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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與動態競爭的影響。
以上提到的這三個論文,分別已經建立了動態競爭與專利訴訟的發起時的細 節特徵或部分原因。然而,從本文的角度,由於本文要回答的問題是「企業在滿 足什麼樣的(產業格局、商業考量、競爭程度、廠商背景、對台灣或特定市場的 投入或依賴程度等)條件才會在台灣提出專利訴訟?」,因此最需要比較的會是黃 亭瑜 (2015)與易先勇 (2013)的論文。
易先勇(2013)的論文與本文的探討方向最直接相關,也提供了重要啟示:在
美國ITC 的案件裡,公司與競爭對手發生訴訟戰的時間點,較有可能出現在彼 此市佔率的成長即將出現交叉或已出現交叉之時,或是有了搶食代工客戶的情況、
穩固訂單等需求。因此,易先勇的論文回答了廠商之間可能會出現專利訴訟的競 爭程度的問題,也回答了台灣公司在何種產業格局或商業考量可能會成為美國公 司發動訴訟的對象。然而,由於本文在探討的是在台灣的法院提出的專利訴訟的 背景,將需進一步討論在台灣的專利訴訟是否也會有相同的產業或商業背景,以 及在台灣的專利訴訟另外在原告或被告與台灣的市場或台灣的法院產生什麼關 係時,較容易發生。
此外,黃亭瑜 (2015)的論文也有借鏡意義。黃亭瑜的論文主要探討的是智
慧型手機市場的專利訴訟與競爭之間的關係。其結果顯示,廠商在發動訴訟時,
第一、有相互攻擊「以牙還牙」攻防的對稱性;第二,有專利訴訟密集度隨產業 市場的改變而有不同的特性;第三,廠商會優先選擇攻擊主要競爭者;第四,廠 商之間會「聯合次要敵人攻擊主要敵人」廠商等現象。這些研究結果都對於我們 觀察產業格局及競爭程度並預測專利訴訟時有借鏡意義。然而,與本文不同的是,
黃亭瑜的論文僅分析智慧型手機產業。這個產業的特性是主要廠商經常累積大量 專利以做為專利訴訟的工具,同時產業變動快速。然而,在台灣提出的專利訴訟 的廠商,未必是智慧型手機產業,甚至可以說在台灣的產業型態裡,是智慧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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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之外的產業才是常態。此外,與先前所說的一樣,本文探討的不只是廠商之間 的競爭情況,而包含廠商之間和台灣市場、產業、法院的關係,以方便預測在台 灣發生專利訴訟的背後原因或可能時機。此外,黃亭瑜的文章並未使用AMC 架 構做為分析工具,也是與本文方法不同之處。
綜合以上,本文在其他現有碩士論文比較之後,應該將研究方法和研究方向 差異化的地方主要有三個:
1) 本研究的重心將會是透過分析廠商之間動態競爭中的動機和原被告的背 景與台灣的市場、產業、法院之間的關聯度或特殊的商業考量,理解廠商 選擇在台灣進行專利訴訟可能的原因或特徵,並總結規律。其中涉及的因 素包含有多大程度與原告或被告的市場重疊度(無論是否是在台灣)、或 對於台灣市場的依賴程度、或該產業全球產業鏈中台灣扮演角色重要性相 關,而這些又與是否選擇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做為訴訟場域有什麼關聯?
2) 此外,一樣在套用動態競爭的 AMC 「認知、動機、能力」架構時,除了 分析這三個環節通常會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會提告,也要留意可以如何擴 大補充動態競爭理論在對於專利訴訟的應用上的詮釋,例如對於企業之間 的市場重疊的定義,或是以專利訴訟作為競爭手段的動機。
3) 最後,做為本研究的前提,分析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案件裡的專利 相關訴訟案件,在原告及被告的種類、特性、以及系爭專利的性質、專利 的IPC分類等等維度上有什麼樣的分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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