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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並考量我國國情與相關法規,

建立我國全部人均菸品需求模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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ε:符合常態分配之隨機誤差。

根據1997 年施行之菸害防制法第 13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 未滿18 歲者,故被解釋變數設定為國內 1987 至 2010 年間 18 歲以上之人 均捲菸需求。

其次,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係以美國 39 州及哥倫比亞特 區1972 至 1990 年菸品相關資料進行研究,其模型有加入考量各州獨特之 人口特性致菸品需求不同之參數,即固定效果模型(fixed-effects model),

惟我國稅率統一,僅因國產或進口菸品稅目有異,故直接假設為常數。

參照原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於需求方程式中放入常見 之菸品零售價及人均所得。根據基本之供需理論,菸品零售價應會與需求 量具負向關係,至於所得與菸品之關係則不確定1

另外,原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放入時間趨勢,除觀察長 期菸品需求變化外,亦想瞭解菸害宣導是否有助於降低吸菸需求。而國內 民間團體鑒於 1987 年開放外國菸品進口,大量的廣告促銷,造成青少年 吸菸人口上升,故持續致力於菸害防制之宣導,並配合世界衛生組織

(WHO),舉辦不同主題之拒菸、戒菸活動。然社會運動效果有限,為使 宣導遊說內容立竿見影,經過多年爭取努力,終於在 1997 年公布施行菸 害防制法。為反應該法之施行,是否達到維護國人健康,抑制吸菸率之目 標,在方程式中除保留時間趨勢之變數外,亦加入一虛擬變數觀察。

除此,菸品屬上癮性物質,基本上當期消費會受到前期消費影響,理 論上亦會與下期消費相關。然鑒於菸品未來消費之現值難以評估,直接參 照Thursby and Thursby(2000),假設菸品消費行為係短視近利(myopic)

1如Leu(1984)研究顯示香菸所得彈性為負,Chaloupka et al.(1999)結果表示香菸為劣等財;國內如 Hsieh et al.(1999)透過實證得到台灣香菸所得彈性為正,而劉志瑋(2010)其方法一未考慮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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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個人行為,僅受過去消費行為影響,故模型中放入前一期需求當做解釋 變數。

最後,原模型係觀察美國 39 州及哥倫比亞特區之菸品消費,除州際 間可能之跨州菸品交易或走私外,某些州內存在菸品銷售免稅之軍事基地 或印地安保留區,有些州則因與加拿大為鄰致可能有跨境菸品交易,惟我 國並無上述情形,相關變數直接忽略。

另攸關菸品需求中的合法(已稅)銷售比例

r

之影響變數,設計我國 方程式如下:

)

*

*

exp( 1 t 2 t2 3 t 4 t t t t

t

TD TD ENFORCE RP TD TD

r

= δ +δ +δ +δ +ω 1

TD

:表示當年與前一年之菸品稅差;

ENFORCE:表示執法程度;

ω:符合常態分配之隨機誤差。

Thursby and Thursby(2000)係以美國各州菸稅於各年度與產菸的北 卡州之菸品稅差做為衡量走私之誘因,原則上,稅差越大,走私動機越強。

惟我國稅率一致,僅以各年與前一年之稅差(

TD

)當做變數。常理上,

應與合法人均菸品銷售量呈現負相關,即稅差越大,合法人均銷量應會降 低,至於與整體市場菸品需求之關係則不確定。另為解釋可能之非線性,

亦放入稅差之平方(TD2)。此外為瞭解稅差與零售價之交互效果,亦參照 Thursby and Thursby(2000),在影響合法(已稅)銷售比例

r

之函數中放 入此變數。

至於影響

r

之重要變數ENFORCE,因難以直接估計,仿照

r

,找出攸 關ENFORCE之重要參數,將其量化。設計之方程式如下:

1Thursby M. et al.(2000)模型中原有考量菸品運輸成本,我國無跨州運輸問題,直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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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t

t t

t t

t

t

TD TD LAGC TD RA TD PO TD

ENFORCE

12 23 * +α4 * +α5 * +α6

MI

t *

TD

tt*

TD

t1

LAGC:前一年查獲走私菸品件數;

RA

:各年公職人員之貪瀆定罪率;

PO:每萬人警察機關人員數;

MI

:痛苦指數,為失業率加上通貨膨漲率;

ν :符合常態分配之隨機誤差;

原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中,其執法方程式之參數除稅差 外,考量部分州際間組成聯合執法團體共同打擊走私,加上各州對走私菸 施以不同程度之罰則,想瞭解相關因素是否攸關,分別設虛擬變數觀察,

另外尚包括為降低跨州(境)走私,給予菸品批發商類似補貼之折扣率,

及1978 年起因 CCA(Contraband Cigarette Act)之實施,致州及聯邦層級 之查緝方式異動等會影響查緝菸品執法之變數。然基於我國國情、法規不 同,除稅差外,其他變數在我國皆不適宜,直接忽略不予考慮,而改以較 適合我國之相關參數。同樣地,因稅差係為衡量走私之主要誘因,考慮變 數時都乘上稅差,觀察各變數與稅差之交互效果。

首先,考量國內公務機關通常會比較每年“績效”,追求成長,然查 獲菸品包數或金額不一定會與查獲件數相關,考量前一年之查獲件數多寡 可能對當年意圖走私者有嚇阻之效,故將前一年菸品查獲件數納入變數。

各年與前一年之稅差越大,走私動機越大,理應會加強並擴大執法,

即查緝投入增加。惟難以獲知長期(如海關、海巡署或各縣市)查緝走私

1原欲考慮3 虛擬變數分別代表菸酒稅法施行及 2 次健康福利捐之調整,惟前述影響已透過稅差

可如Thursby and Thursby(2000)模型步驟加以運算,求得人均菸品需求 之合法銷售比例並推算各年走私之人均菸品需求,接續可再進行整體市場 之人均菸品需求之相關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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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 五 五 章 章 實 實 證 證 模 模 型 型 與 與 結 結 果 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