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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國立法例對重婚之處理

第三節 誤想婚配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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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誤想婚配偶原則

第一項「誤想婚配偶原則」之概念

誤想婚姻是由當事人中至少一人是善意所締結之婚姻結合,但事實上因為一 些法律上瑕疵或障礙,故誤想婚姻是無效的。誤想婚姻通常必須開始於儀式婚姻 舉行婚禮或慶祝結婚適當形式。然而在普通法婚姻120和誤想婚姻皆承認的法域上,

一個儀式婚姻並不是一個必要條件,只要當事人中至少一個是因善意而締結婚姻,

就可以作為主張作一個誤想配偶的權利之基礎。誤想婚姻,是該婚姻當事人(至 少有一方)自始不知有婚姻之障礙,善意相信婚姻之有效而經過法定之婚姻儀式 成立之婚姻121。嚴格言之,誤想婚姻在法律上係無效的,但誤想婚之配偶(Putative Spouse),在人壽保險契約上得以被保險人之寡婦身分,分享一部分之保險金,

對於在誤想婚姻關係期間夫妻共同取得之財產,也有權利要求分配,此乃「誤想 婚配偶原則」適用之結果122

120 美國各州依其制定法,對婚姻之成立規定有一定之形式要件,即當事人之為結婚,須取得結 婚許可,並舉行法定之結婚儀式(marriage-licensing and solemnization),即所謂之正式婚姻(formal marriage)。此外,另有所謂普通法婚姻(common law marriage),即屬事實婚姻。參見郭振恭,

論事實上夫妻之保護,輔仁法學第四期,民國八十四年一月,頁 236-237。

。以下基本上以美國法之誤想婚姻原則為主軸,亦會 論及學者所提及法國法的處理情形。

121 52 Am. Jur. 2d Marriage § 90(westlaw).

122 林菊枝,美國婚姻法之研究,親屬法專題研究(二),五南圖書出版公司,民國八十六年六月,

頁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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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誤想婚配偶原則」在美國適用之情形

第一目 概述

在美國法上,並非全部法域皆承認「誤想婚配偶原則」(Putative Spouse Doctrine)。根據美國統一結婚離婚法,任何人與其所不合法結婚的之人同居,基 於善意信賴和這個人結婚,則是誤想的配偶,直到認識一個事實,即他並未合法 結婚,而終止他的配偶身份,並阻止了進一步的權利獲得。不論這個婚姻是否被 禁止,或宣布無效,誤想婚配偶仍獲得對照於法律上的配偶的權利,包括生活費 的權利。如果有合法配偶或其他誤想的配偶,則該誤想配偶所獲得的權利是不能 取代合法配偶的權利,或是其他誤想配偶所獲得的權利,但法院應分派財產、生 活費及支持各權利人之間的適當的情況和利益的正義123

所以在美國法上雖有承認「誤想婚姻配偶原則」(Putative Spouse Doctrine), 但該誤想婚姻必須是當事人之雙方或一方自始不知有婚姻之障礙,善意相信婚姻 有效而經法定婚姻儀式成立之婚姻,其在法律上並無效力,只是誤想配偶將有許 多關於實際配偶的權利。在這方面,一個誤想的妻子在不合法的婚姻期間,對於 共同財產中有公平分配的利益,而法院有權去平衡一個不合法婚姻中的誤想配偶 和法律上配偶的公平利益

124。至於「善意」一詞,當使用在連結誤想婚姻時,意 指一個誠實和理性的信賴一個婚姻成立時即為有效,和沒有法律上的障礙存在損 害其有效性。雖然必要善意信賴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基礎,問題是一方當事人是否 善意,為了某些目的,是主觀的,儘管它包含合理性的客觀因素,並基於特定個 案的所有情況。善意信賴婚姻的有效性可能來自法律或事實的錯誤125

123 52 Am. Jur. 2d Marriage § 90(westlaw).

124 Id.

125 52 Am. Jur. 2d Marriage § 91(westlaw)。

126 Janet LaTourette,California Family Code § 2251 Adds Insult to Injury by Telling a Putative Spouse That Not Only Is He or She Not Married, but the Person Who Deceived Him or Her Is Entitled to an Equal Division of the Property Despite the Deception, 32 W. St. U. L. Rev. 255 , 256(2005).

。關於此

127 Id. at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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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在Marvin v. Marvin判決中,法院有如下之說明:「在一個誤想婚姻中,當事 人雙方皆有對於其婚姻關係將來解消時,財產將平均分配之預期下,安排自己的 經濟事務。因此,如果「有責」的配偶要求根據加州家庭法§ 2251規定而主張分 配一半的準婚姻財產,則該「無辜」配偶的期待並不會被沒有犧牲128。」而關於 加州家庭法§ 2251之規定,美國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加州家庭法§ 2251之規定,無 疑是對誤想配偶增加傷害,即告訴一個誤想的配偶,不僅是他或她沒有結婚,而 那個欺騙他或她的人有權請求平均分配財產129

第三項 法國的誤想婚姻制度

法國民法在重婚上,為保護善意之配偶及子女之婚生性設有「誤想婚姻」之 制度。該制度之要件為至少需配偶一方於結婚時善意,而且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

其目的在緩和婚姻無效之效力,避免苛酷之結果,即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善意,

確信其婚姻為有效時,則其婚姻於判決宣告無效前,以之為有效,使配偶間及其 子女之關係,仍可發生實質上之效果130。此「誤想婚姻」之訴訟當事人限於少數 利害關係人,且其訴權因一定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期以保障子女之婚生性、親權 行使及配偶身分之安定131

128 Marvin v. Marvin, 18 Cal. 3d 660, 682 (1976)。

129 LaTourette, 32 W. St. U. L. Rev. at 255.

130 郭振恭,論虛偽之身分行為,台大法學論叢第二五卷第一期,民國八十四年十月,頁 359 註 三二。

131 戴東雄,二十八年老公怎麼沒了?-從鄧元貞重婚撤銷案談起,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法律疑 問,民國八十九年,頁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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