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第一節 當前文化資產保存重要課題
壹、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制回顧
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自民國七 一年五月公布施行後,
歷經八 五年一月、八 六年五月、八 九年二月、九 一年六月及今(九 四)年二月至今,共計五次修正(表 3-1-1)。隨著過去二 多年來執行困境的 不斷檢討回饋,本次(94 年/2 月)文資法作了重大修正,包括:文化資產類別 重新定義、適度統一文化資產事權、新增暫訂古蹟及自然地景、擴大稅賦優惠 範圍及提高相關罰則等,茲分列如下:
一、文化資產類別重新定義
原文資法第三條所稱文化資產指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 物、自然文化景觀、歷史建築等;新法範圍則涵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
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自然地景等(文資法 2)。 二、適度統一文化資產事權
原舊法有關保存維護事項之中央主管機關極為分歧,古物與民族藝術由 教育部主管;古蹟、民俗及有關文物由內政部主管;歷史建築為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自然文化景觀為經濟部;而關於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與共同事 項之處理,由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會同內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 及其他有關機關會商決定之。不僅疊床架屋,亦不符社會需求。
新法則明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 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自然地景之中 央主管機關則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事權適度統一。
三、新增暫訂古蹟及自然地景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為避免過去古蹟指定一經進入審查程序,所有權人即拆除抗拒等遺憾發 生,本次修法新增審查期間「暫定古蹟」視同古蹟及「暫定自然地景」視同 自然地景之規定,並明訂損失補償法源。
(一)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
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在未進入前項審查程序前,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 機關得逕列為暫定古蹟,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其審查期間以六個 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內完成審查,期滿失 其暫定古蹟之效力。
建造物經列為暫定古蹟,致權利人之財產受有損失者,主管機關應給與 合理補償;其補償金額,以協議定之。
第二項暫定古蹟之條件及應踐行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文 資法 17)
(二)進入自然地景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自然地景。
具自然地景價值者遇有緊急情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為暫定自然地景,
並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暫定自然地景之效力、審查期限、補償及應踐行程序等事項,準用第 七條規定。(文資法 82)
四、擴大稅賦優惠範圍
(一)舊文資法 27-1 原僅規定經該管主管機關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得在 百分之五 範圍內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新法則對私有古蹟、遺址及其 所定著之土地,一律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 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得在百分之五 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文 資法 91)
(二)私有古蹟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文資法 92)
五、提高相關罰則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該環狀線第一期工程原訂 6 月招商,但已延至 9 月,在地區居民抗 爭之下,時程勢必再延後,此問題又再度凸顯開發與保育之價值衝突。類 似的爭議如捷運新莊線引發日據時期興建之樂生療養院遷建案亦殷鑑不 遠,此種爭議與衝突在國內年年上演,民眾早已視而不奇。
(二)新松金樓博物館夢碎-94 年 4 月
具八 二年歷史的新松金樓,於本年六日執行拆除工程,此曾經承 載台南府城庶民史的老建築,正式走入歷史,化為塵埃。
位於台南市大智街口的新松金樓,是昔日台南府城特種行業的集中 所在,建於日治昭和二年(一九二三年),為當時台南最大也是唯一的大 酒家,三層樓鋼筋混凝土磚造建築結合木構裝潢,外觀則飾以巴洛克式藝 術風味的建築風貌,曾被建築學界評為具有特色的西式建築。民國二 年 當時的「台灣民眾黨」黨主席蔣渭水曾在此召開第二次工人大結合會議,
因而名噪一時。
台南市政府一度有意將新松金樓提列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但因樓 層坍塌嚴重未通過審查,後又提議希望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市府設置市民生 活博物館,惟所有權人希望市府辦理徵收,雙方意見始終未有交集。捐贈 難成,徵收難行,已被判定為危樓的新松金樓環境衛生及安全責任仍不可 免,區公所、環保局等單位的罰單接踵而至,所有權人不堪其擾又必須擔 負維護管理責任,終究決定賣地拆屋。市府都發局緊急提出以等值 2000 萬元售價之容積,獎勵移轉予同意購買之建商,期能使該建築起死回生,
