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修復式正義理論基礎與發展
第三節 各種運作模式
接著,將介紹近幾十年來,在學者鼓吹或偶然發展下,各地所出現的修復式正 義運作模式。被學者們列舉出來做為闡釋修復式正義的制度,坦白說是不勝枚舉,
遍布的地域更是橫跨各州。然而,如果從修復式正義此概念最初被提出時所指涉的 原型出發,那麼指的其實是「被害者與加害者能面對面會面(face to face),並由這 些參與者決定如何處理傷害事件」。實務運作的情況一般又被學者們歸類為三種模 式:一、調解模式;二、會議模式;三、圓圈模式。由於廣義的修復式正義實務,
一開始都是各自發展的;因此,在歸納出的三種模式之下,則又包含著不同的運作 制度。這些制度在修復式正義成為國際上的議題後,時常成為互相借鏡的對象。並 且,在修復式正義試圖影響更多元、範圍更廣的案件時,這些制度逐漸成為不同的
60 MARGARITA ZERNOVA,RESTORATIVE JUSTICE—IDEALS AND REALITIES 12-13 (Ashgate Publishing 2007).
模型,在納入不同的在地考量、政策需求後,改良成今天各國的修復式正義。因此 本文認為有必要先回顧,一開始、甚至在還沒有「修復式正義」的概念前的修復式 正義運作模式。
第一項 調解模式
調解一般指的是由中立第三方(可能是社區自願者或專業的社工)居中協調被 害者及加害者雙方的對話,引導他們說出犯罪如何影響雙方生活、分享資訊並幫助 他們擬定雙方都能滿意的書面返還協議。通常,調解程序只是處理傷害回復的問題,
不當然表示案件經過調解便終結;因此法院多多少少還是能夠透過手中的裁判權 影響協議的結果。另外,法院能夠賦予調解結果強制執行力。不過,具體的調解制 度在各國不盡相同,差異可能展現在調解的主導人為何、案件如何被轉介、調解前 有多少諮商、程序有多長、包含的案件類型、程序目標為何等等61。以下本文簡單 介紹社區調解與被害者-加害者和解/調解程序。
第一款 社區調解
社區調解程序是由社區紛爭解決中心(communty dispute resolution center)所 運作的,通常附屬於法學院或法庭服務。案件來源從警察、檢察官、緩刑轉介到民 眾自行前往皆包括在內,社區調解提供多種的紛爭解決服務。許多被轉介到這裡的 案件是因為兩造當事人還在持續接觸的關係中,社區調解程序被認為較能透過澄 清爭議、定義並容納分歧、提供建議、擔任中介來達到紛爭解決方案。社區調解中 的案件被視作是地位平等的兩方間的紛爭,調解員則必須居於中立。調解員不能下 決定,只能協助雙方找尋多元的協議方案,並避免談判破局。然而,以美國為例,
社區調解員的身分越來越被專業人士所獨佔,只剩約半數的調解員是志工及非專
61 Paul McCold, Primary Restorative Justice Practices, in RESTORATIVE JUSTICE FOR JUVENILES 41, 41-42 (Allison Morris & Gabrielle Maxwell eds., Hart Publishing 2002).
業人士。調解員的專業化雖然能使案件的承辦更熟練;但另一方面也使得社區調解 作為有別於專業法庭的特色受到減損。加以社區調解員多半會想方設法以達到協 議,使社區調解有遭批評為過度以「解決方案為導向」62。
第二款 被害者-加害者和解/調解程序
被害者-加害者和解程序偶然始於1974 年 5 月 28 日加拿大的安大略省。在 美國,相似的制度則是始於1977-78 年的印第安那州。相關程序也在一些歐陸國家 運作,包含英國、德國、法國、芬蘭、荷蘭等等。不同國家使用的名稱未必相同,
但基本上皆為相似於和解/調解制度的修復式制度。
被害者-加害者和解(reconciliation)與調解(mediation)程序之間最初的差 異在於被害者-加害者和解程序一開始是以教堂、信仰為基礎:使用的語言包含和 平、贖罪、和解、義務、責任、原諒、道歉等宗教詞彙。不少倡議者認為以教堂為 基礎,可以藉由宗教中和平(peacemaking)的觀點作為制度的推手63。然而,後來 的學者主張以和解作為制度的名稱,無形中會夾帶不必要的宗教意涵及價值負擔,
似乎被害者有義務要和加害者達成和解並原諒加害者,因此他們主張以調解或對 話來稱呼整個程序比較恰當。換句話說,被害者-加害者調解(Victim Offender Mediation)可謂卸下宗教色彩的被害者-加害者和解程序。此外,VORP 轉為 VOM 多少也影響到居中協調者的定位,調解人的角色要求從中立轉為較具積極性,對調 解人的信賴及調解人的專業變成調解制度本身重要的一環64。然而時至今日,和解 與調解間已不見得因宗教用語或居中協調者的角色而有顯著差異,因此本文將兩 者放在同個分類下討論。
1974 年 5 月 28 日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兩個年輕人惡意破壞他人財產,在感化
