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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料來源與基本統計資料
一、變數資料來源
(一)18 歲以上合法人均捲菸銷售量(L):
1.台灣菸酒公司國內全部捲菸銷售數量:指菸酒公司之國產捲菸扣除外 銷部分加計進口捲菸銷售數量;其中國產捲菸1987-2000 年係參閱各 年臺灣地區菸酒事業統計年報,2001-2002 年則參閱臺灣菸酒股份有 限公司該年度決算書;另2001-2002 年外銷資料因無法取得,係以 1999-2000 及 2003-3004 年省捲菸外銷占銷售數量推估(約 2%);
2003-2010 年外銷資料則係參見公開資訊觀測站1之台灣菸酒股份有限 公司各年年報及股東會相關資料之電子書。
2.18 歲以上期中人口:自行運算,根據內政部各年統計年報,將各年期 末人口數加上期期末人口數除以2。
3.18 歲以上合法人均捲菸銷售量:因銷售量係流量,故將捲菸銷售數量 除以同為流量之期中人口數。
(二)台灣菸酒公司以外菸商供應之 18 歲以上人均菸品量(Other):
1.台灣菸酒公司以外之其他菸商捲菸銷售量:1987-2000 年係參考各年 臺灣地區菸酒事業統計年報,自2001 年起因無法取得實際資料,參考 蔡憶文等(2004),參查財政部國庫署菸酒管理資訊網2之資料,以進 口量代替銷售量。惟英商帝國菸草於2008 年在國內設廠3,並於同年 底開始量產內銷,故2009 及 2010 年此變數尚須加上國產捲菸出廠量 扣除台灣菸酒公司國產內銷量之近似值代替。
1網址http://newmopsov.twse.com.tw/
2http://www.nta.gov.tw/dbmode93/index.asp
3請參閱商業周刊2008 年 4 月第 106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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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歲以上其他菸商供應之人均菸品量:方法同前一變數,將相關菸品 資料除以各年期中人口數。
(三)捲菸價格有佣金率(RPw)及無佣金率(RPw/o)
1.國產捲菸無零售佣金率:1987-2000 年係根據同年臺灣地區菸酒事業 統計年報依各品牌配銷單價及銷售量加權平均而得;2001 年係依據臺 灣省菸酒公賣局當年度決算書,依據各品牌之銷貨收入及銷售量計算 之銷售單價視為配銷單價,再依銷售量加權平均;2002-2010 年根據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同年度之決算書,方法同2001 年估算。
2.國產捲菸有零售佣金率:1987-2000 年係根據同年臺灣地區菸酒事業 統計年報依各品牌零售(公定)價及銷售量加權平均而得;另外考量 公賣局奉行行政院(54)財字第 8510 號令於營業稅法修訂菸酒免徵 營業稅,自1966 年 1 月起調整零售商佣金為 8%,2001 年依據臺灣省 菸酒公賣局當年度決算書各品牌之銷貨收入及銷售量計算之銷售單 價視為配銷單價,加上零售佣金 8%,再依銷售量加權平均而得;惟 2002 年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民營化後,無法取得實際零售價格資料,故 假設零售佣金率仍維持8%,利用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2002-2010 年度決算書之銷售資料,同2001 年方法推估。
3.進口捲菸無零售佣金率:1987-2000 年係根據同年臺灣地區菸酒事業 統計年報進口菸銷貨收入除以當年進口菸銷貨量,視為進口捲菸單 價,2001-2010 年方法同,不過 2001 年係依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當年 度決算書,2002-2010 年係根據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當年度之決算 書。
4.進口捲菸有零售佣金率:1987-2000 年係根據同年臺灣地區菸酒事業 統計年報進口菸銷貨收入除以當年進口菸銷貨量,視為進口捲菸配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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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零售價格;2001-2010 年則依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 2001 年度決算 書,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2002-2010 年度之決算書,依據前述方 法加上利潤率推估。
