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研究結果
第二節 個人屬性變項與各變項之差異分析
本章節聚焦於「性別」以及「年級」在各變項上之差異情形。主要內容為學 生之性別、年級在「旁觀者行為傾向」、對霸凌之「態度」、「個人責任感」以及「同 儕團體規範」上之差異說明,茲分述如下。
壹、 「性別」之差異分析
一、 「性別」對「旁觀者行為傾向」之差異分析
(一) 「保護者行為傾向」分析
如表 4-2-1 所示,男性學生保護者行為傾向平均數為 1.90,標準差為.50;
女性學生保護者行為傾向平均數為 1.99,標準差為.41。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行 考驗,t(400) = -1.95,p 值為.052,大於.05,未達統計上顯著水準。惟「保護者 行為傾向」分數並未呈常態分佈,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假設,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7797.50,p 值 為.04,小於.05,達顯著水準。
由上述結果可知,若以 Mann-Whitney 進行差異檢驗,「性別」在「保護者 行為傾向」上具有統計上顯著差異,惟若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行考驗,則未達 統計水準,但已相當接近。由於態度變項之統計資料呈現非常態分佈,故仍可 認為「性別」在保護者行為傾向上具有差異,換言之,女性學生相較於男性學 生較傾向出現保護者行為。
(二) 「局外者行為傾向」分析
如表 4-2-1 所示,男性學生局外者行為傾向平均數為 1.87,標準差為.48;
女性學生局外者行為傾向平均數為 1.86,標準差為.38。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行 考驗,t(402) = .20,p 值為.84,大於.05,未達統計上顯水準。惟「局外者行為 傾向」分數並未呈常態分佈,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假設,故再以 Mann-Whit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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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20173.50,p 值為.86,大於.05,
亦未達顯著水準。
由述結果可知,女性學生局外者行為傾向平均數雖略低於男性學生,但並 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因此,「性別」在局外者行為傾向上未有差異。
表 4-2-1「性別」對「旁觀者行為傾向」之差異分析
依變項 性別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U 值 保護者行為傾向 男 1.90 .50 -1.95 17797.50*
女 1.99 .41
局外者行為傾向 男 1.87 .48 .20 20173.50 女 1.86 .38
N = 402 *p < .05
二、 「性別」對霸凌「態度」之差異分析
如表 4-2-2 所示,男性學生在霸凌態度上的平均數為 3.77,標準差為.75;女性 學生在霸凌態度上的平均數為 3.92,標準差為.55。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行考驗,
t(402) = -2.35,p 值為.02,小於.05,達統計上顯著水準。惟態度分數並未呈現常態
分佈,亦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考驗,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差異檢驗,檢驗結 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8103.00,p 值為.054,大於.05,未達顯著水準。
上述研究結果顯示,以 Mann-Whitney 進行考驗,「性別」在霸凌態度上未達 顯著水準。換言之,女性霸凌態度之平均數雖高於男性,但「性別」對霸凌態度 並未有統計上顯著差異,惟其 p 值已相當接近顯著水準,若由獨立樣本 T 檢定考 驗,則可達顯著水準。因此,可說明「性別」在霸凌態度上有些微之差異性存在,
女性學生對於霸凌,相較於男性學生稍微傾向反對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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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4-2-2「性別」對霸凌「態度」之差異分析
自變項 性別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U 值 對霸凌的態度 男 3.77 .75 -2.35* 18103.00
女 3.92 .55 N = 404 *p < .05
三、 「性別」對「個人責任感」之差異分析
(一) 對霸凌之「整體」個人責任感
如表 4-2-3 所示,整體而言,男性學生面對霸凌事件,其個人責任感平均數 為 4.33,標準差為.75;而女性學生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則為 4.48,標準差為.60。
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行考驗,t(409) = -2.16,p 值為.03,小於.05,達統計水準。
惟「個人責任感」分數並未呈現常態分佈,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假設,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8033.50,p 值為.02,
小於.05,亦達統計上顯著水準。
由此結果可知,「性別」在個人責任感上有統計上顯著差異,受試者對霸凌 事件之個人責任感受,女性高於男性。
(二) 「同學」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
若針對「同學」遭遇霸凌,男性學生之個人責任感平均數為 4.14,標準差 為.81;而女性學生之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則為 4.24,標準差為.68。以獨立樣 T 檢 定進行考驗,t(409) = -1.30,p 值為.19,大於.05,未達統計水準。惟個人責任感 分數並未呈現常態分佈,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假設,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 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9370.00,p 值為.15,大於.05,亦未 達統計上顯著水準,如表 4-2-3 所示。
依據此研究結果,雖然女性對於「同學」遭遇霸凌的個人責任感平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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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男性學生,但此差異並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換言之,學生對於「同學」
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在「性別」上並無不同。
(三) 「朋友」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
最後,若針對「朋友」遭遇霸凌,男性學生之個人責任感平均數為 4.52,
標準差為.87;而女性學生之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則為 4.71,標準差為.71。以獨立 樣本 T 檢定進行考驗,t(409) = -2.38,p 值為.02,小於.05,達統計水準。惟個 人責任感分數並未呈現常態分佈,亦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考驗,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8208.50,p 值為.02,
