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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統的臺灣婚禮與外來婚禮

第一節 傳統的 「 臺式婚禮」

一、臺式婚禮的形成

臺灣本為移墾社會,在清代以前,許多原住於閩粵地區的居民,為了謀求經 濟利益或希圖改善其生活狀況,離鄉背井來到臺灣發展。7這些來臺的移民,原 本應承襲原鄉的習慣而保有固有的婚禮,但由於臺灣社會、自然環境與原鄉之差 異,使得在臺漢人不得不「因地制宜」。故此,來到臺灣的漢人所採行的婚禮便 出現變化,與原鄉的婚禮出現歧異。也因而莊金德認為清代漢人的婚禮除保持部

6 Edward Westermarck,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 Vol . II,pp.432.

7 蔡淵洯,〈清代臺灣的移墾社會〉,收於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主編,《認識 臺灣歷史論文集》(臺北:臺灣師大中教輔委會, 1996),頁 86。

第二章 傳統臺式婚禮與外來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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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原來中國傳統的婚禮習俗,已揉合臺灣本地的習俗形成「臺灣式婚姻禮俗」(以 下簡稱臺式婚禮)。8

從清政府在《大清通禮》的規定來看,婚禮可依照個人的社會地位不同分為 三類:品官之禮、庶士之禮和庶人之禮。這三類婚禮根據地位不同其繁簡程度不 一,但基本上還是含有固定的六個禮節:「議婚、納采、納幣、請期、親迎、婦 禮。」9相對於此,清代初期臺式婚禮則分為:「議婚、定盟、納采、納幣、請期、

親迎。」,若僅由「六禮」來看,即能明瞭兩地婚禮已有些微出入。10又整個清 領時期,官府並沒有在臺灣制訂關於婚禮的法律;據黃靜嘉的研究指出,清代的 民事主要以習慣法為主,並在原則上允許人民自治。11而民間習慣會因時間、地 域而有差異,即使同是漢人社會,甚至同在臺灣島上的北、中、南部,都可能出 現習慣不一致的狀況。再者,由於人民較熟悉民間習慣,且實質上清朝沒有制定 規範各地人民的法律,故官府在執法之時可能會遷就習慣;若出現習慣不符清律 規定之時,人民也會遵行臺灣社會的習慣,反而不理會官方的規定。12於是臺人 僅以清朝律法為準則,實際上婚禮的舉行則以民間習慣為主,人們結婚之後也不 用告知官府。13而此種婚禮在長期的使用下,便逐漸成為臺灣漢人婚禮文化的傳 統,並延續至日本統治臺灣以前。14據 1897(明治 30)年,佐倉孫三於《臺灣 新報》的報導,略謂:

臺地行婚有六禮:曰問名、曰訂盟、曰納采、曰納幣、曰請期、曰親迎,

是定法也。今人不全行,唯行其首尾而已。15

如上顯示,臺式婚禮一直到日治初期幾乎還保持原來的樣貌,只是佐倉孫三以為 當時的漢人已不全行六禮。雖然就婚禮的簡化來看,漢人的婚禮已於清季出現變

8 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臺灣文獻》14 卷 3 期(1963.9),頁 30。此外,在此使 用「臺式婚禮」一詞,是為了行文方便,特別是在同時談論日式、西式婚禮文化之時,能夠有較 為統一的寫法。

9 參閱阮昌銳,《中外姻禮俗之比較研究》(臺北:中央文物供應社,1982),頁 113-120。

10 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頁 28-29。

11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及其影響》(臺北:臺灣商務,2002),頁 33。

12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概論》(臺北:元照,2009),頁 44-46。

13 岡松參太郎,〈親族相續(承前)〉,《臺灣慣習記事》1 卷 8 號(1901.8),頁 12;〈慣習 問答錄〉,《臺灣慣習記事》1 卷 8 號(1901.8),頁 43。

