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修復式正義之困境
第一節 概念模糊
第一項 修復對象不明確
「修復」作為一個動詞,修復必須有對象;且「修復」一般暗示著回復,意味 著有原先的存在。從前述關於修復式正義的介紹,可知修復式正義主要乃針對被害 者、加害者、社區的關係作修復。然,首先會遭到質疑的是,若加害者與被害者間 本來即無關係、若從未形成一個安全的社區,則何來加害者與被害者間關係之修復 或社區關係之修復110?
再者,究竟是要修復加害者與被害者、加害者與社區、被害者與社區之關係,
亦或是修復被害者失去的權利、物質生活、心裡感受?又或是被害者原有的生活網 絡、加害者的生活網絡呢?有質疑者提到,能夠被修復的對象根本是沒有限制的,
從損害、傷害、失去、感受到關係,無一不是。甚至,有倡議者談到,修復式正義 旨在修復具體的衝突損害事件,則似乎不應侷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衝突情形,而該 納入對社會、人際關係有實際損害但嚴重情形不至於觸動刑法的衝突行為111?
本文認為以上的問題與修復式正義出現的歷史背景有關。修復式正義萌芽之 初彷彿一塊沃土,供許多不同理念的社會運動在此片沃土上播種、成長。但不同社
110 Robert E. Mackey, Law as Peacemaking: Beyond the Concept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IMAGES OF RESTORATIVE JUSTICE THEORY 112, 115 (2007).
111 Id. at 115.
會運動間,理念縱使良善,畢竟各有所求,導致以修復式正義之名,在不同文化、
國情下,依照倡議者力量的方向性強弱,開展出截然不同的修復模式。例如若以注 重被害者一方權利出發,修復多以被害者方的損害、人際關係、心理健康、生活質 量為核心;若從加害者復歸社會的角度思索,重心則將會被置於加害者與社區的互 動、加害者的教化工作;而若較注重非正式司法的開展,則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和解 即是整個程序的目標。
在我國被列舉與修復式正義相關的幾個制度中,修復對象已大相逕庭。調解制 度中,所謂的修復是環繞著加害者與被害者的形式關係而展開;緩起訴與緩刑制度 主要側重於加害者的去標籤化及社會復歸;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則是以加害者與 被害者間的實質關係為基礎,嘗試兼顧被害者與加害者的個別需求;而台中女子監 獄於執行階段所推動的「修復式正義成長團體課程」則是難得從修復加害者個人價 值體系出發的程序。光是國內的發展、論述實況,就充分說明不同關注重心、社會 現況與刑事政策如何影響修復式正義的具體樣貌。
由不同背景出發追求不同視角下的修復對象,就如同修復式正義本身定義的 奇異性,可說是受我們的個人經驗、我們的文化與世界觀、我們談話的對象、我們 從學術或實務所累積的經驗、我們對被害與加害的理解等等所左右112。一方面可以 說這些差異帶給修復式正義他的豐富性;但另一方面,在建構修復式正義時,這些 莫衷一是的問題及選擇,使制度設計方向及施行有陷入混亂、恣意的疑慮及危險。
第二項 修復結果不明確
有則小故事可以揭開本部分討論的序幕。在 1999 年於美國 CBS 電視台播出 的一個節目「48 小時」中,其中一集的主題是「殺死我女兒的兇手」,焦點是一位 母親。這位母親要求與刺死她女兒的男子見面。在與這位男子會面將近六小時後,
她看著這男子泛淚的眼睛說她原諒他。在會議結束不久後,這位母親一方面對記者
112 HOWARD ZEHR &BARB TOEWS,CRITICAL ISSUES IN RESTORATIVE JUSTICE 1 (2004).
提到這個會議改變了她對男子的看法;但另一方面卻補充表示她依然認為他應該 被國家處決。最後男子被處決了。試問,這位母親與加害者的會議算是具備修復性 嗎113?
從這個故事裡,可以發現修復的複雜度不只展現在修復對象上,更在修復結果 上。換句話說,修復對象的不明確進一步影響到修復結果設定的不明確。所謂原諒 算是修復嗎?縱然原諒,最後被害者家屬仍要求把加害者永久地從人間排除,這樣 的修復是否為我們所肯認?若是的話,那所謂的「原諒」意義又何在?是否只是尋 求一個讓被害者放下、解脫、重新前進的力量?這樣的修復結果,究竟是關係的修 復、亦或僅僅是被害者的療傷過程?
在有關修復式正義定義的爭論中,本文認為有一種區分方式可以作為討論修 復結果的基礎。在此種區分模式下,修復式正義被區分為「純粹模式」(Purist Model)
與「最大化模式」(Maximalist Model)。關於此兩種模式的介紹如下。
第一款 純粹模式(Purist Model)
根據此模式的定義,修復式正義是指「與該犯罪有關之所有當事人匯聚一堂,
由所有參與者共同商討如何處理侵害事件的後續,以及他對未來的意義114。」 在 此模式下,修復式正義的重點在於所有關係人能夠齊聚一堂、共同參與討論犯罪所 帶來的損害及預防犯罪之道115。整個互相表達意見、想法、感受,並溝通出解決之 道的「過程」是這個模式下修復的核心;而是否有具體的協議或如何的協議結果是 理想的,則屬於次要的焦點。純粹模式認為主要利益關係人的需求被滿足時才是正 義,而適當的會議或圓圈可以自然而然地滿足各方利益關係人的需求。最具代表性
