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7

一、 結論

本研究結果足以回答研究開始的三個關鍵問題:

1) 問: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案件裡,於一定有代表性的時間內提出的 專利相關訴訟案件,在原告及被告的種類、特性、及系爭專利的性質、IPC 分類等等維度上有什麼樣的分佈?

答:

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在本文研究的期間總共分析出186個案件。其中以

「本國法人」為原告和被告的最大宗,共佔原告組成的54%、被告組成 的86%;其次為「自然人」。在兩造皆為法人的114個案件裡,本國法 人提告本國法人佔最大宗,高達78%,第二名為外國法人提告本國法人,

15%

在案件裡的系爭專利裡,以新型為最大宗,佔59%,然而本文因為研究 原因以第二多的發明專利為分析對象,佔30%。在系爭專利的IPC分類 裡,以G06FG11BH01L出現頻率最高,分別對應的領域為電 子 數 位 資 料 處 理 、 基 於 記 錄 載 體 與 轉 換 器 之 間 之 相 對 運 動 而 實 現 的 資 訊 儲 存 記 憶 體 、 和 半 導 體 裝 置 與 其 他 類 目 未 包 括 的 電 固 體 裝 置 。

最後,原告和被告兩造之一個以上為上市或上櫃公司的個案僅有四個,也 就是本研究分析的四個。

2) 問: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提出專利訴訟的原告,在「察覺、動機、能力」

三個環節通常會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會提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8

答:

以察覺而言,原告都有誘因及管道在市場上察覺到被告。

以動機而言,可歸納出的慣性是 1) 原告與被告的市場皆有在世界上或台 灣兩個市場之一個有銷售市場或技術市場重疊的競爭態勢,且 2) 被告皆 為市場上重要廠商、有對原告的市占率或銷售額產生威脅。同時,3) 告的銷售額或產品生產皆有相當程度仰賴台灣市場或台灣對於被告的同 行相當重要,讓原告即便不需要台灣市場,也會在台灣對被告提出專利訴 訟。最後,原告或許有特殊的策略目的,如威嚇被告同行或作為併購的談 判手段等,因而進行專利訴訟,但這並非是個規律。

以能力而言,原告在專利和財務上都勝過被告。

3) 問:原告選擇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發動專利訴訟的動機是什麼?有沒有 比較明顯的指標可供預測?例如,原告或被告與台灣市場的關係深度,或 該產業的全球產業鏈中與台灣的關係深度等等?

答:

如果深入探討原告已經察覺被告且有動機和能力提告後,在什麼時候會選 擇台灣的法院作為主要場域,則比較明顯的特徵是當被告的主要市場或是 收入的一大部分來自台灣時,或是被告生產基地在台灣時,原告比較容易 選擇台灣作為主要專利訴訟的場域。

這個原因不難理解:因為台灣的法院的管轄權直接覆蓋在被告主要依賴的 市場上,則對被告的威脅能力比較大。比較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不一定需要 重視台灣市場或是收入依賴台灣市場;兩造市場重疊的地方也不需要是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79

灣。換句話說,被告對於原告產生威脅而引起察覺和動機的市場不需要在 台灣,也有可能引起原告在台灣提出專利訴訟,目的是打擊被告的要害,

也就是被告所依賴的台灣市場。甚至,我們未來也可以進行分析驗證,原 告如果不重視台灣市場,則更有動機在台灣發動專利訴訟,因為這造成了 一定程度的回應障礙,但是這個假設需要更進一步分析。

此外,假設台灣在某產業的全球產業鏈扮演重要角色時,該產業的原告較 有動機對於同產業的台灣被告發動專利訴訟。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種,但 是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對台灣的廠商提出專利訴訟,即便其他台灣廠商 不依賴台灣市場,但無論如何都比較容易對於台灣的廠商有比較大的警告 作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0

二、 管理意涵

本研究研究結果對於公司管理者、法院、政策制定者、律師、學界都有借鏡 意義,也幫助我們了解廠商之間在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發動專利訴訟之前,兩造 傾向俱備的條件,對於預測專利訴訟之發生有啟示效果。以下總結本研究的管理 意涵,提煉出對於企業管理者、律師界、和法院政策制定者等單位的啟示:

1) 原告與被告的市場重疊,不需要在台灣,也有可能會被原告在

台灣進行專利訴訟

本研究的四個個案中,經過比較,兩造皆有在市場上有重疊,只不過不一定 重疊在台灣。根據研究,被告與原告高度重疊且造成威脅的主要市場,會因法人 性質而不同,有可能是台灣,也有可能是在世界其他地方。

在原告為本國法人的個案,如晶元提告廣鎵,以及訊連提告台灣數位,原告 在該產品的銷售上也以台灣為重要市場,因此與被告市場高度重疊,也因為被告 在台灣市場的重要角色而備受威脅。在原告為外國法人的個案,則因為台灣本土 市場小,台灣市場皆不是重要市場,而與被告市場高度重疊之處主要為其他國家。

然而,在外國的市場被告仍對原告市佔率造成威脅,如原告美商微晶片的亞洲營 收佔整體營業額越來越高比例,而義隆的東南亞銷售比例及世界市佔也率逐年提 高。巨擘的世界市佔率則有10%之高,在光碟片產業不容小覷,且如果以「光碟 片權利金」視為荷蘭飛利浦的一個市場,則佔光碟片比例不低的巨擘拒繳權利金,

