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修復式正義理論基礎與發展
第二節 修復式正義的概念
那麼,修復式正義究為何物?在前一節簡要爬梳修復式正義出現的歷史後,不 難理解修復式正義因其理論基礎的繁雜,修復式正義的內涵也是言人人殊。以下本 文便先列舉修復式正義中的幾位重要學者,藉由他們對於修復式正義的理解及定 義,作為後續討論修復式正義的對話基礎。
第一項
Eglash. A
身為修復式正義理論的拓荒者, Eglash. A 最早使用 Restorative Justice 此一詞 彙。他定義修復式正義為相對應於懲罰式正義與治療處癒式正義的新正義模式。原
34 關於制度的內容介紹請詳見第三節。
35 Paul McCold, Toward a Holistic Vision of Restorative Juvenile Justice: A Reply to the Maximalist Model, 3(4) CONTEMP.JUST REV.357, 361-362 (2000).
因在於,不論是懲罰式正義或治療處遇式正義,著重的都是對於加害者的懲罰或加 害者的治療處遇,被害者在這兩種司法模式都不見蹤影。相反地,修復式正義強調 犯罪所生損害,重視加害者與被害者於程序中的參與,希望能達成對被害者的損害 填補,並同時幫助加害者復歸社會36。
第二項
Howard Zehr
相較於Eglash. A,Howard Zehr 對於應報式正義的負面評價更強烈。Zehr 認為 當今社會對犯罪的瞭解太單一而片面,而且是整個社會共同形成的。他認為新聞媒 體為了取得犯罪資訊、掌握市占率,記者多跟擁有第一手訊息的警察、檢察官維持 良好關係。正由於對於犯罪的瞭解多單一化的來自於法律程序與專業人士,因此新 聞媒體播報給社會成員的犯罪消息也單一化的只看到法律面向。這些都使得犯罪 背後的傷害與事件被忽視了。整個犯罪過程被玄虛化而遠離個體生命本身。在接觸 犯罪消息的過程中,人們越來越恐懼而可能團結起來抵禦「敵人」。如此一來,看 似是促進社群意識,但卻是一個防禦的、排除的、受驚的社群;或者說我們可能退 守到家庭堡壘、變得不信任他人,使本來就弱化的社群更接近崩潰37。
Zehr 認為應報式正義與修復式正義間是一個價值觀的整體轉變,從犯罪的定 義、責任的內涵到對正義的解釋都必須重新建構。首先,犯罪是由具體的人際關係 所受的傷害而定義的,因此被害者及加害者都是事件的中心。相較於應報思想中做 錯事必然帶來罪與刑罰,Zehr 的修復思想則認為做錯事帶來責任與義務,而且責 任與義務的程度須看具體事件中的各項事實與社會結構的影響,反而制式的法律 規定是次要的。他認為修復式正義應該賦予加害者權力並鼓勵加害者承擔責任。加 害者的責任是多角的,主要是對被害者負擔,除此之外也對社區、對自己負有責任。
責任內容為把做錯的事彌補好。被害者、加害者及社區應該共同尋求解決之道,加
36 陳珈谷(2002),《論修復式司法》,頁 34,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37 HOWARD ZEHR,CHANGING LENSES:ANEW FOCUS FOR CRIME AND JUSTICE 58 (Herald Press 2005).
害者的責任在於積極地透過關係的修補、和解,重建三方的安全感。當這樣的目標 達成時,加害者的責任就算終了38。
Zehr 認為,應報式正義與修復式正義都是在衡平不公平的狀態,但差別在於 修復式正義較能妥善地「回復」公平。應報式正義是以拉低加害者的方式,把加害 者拉到被害者因犯罪被減低的地位。藉由打擊加害者,減損加害者聲稱的優越性,
以達到確認被害者的價值。相反地,修複式正義則是力圖提升被害者到他犯罪前的 地位。修復式正義肯認被害者的道德價值,但同時也承認加害者的角色以及他們悔 改的可能,因此亦肯認了加害者的道德價值39。以下是 Zehr 所理解的正義在應報 式視角與修復式視角下的主要差異40:
