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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國內菸品走私近況
一、我國相關法律走私之定義
(一)《海關緝私條例》第3 條: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 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 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
(二)財政部依93 年 12 月 6 日台財關第 09300577360 號令,重新核釋 海關緝私條例所稱管制之涵義,即《海關緝私條例》第3 條、第 37 條、第38 條、第 39 條及第 53 條所稱「管制」之涵義相同,係指 進口或出口下列依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管制輸出入之物 品:(1)關稅法第 15 條規定不得進口或禁止輸入之物品。(2) 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 2 條規定公告之「管制物品項目及 其數額」。(3)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規定不得輸入 之大陸物品。(4)經濟部依有關貿易法規管制輸入或輸出之物 品。
(三)《懲治走私條例》第1、2 條提到的「私運」係指運輸政府管制或應 稅物品之進口或出口逾公告數額。其中「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 行政院於101 年 7 月 26 依行政院院臺財字第 1010047532 號公告,
名稱並修正為「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詳見表3-5),自 101 年 7 月 30 日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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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5 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
類別 項目及數額
一、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
(二)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粟種子、
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二、管制出口物品
一次私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 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
稻米粉、花生、茶葉或種子(球),其完稅價格總額超過
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緝獲時之財政部關稅總局公告 賣出匯率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二、目前國內菸品走私現況及趨勢
近年來台灣菸品健康捐調漲,致走私菸品誘因增加,如第2次調整健 康福利捐之2009年,財政部國庫署新聞稿內公布之前8個月查獲之走私菸 包數1,即較前一年同期大幅增加343.25%。因有利可圖,每包菸至少超過 30元2以上之利潤,致不肖業者鋌而走險,與查緝人員持續鬥法。近年來查 獲走私菸品統計請參見表3-6。
除此,不肖業者的走私型態不斷推陳出新以規避查緝,菸品走私已由 仿冒菸,轉型成「少量進口、大量走私」的非法低價白牌菸品,即合法掩 護非法之台灣特有交易型態3。
1詳見2009 年 11 月 16 日聯合晚報「私菸更猖狂 市值逾 3 億」及 2009 年 11 月 17 日聯合晚報「抓 走私菸553 萬包 去年 3 倍多」。
2自2009 年 6 月起每包菸之健康福利捐調整為 20 元,而菸稅為 11.8 元,故至少超過 30 元。
3詳見2010 年 10 月 27 日自由電子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oct/27/today-life5.htm)或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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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國菸業協會於2010年10月公布,以全台18-64歲抽菸人口,
抽取2000人次為樣本,以過去7天所消費的香菸包數,過濾分析而成之「本 土私劣菸品實證調查報告」顯示,白牌菸的市占率已達台灣整體香菸市場 的5%。其銷售地區主要集中於中南部、東部等地的雜貨店、檳榔攤、菸酒 店等通路,大多係對菸品價格敏感之年紀較長、收入較低且菸品需求量大 的藍領階級消費。若以財政部國庫署2009年國產及進口紙菸數量19億478 萬包換算,每年約有近1億包的白牌菸充斥於菸品市場;若以行政院衛生 署國民健康局「民國97年成人吸菸行為電話調查」結果,約393萬的成年 吸菸人口數換算,消費白牌菸的人數約14萬餘人,即每26位抽菸者中,就 有1位是消費白牌菸;而若以同年每包菸品31.8元的基本賦稅(菸稅及健康 捐)之金額換算,每年國庫損失的稅收至少31億元。可見白牌菸危害國人 健康及侵蝕國庫稅收,已不容小覷。
雖然非法私、劣菸品氾濫,相關執法人員亦努力強化查緝。如2012年 8月行政院陳院長主持治安會報,會中提到2009年到2011年海上查獲走 私菸品數1較前3年增加67.4%,除嘉許查緝機關之努力,也顯示走私 情形嚴重。另調查局於近日查獲近年最大宗、市價上億之走私菸,且發 現有國產菸先出口再走私回台之罕見案例2。只能說不肖業者為賺取暴利,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手段日新月異,除有賴政府強力執法掃蕩外,國內 菸品消費者亦應留意,不買來路不明之低價菸品,甚至主動通報可疑菸 品,才能杜絕非法菸品存在,保障國人消費權益及健康。
1詳見2012 年 8 月 28 日中央社新聞網(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208280319.aspx)。
2詳見2012 年 10 月 12 日中央社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