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非營利組織的意義與特性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之名稱與定義一直眾說紛紜,
有稱之為「第三部門13」(The third secter)者,有稱之為「私人志願性組織」
(Private Voluntary Orgazations,PVOs)者、有稱之為「民間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CSO)者,亦有稱之為「公共慈善團體」(Public Charities)
者。基本上「非營利組織此一名詞的用法來自美國的國家稅收法,意指符合該 法第五○一條:為公共利益而給予免稅鼓勵的團體,包括教育、宗教、文藝、
科學以及其他慈善組織,代表既非政府機構,也非私人企業,係以公眾利益為 目標,社會服務為使命,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組織14」。國內學者江明修則 定義為:「具備法人資格,以公共服務為使命,享有免稅優待,不以營利為目的,
組織盈餘不分配給內部成員,並具有民間獨立性質之組織」。
NGO 與 GONGO 亦是常見的公益組織型態,NGO(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係指非政府組織,為世界銀行、聯合國與其他國內或跨國性組織 所共同採用之名詞,雖不具營利性,但也有利外,例如從事特定業務之國營事 業,其便具有營利性;至於 GONGO(Government Organized NGO;或 Government Owned NGO,或是 Government Operated NGO)則是專指由政府政府設立或控制 的非政府組織,其在人力、經費、資源上常與政府部門互通有無,係透過制訂 法律(組織法或作用法)或以直接捐助之方式設立之公益機構,例如早期的救 國團、博物館、研究機構等。行政院法規會主委陳美伶表示:「這些由政府捐助 設立之公益組織,理應適用高於民間基金會之監督密度,不過依據行政院主計 處解釋預演算法第 41 條之規定,只要基金會有接受政府的補助,不論金額均有 該條之適用而受國會監督;在未來立法之規劃上,政府捐助多少比例以上始需
註13 商業部門被視為第一部門,政府部門則被視為第二部門。
註14 鄭丁旺等、王國樑、孫瑞霙、張美玲,2002,宗教性非營利組織經營管理之研究。
第二章 基礎理論與文獻回顧
受到較嚴格的監督規範,則是可以討論的。」
基本上,非營利組織可說是民主國家結社自由之體現,然為何社會要允許 與保護未經民主程序認可的活動?為何政府要准許並支持與政府競爭,或取代 政府推動各種計畫,或批評、反對政府政策的組織?再者,非營利組織可享受 租稅支持與優惠,允許其存在牽涉到政府實際的財政成本,又為何政府要負擔 這些成本?至少有六個原因辯護了此反向性思維:履行結社與言論的自由、鼓 勵多元化與寬容性、促進社會穩定與法律規則、效率、公共部門的市場失靈及 提供對市場經濟的支援等。前三個原因是社會或政治性質,而後三者則與經濟 有關15。
準此,非營利組織既不屬政府部門,亦不屬民間企業,相較於政府部門以 滿足國民多項公共利益,民間企業以追求最大經濟利益而言,非營利組織係以 特定的公眾利益為使命。然所謂公眾利益之範圍甚廣,例如政治團體係以共同 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職業團體 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社會團體係以 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 公益為目的•••等,無法一言而已足。「非政府組織法立法原則」裡(頁 23)
便又提及互惠性組織與公益性組織之不同,主要在於其承受之法律利益與責任 負擔,前者係有關特定群體成員的相互利益,後者則是為了社會大眾或社會中 某些人口群的利益,例如:合唱團與俱樂部大體而言雖對社會有利,但該會員 性組織之實體並不符合公益團體之要件•••。如本節起始所言,非營利組織 之命名向來分歧,本研究以為如何統一命名或定義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界 定該名稱之適用範圍與特質。本研究既論「文化資產保存」,則足認非營利組織 在文化資產保存角色扮演上應具有下列幾項特性,以為本研究之啟端:
一、非利潤驅使,而以使命為驅策力(driving force),故其建構並無利己、私慾 或經濟之意圖,而係由志願人士所組成
二、雖不得以賺取盈利為目的,但亦不應禁止其追求盈餘,僅該盈餘需運用於 公共利益服務之提供,以利組織之運籌
註15 國際非營利法規中心,2000,「非政府組織法立法原則」,喜瑪拉雅研究發展基金會。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三、享有法律上特殊的地位,得受免稅鼓勵或優惠,以擴大參與、便利推廣 四、非營利組織之成立有解決「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之雙重目標,故不
