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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

第三章 釋字第二四二號、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的重新思考

第三節 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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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

第一項 緣起—第三人善意信賴離婚判決所為之重婚

本號解釋乃針對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在具體案件適 用時,是否侵害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作。其事實略為,陳男與蔡女於民國 六十二年結婚,後蔡女於民國七十四年攜帶子女前往美國,陳男乃以其妻不履行 同居義務構成惡意遺棄為由,訴請判決離婚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且辦妥離婚登記,

旋與善意之第三人許女結婚。其後蔡女以其夫陳男知其住所竟指為其住所不明而 提起訴訟,所取得之離婚確定判決有再審原因,而針對該離婚確定判決提起再審 之訴,經再審法院判決廢棄該原確定判決及駁回陳男在前訴訟程序離婚之訴之判 決確定,則前婚之婚姻關係繼續存在,後蔡女再提起確認後婚姻無效之訴訟,業 經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二一號確定判決確認許女與陳男之婚姻無效。

許女因而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89

上述事實之情形,大法官認為「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定,

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與憲法尚無抵觸」。但亦 指明「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 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 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特」, 而認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兼顧類此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保障人民結婚 自由權利之意旨未盡相符,應予檢討修正。在修正前,上開規定對於前述因信賴 確定判決而締結之婚姻部分,應停止適用。」由此觀之,本號解釋亦如前述之釋 字第二四二號解釋限縮了法條適用的解釋方式,將民法第九八八條之適用範圍加

89 參見司法院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之許辰月釋憲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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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縮,亦即將聲請釋憲的案件定位為「特殊重婚」,透過將案件類型化,使得 該特殊重婚成為合法重婚。

第二項 釋字第三六二號面臨之問題點

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認為第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而與 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判決嗣後又經 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婚之效力仍應予以維持。此號 解釋之所以創設重婚有效之例外,乃基於保護善意且無過失之後婚相對人之信賴,

及維護婚姻自由。本號解釋涉及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原則、憲法所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權,及信賴保護原則之問題點,以下就該問題點提出相關之討論。

第一目 破壞了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從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文提到:「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關於重婚無效之規 定,乃所以維持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就一般情形而言,與憲法尚無 牴觸……」。依此規定,本號解釋將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置於法律之位階,而禁 止重婚係依據憲法第二三條所規定維持社會秩序之法律保留所加之限制90。但如 此並不合理,因為若解釋為法律位階,間接的可能使一夫一妻制度隨時處於可能 動搖之地步,因為立法者可透過修法來變更此原則。故學者有認為我國憲法雖然 無直接保障婚姻制度之明文,但從憲法第一五六條保護母性之規定,解釋上,應 與德國基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意旨相同,即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應受憲法層次之保 護91;亦有認為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原則並非僅為法律規定而係憲法上平等權之 延伸92

90 戴東雄,從釋字第三六二號到第五五二號之解釋-論重婚後前婚與後婚之效力,萬國法律,

第一三0期,民國九十二年年八月,頁 78。

91 德國基本法:「婚姻與家庭應受到國家規範之特別保護(一項)。每位母親都有權要求國家與

社會給予支援與照顧」,德國學者 Albert Bleckmann 認為此條第一項所稱婚姻應受國家規範之保 護乃指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參見戴東雄,同上註,頁 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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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為是。前婚之雙方配偶已具備善意且無過失,但後婚之雙方配偶,因重婚人 之惡意,即使重婚之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後婚仍不具備善意且無過失之要件,

故此時婚姻自由權應優先保護前婚之當事人而維持前婚96。然本號之解釋結果仍 維持後婚姻,似乎藉著保護善意之相婚者,而間接保護惡意之重婚者,同時損害 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前婚配偶的權益,如此將使合法之前婚姻,隨時處於後婚可 能成為合法重婚之不安定狀態,此非保障婚姻權及家庭生活權之當然結果97

第三目 第三人身分上信賴保護原則之提出

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認為:「……惟如前婚姻關係已因確定判決而消滅,第 三人本於善意且無過失,信賴該判決而與前婚姻之一方相婚者,雖該判決嗣後又 經變更,致後婚姻成為重婚;究與一般重婚之情形有異,依信賴保護原則,該後 婚姻之效力,仍應予以維特」,亦即提出了第三人身分上信賴保護原則。

由於確定判決後,第三人信賴該確定判決而與當事人為法律行為,嗣後確定 判決經再審程序廢棄或變更,如使善意第三人取得之權利亦因之而受影響,則難 免使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故民事訴訟法第五0六條規定:「再審之訴之判決,

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此即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然而該條所謂

「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權利」是否及於身分關係?採否定說的學者認為,所謂第三 人取得之權利,係指第三人自前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繼受取得之權利而 言,非繼受取得之權利之婚姻、收養及其他身分上事項,無該條之適用98;採肯 定說學者認為,不限於繼受取得,於婚姻事件亦應適用99

96 戴東雄,從釋字第三六二號到第五五二號之解釋-論重婚後前婚與後婚之效力,萬國法律,

第一三0期,民國九十二年年八月,頁 79。

。然民事法上財產行為

97 李玲玲,論婚姻自由與重婚-試評司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東吳大學法律 學報,第十卷第一期,民國八十六年一月,頁 103。

98 姚瑞光,民事訴訟法論,自版,民國九十三年二月,頁 731。

99 楊建華,民事訴訟法要論,民國八十三年四月,頁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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