確實也是對此一權利金市場造成損失,也是一種對市佔率的「威脅」。因此,即 便訴訟法院在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或台灣地方法院,也未必需要以被告威脅原告市 佔率的市場為台灣市場為前提;只要在世界上任何地方有威脅到原告市場地位,

都有可能在台灣提告,當然也可能在其他市場提告。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1

2) 被告的營業額皆主要來自台灣市場,則有較高度的可能性會被

其他企業在台灣提起專利訴訟,而原告的營業額則完全不需要

以台灣為主

本研究也試圖回答一個問題:如果原被告都在各國有營業額,為何挑選台灣 智慧財產法院進行專利訴訟?畢竟,本研究所分析的四個個案中,有兩個個案原 告為營運遍布全球的跨國公司。

經過分析,我們發現有四個個案中,有三家被告公司在原告公司提告當時,

在台灣的營收都佔其整體營收相當大的比例。廣鎵有74%的營收來自台灣、義隆 有73%、台灣數位則幾乎全部來自台灣。唯一例外為巨擘,僅有二成不到的營收 來自台灣。如何看待這個現象?一種可能是專利訴訟如果獲勝,可以有效將被告 公司的產品逐出管轄市場,而提告以台灣市場為營收主要來源的被告公司當然選 擇台灣的智慧財產法院。一方面可因為對被告最大市場進行打擊而提高其妥協和 解的誘因,另外一方面也方便當地單位在損害賠償金額最大來源地就地計算。另 一種可能是這些公司的生產基地都在台灣,而專利訴訟也能禁止敗訴的被告公司

「製造」產品。當然,兩種原因可以同時存在,而如果考量專利訴訟最直觀目的 就是禁止販售,似乎以「被告公司的營收相當依重台灣市場」為主要原因。而巨 擘雖然主要營收來源不在台灣,但該案主要為執行權利金額的給付,且該案另外 也牽扯到國外法院。

值得注意,有幾種原因是比較沒有說服力。其一是原告公司也多為台灣公司,

因此較熟悉台灣的法院,或原告公司主要營收也來自台灣,因為對台灣市場也相 當依賴,當然也會選擇在台灣提告以保護其市場。這個說法的問題在於,本研究 四個案件中的原告僅兩者為台灣公司,其餘為營收遍布全球的美國和歐洲公司。

兩間台灣原告公司也並非以台灣為主要銷售市場。晶元的主要銷售僅約44%來自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82

台灣,其餘主要為亞洲各地,而訊連更是以北美市場為主要營收來源,有高達 47%來自北美而僅 19%來自台灣。當然,訊連與台灣數位重疊的產品類別的主要 營收在台灣,而晶元也將台灣LED 下游廠商視為重要客戶,但很明顯美商微晶 片和荷蘭飛利浦均非以台灣為重要市場。因此,台灣市場對原告重要的論述,比 較單薄。此外,個案中的原告若不是跨國公司,則為上市的台灣公司,應可合理 推估其在各國都有委任當地律師提告專利訴訟的能力,因此選擇台灣智慧財產法 院應非因為有在地熟悉的因素。

這個研究的另外一個啟示,是台灣的大型專利訴訟案件,可能會隨著台灣市 場在全球經濟版圖的重要性相對減少而使案件數量下滑,也可能會因為台灣廠商 在全球經濟版圖的市場分額下降而能夠威脅潛在原告的能力下滑,導致案件數量 下滑;無論是市場重疊且威脅潛在原告的幅度下滑或企業在台灣的收入來源比利 下滑,皆有可能會對台灣法院的專利訴訟案件的數量下降。

3) 台灣在某產業的全球產業鏈扮演重要角色時,該產業的原告較

有動機對於同產業的台灣被告發動專利訴訟

另外一個本研究觀察到的現象是四個個案中外國法人為原告的個案,都是在 台灣在被告所屬產業中開始或已經扮演世界上相對重要角色的時候提告。美商微 晶片於2000 年提告義隆時,台灣廠商在八位元微晶片的市佔率仍不比美國或日 本大,但已經開始有台灣廠商進入市佔率前二十名的行列,而義隆屬於這幾間台 灣廠商市佔率較高的。到了2005 年,已經有三間台灣廠商固定在前二十名的行 列,代表台灣廠商可能於2000 年開始嶄露頭角。在荷蘭商飛利浦於 1999 年提告 巨擘的案子中,雖然導因仍為在台灣產能第四大的巨擘和另外一間台灣廠商國碩

另外一個本研究觀察到的現象是四個個案中外國法人為原告的個案,都是在 台灣在被告所屬產業中開始或已經扮演世界上相對重要角色的時候提告。美商微 晶片於2000 年提告義隆時,台灣廠商在八位元微晶片的市佔率仍不比美國或日 本大,但已經開始有台灣廠商進入市佔率前二十名的行列,而義隆屬於這幾間台 灣廠商市佔率較高的。到了2005 年,已經有三間台灣廠商固定在前二十名的行 列,代表台灣廠商可能於2000 年開始嶄露頭角。在荷蘭商飛利浦於 1999 年提告 巨擘的案子中,雖然導因仍為在台灣產能第四大的巨擘和另外一間台灣廠商國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