62 Id. at 42.
63 Id. at 43.
64 更多關於從 VORP 轉變為 VOM 的過程,詳見陳珈谷(2002),《論修復式司法》,頁 58-59,國
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主任Mark Yantzi 及門諾中央委員會志工協調員 Dave Worth 的建議下,法官意外地 同意這兩位年輕加害者透過面對面與被害者道歉、賠償的方式處理該案件。在教誨 師及志工的陪同下,加害者一一登門拜訪被害者,並和他們協調、溝通賠償額,幾 個月之間便將數額返還完畢。此為加拿大被害者-加害者和解運動的開端。當然,
這個開端相較於後來的和解程序可謂十分粗糙而草率,而且涉及的也僅是數額較 小的財產案件。
爾後,1975 年開始在安大略省由社區司法倡議協會(Community Justice Initiatives Association)、門諾中心委員會(Mennonite Central Committee)以及在地 的感化部門共同推動「基奇納實驗」,提供被害者-加害者和解程序。原始的VORP 是獨立於刑事司法系統的,案件來源主要透過法院轉介。和解程序中間由一位社區 志工擔任調解員。加害者、被害者雙方都被鼓勵述說自己的故事,並談談案件對自 己的影響及經驗,接著他們會共同決定接下來該怎麼做。協議結果是由當事人,而 非調解員決定。一旦協議達成,他們會簽訂契約,通常都是關於經濟上的回復,也 可能是社區服務、替被害者工作、改變行為模式等等。成功的協議會變成判決的一 部分,加害者多半會因此得到緩刑。整個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結果確保也仰賴於事前 與事後的安排,在會面之前必須個別接觸加害者及被害者,以確認他們是否願意出 席,事後也必須有人員監督契約的實現65。
不論是 VORP 或後來的 VOM 目的皆在於透過面對面對話的方式、直接賦予 被害者與加害者權力(empowerment),使他們能依照自己的意願解決紛爭。有學 者指出,對於被害者而言,參與VORP 的原因各不相同,但多半是在乎賠償與否。
惟經過程序的進行,對被害者來說更重要的收穫反而是參與感,並在這過程中緩和 自己的恐懼、減低對加害者的刻板印象、並眼見加害者得到他需要的幫助,當然被 害者也能說說自己的感受並得到自己想知道的答案。Zehr 認為,這樣的程序對被 害者而言完備了療癒的幾個前提要件,包含賦權、說實話、回答問題、恢復損失、
65 ZEHR, supra note 37, at 160-63.
提供放心感,因此相當值得肯定66。
VORP 及 VOM 中相較於後續將提到的模式,參與者可謂最少,僅包含加害者、
被害者及中間人,程序也較為簡易,是修復式正義的核心態樣。其他國家、於其他 程序階段、其他場域的調解或和解模式,則是基於當事人情況、案件類型、程序階 段、關係人範圍認定等等所做的細緻化調整。
第二項 會議模式
會議模式廣泛而言指的是由案件所連結或被影響的相關人士共同聚集、討論 並產生解決方案的過程。比起和解或調解模式,會議的參與者範圍較廣泛;會議主 持人的指導性較低。會議模式鼓勵各方參與者表達因錯誤行為而產生的個人感受 與看法,被害者、被害者親友或加害者都能代表自己發聲並釋放自己細微的情緒。
會議模式因參與者範圍(被害者、加害者、被害者親友、加害者親友、社區成員)、 主持人身分、由誰決定會議結果等等的不同而有異。
第一款 紐西蘭的家庭團體會議
在英國殖民紐西蘭的歷史中,西方刑事司法系統的移植導致傳統毛利人利用 被害者家庭、加害者家庭、氏族來解決紛爭、過錯的方式簡直消失在該地。1980 年 代一系列的社會發展,包括毛利人犯罪率及監禁率上升、法律程序覺醒、原住民族 權利與文化復興,促使紐西蘭的司法部門提出一份報告,該份報告談及刑事司法系 統內的種族偏見太過盛行,並建議關於毛利人的案件應該以相應於他們文化的方 式處理67。
在「修復式正義」於紐西蘭嶄露頭角的三、四年前,紐西蘭的兒童、青少年及 家庭法案(Children, Young Persons and Their Families Act)在 1989 年將家庭團體會
66 Id. 164-65.
67 ZERNOVA, supra note 60, at 10.
議(family group conference)導入兒童法院,以處理 14 到 17 歲的加害者案件。家 庭團體會議雖非毛利人紛爭處理模式的完全復興,但至少是嘗試將毛利人的家庭 功能融於當時的西方刑事司法系統內。家庭團體會議的立法目標在強化家庭協助 孩童負責任,並鼓勵孩童守法的功能;家庭則同時被鼓勵為自己的孩子負責,有時 甚至會給予這些家庭經濟上的支柱以達到上述目的。學者認為家庭團體會議作為 新的司法模型有幾項重要變革:第一,法院權力的流動從國家轉向社區;第二,對 於侵害行為提供一個協商式的社區回應;第三,被害者被納入,使加害者及被害者 的療傷成為可能68。
家庭團體會議的參與者包括年輕加害者、家庭、被害者、被害者的支持者、警
家庭團體會議的參與者包括年輕加害者、家庭、被害者、被害者的支持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