5.自 2002 年起,不論有、無佣金率之零售價,國產菸依前述原則運算 後,另外加上菸稅、健康福利捐及營業稅之單位廣義菸稅;進口菸則 假設當年銷售係當年進口,除於運算後之零售價加上菸稅、健康福利 捐及營業稅外,尚須加上關稅。
6.單位捲菸價格有(RPw)/無零售佣金率(RPw/o)=(加權平均之國 產捲菸單價*國產捲菸銷售數量+進口菸捲單價*進口菸捲銷售數量)/
(國產捲菸銷售數量+進口菸捲銷售數量)。
(四)有佣金率之稅差(TDw)及無佣金率之稅差(TDw/o)
1.1986 年:參查財政統計年報同年之公賣利益乘上臺灣地區菸酒事業統 計年報當年之(菸品銷售收入/菸酒銷售收入)比例,視為菸品貢獻之 公賣利益,再除以當年菸品銷售量,推算單位菸稅。
2.1987-2001 年:
(1)國產捲菸:因無法取得實際資料,故參考李家銘等(2006)之推 估,國產菸捲公賣利益=國產菸捲銷貨收入*0.63,再除以各年之國 產內銷菸捲量;其中國產捲菸銷貨收入及銷售數量係參考各年臺 灣地區菸酒事業統計年報,2001 年則係依據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當 年度決算書。
(2)進口捲菸:依據中美菸酒協議,進口菸每千支繳交 830 元公賣利 益,即每包(20 支)徵納 16.6 元。
3.2002-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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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產捲菸:
A.將當年之(單位未稅前捲菸價格+單位菸稅)*5%=單位營業稅;
B.再將(單位菸稅+單位健康福利捐+單位營業稅)=單位廣義菸稅。
(2)進口捲菸:
A.假設當年銷售係當年進口,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統計資料庫查詢
CCC code1「240220 含菸葉之紙菸」當年度進口金額,乘上 27%,
再除以當年度同CCC code 之進口數量2,得到單位關稅;
B.將當年之(單位未稅前捲菸價格+單位菸酒稅+單位關稅)*5%=單 位營業稅;
C.最後將(單位菸酒稅+單位健康福利捐+單位營業稅+單位關稅)=單 位廣義菸稅。
4.各年稅差:將當年國產及進口捲菸(廣義)菸稅依銷售量加權平均,
求得單位菸稅,其與前一年之單位菸稅差,因零售價之有無佣金率,
致營業稅不同,分別為”無佣金率之稅差(TDw/o)”及”有佣金率之稅 差(TDw)”。
(五)貪瀆定罪率(RA)
法務部之定罪率係指判決確定之案件,有罪人數占有罪人數加無罪人 數和之百分比。惟並無1987-2010 年現成查緝走私菸品人員之相關官方統 計資料,故參閱法務統計年報,將因瀆職罪及貪污治罪條例之偵查起訴案 罪名的人數,及因此2 罪執行裁判確定人數自行運算,以整體公職人員之 貪瀆定罪率代表之。
(六)每萬人警察機關人員數(PO)
1即中華民國商品分類號,我國海關用來做貿易統計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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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行政院主計總處1各年之社會指標統計年報電子書。
(六)痛苦指數(MI)
參閱行政院主計總處各年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及失業率,並加總。
(七)菸害防制法(LAW)
為虛擬變數,表示菸害防制法之施行,該法依中華民國86 年 3 月 19 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6539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30 條,自 公布後6 個月施行;考量自 1997 年 9 月施行,故自 1998 年起為 1,之前 年度為0。
(八)前一年查獲走私菸件數(LAGC)
參閱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之內參資料。
二、變數基本統計
合法人均菸品銷售迴歸方程式中各變數之敘述統計詳見表 5-1。18 歲 以上之合法銷售人均菸品量平均數為 1533.04,最大值為 1987 年的 2265.89,最小值為 2010 年之 767.39,標準差為 538.23;無佣金率之零售 價平均為 1.706,最大值為 2010 年的 3.210,最小值為 1988 年之 1.063,
標準差為 0.784;有佣金率之零售價平均為 1.815,最大值為 2010 年的 3.339,最小值為 1988 年之 1.156,標準差為 0.798;台灣菸酒公司以外菸 商供應之18 歲以上人均菸品量,其平均數為 845.85,最大值為 2005 年的 1387.00,最小值為 1990 年之 331.67,標準差為 388.61;零售價無佣金率 之稅差平均值為0.04454,最大值為 2009 年的 0.29583,最小值為 1990 年 之-0.010,標準差為 0.0856;有售價無佣金率之稅差平均值為 0.04479,最 大值為2009 年的 0.29613,最小值為 1990 年之-0.010,標準差為 0.0861;
