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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法最早多用於醫學方面,應用在研究病例,後來陸續出現在心理 學、社會學以及工商管理學等各領域,在當代教育界的運用尤為廣泛,經常用於 教育和相關研究上,或者應用於兒童心理等領域,特別針對超常、特殊才能兒童、

學習落後或低度缺陷兒童等類型較特別之學習者的心理研究(葉重新,2011)。

而美國哈佛大學的法學院於 1870 年即創用個案研究法,用於訓練學生對法律的 個案原理。

實驗心理學家菲吉納於 1860 年針對個別的研究對象進行感官研究,並創立 新物法(psychopysical method)。在此之後,多位學者所涉及的研究中經常發現個 案研究法被運用的例子。例如:佛洛伊德(精神病學運用個案研究法的先驅)處 理精神病患致力於發現「一致的經驗模式」。在他細心探究下,能使病人回憶起 兒時所發生的事件,或是關於創傷性的意外事件,根據他的假設,這些事件可以 被用來解釋病人的生病行為。佛洛伊德曾經研究一位狼人(the wolf man),表題 為「來自嬰幼期神經症的生活史」(from the history of an infantile neurosis)撰寫 成書出版於 1918 年,此為他應用個案研究的典型範例,這項研究結果與他的假 設幾乎完全吻合,這也使得當時個案研究風靡一時,且被認為是有效處理事情的 方式。

個案研究的分析在法律與醫學上,成為做基本的工具。在醫學上稱個案為病 例,而法律上稱為案例或判例。然而個案研究在社會學上的發展如下:

哈佛大學企業管理研究所於 1908 年創立,由 Edwin F Gay 擔任院長,Edwin F Gay 為一名經濟學家,認為企業管理應效法哈學大學法學院之教學方式,Edwin F Gay 稱為「問題方法」(problem method)。Wallace B. Donam 於 1920 年擔任 哈佛企業管理研究所主任。他令所屬教授從企業的活動中搜集資料,用來編制教 材,也鼓勵他們蒐集關於市場交易或是工商財務的個案。並吸收不拘傳統研究方 式的學者一同研究。其中一位參與者-Elton Mayo。領導了「霍桑實驗」(Hawthorn

studies)。「實地研究」屬於社會學方面,在人類行為的研究個案中收到效果。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中後期,哈佛大學教授,為了增進個案研究的教學,建立了 一個委員會。在 1937 年這個委員會致力於個案研究報告的寫作,在此個案研究 通常結構為 1.作者提出問題 2.考慮各種解決方案 3.採取解決方案之決定 4.總評 等,為一種標準程序。當時有超過一百個個案,但並沒有發揮太大效益。但它卻 影響到公共行政研究所,公共行政所的教授也開始蒐集研究生的報告關於個案研 究的資料。

美國的五所大學共同組織一個個案研究發展委員會於 1948 年,領導者為哈 佛大學教授,而此委員會獲得了卡內基(Carnegie Corporation)的經費支助。該 委員會的會員在 1951 年也拓展至其他大學,並將這個社團取名為「大學校際個 案教學組織」。大學校際個案組織在 1952 年發行一本個案彙編,主編者為 Harold Stein,從此之後個案由阿拉巴馬(Alabamea)大學出版組發行。最後 1957 年此 委員會從福特基金籌到一筆補助款,使這個個案研究計畫可以繼續,且拓展到其 他領域。經歷這麼多年的發展,個案研究法也逐漸被運用到各個領域。

一、定義

個案的定義為從許多相關的事時說明,找出問題,並尋找可以解決問題的方 案,所描述的事件必須是真實的,且至少有一個中心問題,做出客觀描述。「個 案」為一項事實或者一組事件,可提供一個以上的問題供人們思考,並嘗試去解 決它,因此可以將個案看成一個工具,提供人們引發思考判斷與正確行動。

個案於研究上可以指個人或是團體,包含家庭或學校等團體,但這些對象都 是具有代表性的,藉由選定的個案進行資料分析,期望最後可獲得結論。而從文 獻探討中,對於個案研究的定義可以整理如下:個案研究指對特別人或團體,蒐 集的資料之後,再對其問題的因果做深入的探究(葉重新,2001);之見,個案 研究可分個案為人、事、物所做的研究,或是對一個組織單位所做的研究。組織 於此包含學校、家庭、醫院等團體(陳李綢,1996);個案研究為一種系統性針 對個人或團體的行為、發展、概念等做深入研究分析(陳品玲,1996);無論實

驗法、調查法、歷史法、個案研究法或檔案分析法(archival analysis)都可運用 於運用於探索性、描述性或解釋性的研究上,而判斷標準為「研究問題的性質」、

「研究者對研究現象可掌控的程度」、及「研究現象是同時期或非同時期的事物」

(contemporary events)來進行研究方法之選擇。當研究者對於同時期的研究社會 現象提出如:為什麼、如何等研究問題,並對研究現象只有部份或沒有控制性時,