應報式視角 修復式視角
以確認譴責對象為中心 以解決問題為中心
需求為次要的 需求為導向
戰鬥模式;對抗式 對話為主
強調雙方差異 尋找共同點
施加疼痛作為規範 修復、回復作為規範 藉由施加傷害於加害者來衡平對於被
害者的傷害
藉由彌補過錯來衡平對於被害者的傷 害
加害者被動 加害者有主動參與的權利
被害者的「真實」是次要的 被害者有機會陳述自己認為的真實 國家主宰對於錯事的回應方式 被害者、加害者、社區的角色都被承認
Zehr 提倡以嶄新的鏡頭來看待犯罪,對於後進學者產生的最大影響在於,鼓 勵以全面變遷的方式重新思考犯罪問題。從Zehr 開始,修復式正義不僅僅是局部
38 Id. at 201.
39 ZEHR, supra note 37, at 193.
40 本圖表參考 Id. at 211-14。
的、少數的、階段性的刑事司法架構的檢討,而是從犯罪的定義、責任的內涵、修 復的方式、到被害者、加害者與社區的關係等整體性的價值觀轉變。
第三項
Daniel W. Van Ness
Van Ness 十分關心的是修復式正義如何跟既有的刑事司法系統互動。其中,他 認為即便是採取修復式正義的方式來處理紛爭,國家仍舊有其積極的任務,有責任 要維持秩序跟維持社群以打造和平。Van Ness 提到「秩序」在修復式正義有兩種意 義。首先,確保社群中的秩序,意味著在必要的限度內強制的權力仍應透過政府維 持,或由政府近距離地監督整個程序。第二,這也說明了維持秩序的系統責任的必 要。Van Ness 認為與傳統的差異在於,政府該做的是監督,而不是代為決定41。
對於Van Ness 而言,修復式正義除了國家,當然包括社區、被害者與加害者,
而最重要的四種價值分別為會面(encouter)、修改(amends)、重新融入社會
(reintergration)、包含(inclusion)。具體的內容與程序,首先是加害者與被害者能 有機會會面、表達情緒、建立理解、達到協議。接著,加害者應該對他的犯罪作出 改變,而且是真摯地改變,可能是道歉、改變行為、返還、或甚至是超越返還的事 等等。最後,被害者、加害者雙方都需要重新融入社區,這時社區應該提供給他們 尊重以及物質、心理、精神上的協助。這整個過程中,加害者、被害者、社群應該 盡量完整地參與程序,且前提是程序的進行必須承認各方的利益,並且接受其他的、
不同的解決方法42。
至於,修復式正義與刑事司法的關係,Van Ness 認為這之中有很多不同模式的 設定,而各自是否具備修復性,則形成一個從「完全不修復」到「完全修復」的光 譜,應該依照上述四種價值去衡量,並盡量在刑事司法的各階段努力去導入修復的
41 Daniel W. van Ness, The Shape of Things to Come: A framework for Thinking About a Restorative Justice System, in RESTORATIVE JUSTICE—THEORETICAL FOUNDATIONS 1, 17 (Elmar G.M. Weitekamp & Hans-Jürgen Kerner eds., 2009).
42 Id. at 3-6.
作為。下圖為Van Ness 所提出的修復式正義光譜的要素43。
第四項
Lode Walgrave
Lode Walgrave 的修復式正義思想,是出於對懲罰式、矯治式的犯罪回應之不 信任以及對被害者運動的體會。Lode Walgrave 站在刑罰目的變遷的視野裡,認為 不論傳統懲罰式或基於矯治目的的刑罰,即便有許多革新及調整都無減於他們所 遭到的批評,最大的原因在於他們根基於同樣負面的前提—將加害者視為被主宰 的客體44。對於矯治式刑罰的質疑,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判決中對以矯治、教育 為目的的特別法庭-青少年法庭,所提出的批評為例:「這些兒童所受到的對待反 而是兩個世界(成人及兒童)的劣勢的綜合,他們既得不到成人程序的保護,也得 不到原本預設賦予兒童的照顧45。」在具體案件中,懲罰式或矯治式的刑罰都以施 予加害者有意識的傷害或強迫的改善措施來回應犯罪。加害者感受不到尊重的前 提下,在在都使加害者更不願意去恢復、彌補損害。這結果對被害者而言,毋寧是 另一種刑事司法程序所造成的二度傷害。
Lode Walgrave 強調修復式正義應該秉持尊重的態度以「修復」個體的、關係 性的、社會的損害為中心,而不該著重於懲罰或強制的改善措施。但他也進一步思 考,修復式正義究竟該是一系列融入既有懲罰或教化制度的技術,還是長程來說能 完全取代既有制度的完整體制。Lode Walgrave 認為鑑於既有制度的不足,應該努 力往後者發展,修復式正義未來應該是處理犯罪的通則。
為了能夠擴大適用範圍,Lode Walgrave 認為修復式正義也不能嚴守自願、柔 軟的程序性格,程序的設計必須適時的考量適用的範圍,避免被邊緣化。首先,必 須使修復式正義能適用於重大案件。其次,修復式正義不該完全否定強制措施的使 用,重點反而是強制措施的界線。第三,整個制度必須跟憲政民主國家的規範搭起 橋樑46。換句話說,如果修復式正義真的要取代固有的刑事司法系統,那麼已經不
44 Lode Walgrave, What Is at Stake in Restorative Justice for Juveniles, in RESTORATIVE JUSTICE FOR JUVENILES:POTENTIALITIES,RISKS AND PROBLEMS FOR RESEARCH 11, 11 (Lode Walgrave ed.,1998).
45 Barry C. Feld, Criminalizing the American Juvenile Court, 17 CRIME &JUST. 198 (1993).
46 Walgrave, supra note 44, at 12.
單單是處理加害者跟被害者間的關係。更必須面對社區、群體作為一個「活的社會 機體」,該怎麼調和社會機體內的複雜關係、共同情緒、承諾、連結;以及國家作 為一個正式組織,內部的機構、規則、權力該怎麼運作47。在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無 法達成合致的協議,或加害者未能履行承諾、拒絕修復的情況下,如果放任此一結 果,則不僅會使社會內成員將產生「犯罪不需付出代價」的錯覺,也會令修復式正 義因其軟弱不受社會採納。這就是Lode Walgrave 儘管反對懲罰式刑罰,卻仍舊必 須在修復式正義的範疇內留有強制措施的使用空間的原因。於是,必要的強制措施 與懲罰間的界線,便成為這派主張的論述重點,卻也是批評者時常攻擊的要害48。
Lode Walgrave 認為若以鳥瞰的方式觀察修復式正義與民主的重要關聯,則近
Lode Walgrave 認為若以鳥瞰的方式觀察修復式正義與民主的重要關聯,則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