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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結 論

本研究主要係從文化資產保存的政策面加以評析,綜合近年國內熱門的研究 主題如「財產權配置」、「容積移轉」、「公益信託」及「非營利組織」等論述,嘗 試為國內文化資產保存事業尋求另一條新的出路,具體結論如下:

一、以英國經濟學家 Jack Harvey 對歷史建築的經濟圖形套植國內文資法主 要的保存政策,可知政策本身的積極性不同,對文化資產生命的延續,

會產生不同的影響。研究顯示,文化資產縱施以「登錄」或「補貼」,其 單一政策的效率終究無法使文化資產價值獲得永久存在的保證,而需同 時以多元的策略輔助,方能使其價值賴以延續。傳統被動式的「保存」

或「維護」僅屬圖中 PP 曲線及 SS 曲線之範疇,雖能使價值曲線暫時上 彎或提高,但多僅能延緩 D 年遭拆除的宿命,屬較消極性的策略;但如 能輔以積極的思維,開啟歷史記憶與民眾的對話,則能重新賦予文化資 產新的生命,不僅能一舉提升價值曲線為 FCP’,更能確保價值永續。

二、近年政府部門大力鼓吹的容積移轉,經研究後發覺在國內成功個案多為 政府通盤主導之都市更新案,且屬歷史街區,其他則全為公共設施保留 地的案例,而在古蹟界的運用成效竟然為零,此現象可說是造福了公共

古蹟活化利用而 提升之資本價值

R(基地HBU價值)

O D B 年數

R

E F

P C P’

P(古蹟的價值) 資本價值

(+)

(-)

S S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建構 NPO 法制環境作為積極的文化資產保存策略

鍵系統中,經由行動(Action)、失靈現象(Failurer)、修正(Revise)、

回饋(Feedback)的「交互因果循環」之下,互相競爭消長,如此或能 清楚描繪出民主政治社會中,三個部門(商業部門、政府部門、第三部 門)的互相孕育與回饋包容,也可作為吾人在致力於文化資產保存之效 率提升上,一個必須三方交互考量的具體方案指示。

五、公共財是政府存在的基礎,換言之,就是因為要享受公共財,人民願意 納稅並犧牲一些個人自由去支持成立政府,非營利組織從事公益活動,

具有輔助政府支出的功能,可使政府負擔減輕,故對於有助非營利組織 之發展,政府實應積極創設誘因。非營利組織近年在國內漸漸風行,其 雖非解決一切社會現象的萬靈丹,但不可否認的卻可發揮一定程度的影 響。近年非營利組織的觀念興起,其對文化資產保存運動的影響,有日 趨顯著的趨勢,惟目前國內仍充滿許多不利其發展的因素,藉由部分法 制環境的建構,可使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治理時,更能增添效率。

市場機制 市場失靈

政府干預 政府失靈

非營利組織服務 非營利組織失靈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後續研究建議

我國在延續文化資產生命的相關法制及論述上,過去慣以「保存」一詞為動 詞,對照國外的相關用字如:「Preservation」、「Protection」、「Restoration」、

「Conservation」等,在視野及策略上,「保存」一詞顯較不具積極性。本研究第三 章第四節及第四章之章名,嘗試以「治理(Governance)」一詞作為非營利組織從 事文化資產延續生命與提升價值之積極策略,按全球治理委員會(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對「治理」一詞之釋意,指「許多個人和機構、公共和私人的 集合,用以管理他們的共同事務」,故「治理」一詞實較具積極性,範圍可說涵蓋 了「保存」。惟本研究囿於現行法制體系與研究範圍的限制,也因「文化資產治理」

之範圍過於廣闊,需更高度專業的跨學門整合,故論文名稱仍以「保存」一詞作 為初探,作為未來「治理」之基石。

1998 年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召開之部長級會議中,明白揭示公司 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是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如以此觀 念轉植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之治理,又何嘗不令人深省。本研究最後擬以治 理之架構,衡酌文化資產之特性,對後續研究提出下列建議:

一、非營利組織在文化資產治理上提升內部機制效率之相關研究,例如:財 源興闢與收支管理、人事及義工管理、託管文化資產之列冊動態管理等。

二、健全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治理之外部機制相關研究,例如:相關有 益法案之催生、提升在地認同、擴大市民參與、與公部門合產協力之成 效評估等。

三、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治理之自律機制相關研究,例如調查評鑑指標 之建立、資訊公開等。

四、非營利組織從事文化資產公益信託之相關可行性研究,包括契約制度、

執行方案、監察機制、運用面向與成效等。

五、以非營利組織建構文化資產守護網之可行性相關研究,例如:通報系統、

個案資料建立與追蹤系統、社區守護員之招募與教育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