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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個案四:訊連科技提告台灣數位學習科技

訊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連科技)於 2008 年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告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數位)所在網路上販售及授權他人試 用的「PowerCam」軟體程式侵害其中華民國證書號 I185002 發明專利「多樣式 媒體即時錄製系統及方法」。當時,訊連科技以此專利製造、生產「串流大師」

程式銷售。本案一審於2009 年 3 月 10 日由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判決訊連敗訴,而 後在訊連上訴後,法院在2010 年 4 月 15 日廢棄原判決,並判訊連勝訴。

(一)

認知

台灣數位在其網頁「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與知識管理系統」上販售、授權他人 安裝及下載「PowerCam」軟體程式,其產品及販售行為應為一般大眾可知悉,

因此訊連科技對台灣數位有認知應屬合理。

(二)

動機

1. 訊連科技認為台灣數位銷售PowerCam所獲利益與訊連科技企業服務

eHRD數位學習之相關教育解決方案」的國內銷售額相當,市場高度 重疊

訊連科技的產品主要分成三大類別:

(1) 「數位影音之 Digital Entertainment 系列軟體」,如知名的 PowerDVD、PowerCinema 等;

(2) 「數位影音之 Media Creation 系列軟體」,如 PowerDirector、

Power2Go、YouCam 等;及

(3) 「eHRD 數位學習之相關教育訓練解決方案」,如應用本次系爭專 利所涵蓋技術的軟體程式StreamAuthor 串流大師。

前兩大類別為訊連科技的銷售主力,客戶涵蓋全球前五大PC 廠、前三大 ODD 廠。其產品營收也高度集中,在 2008 年 PowerDVD 佔訊連科技整體營收 41%,PowerCinema 佔 27%,PowerDirector 也佔將近 30%。PowerDVD 更是在全 球多媒體的播放軟體中市佔率達60%。在市場比例上,長期以北美為大宗,其次 為內銷及亞洲地區,直到2010 年亞洲比例才急遽擴增。

圖5-23 訊連科技各地區佔銷售額比例歷年變化 來源:公司年報

16.3%

18.4% 20.2% 21.0%

17.0% 18.2% 17.0% 19.5% 15.1%

38.0%

40.4% 38.2%

24.4%

20.5% 22.8%

19.6%

16.7% 16.7%

26.1%

32.8% 36.5%

15.7%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內銷 美洲 亞洲 歐洲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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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次系爭專利技術主要涉及到的訊連科技產品為「StreamAuthor 串流 大師」,為eHRD 數位學習相關教育訓練方案之一部分。此產品類別佔訊連營收 比例甚小,約莫每年才佔訊連科技台灣母公司的2%-5%,每年約 95%的營業主 要還是來自於數位影音產品。因為eHRD 主要為銷售給企業客戶的產品類別,以 內銷市場為主,與銷往全球的數位影音產品類別不同。

台灣數位學習科技的PowerCam 主要功能為製作及處理簡報及影音,也是方 便企業用戶,且販售網頁主要為中文,製造及販售都以台灣為主。因此,台灣數 位學習科技的PowerCam 產品與訊連科技的此一產品類別有高度的市場重疊。至 於重疊多少,訊連科技在其起訴狀中認為台灣數位因為PowerCam 所獲利益高達 46,987,500 元新台幣。(計算方式為 PowerCam 已提供給 179 個廠商,而每間廠商 所給付費用為262,500。此金額台灣數位在訴訟中有爭執。) 無論 PowerCam 實 際營業金額為何,至少我們可以推論此金額為訊連科技認為在法院上佔的住腳的 營業額,而此營業額已經接近訊連科技eHRD 產品在國內近三年的營業額。因此,

訊連科技認為台灣數位對其eHRD 產品可銷售的市場已經佔了相當於訊連科技 的程度,而如果訊連科技可以獲得台灣數位PowerCam 利益,可使其營業額馬上 倍增。顯然訊連科技認為台灣數位與其市場重疊極高,也不難推論其會有動機提 起專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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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24 訊連科技 eHRD 國內銷售量與其控告販售 PowerCam 所獲利益比較 來源:司法院、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

能力

訊連科技為上市公司,在台灣專利佈局也遠高過於僅有一個專利的台灣數位,

因此無論在財務還是專利方面,訊連科技都較台灣數位有更多資源進行專利訴 訟。

46813000

53128000 58088000

46987500

0 10000000 20000000 30000000 40000000 50000000 60000000 70000000

2006 2007 2008

訊連eHRD全方位解決方案國內銷售量 訊連認為台灣數位販售PowerCam所獲利益金額

來源:Patent Guider

(四)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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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PowerCam 所獲得利益幾乎等於其對應部門在台灣的營業額,

因此透過專利訴訟獲得台灣數位所獲得利益並打擊其市佔率的動 機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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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分析與討論

本研究在研究方法時曾經提出研究架構,因此本研究即以這個架構分析所選 的四個個案。

圖6.1:本文研究架構示意圖

在分析四個台灣智慧財產法院的專利訴訟之後,可以歸納出一些共同點。基 本上四個案件都符合了AMC 動態競爭架構下的「察覺─動機─能力」三個要件,

也可歸納出來一些與台灣智財法院相關的資訊如下。

(一) 察覺:原告都有察覺到被告公司產品及潛在市場威脅

在本研究的四個個案中,原告都有充足的機會及高度的可能性察覺到被告公 司的產品及市佔率。晶元光電於2008 年時提告廣鎵,廣鎵當時已經興櫃且市佔 率在台灣達到前五名。美商微晶片於2000 年時提告義隆,前幾年在台灣申請專 利,代表有看重台灣市場,也可能準備對抗台灣廠商,而當時,包含義隆在內的 台灣八位元控制器廠商在世界市佔率上逐漸提升。荷蘭飛利浦與巨擘訂定契約,

而巨擘拒絕履行契約繳交權利金,飛利浦自然會注意到。台灣數位雖然為小廠商,

但在訊連科技的數位學習產品領域,卻為重要的競爭者,且其產品已於網路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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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販售。因此,本研究的四個個案在專利訴訟的進行上,確實都有符合AMC 架 構中的「認知」部分。

(二) 動機:原告都有動機在台灣提專利訴訟,因為被告都有威

脅原告市場分額或銷售額,且被告營業額依賴台灣市場或

原告有其他策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