僅應追求效率,亦應顧及公平
五、非營利組織植基於民主發展,故應受法律保護,亦應受法律限制
貳、非營利組織的分類
非營利組織的分類方式眾多,視研究者側重之面向而有不同,有依資金來 源分為自營利潤、政府收入(補助)與自願樂捐者(Smith & Rosenbaum,1981);
有依服務對象分為個別服務組織、公共服務組織、及會員基礎組織(許士軍,
民 69);有依受益對象分者(Blau & Scott,1962);有依角色與功能分者(蕭新 煌,民 81)•••等。
Salamon & Anheier(1997)提出一套「非營利組織的國際性分類法(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Non-Profit Organization)」(表 2-4-1),以最主要的業 務活動作為篩選依據,歸納出 二個主要的活動集團,並再細分出二 七個次 集團,明確勾勒出非營利組織之涵蓋層面,茲列表如下:
表 2-4-1 非營利組織的國際性分類法
活動集團 次集團
文化與休閒 文化與藝術;休閒;服務俱樂部
教育與研究 初等、中等與高等教育;其他教育研究 社會服務 社會服務提供;緊急事件的援助;經濟與生
活的支持
環境 環境保護;動物保護
發展與住宅 經濟社會與社區發展;住宅;職業與訓練 法律倡導與政治 公民與倡導組織;法律與司法服務;政治組
織
慈善中介組織 慈善中介組織
國際性活動 國際性活動
宗教 宗教會眾與協會
健康維護 醫院與復健;養護之家;心理健康與危機預
第二章 基礎理論與文獻回顧
防;其他健康服務
商業與專業協會 商業與專業協會、公會、工會
其他 其他範疇
資料來源:Salamon,L.M & Anheier(1997),Defining the Non-Profit Secter:A Cross-Nation Analysis,New york: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本研究側重文化資產保存,而文化資產保存涉及文化、藝術、社會服務、
法令倡導、宗教、專業•••等多重面向,在實務上不易歸屬分類,也不若一 些宗教、慈善、關懷弱勢之團體能以名稱望文生義或知其大概,例如:佛教慈 濟慈善事業基金會、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等。
故此類團體若非有經常性之宣導或推廣,則易因親近性不足,影響其公益效率。
參、非營利組織的功能
一、以創造社會價值而言
Kramer(1987)針對非營利組織的角色功能歸納為下列五種:
(一)服務的前瞻者與創新者(Vanguard or Service Pioneer):
志願福利機構因具有組織彈性、功能自發性、民族代表性,能敏銳察覺 社會的需求,發展創新的服務方法或發掘新的個案,引領社會革新,著 重在獨創性。
(二)價值維護者(Value Guardian):
非營利組織被期待去維護一群人或社會價值,透過有系統的運作激勵民 眾對某種特定社會議題的關心,並藉著各種不同服務,保持並開放讓公 民志願參與服務的管道,有助於社會各種正面價值之維護。
(三)改革者與倡導者(Advocator):
非營利組織從社會各層面的參與和實踐中,洞察社會脈動,並應用服務 經驗展開輿論與遊說,促成社會態度之改變,引發政策與法規的制訂或 修正,亦扮演監督政府之角色,促進更公平、負責的服務。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四)公眾教育者(Public Educator):
非營利組織藉其對某一特定議題之深度理解,為維護大眾知的權利,將 其在服務過程中遭遇之相關問題及癥結所在,透過社會倡導或資訊傳媒 方式告知大眾,形成公共議題。
(五)服務提供者(Service Provider):
當政府礙於資源與價值優先順序的限制,無法充分履行其應提供之福利 服務時,非營利組織的多樣化服務輸送,恰能彌補這種差距,相對的也 提供人民更廣泛的選擇機會。
二、以影響公共政策而言16
國內學者江明修與梅高文曾舉出七種非營利組織較常用來影響公共政策 的途徑:
(一)政策倡導:
所謂「政策倡導」是指對一項公共政策的本質、目的、價值與理念進行 討論、辯護、建議與批判等。非營利組織基於社會現況應有所改變的理 念,得影響涉及廣大民眾或特定弱勢族群福祉的公共議題,進而促使政 府制訂或改善相關的公共政策,並收導引或創造社會變遷之目的。
(二)遊說:
非營利組織秉持公民參與的精神,透過義工或職工遊說活動,係達成組 織公共目的的一種正當、合理且具體的途徑。「遊說」乃是非營利組織 介入政策過程,向政府部門的政策決定者溝通,以影響公共政策或議題 的設定,並說服政策決定者支持並通過非營利組織所關切的法案或政 策。一般包含行政遊說及立法遊說二種。所謂行政遊說,乃因國會所通 過的法案多屬原則性之規範,有關政策的實際執行則留待行政部門作決 定,故非營利組織便得提供相關資訊進行遊說,以影響行政部門看法;
註16 行政院青輔會,2003,非營利組織培力指南。
第二章 基礎理論與文獻回顧
至於立法遊說則是希望立法部門能通過與其所倡導之立場見解一致的
至於立法遊說則是希望立法部門能通過與其所倡導之立場見解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