痛苦指數之平均為 5.027,最大值為 2008 年的 7.67,最小值為 1987 年之
1網址: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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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標準差為 1.209;貪瀆定罪率之平均為 30.428,最大值為 1987 年的 75.699,最小值為 2001 年之 12.156,標準差為 15.649;每萬人警察機關人 員數之平均值為33.379,最大值為 1995 年的 38.500,最小值為 1987 年之 28.400,標準差為 3.303;至於前一年查獲走私菸件數之平均值為 2072.04,
最大值為1987 年的 2974.00,最小值為 2002 年之 723.00,標準差為 572.00。
表 5-1 各變數之敘述統計量
平均數 中位數 最大值 最小值 標準差
L
(18歲以上之合法銷售人均菸品量) 1533.04 1501.27 2265.89 767.39 538.23
RPw/o
(零售價,無佣金率) 1.706 1.170 3.210 1.063 0.784
RPw
(零售價,有佣金率) 1.815 1.272 3.339 1.156 0.798
OTHER
(台酒公司以外菸商供應之18歲以上 之人均菸品量)
(包括進口及國產)
845.85 872.64 1387.00 331.67 388.61
TDw/o
(各年稅差,零售價無佣金率) 0.04454 0.0095 0.29583 -0.010 0.0856
TDw
(各年稅差,零售價有佣金率) 0.04479 0.0095 0.29613 -0.010 0.0861
MI
(痛苦指數) 5.027 5.055 7.670 2.490 1.209
RA
(貪瀆定罪率) 30.428 22.798 75.699 12.156 15.649
PO
(每萬人警察機關人員數) 33.379 32.950 38.500 28.400 3.303
LAGC
(前一年查獲走私菸件數) 2072.04 2033.00 2974.00 723.00 572.00
單位:支;元;%;人;件數
三、變數之單根檢定及相關性
本研究參考Thursby M. et al.(2000)模型,無論菸品之合法銷售亦或 是所有人均需求方程式皆是以迴歸方法進行研究,再輔以相關分析。根據 Granger and Newbold(1974)發現,若時間序列變數具有非定態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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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單根檢定則是檢定時間序列變數是否為Random Walk,即判斷是否 為定態變數。本研究採用ADF 檢定(Augmented Dickey-Fuller test),其係 於 迴 歸 式 中 放 入 被 解 釋 變 數 之 落 後 項 , 將 殘 差 項 之 序 列 相 關 (serial
(18歲以上之合法人均銷售量) -2.46322 -6.69241 ***
RPw/o
(零售價,無佣金率) -1.96965 -4.95187 ***
RPw
(零售價,有佣金率) -1.99556 -4.96904 ***
OTHER
(台酒公司以外菸商供應之18歲以上之人均菸品量) (包括進口及國產)
-2.28469 -6.04181 ***
TDw/o
(貪瀆定罪率) -3.00990 -5.809883 ***
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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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simultaneous),若以普通最小平方法(Ordinary Least Squares,OLS)估計,可能因聯立性使解釋變數與誤差項相關,結果將有偏誤(biased)
OTHER 0.7445 0.7455 1
TDw/o 0.6168 - 0.2871 1
TDw - 0.6354 0.3242 - 1
MI 0.4255 0.4252 0.2542 0.0314 0.0393 1
RA 0.0267 0.0252 -0.3765 -0.0041 0.0314 -0.2415 1
PO -0.7316 -0.7310 -0.6037 -0.3707 -0.3903 -0.0373 -0.3734 1
LAGC -0.4528 -0.4548 -0.4655 -0.5887 -0.5233 -0.0640 0.3647 0.138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