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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與修復式正義的交會

在文檔中 重新建構修復式正義 (頁 164-173)

第五章 修復式正義的重新建構

第二節 社會工作與修復式正義的交會

第一項 社會工作的起源

社會工作的起源大致始於19 世紀晚期,主要是為了回應根植於工業革命所產 生的各種社會問題。伴隨著大量移民移入都市的,是貧窮、疾病、文盲、心理障礙 等的產生。除此之外,社會結構分層也以另一種方式被確立,富有的資本家與低薪 階級或無業遊民形成對比,帶來各種物理與社會需求250

最 早 期 的 社 會 工 作 包 含 兩 股 社 會 運 動 , 分 別 為 社 會 慈 善 組 織 (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以及英國於 1880 年代展開的房屋安置運動(Settlement House Movement)。這兩股運動在早期有不同的工作概念,也引導後續不同的發展。社會 慈善組織注重的是道德概念與個人責任,當時這類的組織多半是由富有的女性成 立。社會工作內容則是以提供資源、幫助予弱勢群體為主。隨著經驗的累積,工作 內容從單純的訪視弱勢族群,到以更系統、理性、自然科學的方式去協助個體運作 上的問題251

房屋安置運動與前者相同是以減低都市貧窮與社會弊端為目標,但在實踐上 強調的是社會共同責任以及個體作為社區或鄰里的一部分,環境的改善問題。這股 運動的支持者認為貧窮與移民的問題來自個體與家庭或社會環境的適應問題;問 題的解決於是繫諸個體或家庭與環境間一致性的提升。換句話說,前股運動多少會 標示出自己與服務對象間的差異;而後者是居住於鄰里間,盡量減低與服務對象間 的差異與社會結構分層感受252

這兩種面對弱勢群體的相異態度,象徵的是看待周遭人群的方式不同,社會慈 善組織是在觀念上已經預想關於非弱勢群體的形象,基於此去幫助、拉拔、提攜弱

250 Nancy P. Kropf, Justice, Restoration, and Social Work, in SOCIAL WORK AND RESTORATIVE JUSTICE 15, 15-16 (Elizabeth Beck et al. eds.,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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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的個體,立於完整的彼岸,而向不足的他者伸出援手。相對的房屋安置運動,是 以較平等而共享社會的角度,不預想由完整、健全的個體所形成的社會,而是去調 和既存於社會中的個體、人際、家庭、社群、組織,使整體社會的運轉滑順。雖然 兩者間有所差異,但大致上都意識到個體生存於環境中可能面對的障礙,並透過不 同方式去協助之,進而達到解決社會問題的目標。

第二項 與修復式正義的概念相似性

在前一章的結論中,已論證作為修復式正義核心的情感修復功能應該被帶離 刑事司法系統,在紛爭後,由社會內其他機構擔當起當事人情感處理功能。這樣的 構想除了源自刑事司法系統內刑罰目的的侷限性顧慮,更深層的原因則可以追溯 到社會工作與修復式正義間概念上的高度重疊性,以及修復多樣性的需求。本文認 為由社會工作來承擔情感修復的工作,將更能貼切地滿足修復式正義理念上的功 能。

若從社會工作的特性談起,令人驚喜的是能隱約見到修復式正義的雛形。首先,

社會工作與修復式正義相同,其根源是多種不同的社會運動。即便到今日,若問社 會工作的服務對象或組織範圍包含哪些,則是難以窮盡列舉的。服務對象囊括兒童 福利、勞工、受暴婦女、中輟少年、老年人、身障人士等等。組織範圍亦由個人、

團體、私人組織到政府組織,共同架構起社會工作的網,關注社會各層面的議題。

在這些組織間,當代的社會工作主要肯認三項價值,分別為賦權、社會正義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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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賦權正是學者口中傳統修復式正義的核心價值。在社會工作發展的歷 史中,從20 世紀中葉一系列美國民權運動、婦女、同志權利運動中,賦權意旨這 些群體中的個體累積力量參與、掌握並影響自己生活的過程。賦權並不是一個終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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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狀態或結果,相對的應該是一個動態潛能254。其實用賦權似乎表徵的是權利被賦 予的結果,意味著這權利是由他處而來;然而實則根本的意涵應該是個體由內而外 注意到自己的處境、了解自己需求、關注自身權利、並基於此展開個人生活、建立 與他人間關係、做出公共領域內政治決定的能力。

至於社會工作領域中如何達到個體賦權的目標,正和賦權的內涵有密切關係,

亦必須從培養、訓練個體習慣主動掌控自己開始。實務中的實踐,學者提到幾個面 向。首先,工作者與對象要盡量合作並建立互相尊重,而不是在互動過程中由工作 者指導對象何謂較佳的生活。其次,工作者需要接受而非質疑或挑戰對象所定義的 個案困境。最後,幫助對象建立權力感,讓對象感受自己掌握、做決定的力量255