113 DENNIS SULLIVAN & LARRY TIFFT, RESTORATIVE JUSTICE—HEALING THE FOUNDATIONS OF OUR EVERYDAY LIVES 38 (2005).
114 Tony F. Marshall, The Evolution of Restorative Justice in Britain, 4(4) EUR.J.CRIME POLICY RES.21, 37 (1996).
115 謝如媛(2005),前揭註 24,頁 48。
的是家庭團體會議、社區會議與療癒圈。
此外,純粹模式認為參與者的自願性以及強制措施最小化是修復式正義價值 追求的價值。因為關係的療癒以及學習互動的過程需要的是自願及合作。純粹模式 強調修復式正義是取代懲罰的措施,而不只是另一種懲罰,因此應該致力於排除任 何要求服從的處遇措施。原則上純粹模式被認為是以程序為導向的(process-based)。
第二款 最大化模式(Maximalist Model)
相對於純粹模式,最大化模式以目的為導向(intention-based),重視能否達到
「修復的效果」。在此定義下,修復式正義指的是「透過修復犯罪所帶來的惡害,
使正義得以實現的一切活動。」當事人們是否有面對面溝通過程、是否有實際參與 紛爭解決的程序反倒不是最大化模式的重點。只要制度或措施的某一部分對於損 害的修復有效果,就可以稱為修復式正義。之所以如此定義「修復」,是因為最大 化模式希望把所有跟修復犯罪之損害有關的活動都盡量涵蓋在修復式正義的範疇 中,以擴大修復式正義的影響力116。
最大化模式認為雖然應該盡力提供非司法的自願程序,但在雙方當事人欠缺 合作、溝通可能性的多數案件中,則有必要仰賴正式的強制程序介入幫助117。對於 最大化模式而言,修復式正義不必限於自願的程序,甚至可以包含或多或少的強制 修復義務,例如法院命令的金錢賠償或社區服務等。這些義務或程序之所以被認為 具「修復性」而非應報或矯治,是因為施加者的「主觀意圖」與「決策者所追求的 結果」是修復的。最大化模式支持者認為,只要懲罰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加害者對被 害者及被害社區做出改變的義務,該懲罰就該被包含進修復式正義的範疇裡118。
116 謝如媛(2005),前揭註 24,頁 48。
117 McCold, supra note 35, at 377-378.
118 Gordon Bazemore & Lode Walgrave, Restorative Juvenile Justice: In Search of Fundamentals and Outline for Systemic Reform, in RESTORATIVE JUVENILE JUSTICE:REPAIRING THE HARM OF YOUTH CRIME 45, 47-48 (1999).
第三款 純粹模式與最大化模式之論爭
最大化模式認為純粹模式限制太多、範圍太廣且不切實際。首先,限制太多是 因為純粹模式要求各方當事人自願參與,並要求面對面對話。要求所有當事人會面,
在加害者、被害者不願意對話的情形,勢必銳減修復式正義的普遍性。將修復式正 義界定為非正式、自願的程序,更轉移了本該由法院、矯治機構及其他司法系統承 擔的改革壓力119。司法程序回應被害者、加害者、社區成員需求的責任,伴隨修復 式正義被界定為非正式、自願程序,而被削弱。最大化模式的支持者批評道,如此 一來,一旦當事人無意願會面或對話,司法系統似乎就能正當的免於提供修復。於 此,修復式正義將淪為「軟性擺飾」(soft ornament)而只能徘徊於刑事司法邊緣、
流於一種轉向措施,無法處理當前以懲罰為基礎的眾多犯罪,無法達到原初司法改 革的訴求120。
其次,最大化模式認為修復式正義的核心是恢復損害,包括被害者、加害者及 社區的損害,只要是以此目標的各種程序設計都具修復性。相對地,純粹模式被認 為未將目標鎖定於恢復損害,這樣的程序因為欠缺明確的目的反而顯得無邊無際。
最大化模式質疑道,一個召集犯罪相關當事人來交換感受、分享資訊而未必致力於 損害修復的程序何以被稱為修復?
純粹模式對於上述批評的反擊在於重申損害的歸屬。純粹模式認為恢復損害 確實是修復式正義的核心,然而如果被害者、社區的需求已被滿足,是否還需要回 應國家或公眾的需求?反過來說,那些為了滿足國家、公眾需求的填補行為,例如 社會勞動等等,是否必然屬於修復?純粹模式會提出這項質疑,是因為最大化模式 認為當今社會對於懲罰的需求縱然應該被挑戰,但是懲罰的需求背後其實有社會 利益作為基礎。在這些社會利益無法透過加害者的自願性被實現時,強制力是必要 的,而良善立意的懲罰亦具有修復社會的意涵。相反地,純粹模式認為公眾被預設
純粹模式對於上述批評的反擊在於重申損害的歸屬。純粹模式認為恢復損害 確實是修復式正義的核心,然而如果被害者、社區的需求已被滿足,是否還需要回 應國家或公眾的需求?反過來說,那些為了滿足國家、公眾需求的填補行為,例如 社會勞動等等,是否必然屬於修復?純粹模式會提出這項質疑,是因為最大化模式 認為當今社會對於懲罰的需求縱然應該被挑戰,但是懲罰的需求背後其實有社會 利益作為基礎。在這些社會利益無法透過加害者的自願性被實現時,強制力是必要 的,而良善立意的懲罰亦具有修復社會的意涵。相反地,純粹模式認為公眾被預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