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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傳統的臺灣婚禮與外來婚禮

第二節 近代的西式與日式婚禮

隨著宗教信仰或文化傳統的不同,各自的群體皆有屬於自己獨特的婚禮和結 婚方式。在西方的婚禮傳統中,最為眾人所知的,便是基督教結婚式。基督教結 婚式顧名思義,便是專指信仰基督教的信徒,在進行婚禮時所使用的儀式。62在 基督教的社會中,有三個階段之通過儀式是必要的:一是誕生之後,從小孩過渡 到成人的生活;二是進入婚姻;三是死亡。63然而,隨著歷史的演進,這三種通 過儀式除了宗教葬禮,另兩種儀式的性質已逐漸轉變,其必要性也受到他人的質 疑。其中,特別是結婚儀式的轉變最大。

在過去的西方社會,人們在教堂結婚,是長久以來等同於政治團體的法律行 為(今日在某些天主教國家仍如此,如:西班牙);但某些國家經民法制定後,

已與教會逐漸脫節。不過,宗教儀式仍舊相當重要,教會對於婚姻的規範與價值 相當明確,也為一般人所認同。在教堂舉行結婚式,有喚醒人們思考婚姻價值的 作用,結婚者在眾人的見證與上帝的祝福之下,舉行結婚典禮;婚者被社會認同、

接納為合法的夫妻,兩人的婚姻關係也因而得以維持。因此,在西方婚禮文化叢 的特質裡,最重要的就是基督教結婚式。此即意謂,透過教會即可確立與認可婚 者之婚約,以及完成結婚儀式,使男女雙方成為正式的夫妻關係。

在 12 世紀之前,婚禮尚未被納入天主教的聖事之中。直到 1234 年頒布的格 里哥利九世教皇手諭錄,才正式把婚禮列為天主教的七聖事之一。此後,婚姻一 詞便獲得現在具有的意涵,即表示接受婚姻聖事的人得到上帝的特殊恩典,得以

61 日治初期的臺灣,表面上婚姻是在男女雙方的同意下決定的;但實際上,還是以父母或是家 裡的尊長之決定為主要。當然,主事者還是會徵求當事者之意見,而當事者則多選擇順從父母 之命。臨時臺灣舊慣調查會編,《臺灣私法》第二卷(下),頁 278。

62 本文以基督宗教統稱包含舊教和新教所有的教派,而文中所提及的基督教亦同。若特別提到 某教派時,則會直接使用該教派的名稱。

63 Fritz Stolz 著,楊夢茹譯,《基督宗教》(臺北:東大,2003),頁 71。

第二章 傳統臺式婚禮與外來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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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神的戒律行事,並能夠面對夫妻生活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困難。1791 年 9 月 3 日法國憲法確立公證結婚,即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而不是教會所專管之事務。

翌年 9 月 20 日的法律,則確定:婚約要當著市政府官員的面前簽訂,由該官員 進行戶籍登記。然而,因為公證結婚沒有一套既定的儀式,故宗教結婚儀式並沒 有因公證結婚的確立而消失;在此之前,婚姻是民事活動。64於是,19 世紀下半 葉在經歷一場立法熱潮之後,歐洲國家紛紛通過新憲法或公布民法典,公證結婚 於此時期開始普及歐洲各國。65其後,雖然公證結婚變成一種習俗,但因為世俗 婚缺乏如同宗教婚禮儀式般,在喜慶中帶有聖潔莊嚴的氣氛,於是對於婚者而 言,宗教結婚式反倒具有較大的吸引力。人們除了進行政府規定的公證結婚外,

還會舉行讓人印象深刻的基督教結婚儀式,宗教結婚式因而變成慶典,原來的宗 教色彩逐漸淡化。66

無論如何,如同臺式婚禮一般,西方的婚禮也需要從訂婚的階段開始說起。

在西方婚禮中,確定對象的方式相當簡單,只要男方向喜愛的女性求婚,在女方 同意之後,再一同向女方的家長或監護人徵求結婚之許可與承諾即可。67此外,

自 1907 年 6 月 21 日起,即使父母親不同意結婚者的婚姻,婚者只要請公證人把 結婚計畫通知拒絕表示同意的父母即可,結婚年齡定為 21 歲;過了 30 歲的婚者,

甚至連通知父母都不需要。68選定對象後,便是雙方訂下婚約,以為婚姻之保證,

而訂下婚約的方法,就是交換信物。在過去是使用一塊金或銀,將其分成兩半,

訂下婚約的男女則各自擁有一半;現在改贈送裝飾簡樸的戒指,並由男方贈予女 方,以作為婚姻的契約。此外,戒指的材質,相當忌諱貓眼石或翡翠,主因是前 者容易改變顏色,有變心之意;後者則有表示忌妒的意思。69附帶一提, Edward Westermarck 認為,受到教會的影響,雖原則上一般人會將訂婚和結婚分開舉行,

但在今日此二者已出現混淆的現象。70

訂婚完成之後,由男方的家長向女方雙親致意,如果距離過遠則使用電報或 書信。接著,要將此訊息告知親友,同時也要附上舉行結婚的時間。當然,為避 免兩人關係發生變化,結婚式之舉行要越快越好。在締結婚約之後至結婚期間,

64 讓-克洛德‧布洛捏(Jean-Claude Bologne)著;趙克非譯,《西方婚姻史》(北京:中國人民 大學出版社,2008),頁 123-124290、298、302。

65 Edward Westermarck,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 Vol . II,pp.577.

66 讓-克洛德‧布洛捏(Jean-Claude Bologne)著;趙克非譯,《西方婚姻史》,頁 311-312。

67 坪谷善四郎著,《日本女禮式大全》,收於陶智子、綿抜豊昭編,《文献選集近代日本の礼 儀作法 明治編》第 4 卷(東京:図書センター,2008),頁 49-50。

