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第四節 NPO 在文化資產治理上之應用與策略
非營利組織在國內自八○年代蓬勃發展以來,在社會福利的促進上,有著功 不可沒的地位,然目前有關以文化資產保存為主題的非營利組織,大多仍以地區 性或個案延伸為主,較少以整體文化資產治理為主題或是具全國知名度的非營利 組織,故也代表尚有吾人努力的空間。
如本章第一節所述,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在本次(94 年)修 正後,主管機關文建會不僅須完成二 三項子法之制訂,並需接收其他部會的業 務移轉,在此新、舊法交替之際,業務的摸索與質量的增加當可預期。近年公教 人員的薪資預算經常成為眾矢之的,復以民眾自我意識抬頭,許多行政機關紛紛
「流行」遇缺不補、人事凍結以迎合新政府所謂能提升公部門效率的人事精簡政 策,在現今多數行政機關業務本屬繁重的情形下,著實令人替主管機關突增的業 務量捏一把冷汗。民間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仍須再教育,主管機關長期以來對於 保存業務亦不夠積極,如新法上任,主管機關又未能開創新局,在文化資產保存 觀念伊始興起的此刻,豈不令人惋惜。
檢視目前整體由公部門主導文化資產保存或治理的事務上,非營利組織仍有 許多殊值發揮或關懷的空間,本節擬就此層面研析,提供文化資產保存上之另一 種思維。
壹、組織專業化
文化資產種類繁多,又牽涉高度專業,非一般草根性結合的非營利組織所 能通盤掌握,故以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的保存治理,「專業」是基本要件。
專業型非營利組織最重要的是跨學門的整合與組織的專業化。在學門整合方 面,舉凡公共政策、都市計畫、法律、稅務、建築、營建、地政、美術、景觀、
文史工作等,可說是缺一不可,國內這方面人才濟濟,具創造議題或政策批判 能力的學者不勝枚舉,而具專門職業及技術資格之人力來源更不成問題(按:
律師、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 等,皆有已經營成熟之公會組織),只是少有能如此高度統合,而激發出創新的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火花。在這知識經濟高度發展的時代,「整合」已是各行各業必然的趨勢,相信 這也必是非營利組織未來從事文化資產專門事務上的成功策略之一:透過專業 整合獲得更大的認同!
國內一非營利組織「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在其網站首頁便留下一句 豪語:「我們雖然名為研究發展單位,但不玩學術遊戲,而是從做中學,粹取提 煉真實都市更新經驗精華的知識經濟體。雖然我們具有整合建築、都市計畫、
土地、估價、財務、經濟、開發、社區共 九位的專職工作人員,但不止是都 市更新的專業顧問,我們是社區重生的基因!」透露出該組織在專業整合上的 認同與追求。
以文資法中所需的專業向度而言,文資法第九條主管機關受理專業諮詢,
或文化資產所有人的行政救濟,在非營利組織的志工中,如有類似消基會義務 律師的設置提供相關諮詢與服務,則非營利組織的專業功能便能適時發揮;又 文資法第 七條暫定古蹟或第四 八條為保護或研究遺址進入私有土地等行政 處分造成人民的損失,主管機關應給予合理的補償。惟該補償係以協議定之,
究應多少方屬合理,如非營利組織中有民間不動產估價師充任志工,則人民的 權益便又多一層保障;另文資法第三 三條與第三 四條擬定古蹟保存區或特 定專用區之計畫中,依法應辦理公開展覽及召開公聽會或說明會,此又是具都 市計畫等相關專業背景的非營利組織所能發揮的民眾參與。
而所謂組織專業化,鄭欽明(民 91)曾以國內司徒達賢教授所提出的
「CORPS 模式-Clients:服務的對象;Operations:創造價值之業務運作;
Resources:財力與物力資源;Participants:參與者,含職工與志工;Services:
所創造或提供的服務」探討專業型非營利組織之特性,其謂「以 CORPS 模式分 析之,專業型非營利組織的特性,除了展現在決策核心(Decision Core)的組成 份子外,同時也表現在參與人員(Participants)、業務運作(Operations)以及所 提供的服務(Service)之上。決策核心的專業性,指的是該非營利組織是由專 職人員或志工,藉由本身的專業、理想與熱情來領導(司徒達賢,民 88)。這些 專業的職工與志工同時也是主要的參與人員,其透過組織內專業化的運作程 序,提供給特定對象專業的服務。•••以導入聽覺口語法幫助聽障兒童的雅 文基金會為例,其董事會便是由政府單位、媒體、大學院校、教學醫院與民間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企業的專業人士共 位所組成」。以文化資產面向為例,如欲建構專業型的非營 利組織參與治理,上述模式頗具參考性。
貳、創造議題並影響公共政策
文化資產的保存與治理牽涉面向甚廣,相關議題的討論、辯護、建議與批 判,自當不勝枚舉。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之規定觀之,便 有許多地方值由非營利組織參與以彌補政府功能之不足,並藉由此參與過程 中,發現問題,創造議題,以求獲得大眾的認同,進而促使政府制訂或改善文 化資產相關的公共政策,並收導引或創造社會變遷之目的。茲就文資法相關規 定,整理如下:
一、積極提報文化資產供列冊追蹤
(一)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價值建 造物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資法 12)
