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促進 NPO 參與文化資產治理之建議
第一節 個案研究
國內財團法人在文化資產治理之應用情形仍不算多,以本研究第二章第四節 所引用之國內財團法人名錄觀之,具泛文化資產字眼之基金會僅有「蘆洲李宅古 蹟維護文教基金會」及「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二個樣本。本節以後者與另 一「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為研究對象,蓋二者分屬財團法人與人民團體之 性質,且二者常有互動協力之情況又同位處國內文化資產存量豐碩的文化古都-
台南市,可協助本研究進一步瞭解非營利組織在同一縣市內之運作與經營概況。
壹、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
一、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1999 年 8 月 28 日
設立基金:新台幣 200 萬元
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教育局
現任董事長:徐明福
會址:台南市永福路二段 219 號 3 樓 二、設立宗旨
培育及推動古都保存再生之相關人才與活動,致力於空間文化資產之保 護利用及人為環境品質的改善提昇,藉以促進社會人文素質與人際關係之良 性發展,共創明日美好的空間環境。
三、發展目標
(一)辦理各類歷史建築與環境之保存再生相關活動,教育民眾珍視生活周遭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的文化資產。
(二)整合各領域有心之專業人士,致力提升傳統空間和歷史建築之保存與再 生相關技術與研究水準。
(三)積極發表、出版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之相關刊物文章,促進整體風 氣之推展。
(四)獎助學生從事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相關工作,落實文化資產之基礎 研究。
四、業務範圍
(一)推動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之相關研究計畫與活動。
(二)辦理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之相關推廣教育與交流活動。
(三)辦理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之相關委辦事項。
(四)出版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之相關刊物。
(五)獎助從事歷史建築與環境保存再生相關研究之在學學生。
(六)接受政府機構及民間單位委託之研究計畫、教育訓練、環境及空間規劃、
專案合作等相關計畫。
五、組織架構
董事會為最高管理組織,每二年改選一次,由七至二 一名董事組成。
董事會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並代表基金會;互選四人為常務 董事,與董事長共五人組成常務董事會。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以 執行重大事務之決策,董事會停開期間,由常務董事會行使董事會職權。另 為因應會務需要,得設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指導並協助 各項專業事務之推動。
第四章 非營利組織法制環境的建構
六、董事會主要成員背景
以該會目前第三屆董事為例,主要成員為大學教授(建築、土木、歷史、
都市計畫、資訊管理)、建築師、營造公司、記者等。
七、主要成果
據基金會網站資料所示,主要成果有研究調查(共 28 個研究或調查計畫 案)、研究論壇(共 7 次學術研討會)、教育推廣(共 5 次活動)、見習參訪(共 4 次國內外參訪見習活動)等。
八、財務概況
據基金會同仁表示,目前該會經費來源除基金孳息外,主要來自於社會 捐贈、研究計畫服務收費及專案補助等,惟後二者之經費挹注程度不高,個 案多僅數萬元之譜,在基金會全體團隊共體時艱齊心努力之下,收支大抵平
基 金 會 組 織 架 構 圖
【董事會】
7∼21 人
董事長
常務董事(4 人) 常務董事會(5 人)
諮詢委員會
執行長
工作小組 (任務編制) 秘書(常設)
副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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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
貳、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
一、基本資料
成立時間:1997 年 6 月 22 日
目前會員數:約 130 人
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社會局
現任理事長:范勝雄
會址:台南市永福路二段 219 號 2 樓 二、宗旨
一個城市文化資產的保護得以成功的開展,除了官方的力量,更需結合 市民熱切的參與。為了使台南市的文化資產保護能徹底的展開並受到全民的 關注,在各界熱心人士的期勉下,一群結合學者、文史工作者及藝文界之人 士,成立一個集結民間力量的文化資產保護團體,以研究文化資產、發揚傳 統文化、培養鄉土意識及充實精神生活為宗旨。
三、任務
(一)推動文化資產之研究
(二)促進文化資產之維護
(三)辦理文化資產之宣傳
(四)其他達成協會宗旨之事項
