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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變遷的肇端與「文明結婚」(1895-1915)

第三章 風俗改革下的臺式婚禮變遷(1895-1931)

第一節 風俗變遷的肇端與「文明結婚」(1895-1915)

誠如前述,清朝統治臺灣之時,並未特別針對臺灣的社會狀況,制定婚姻或 是婚禮的相關法律,故臺人婚禮是否成立,尚以臺灣的民間習慣決定,且此點到 了日治時期也被延續下來。日本統治臺灣之初,即公布「臺灣住民民事訴訟令」

使漢人在民事上適用舊慣,在無習慣或不能依習慣時才依照法律。於是,臺人婚 姻之成立便以舊慣的標準為原則,而日治時期的法院就依照舊慣,在尊長的(主 婚人)認可之下,將臺式婚禮完成,雙方婚姻就得以成立;此方法也排除掉日本 本土的結婚登記主義,故臺人婚禮是採取事實婚主義。4另一方面,依照 1905(明 治 38)年所頒布的府令第 93 號之「戶口規則」所示,臺人在結婚之後,由於人 事上出現異動,必須要在結婚 10 日之內,前往所轄之警察官派出所遞交「結婚 登記書」(按:婚姻届),如此才能完成戶口之登記。5

雖然阿部由理香認為,此戶口規則實質上只是總督府對臺人施行的治安控制 政策之一,即以戶口調查之名,行監控漢人的動靜之實。6但是,就總督府透過 法規管理臺人婚姻之政策而言,戶口規則施行的結果,即象徵著臺人婚姻效力,

將從原來的傳統社會習慣認定,改為政府確立婚姻效力之成立與否。此外,鄧學 仁亦指出,日本殖民時期所導入之身分法,已促使臺人舊慣發生質變,並使現代 法制成形,且在刪除部分不符合時宜的舊慣之時,仍保留臺灣的習慣。7要之,

即便日本民法沒有施行於臺灣,許多民事事項仍依照舊慣實行,但因日本法律已 引進臺灣,因而在直接或間接的狀況下,傳統習慣之性質也逐漸產生變化,從本 來的社會約定成俗,變成由政府來認定成立與否的「習慣法」。不過,前述影響 只觸及臺式婚禮部分項目之性質,故婚禮的主要特質並不會因此出現太大的改 變。

再者,前述所謂的「儀式」,指的是婚禮文化叢中的「結婚儀式」(結婚式),

即臺式婚禮中六禮之「親迎」;也有部分人士認為,臺式結婚式應單指「合卺」。

8顯見,在總督府的認定中,臺人只要完成結婚式,結婚者就得以在法律的認可 下成為正式夫妻。然而,由於當時臺灣社會尚不允許男女自由交往,加上沒有可 供男女社交的場所或活動。因此,對於日治初期的漢人來說,確立主婚人、媒人,

4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及其影響》(臺北:臺灣商務,2002),頁 8、150。

5 〈戶口規則〉,《臺灣總督府府報》第 1887 號,1905 年 12 月 26 日,頁 74。

6 阿部由理香,〈日治時期台灣戶口制度之研究〉(臺北:淡江大學歷史學系碩士班論文,2001),頁 47。

7 詳文參閱鄧學仁,〈日治時期臺灣之身分法――以親屬關係與婚姻關係之判決為中心――〉,

收於黃宗樂編,《台灣法制一百年論文集》(臺北:臺灣法學會,1996),頁 619-666。

8 杵淵義房,《臺灣社會事業史》(臺北:南天復刊,1991),頁 433。

第三章 風俗改良下臺式婚禮的變遷(189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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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施行臺式婚禮的五禮尚屬必要。9實際上,唯有依照臺式婚禮之步驟,一對 男女才能從毫不相識到訂婚,再更進一步的完成結婚式,正式成為社會所認可的 夫妻關係。