然為時已晚,塌損嚴重的建築再利用價值有限,建商卻步,老建築終究難 敵拆毀之宿命。
類似的案例於 93 年也在號稱古都的台南市發生,台銀舊宿舍群公然 對公權力挑戰,於市府會勘認有提列市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築保留的價值 後一個月內,舊宿舍遭人蓄意破壞,連庭院內的老樹也遭池魚之殃,主管 機關束手無策,歷史軌跡的停轉又再添一樁。
二、本研究的啟示
(一)本次文資法修正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文資法 104),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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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布至目前為止已四月有餘,主管機關以配套措施尚未建制為由,
遲未公布施行。如上述事件係發生在新法施行之後,則憾事也許不會發 生(至少新松金樓及台銀舊宿舍群得以暫訂古蹟方式緊急凍結),因新 法對於此類私自拆除毀損古蹟之行為,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二 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當能起一定嚇阻作 用。惟此法只能治標,暫訂審查期間最長一年,期間屆至,如共識仍未 形成,則憾事照演,徒增社會成本。
(二)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範圍內之文化資產應加強清理登錄,需以主動關懷取 代被動因應,否則一旦矛盾衝突引爆,往往難期理性對話,相關因應亦 為時晚矣。
(三)有關徵收或區段徵收範圍內遇有文化資產之衝突,事實上我國相關法令 早有儘量避免或保存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1.土地法第二百一 條:「徵收土地,遇有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 避免之。名勝古蹟已在被徵收土地區內者,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
2.土地徵收條例第七條:「申請徵收之土地遇有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 避免之;其未能避免者,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 蹟主管機關同意。」
3.土地徵收條例第四 七條:「區段徵收範圍內不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 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 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得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 減輕其依前條規定應繳納之差額地價,其減輕比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 情形定之,並載明於區段徵收計畫書。」
此外,在土地使用計畫形成階段對古蹟之相關保護亦有區域計畫法 第 五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第 五條第 四款、都市計畫法第 五條第 五款、國家公園法第八條第六款及第 二條第三款及都市更新條例第六條 等。故上述台北縣捷運環狀線南機廠用地選址之爭議,凸顯政府有意漠視 法律規範,或根本無視保育價值之重要性。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註2 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表示:前日(2003/11/13)下午,行政院國家資產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國 有財產局由國財局長親自主持召開會議,審查教育部、港務局及人事行政局等所屬相關單位 的眷屬宿舍是否留用或由國家收回。驚聞會中主席國有財產局長,竟然將「古蹟保存」貶議 為有「戀物癖」,國產局深受「文化之害」。這種簡單化的口氣真是可怕,這就是目中無人的 發展主義心態,創造性破壞的推手•••。載自
http://wblog.net/archives/cat_cultural_heritages.html
註3 副總統呂秀蓮昨前往新莊樂生療養院瞭解這件古蹟爭議案的情況,但當衛生署、行政院、文 建會與樂生院代表簡報完畢後,呂秀蓮竟反問「重大工程造成的損失你們賠得起嗎?」讓所 有院民及長期支持的古蹟專家目瞪口呆,日前新版文資法通過後,文建會已公開表態支持樂 生院指定古蹟一案,青年樂生聯盟及院民代表都對呂秀蓮的發言強烈不滿(2005/1/27 民生 報)。
註4 部分內容參引紀俊臣,2001,地方政府管理維護古蹟之方法;及林崇熙(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文資所所長),邊界與游移-文化資產保存體系與人才培育的再思考。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Sites National Municipal Counties(Cities) 1st Class
第三章 非營利組織與文化資產保存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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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修人才與技術缺乏6
國人士大夫觀念,對於勞心工作趨之若鶩,但對於勞力工作避之唯恐不 及,尤其在古蹟維修工程上,兼需傳統工匠與專家學者系統,又非純勞力可
國人士大夫觀念,對於勞心工作趨之若鶩,但對於勞力工作避之唯恐不 及,尤其在古蹟維修工程上,兼需傳統工匠與專家學者系統,又非純勞力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