(五)會務-結合各界之力量,自辦或接受政府及民間委託,執行下列會務:
1.監督政府列級古蹟文化資產保護
第四章 非營利組織法制環境的建構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第四章 非營利組織法制環境的建構
民國 93 年主辦 墾丁、龍坑自然文化資產觀摩學習教育活動 民國 93 年合辦 台南市地方文化館深度之旅導覽活動 民國 94 年協辦 台灣追鄉曲活動
民國 90 年至 民國 94 年主辦
府城媽祖行腳糸列活動
五、入會條件
協會會員共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贊助會員、學生會員 等五種。其相關入會條件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台南市、贊同協會宗旨、年滿 20 歲、有行為能力、
無不良嗜好、對文化資產有興趣者,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公司機關或團體,贊同協會宗旨,
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為團體會員,應推(選) 派代表二人行使權力。
(三)名譽會員:凡對文化資產之研究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 會通過,得為協會名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設籍於其他縣市或對協會會務推廣有貢獻者,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協會贊助會員。
(五)學生會員:凡在校學生對文化資產有興趣,經理事會通過,得為協會學 生會員。
六、財務概況
據協會總幹事蔡家樺小姐表示,該協會經費來源架構有(一)入會費(二)
常年會費(三)會員捐款(四)委託收益(五)基金及孳息(六)其他收入等大項。
目前主要來源仍舊與一般非營利組織相同,仰賴民間捐款與計畫案收入。由 於計畫案收入不高,且有時時程冗長,協會甚至曾經出現年度虧損。所幸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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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理事會每年皆會擬定年度工作方針與計畫,修正經營方向,大體上收支尚 能勉強平衡。
參、綜合評析
上述古都保存再生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古都」)與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 協會(以下簡稱「文資」)二個案例分屬非營利組織之「財團法人」與「人民團 體」,前者以財產捐助成立,後者則為人的結合。惟「文資」未經法院登記,以 法律地位而言,僅屬非法人團體。據國內大部分職業公會所言,未辦理登記之 主因係便宜行事,蓋人民團體之理事長經常更迭,如每異動一次皆辦理一次異 動登記,相關資料如銀行存摺、票據印鑑、主管機關列冊等皆須隨之異動,程 序繁瑣,故多未辦理。而事實上這也是目前國內許多人民團體之常態,如本研 究第三章第三節所述,在該組織未涉及民眾權利義務之情況下,雖無權利能力,
但亦不影響其公益性。誠如「文資」之成立宗旨所述,一個城市文化資產的保 護得以成功的開展,除了官方的力量,更需結合市民熱切的參與。二者以其專 業背景與社會影響力,在文化資產保存上具有一定程度之貢獻,但也凸顯出目 前非營利組織在文化資產保存上部分的困境。茲綜合評析如下:
一、兩者皆可歸屬於專業型之非營利組織,組織成員皆涵蓋知名大學教授、建 築師、文史工作者及藝文人士,而「古都」之董事尚有營造公司,「文資」
之監事尚有律師。基本上二者皆具一定程度之常態專業整合,如能再擴大 兼納稅務、地政、景觀及經營管理相關人才,則更能便利組織的經營與推 動,專業主體性也將更強烈。
二、兩者在資金來源上,皆主要仰賴社會捐助與委託計畫案收入,如此彰顯的 應是社會上對其專業執著與關懷鄉土熱忱的認同,而實際上二者在會務與 業務的經營上也的確成果璀璨,故能吸納社會的慷慨捐輸。惟事實上研究 計畫或委託專案之收益並不高,且需耗費大量時間、人力、評估、諮詢等 交易成本,況以文化資產保存在社會福利資源上畢竟較為「冷門」,在資源 之佔取上不若其他諸如慈善、救濟、宗教、教育等,容易快速引起社會共
第四章 非營利組織法制環境的建構
鳴,如政府部門未予實質上之政策支持或經費補助,將更增加非營利組織 經營上的困境。
三、兩者在教育推廣與培訓上皆不遺餘力,且各有不同策略。由於講座或教育 培訓之舉辦,除需支付部分講師之基本酬勞外,往往尚有學員保險、餐盒、
茶水等額外開支,故該經費多半由組織申請專案補助或自行支應。「古都」
採鼓勵募捐,每位費用約在二百元之譜;而「文資」則採用保證金制度,
每位學員報名之初,需繳交保證金五百元至一千元不等,如學員結業後擔 任該專案義工導覽或解說未在一定次數以上,則沒收該保證金,以期學員 能學以致用,並維持協會穩定義工人數。
四、兩者在業務上,因組織成員之專業背景與人數之不同,故主要成果亦有不 同。「古都」較多研究計畫案,深具規劃、設計的能力;「文資」較多活動 展覽,專擅組織動員、規劃展覽活動,且二者有時亦有合作協力之舉,類 此專業分工、資源共享之經營,可供國內非營利組織之參考。近年「公益
四、兩者在業務上,因組織成員之專業背景與人數之不同,故主要成果亦有不 同。「古都」較多研究計畫案,深具規劃、設計的能力;「文資」較多活動 展覽,專擅組織動員、規劃展覽活動,且二者有時亦有合作協力之舉,類 此專業分工、資源共享之經營,可供國內非營利組織之參考。近年「公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