職是之故,1898(明治 31)年 12 月,臺中牛罵頭參事蔡連舫之妹與阿罩霧 林允卿之侄成婚時,仍可看到親迎之儀、送對方妝奩等傳統臺式婚禮的慣習,只 是此時多了警官護送親迎隊伍。10隔年林允卿的兒子結婚時,則一樣有親迎隊 伍,但與前者相比較為不同的是,舉辦喜宴時,找了許多日本官員來參加。據報 導所載,有石原大隊長、奧山四大隊長、渡邊書記官、西警部長、林憲兵隊長和 關口辨務署長等數十名來賓。11其後,在 1900(明治 33)年大龍峒縣參事長王 慶忠為其子舉行婚禮時,則出現該地學校校長、教員模仿漢人婚禮時送喜帳的新 聞。12由此可知,漢人士紳於 1898 年始就已經與日人交好,除請警察幫忙保護 親迎隊伍外,還邀請他們參與宴會,且日人也「入境隨俗」的參加漢人婚禮,並 仿臺灣習俗贈送祝福婚禮的禮物。顯示在日治初期,部分臺人為建立新的社會網 絡,遂開始將日人官員視為新的社交對象,讓彼等參與婚禮、婚宴等場合,以求 取利益或維持原有的社會地位。而臺式婚禮則保持傳統,尚未出現太大的變化,

並得以原有的樣貌存續。

不過,因臺式婚禮未遭受壓迫及漢人生活逐漸恢復平穩之故,使得婚禮的排 場有越來越鋪張的情況產生。如:大稻埕陳直卿為其二弟舉辦婚禮,居然動用四、

五百人親迎,其完聘、粧奩、大餅皆高達千金。13而辜顯榮為其子準備婚禮時,

則為了迎娶家住新竹的新娘至大稻埕,乃特別商借一輛臨時列車(火車的車廂), 將載客用的車廂,改裝成可放置新娘的花轎,其家人則坐同班列車前往大稻埕。

14此一舉動主要與臺灣舊慣中,親迎時轎子需要封轎,新娘不能見人或被丈夫以 外的人見到之禁忌有關。然不使用貨運列車載花轎,而使用改裝列車,足可見其 豪奢的程度,報導將其稱之為「未曾有的婚禮」。由於士紳、豪商等上流階層的 婚禮越見浮誇,漸漸地有反對的聲浪出現:

臺灣土人踵漳泉之慣習。冠婚喪祭。好尚浮華。殊於撙節退讓之義。大有

9 雖然有尊重當事者自主意見為主的判例存在,但這非是固定的解答,也有強調要遵從主婚人 意見的判例。而在考量當時的社會風氣是以媒妁婚為主的狀況下,主婚人還是有存在的必要。

黃靜嘉,《春帆樓下晚濤急――日本對臺灣殖民及其影響》,頁 166-167。

10〈富室聯婚〉,《臺灣日日新報》第 187 號,1898 年 12 月 16 日,3 版。

11〈阿罩霧林家の新婚〉,《臺灣日日新報》第 216 號,1899 年 1 月 22 日,3 版。

12〈婚禮紀盛〉,《臺灣日日新報》第 800 號,1900 年 12 月 28 日,4 版。

13〈宴爾新婚〉,《臺灣日日新報》第 821 號,1901 年 1 月 29 日,4 版。

14〈花嫁の臨時列車(未曾有の婚禮)〉,《臺灣日日新報》第 1114 號,1902 年 1 月 19 日,7 版。

第三章 風俗改良下臺式婚禮的變遷(189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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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憾。近聞有某紳與富室聯姻。男家費訂五千金。女家妝儀倍增其數。習 俗孚夸。一至於是。不特未諳文明紀律。即朱柏盧先生治家格言。選壻佳 偶。勿貪重聘。娶婦求淑女。不計厚奩之語。亦未經三復□。15