68 讓-克洛德‧布洛捏(Jean-Claude Bologne)著;趙克非譯,《西方婚姻史》,頁 338。

69 橫山訒譯述,《近世欧米礼式》,收於陶智子、綿抜豊昭編,《文献選集近代日本の礼儀作 法 明治編》第 1 卷(東京:図書センター,2008),頁 28。

70 Edward Westermarck,The History Of Human Marriage, Vol . II,pp.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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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者可進行交往,並一同出席公開場合,如:餐廳、劇場等。71另外,若是已結 下婚約,卻在瞭解對方後希望分手,亦可以取消婚約。在此時,即使是男方提出 要求,還是盡量由女方來進行解除婚約,表面由女方主動提出解約是對男子的一 種禮貌。72

接著,雖然西方各國只需要結婚者雙方與證婚人,一同到民政機關進行登 記,如此就能成立正式的婚姻關係,並得到法律的認定,但人們還是會到教會舉 行結婚式,如此才有慶祝結婚氣氛。因此,通常只有極為貧困者施行,或是連在 教會舉行結婚式都沒辦法的人才會考慮。而若以英國傳統婚禮習慣為例,人們結 婚前,尚須發布結婚預告,免除遭人質疑近親結婚、重婚等可能招致婚姻無效的 問題。首先,在舉行婚禮前三週,到所屬的教會登記,並由該教會貼出「結婚預 告」,宣布兩人即將要結婚之訊息,假使兩人所屬教會位於不同地區,則需兩邊 分別進行公告。若經過 21 日皆無人反對,表示眾人放棄質疑的權力,兩人即可 進行結婚,並於此日為始的三個月內為結婚之有效期限;如果超過時間,則要重 新公告。在結婚預告公告結束之後,接下來是申請「預告通知」。婚前 7 日,結 婚者在要居住在同教區內,並提出載有兩人姓名、教會名、年齡等資料之請願書,

交給該教區之教會。舉行結婚式的教會,僅限定於發表預告的教會,其它的教會 則不被允許。附帶一提,舉辦結婚式的時間,一般在上午 8 點至下午 2 點舉行,

並要有兩名以上的證人列席參與。73

此外,尚有兩種方法可免去前述之「預告通知」之手續,即獲得通例或特例 之教會結婚許可證。擁有特例許可證者,只要教會的牧師在場證婚方可舉行,然 時間與地點可自行選擇,沒有任何限制,但是該許可證只有在特殊狀況才會發 布。通例則相反,不但需要在教會舉行嚴謹的儀式,其時間亦限定在中午以前施 行。附帶一提,若於國外舉辦婚禮,則要在公使館、領事館或是船艦中舉行才符 合正式要求。74

通過教會或政府的審查之後,接著就是舉行正式的結婚儀式。在結婚式舉行 前,新郎和新娘要先各自挑選伴娘和伴郎。前者一般為新娘的妹妹,若人數要求 多者,也可以選擇其他親戚中的女性,人數大約是 6 至 8 人;後者則由新郎的朋 友或兄弟數名擔任,人數要與伴娘相同。75舉行婚禮的當日,新郎要先到教堂等 待。而前往教堂的行列,主要伴娘和伴郎為第一車;次伴娘與新郎母親為第二車;

71 瀧本二郎著,《歐米の習慣作法》,收於陶智子、綿抜豊昭編,《文献選集近代日本の礼儀 作法 昭和編》第 1 卷(東京:図書センター,2008),頁 266、270。

72 瀧本二郎著,《歐米の習慣作法》,頁 274。

73 瀧本二郎著,《歐米の習慣作法》,頁 275-276。

74 坪谷善四郎著,《日本女禮式大全》,頁 53。

75 橫山訒譯述,《近世欧米礼式》,頁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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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數車則為其餘的伴娘和朋友;最後才是新娘及其雙親。而這時新娘的裝扮不 管種類為何,務必要是白色,頭則戴著橙色花環,並用網紗罩首;新郎則不一定 要穿著黑色的服裝,藍色或淡藍色的外套皆可,裏面則穿著白色衣服,可用飾帶 裝飾,且要戴上白色山羊皮手套。76此外,除了白色新娘服,19 世紀末也有人開 始穿彩色新娘服,且開始學維多利亞女王戴面紗結婚。77前述準備工作完成後,

接著便是結婚式的舉行。雖然西方國家以基督教結婚式作為主要的結婚儀式,但 因基督宗教的教派眾多,其舉行結婚式的方式多不盡相同。為避免篇幅過大,本 文在此僅討論幾個對臺灣影響較大的基督教派之結婚式,主要為天主教與基督長 老教會:

1.天主教結婚式

天主教的結婚式,需由聖會決定,並要在主任司祭(神父)及兩名以上的證 人之前,舉行結婚儀式,事後並不允許離婚。而舉行結婚式之前,須先向司祭提 出申請。接著,司祭會將欲結婚者雙方找來,確認他們的結婚意志,並調查見證 人之有無再將其公諸於教堂。如果結婚者有一人未信天主教,就需從此人拿取事

天主教的結婚式,需由聖會決定,並要在主任司祭(神父)及兩名以上的證 人之前,舉行結婚儀式,事後並不允許離婚。而舉行結婚式之前,須先向司祭提 出申請。接著,司祭會將欲結婚者雙方找來,確認他們的結婚意志,並調查見證 人之有無再將其公諸於教堂。如果結婚者有一人未信天主教,就需從此人拿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