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標
八年前,剛以法學院學生的身分學習法律之初,便曾耳聞「修復式正義」一詞。
依稀中當時台上教授並未著墨太多,陌生的新詞彙在課堂、在腦海皆未停留太久。
模模糊糊中,只記得「修復式正義」是論及刑罰目的時被提起,似乎是主張以「重 建人與人間的關係、直接修補損害」的方式來再思考刑罰。然而時光荏苒,爾後「修 復式正義」再也沒有出現於其他課堂與閱讀文獻中。再一次想到這個詞彙,是後來 在寫作有關身分法報告的過程中。當時,在閱讀有關療癒式司法的資料時,突然想 起,「修復式正義」亦是著重於個案當事人的背景,並試圖解決潛藏於案件背後更 根本的制度問題。療癒式司法談到法庭的問題解決功能,根據不同案件類型(家暴、
青少年、酗酒、性侵)由相異的專業法庭處理。法律從業人員(律師等)亦可以朝 幫助當事人解決案件以外的問題為努力方向。例如,在家庭失和的離婚案件中,律 師傾聽的重要性應該不遜於法律諮商的重要性。幫當事人解決個人溝通的問題反 而可能是家事案件中的關鍵。
總而言之,「修復式正義」以其療癒的特色,應該屬於法學界發展的一項趨勢。
然而,回頭看看這10 年,追求「人際關係修復」的修復式正義,並沒有真的引起 國內刑法學界太多討論。近幾年來,國內重大矚目案件頻仍,幾起隨機殺人、酒駕 致死案件,社會一片肅殺之氣。針對酒駕,民意要求提高刑罰;針對砍殺幼童案件,
民意則要求唯一死刑。在社會間,「人際關係修復」一語反而像是喜劇演員的台詞,
恐怕只會引起哄堂大笑。社會現實是,加害者與被害者、加害者與社會成員間,互 相理解的可能性隨著媒體的嗜血、群情激憤的言論,越來越渺小。
雖然2010 年我國法務部已提出「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並交由各地方檢察署 進行。但是方案內容並沒有隨著時間的更迭做出具體調整,也未聽聞進一步法制化
的計畫。令人不得不懷疑法務部的態度是否只是想在一片嚴罰化的社會氛圍中,點 燃一絲微弱的人性光輝,自我安慰。
本文的寫作動機一開始是出於疑惑的態度,想了解「修復式正義」為何無法在 法學的主流討論中引起關注,是否修復式正義只是當代對於烏托邦的幻想。在先後 閱讀國外幾位提倡修復式正義的學者其著作後,深感修復式正義理論過於紛雜。與 其說是紛雜,其實是各家的修復式正義對人類都具備類似的關懷與體悟,但是對人 類形象本身未有足夠深入的理解。於是形成對人類極具關懷,卻因為任由對人類形 象的幻想奔馳,而各說各話、欠缺統一的核心價值的修復式正義現況。
因此,本文的研究目標在於為修復式正義爬梳出其核心價值,從人類脆弱的真 實形象,探求在紛爭發生後當事人亟待修復的對象為何。本文認為唯有矯正過去以
「關係修復」為核心的傳統修復式正義,並釐清修復式正義的核心是—情感修復,
方能回到當事人個人的感受去調整個人所遭遇的困境。最後方能回答一系列有關 修復式正義的實踐問題,包含修復式正義的踐行場域、與刑事司法系統的關係、修 復式正義與刑罰的關係等等。
至於英文的 Restorative Justice 在中文有翻譯為修復式正義,亦有如法務部將 其翻譯為修復式司法。本文因為在閱讀文獻部分擷取包含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
諮商領域等資料,並不僅止於法學;研究中所關注者則為當事人情感,而非侷限於 傳統法律領域所討論的犯罪與處罰間的關聯性;且主張修復場域又非司法系統內,
而是司法系統外的社會內。整體而言,本文所希冀的是跳脫法律角度看待犯罪所造 成的傷害以及修復,而從具體人與人的互動間去探求浮動正義的可能性。因此本文 在文字翻譯的選擇上使用「修復式正義」,而不是「修復式司法」,希望讀者在閱讀 的過程中能因此多少受鼓舞,放任自己去想像更多關於「正義」的可能性,而別限 制在「司法」領域內做討論。
第二節 研究方法
本文兼採文獻分析法與比較分析法。由於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在近幾十年來掀 起國際上的討論,各國也是以邊觀察、邊嘗試、邊討論的方式在研究各項制度。因 此本文首先透過大量閱讀、比對、分析英、美、澳、日等各國學者對於修復式正義 的論述,以及各國已嘗試的修復式正義內容,來歸納出修復式正義的歷史脈絡、形 成各項制度類型的基本分類、並提出各國修復式正義共通的概念詮釋。接著,透過 與國內所提出的類似制度做比較,來呈現我國推動修復式正義,所面臨的社會條件 以及已嘗試的內容,有何相異而獨特之處。爾後,在比較結果中推導出我國所能夠 進一步建構的修復式正義內容為何,並且再次以收集、整理、分析文獻的方式,對 本文的主張提出補充及佐證。
第三節 章節安排
本文在章節的編排上,將在第二章以文獻回顧的方式交代修復式正義的歷史 脈絡、各家修復式正義概念、實際運作模式,最後再談及我國已有的修復式正義制 度,或類修復式正義制度。此章節是要呈現修復式正義的綜合圖像。後續對於傳統 修復式正義的解析與批評,便是延續這一章的概念與現況。
在第三章,本文將直指傳統修復式正義所陷入的困境,以及難以在法學界、社 會中開展的諸原因。接著,指出修復式正義欠缺核心價值是使問題複雜的關鍵。第 四章,本文將從各家修復式正義理論中歸納出本文認為傳統修復式正義的可能核 心價值。接著,本文嘗試透過我國實務被認為有修復精神的調解制度的運作,分析 傳統修復式正義核心價值的不足。隨著對不足的檢討,本文將推導出「情感修復」
作為修復式正義核心。緊接著會論述情感的內涵,以及情感作用在法律領域的現況。
在這部分,本文會著重於說明在刑事司法領域處理當事人情感的困難,以帶出未來 情感修復的方向。
在第五章中,本文將針對修復式正義的「情感修復」,選擇本文認同的人類形
象,根據該人類形象重新建構以加害者與被害者各自為主體的修復式正義。從雙主 體的修復需求出發,論述社會工作適合作為推動修復程序的原因。在該章的最後,
則會回應第二章修復式正義出現的脈絡,談情感修復的修復式正義如何帶動刑事 責任的反省,進而引領刑罰目的的再思索。
在這一系列討論後,本文希望的其實是以俯視的方式釐清修復式正義的處境,
並重新確認修復式正義的根本關懷。藉由點明建構修復式正義所真正欠缺的社會 條件,期許能為擁有相同關懷的人群,提供一條未來努力的可能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