是以,在反對過於鋪張的婚禮之時,已出現「文明」的概念,文中還以朱用純(號 柏盧)的格言為榜樣,認為擇夫選婦都該以人品為主,不要過度重視對方財富。

然而,即使反對過度重視聘金、粧奩的婚禮,亦不在反對傳統婚禮,顯示臺式婚 禮於 1905(明治 38)年依舊維持原貌。此外,在該年 7 月,《漢文臺灣日日新報》

以〈臺灣習俗美醜十則〉為題,展開徵文活動。事後在應徵的文章中,亦多所提 及漢人婚姻制度的陋習。對於漢人婚姻制度,主要是針對當時社會,婚禮過於講 求聘金、妝奩之多寡,以及娶妾、童養媳等問題。16換言之,自 1905 年左右開 始,漢人已開始重視傳統婚禮的相關問題,並開始思索如何改善。

在此趨勢之下,翌年 1 月,《臺灣日日新報》上出現一則與過去婚禮報導標 題不同的新聞,題名為〈文明女子之婚嫁〉。據報導內容所言:

臺北廳滬尾街吳槐堂。前曾肆業于臺北師範學校。卒業後。受臺灣公學校 訓導。隨即勤務于滬尾公學校。因未有婚配。故求鳳情殷。藉託冰人。于 去年定聘王林山腳庄陳氏珍為妻。氏年十七歲。昨年卒業于士林女學校本 科第六年本為手藝科甲第二學年生。在學中。學習課業。精于國語。尤精 于花刺繡裁縫編物諸手藝。……若吳身受文明之教育。又得有受文明教育 之女子。以于昨十七日。娶氏入室。親戚□交。咸來慶賀。見氏有女德。

又有女才。衆皆嘆服云。17

吳槐堂所請託之「冰人」即一般所稱的媒人,顯見在 1906(明治 39)年未婚男 女找尋結婚對象時,還是得拜託媒人幫忙。且由於教育體制的改變,接受過新式 教育的漢人,在講求門當戶對的價值觀之下,亦開始找尋能夠匹配的對象。儘管 如此,婚禮還是依照舊慣的程序進行,可見此時新式教育對於臺式婚禮來說,尚 未產生影響力。此外,1910(明治 43)年 12 月,臺灣南部曾出現一則報導,內 文寫著「文明世界,新婚亦改良維新。」18由報導觀之,該例只是親迎之燦行者

15〈冠婚浮費〉,《臺灣日日新報》第 2103 號,1905 年 5 月 9 日,4 版。

16 沈子成,〈臺灣習俗美醜十則〉,《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148 號,1905 年 7 月 1 日,5 版;鑄 腦,〈臺灣習俗美醜十則〉,《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157 號,1905 年 7 月 12 日,4 版;王石鵬,

〈臺灣習俗美醜十則 下〉,《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158 號,1905 年 7 月 13 日,4 版。

17〈文明女子之婚嫁〉,《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2315 號,1906 年 1 月 21 日,5 版。

18〈南部近信/新婚奇聞〉,《漢文臺灣日日新報》第 3808 號,1910 年 12 月 26 日,3 版。

第三章 風俗改良下臺式婚禮的變遷(189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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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娶人),除臺人之外還多了日人參與其中,無法真確了解為何這樣的婚禮會 被稱為維新。不過,筆者推論,原來親迎隊伍之娶嫁人,應是具有身分地位的漢 人社會領導階層,而接受過西方文化洗禮的日人,或許被當時的臺人視為文明的 象徵,故找尋日人參與婚禮不但能提升自身的地位,也具有維新的象徵意義。

要之,臺式婚禮直到 1910(明治 43)年之際,沒有較大的轉變,只有部分 人士在舉行婚禮時,要求高額的聘金、聘禮等,或是舉行鋪張的婚禮而遭人非議。

然而,此一情況自 1911(明治 44)年起,開始有所改變,因臺式婚禮已產生較 大的變化,而這類婚禮,則被時論稱之為「新式結婚」或是「文明結婚」。意指 結婚者,透過「文明」的方式,或是不同傳統的「新方式」,舉行婚禮並結為夫 妻。

至於此風潮為何會從 1910 年代興起,並一改先前僅提出反思傳統婚姻制度

至於此風潮為何會從 1910 年代興起,並一改先前僅提出反思傳統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