚為優先。

145 王海南,,論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與重婚信賴保護-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二號解釋,月 旦法學雜誌第九六期,民國九十二年五月,頁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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