14 請參閱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頁 34-37。

15 問名即議婚。而除佐倉孫三的報導外,還有其它清末日治初期的文獻有相關記載,如:《安 平縣雜記》、《嘉義打貓管內采訪冊》等,可參閱莊金德的文章。達山居士,〈臺風雜記 二十〉,

《臺灣新報》第 157 號,1897 年 3 月 20 日,1 版。後集結成冊,佐倉孫三,《臺風雜記》臺灣 文獻叢刊第 107 種(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頁 3-4;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 禮俗〉,頁 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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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但該項似乎僅指下層社會的漢人;因中上階層的漢人,其原則上還是維持六 禮的施用,以求婚禮之完善。至於,不同階層的臺人為何出現如此差異,其原因 或許與要完整地舉行臺式婚禮,所需費用不貲有關,致使較為貧困者無法舉行完 整的婚禮。16但是,一般而言士紳們仍認為:「貧賤之家雖不能備行六禮,亦須 從簡不得全廢。」17表示即便家貧不能完全施行六禮,只能從簡不可將其完全捨 棄不用,若是全部省略,社會上將可能不承認此婚禮的效力,由此可見在清季至 日治初期,臺式婚禮還是相當重視六禮。

此外,一般研究者認為,清代臺灣的婚禮風氣已有婚姻論財的傾向,其婚禮 的舉行也較講究排場,趨向奢靡的風氣;18吳奇浩則指出,此奢侈風氣本就存於 中國原鄉,只是隨移民帶入臺灣,並因臺灣社會環境與原鄉不同,產生相異的奢 侈。1860(咸豐 10)年臺灣開港後,甚至出現追求外來商品的「時尚」現象。19 但不管原因為何,婚禮講究排場、具奢靡風氣、婚姻論財,已是當時臺式婚禮的 固有特色。特別是婚姻論財,常導致日人將臺式婚禮視為買賣婚,把臺灣漢人的 婚禮儀式中的聘金授受視為兩家人買賣新娘的行為。20也因為這樣的印象,日治 中、後期的風俗改革,與廢除聘金有關的要求常出現於改革要項之列。

再者,臺灣的婚禮,若以婚姻類型區分,尚可分為嫁娶婚、童養媳婚與招贅 婚,以及所謂的變異婚,一般我們常見的婚禮即所謂的大婚,指的是嫁娶婚;小 婚則為童養媳婚等。21前者盛行於臺灣中南部;後者則以北部居多,然不管如何,

大婚的比例皆多過於小婚,且對於身居社會領導階層的客家文人,甚至要依靠執 行大婚以維持「精英」應有的形象。也因此,臺灣的婚禮就普遍性來說,仍以大 婚(嫁娶婚)為主。22

二、臺式婚禮的組成要素

一般而言,臺式婚禮能以六禮作為漢人婚禮從無到完備的代名詞。23但臺式

16 岡松參太郎,〈親族相續(承前)〉,頁 22;〈舊慣問答〉,《臺灣日日新報》第 955 號,

1901 年 7 月 10 日,5 版。

17〈舊慣問答〉,《臺灣日日新報》第 955 號,1901 年 7 月 10 日,5 版。

18 蔡淵洯,〈清代臺灣的移墾社會〉,頁 99;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頁 69。

19 吳奇浩,〈清代臺灣之奢靡風氣〉,《臺灣史研究》12 卷 2 期(2005.12),頁 55、60-61。

20 松島剛,《臺灣事情》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區 114 號(臺北:成文,1985),頁 181;臨時臺灣 舊慣調查會編,《臺灣形勢概要》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區 124 號(臺北:成文,1985),頁 121。