小於.05,亦達統計上顯著水準,參見表 4-2-3。
由此可知,學生對於「朋友」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在「性別」上呈現 統計上顯著差異,換言之,女性對於「朋友」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平均 數高於男性。
表 4-2-3「性別」對「個人責任感」之差異分析
個人責任感 性別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U 值 整體而言 男 4.33 .75 -2.16* 18033.50*
女 4.48 .60
針對同學 男 4.14 .81 -1.30 19370.00 女 4.24 .68
針對朋友 男 4.52 .87 -2.38* 18208.50*
女 4.71 .71 N = 411 *p < .05
四、 「性別」對「同儕團體規範」之差異分析
如表 4-2-4 所示,男性學生經驗到需協助受害者的「同儕團體規範」平均數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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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標準差為.67;女性學生平均數為 2.61,標準差為.50。以獨立樣本 T 檢定進 行考驗,t(405) = .67,p 值為.51,大於.05,未達統計上顯水準。惟「同儕團體規 範」分數並未呈常態分佈,即不符合常態分配之假設,故再以 Mann-Whitney 進行 差異檢驗,檢驗結果 Mann-Whitney U 值為 19996.50,p 值為.55,大於.05,亦未達 顯著水準。
由上述結果可知,男性學生經驗到應協助受害同學的「同儕團體規範」平均 數,雖然略高於女性學生,但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換言之,男性學生與女性學 生,所經驗到應該幫助受害同學之「同儕團體規範」並無不同。
表 4-2-4「性別」對「同儕團體規範」之差異分析
自變項 性別 平均數 標準差 t 值 U 值 同儕團體規範 男 2.65 .67 .67 19996.50
女 2.61 .50 N = 407 *p < .05
綜上所述,「性別」在「保護者行為傾向」以及針對「朋友」和「整體」之個 人責任感上有顯著差異,換句話說,女性相較於男性有較高之保護者行為傾向,
且對於朋友遭遇霸凌和整體霸凌有較高之個人責任感。另外,學生對霸凌之「態 度」僅在 T 檢定時友達顯著水準,Mann-Whitney 檢定則無,因此對於女性學生反 霸凌態度高於男性之推論仍需存有保留之態度。
貳、 「年級」之差異分析
一、 「年級」對「旁觀者行為傾向」之差異分析
(一) 保護者行為傾向
如表 4-2-5 所示,七年級學生在保護者行為傾向上的平均數為 1.99,標準差 為.43;八年級學生平均數則為 1.91,標準差為.47;九年級學生平均數則為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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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差為.47;以單因子變異數進行平均數差異分析,F(2, 399) = 1.04,p 值為.36,
大於.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年級之學生「保護者行為傾向」未有統計上 顯著差異。換言之,雖然七年級學生保護者行為之平均數,較八年級以及九年 級學生高,但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即保護者行為傾向在「年級」上並無顯著 差異。
(二) 局外者行為傾向
如表 4-2-5 所示,七年級學生在局外者行為傾向上的平均數為 1.79,標準差 為.39;八年級學生平均數則為 1.88,標準差為.43;九年級學生平均數則為 1.90,
標準差為.47。以單因子變異數進行平均數差異分析,F(2, 401) = 2.51,p 值為.08,
大於.05,未達顯著水準。顯示不同年級之學生局外者行為傾向未有統計上顯著 差異。換言之,雖然七年級學生局外者行為傾向的平均數,較八年級以及九年 級學生低,但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即局外者行為傾向在「年級」上並無顯著 差異。
表 4-2-5「年級」對「旁觀者行為傾向」之差異分析
依變項 年級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保護者行為傾向 七年級 1.99 .43 1.04 八年級 1.91 .47
九年級 1.95 .47
局外者行為傾向 七年級 1.79 .39 2.51 八年級 1.88 .43
九年級 1.90 .47 N = 404 *p < .05
二、 「年級」對霸凌「態度」之差異分析
如表 4-2-6 所示,七年級學生在霸凌態度上的平均數為 3.95,標準差為.63;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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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學生在霸凌態度上的平均數為 3.78,標準差為.64;九年級學生在霸凌態度上 的平均數為 3.82,標準差為.70。以單因子變異數進行平均數差異分析,F(2, 401) = 2.38,p 值為.09,大於.05,未達統計顯著水準。
由上述研究結果可知,雖然七年級學生在霸凌態度上之平均分數高於八、九 年級之學生,但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換言之,七年級、八年級以及九年級學生 霸凌態度並無差異。
表 4-2-6 「年級」對霸凌「態度」之差異分析
自變項 年級 平均數 標準差 F 值
對霸凌的態度 七年級 3.95 .63 2.38 八年級 3.78 .64
九年級 3.82 .70 N = 404 *p < .05
三、 「年級」對「個人責任感」之差異分析
(一) 對霸凌之「整體」個人責任感
如表 4-2-7 所示,七年級學生對霸凌的個人責任感平均數為 4.55,標準差 為.59;八年級學生對霸凌的個人責任感平均數為 4.32,標準差為.66;九年級學 生對霸凌的「個人責任感」平均數為 4.35,標準差為.76。以單因子變異數進行 平均數差異分析,F(2, 405) = 4.77,p 值為.009,小於.01,達顯著水準,顯示「年 級」於霸凌事件之個人責任感具有統計上顯著差異。
以 Bonferroni 事後比較檢驗各「年級」間平均數之差異情形,發現七年級與 八年級學生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差為.23,p 值為.01,小於.05,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而七年級與九年級學生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差為.20,p 值為.04,小於.05,達統計 上顯著差異;最後,八年級與九年級學生個人責任感平均數差為-.03,p 值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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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於.05,未達統計上顯著差異。
綜上所述之研究結果可知,七年級學生對於霸凌事件之個人責任感,顯著 的高於八年級以及九年級之學生,而八年級以及九年級之學生,在個人責任感 上則無不同。
(二) 「同學」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
(二) 「同學」遭遇霸凌之個人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