修復式正義被提出之初的重點,亦是加害者、被害者到社群三方的賦權,或以 學者的說法是,將解決紛爭的權利從國家轉移回此三方手中。從加害者的角度,學 者強調的賦權是使加害者理解自己的行為、認識行為對他人的後果、進而自己負起 責任,採取適當的方式去修補與被害者或社群的關係。在被害者方,賦權則是將被 害者從既定受害而沉默的腳色中解放出來,讓被害者可以陳述自己的個別處境與 需求,並透過需求的盡量滿足,重新累積自己的權力感。而在社群的賦權,學者認 為透過社群參與紛爭的解決,不論是提供社會服務或類似量刑圈、療癒圈等等,都 是由社群主動擔當起調節社群內互動關係,而不再只是因為侵害事件而受到擾動 的被害者。一方面讓加害者在社群中再次認識自己的位置並獲得接納;另一方面則 是提供被害者所需的支持,透過這樣的三方關係更加鞏固社群內的互動關係。

可以注意到,修復式正義底下,加害者、被害者的賦權,亦講求個體如何在侵 害事件後認知自己處境、了解自己需求、關注自身需求權利,並基此再與環境或他 人的需求衝撞後展開個人新的生活、建立與周遭他人新的關係。因此,單就此點而 言,本文認為修復式正義的加害者、被害者是值得社會工作者投入更多注意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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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的第二項價值是挑戰從個人、團體到社會結構層次的不正義256。相對 於賦權主要著重個體權力的調整,社會工作中的「社會」更大的價值在於能夠試圖 釐清從社會機構、法律到政府組織中資源分配的情形,並致力於減少不平等的存在。

修復式正義不論作為對於傳統刑事司法系統的修正、補充或質疑,都免不了要處理 紛爭事件中的不正義—權利的衝突。因此若由社會工作擔當起修復式正義的實踐,

不但不是增添社會工作者所不擅長的事項,反而是社會工作者可以利用此契機,將 長期對於正義的理解,藉由紛爭解決的過程注入社會關係裡。修復式正義與社會工 作的結合對於不正義的調整至少有兩項明顯的好處。

首先,因為具體的侵害事件可謂社會生活中權利衝突最尖銳的狀況。此情況下 的不正義一般來說是特別地失衡而且急性的。對當事人而言,這種衝擊格外強烈且 多半缺乏時間去因應,需借助外界力量來建立自己面對的能力。如果能由社會工作 由輔助、陪伴的腳色來參與當事人紛爭處理的過程,可說是正中社會工作踐行弭平 社會不正義的目標。此外,刑事司法系統一般常遭批評為即便在個案中盡力達到正 義,卻無法在更大的脈絡下去實踐正義。遊走在懲罰系統內的犯罪者在知識水平、

經濟地位、智識狀況、生活背景等性質上,一直有明顯的不平等。這項事實暗指著 刑事司法系統其實是不正義地鎖定社會中的特定族群,而這是刑事司法系統無法 否認,卻又無從緩解的實況。若社會工作擔當起修復式正義的實踐,那麼便可在個 案加害者、被害者、周遭受影響的加害者與被害者親友、社群間尋找符合較大脈絡 的正義。同時實現社會工作與修復式正義的內在價值。

最後一項社會工作的基本價值是尊重個體的彈性以及培養容納多元個體的彈 性社會。具體而言指的是社會工作相信每個個體透過外界的幫助、扶持,都能夠以 自己的方式克服、適應生命中的負面事件,包含創傷、壓力、衝擊或其他風險,這 種成長、發展、改變的潛能,是無法被計量也不該被限制住的257。過去,個體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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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性的欠缺被認為與病理相連結。但近年來,學者認為關於個體彈性的內涵是多元 的,包含個體面對風險反應的差異、在創傷事件後保持關於自身認知的穩定度、面 對壓力及衝突的應對策略,學者更將彈性視為一種具個體獨特性、正常而健康的適 應過程。這是個體在面對壓力、創傷、衝突後,開展新的身分認同與運作前的必經 過程258

個體的彈性看似類似於某種個人特質,然而從家庭、教育、鄰里、社區、社會、

政府、組織都對個體的彈性及適應性有構成作用。社會工作特別強調承載個體的各 層組織也應該培養組織的彈性。這樣所建構起的彈性社會,有幾個特色。包含去辨 識了解並運用社會成員的各種天分及能力。接著,在這樣的認知背景下,建造能夠 容納多樣獨特生命經驗的社會成員的社會政策及社會結構。換句話說,個體彈性雖 然有先天或獨特的特點,但實際適應結果與社會包容的程度有密切關聯。越是能夠

政府、組織都對個體的彈性及適應性有構成作用。社會工作特別強調承載個體的各 層組織也應該培養組織的彈性。這樣所建構起的彈性社會,有幾個特色。包含去辨 識了解並運用社會成員的各種天分及能力。接著,在這樣的認知背景下,建造能夠 容納多樣獨特生命經驗的社會成員的社會政策及社會結構。換句話說,個體彈性雖 然有先天或獨特的特點,但實際適應結果與社會包容的程度有密切關聯。越是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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