21 莊英章著,《家族與婚姻:台灣北部兩個閩客村落之研究》(臺北:中研院民族所,1994),頁 207。

22 魏捷茲,〈帝國、文人與婚姻:清末竹塹文人家庭中的女性婚姻形式初探〉,收於連瑞枝、

莊英章主編,《客家˙女性與邊陲性》(臺北:南天,2010),頁 168-169、176。

23 臺灣變象婚姻有童養婚、招贅婚、蓄妾婚、冥婚等,因不在本文的討論之內,故在此略之。

參閱莊金德,〈清代臺灣的婚姻禮俗〉,頁 4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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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並不是只有六禮,若依照婚禮文化叢的組成來看,可將臺式婚禮分為訂婚(婚 前禮)、結婚式(正婚禮)和婚後禮等三種特質,六禮則只有包含至正婚禮,因 此,在討論臺式婚禮之時,還須加上婚後禮的部分。而組成訂婚、結婚之六禮,

以及各種屬於婚後禮的儀式,即是婚禮文化叢中的項目。此外,在討論臺式婚禮 的特質之前,尚須了解「主婚人」和「媒人」等兩位在臺式婚禮中的所扮演的主 要角色。

由於在臺灣的習慣裡,不經媒妁和主婚人主持的婚姻會被視為私奔婚,並遭 到眾人的擯斥,夫婦關係也不被承認。以此,準備進行嫁娶的男女雙方家庭,在 議定婚禮之前,均先決定主婚人和媒人。主婚人為婚姻的主事者,其工作就是負 責處理婚姻契約之締結、主持婚禮,以及與婚禮有關的大小事。主婚人通常由父 親或戶主擔任,若無則是祖父、伯、叔父等男性尊長替代。另外,母親亦可作為 主婚人並掌握決定婚禮的實權,但還是會以家中其他男性尊長當作表面上的主婚 人,母親的名字不會出現在正式的婚書之中,只有在招婚、養媳等契字裡,才會 出現母親或祖母的名字。24

在主婚人確立後,接著才是媒人的選擇。一般來說,媒人由男方的主婚人確 立之,再由女方家庭予以認可。若是男女雙方家庭各自設立媒人,也要以男方家 庭為主,先由男家首先設立;女家再隨之設立。而媒人依照其身分不同有兩種,

其一是主婚者或結婚當事者的親族、知己、友人等;其二則是以媒妁作為職業者,

亦即專業媒人。前者的理想人選通常為具有中層以上社會地位的男子,媒妁是出 於好意,俗稱為「紳士媒人」;後者可稱為「媒婆」,多為下層社會的婦人,並以 之為職業。25媒人為婚者雙方家庭的橋梁,其主要的功用,乃在於傳達、協調兩 家人對婚事大小細節上的處理。臺式婚禮只有主婚人和媒人,兩者皆確立之後,

才能真正開始進行婚禮的議定和程序。以下將依照順序,分別敘述之:

(一)訂婚(婚前禮)

此階段主要的目的,為使兩家人同意聯姻,及結婚者雙方訂下婚約。然兩家 在訂婚之前,要先由男家選擇新娘,了解女方是否適合男家。確立結婚對象之後,

最後訂下結婚的協定。又因臺式婚禮相當重視婚姻的契約關係,此階段相當重 要,故六禮在此階段共占了四禮,分別為問名、訂盟、納采、納幣等項目。

首先是「問名」,因臺灣社會不允許男女自由交往,在找尋結婚對象時,要

24 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臺灣私法》第二卷(下)(臺北:南天複刊,1995),頁 283-289。

25 朱鋒,〈臺灣的古昔婚禮〉,《臺北文物季刊》8 卷 1 號(1959.4),頁 2;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 編,《臺灣私法》第二卷(下),頁 289-290。

第二章 傳統臺式婚禮與外來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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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男家的主婚人提出,表示其門第清白、年齡適當等,拜託媒人到女家拜訪,同 時瞭解女家的家庭背景、血統,及女方的品行。合意之後徵求女家結婚的許諾,

由男家的主婚人提出,表示其門第清白、年齡適當等,拜託媒人到女家拜訪,同 時瞭解女家的家庭背景、血統,及女方的品行。合意之後徵求女家結婚的許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