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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個案篩選方法

在2008 年 9 月到 2010 年 9 月,在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的專利相關民事訴訟案 件,總共可整理出186 個有效案件。本研究基於時間和資料充足度的限制,僅能 分析2008 年 9 月到 2010 年 9 月之間的案件,但本研究的重要假設是在專利訴訟 的相關制度沒有改變的條件下,任何一個時間點對於本研究的分析結果不應該有 顯著以改變結論的影響。這個假設的根據是因為本研究希望分析的是廠商在什麼 樣的條件下會提出專利訴訟此一競爭行動,而不同時間的案件不應該影響我們對 於廠商條件的分析結果。

以下簡單敘述本文篩選個案的原則及原因:

在深入分析各別案件的兩造涉訟的來龍去脈前,需先分析哪些案件在該時期 的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比較有代表性。由於本論文探討範圍侷限於企業之間的競爭 行為,首先須先釐清是否能夠僅以當事人為法人的案件為主。因此,第一個篩選 條件為「兩造性質」,本文因此挑選以法人為原告及被告的案件。

其次,為了鎖定品質較高的專利,及台灣較有代表性的產業區塊,本論文僅 鎖定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的案件,而排除新型專利和新式樣專利。因此,第 二個篩選條件為「系爭專利類別」。

第三,為了確保所選的專利領域具有代表性,本文根據系爭發明專利的IPC 類別,找出台灣智慧財產法院出現頻率最高的IPC 類別進行各案分析。因此,第 三個篩選條件為「出現頻率最高的系爭專利IPC 類別」。

最後,為了方便資料蒐集,及確定公司有一定的規模及競爭能力,本論文以

「法人之一造以上為上市或上櫃」公司為篩選條件,鎖定兩造之一造以上為上市 上櫃法人的案件進行分析。在這幾層篩選後,本論文再對最後的案件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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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本文篩選個案有四大條件:

第一、兩造皆為法人(但不限定是本國還是外國法人)。

第二、兩造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

第三、兩造系爭專利的IPC類別在該時期內出現頻率高、產業具有代表性。

第四、兩造之一個以上為上市或上櫃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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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案件分佈分析

由於本文要回答的三大問題之一是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案件裡於本文 研究的時期內所提出的專利相關訴訟案件,在原告及被告的種類、特性、以及系 爭專利的性質、IPC 分類等等維度上有什麼樣的分佈,因此以下針對這段時期所 分析的案件的分佈分析。

(一) 兩造性質:原告及被告皆以「本國法人」為最大宗,其次

為「自然人」

為了瞭解智慧財產法院在研究範圍內,以何種當事人居多,本研究先將兩造 區分成「自然人」與「法人」,再將法人區分成「本國法人」及「外國法人」。根 據本研究的統計,樣本內大部分的專利案件的原告為本國法人,在186 個案件內 共佔100 件,約為 54%,其次則為自然人,共佔 65 件,約為 35%,而外國法人 僅21 件。被告方面,則有高達 160 件為本國法人,約為 86%。因此,原告及被 告皆為法人的案件,在該時期的智慧財產法院專利訴訟具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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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大宗的發明專利為分析對象,佔

30%

中華民國的專利可以分成三個類別:新型、新式樣、發明。在本研究的案件 範圍內,單純以新型專利為系爭專利的案件最多,186 件裡共有 110 件,約佔 59%。

其次為以發明專利為系爭專利的案件,有56 件,約佔所有案件的 30%。為了使 系爭專利的研究更貼近國際常見專利訴訟的性質,以及使專利更貼近廠商創新能 量,本研究將以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的案件為研究標的,排除新型專利及新式樣 專利。

圖4-4 所檢視案件內各類專利分佈 來源:法院資訊

(四) 系爭專利 IPC 類別:G06F、G11B、H01L 出現頻率最高、

領域最有代表性

在確定研究案件的系爭專利為發明專利之後,便可將個案件的系爭專利按照 110

16

56

1 3

0 20 40 60 80 100 120

新型 新式樣 發明 新型,新式樣 新型,發明

所涉及。由於IPC 分類「G06F」、「G11B」、「H01L」出現次數較其他 IPC 分類都 多出許多,本研究將優先分析此IPC 分類的相關個案。

A41C A44C A61B A61K A61P B29C B41M B62M C07C C07D C07F C09B C10M E04B E04D E04G E05B F16C F16H F28C F28D F28F G02B G06F G06K G06Q G11B G11C H01L H02K H02M H03M H04N H05B H05H H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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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最後選擇的四個案例 IPC 類別 個案

G06F 美商微晶片技術公司提告義隆電子

G11B 訊連科技提告台灣數位學習科技股份公司 G11B 荷蘭皇家飛利浦電子提告巨擘科技

H01L 晶元光電提告廣鎵光電

來源:專利資訊、產業資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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