多數採用個案研究法;若是對於同時期的社會現象提出是誰、何處、是什麼等問 題時,則多採用調查法(Yin, 1994)。

個案研究是在自然環境下研究,且蒐集資料方式有多種,但重點在於觀察,

於研究模式中的自變數與應變數以及研究方式尚未確定,因此可被歸屬為探索性 研究(Alavi &Carlson, 1992);在教育百科辭典中,提及個案研究法是對人、事進 行深入研究的方法,且探究的人事可能具備某種特質,也可能不具備任何特質;

個案研究是經由多方資料來重組一段過去或正發的事,包含直接直接觀察、系統 的訪談、政府與私人收藏的檔案資料(Leonard-Barton, 1990);個案研究法是研究 單一環境中可能發生各種變化的研究策略,於本質上屬於探索性研究(Eisenhardt, 1989)

根據葉重新(2001)研究表示,因為個案研究為決定導致個人或團體狀態或 行為的因素之間的關係,因此,研究對象需做深入的研究,多方蒐集關於個案的 資料,並了解個案發展及現況,進而研究分析以確定問題癥結,提出建議,重點 在個案發展分析,一般研究者以具代表性的團體為對象,經過深入分析樣本資 料,期望從中得到結論,以推論至所屬母體。

個案研究於教育領域的意涵,指針對個人的特性或特殊行為做深入研究,此 過程需要透過各種方式蒐集資料並整合分析,以了解其形成原因,進而相關的應 應策略,以改善現況也增進個人適應性。換句話說,教育方面個案研究主要探討 人的行為偏差或特殊問題,其望了解問題或行為形成的癥結,以歸納出因應或解 決之道。

總結,個案研究主要針對單一或團體進行研究,借由多方資料與多重比較分

析,以期找出有規律的結果,是一種邏輯性導向思考過程,以求解決問題之道。

二、採行目的

個案研究的採行目的為深入檢視個案中不同的特性,研究人員經過長期觀察 蒐集資料或是訪談,與經驗法不同的是,研究者所需要的相關資料並非全部來自 主觀參與者手中,而是部份由客觀觀察中取得,故被認定為較客觀的方式。在教 育方面,個案研究法採行目的整理如下:1.經由資料蒐集與分析,深入了解個案 所要探究的問題,並找出解決方案;2.招集相關人員透過溝通以達成共識,針對 問題進行調整與配合;3.經由招開會議,教師互相分享經驗增進專業技能。目的 不僅為探究問題癥結點,並期望得到具體因應對策,並將問題解決方案行動。

個案研究可區分為探索性個案研究、描述性個案研究以及解釋性個案研究,

分述如下(葉重新,2001);

探索性個案研究的形式如:是什麼?例如:什麼方法能使學生成績提升?;

描述性個案研究的形式如:誰?何處?例如:誰會考班上第一名?;解釋性個案 研究的形式如:如何?為什麼?例如:如何提升學生成績?。

除上述三種方法,1994 年 Yin 提出 1.根據個案數量,可區分為單一個案

(single-case)與多重個案(multi-case)的個案研究;2.根據欲探討事件數量,可 區分為單一事件(single-incident)與多重事件(multi-incident)的個案研究等類 型。1998 年 Creswell 提出以研究過程中扮演的角色來區分該個案研究類型,若研 究者有興趣的是個案本身,最後結果呈現出個案全貌,則稱本質性個案研究

(intrinsic case study);

若以研究者感興趣的議題區分,個案僅提供做為輔佐案例,重點在議題非個 案,則稱工具性個案研究(instrumental case study),意即個案只是輔佐工具。綜 合上述,進行個案研究目的:1.找出事因,提出解決之道 2.深入研究議題,結論 出發現,以後續行動為依據 3.尋求個案潛在能力,幫助個案發展 4.當研究對象為 團體時,診斷管理上缺失,提出改進方案。

参、特性

個案研究法設計邏輯包含:1.個案研究是在真實背景下,研究的現象尤其是 背景與現象界線不清時;2.個案研究的探究,於處理技術上特殊情境,研究者關 心的變數比資料多,所以非常需要多方證據來源,異質的資料則需在三角檢定法 下收斂並達成相同結論,個案研究是一種週延而完整的策略,並非一種蒐集資料 或設計特徵。就本質而言,特徵整理,葉重新(2001)認為 1.注重個體研究 2.

以多種方式蒐集資料 3.注重分析 4.注重診斷 5.需符合科學原理;白錦門(1994)

認為,1.其為質性研究,不易以數字表達,只能用文字描述 2.需詳盡且深入 3.

需正確描寫 4.非正式手續,意即個案研究可不拘時地,但需隨時注意;陳萬淇

(1985)認為,符合以下五種性質,包含探討性:研究者需對個案現有資料分析,

蒐集相關事實,且須分辨事實間的關係,診斷性:研究者需有良好判斷力,可行 性:提出解決之道後,需確認這些方法可行,比較性:針對各方案評估利弊,確

蒐集相關事實,且須分辨事實間的關係,診斷性:研究者需有良好判斷力,可行 性:提出解決之道後,需確認這些方法可行,比較性:針對各方案評估利弊,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