(二)聚落由其所在地之居民或團體,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經審查登錄後,辦理公告,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文資法 16)
(三)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應即通知主管機關處理。(文資法 29)
(四)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並 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資法 37)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文化景觀價 值之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資法 53)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傳統藝術、
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
列冊追蹤。(文資法 57)
(七)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內容及範圍,
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資法 77)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八)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 及其保存者,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文資法 87)
行政機關受限於人力的考量,且對於地方文史或歷史記憶未必熟稔,往 往需耗費多時方能知其要,如再遇上承辦人員的異動或輪調,或是「有事往 外推,能少指定古蹟,就少些壓力(夏鑄九:1998)」,則普查列管的成效便 令人質疑了。前述專業型的非營利組織在此便能扮演政府與人民的橋樑,加 速掌握國內文化資產存量,並在提報、審查、追蹤之過程中,對目前政策加 以檢視或提出修正建議。
二、促進民眾參與
(一)為維護古蹟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擬具古蹟保存 計畫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
劃定或變更為古蹟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並依本 法相關規定予以保存維護。
主管機關於擬定古蹟保存區計畫過程中,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 會及公開展覽,並應通知當地居民參與。(文資法 33)
(二)為維護聚落並保全其環境景觀,主管機關得擬具聚落保存及再發展計畫 後,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有關規定,編定、劃 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擬定,應召開公聽會,並與當地居民協商溝 通後為之。(文資法 34)
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之最大意義,在於尊重在地意識,
以瞭解在地居民的想法,從而藉以回饋檢討,以符合最大公益。蓋『古蹟保 存要保存的不只是實質空間,而是社區總體營造,亦即古蹟的活化不只是巍 然供之如廟堂,而是結合生活,也就是歐美所稱之「整合性保存」,日本所稱 之「活的保存」之精義21』。故在此非營利組織所要扮演的,便是憑藉其對文 化資產專業知識的瞭解,融合在地的認同,以避免政府部門長期形式掛帥主
註21 夏鑄九,1998,「台灣的古蹟保存:一個批判性回顧」及「台灣當前的古蹟保存」。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續放送文化創意產業的宣示,其實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擴大了「租隙(rent gap)」
形成「仕紳化(gentrification)22」,反而失去社會文化資源重分配的原意,連 文化資產保存具百年經驗的英國都不免淪落至此23,台灣的非營利組織在未來
2005/06/27)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主動協助擬定。(文資法 20)
(二)因重大災害有辦理古蹟緊急修復之必要者,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應於災後三 日內提報搶修計畫,並於災後六個月內提出修復計畫,均 於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 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文資法 23)
私有古蹟之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提出前項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 關應主動協助擬定搶修或修復計畫。(文資法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