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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慈錄》中的孝道倫理

第二章 孝順父母:明代《孝慈錄》的制訂及其孝道觀念

第三節 《孝慈錄》中的孝道倫理

《孝慈錄》的成形,最初肇因於洪武七年孫貴妃之死,使明太祖「牽於 私愛」,68而開啟了明代喪禮改革的開端。經過與官員的反覆討論,太祖可說 是「斷自聖裁」的使人子為父、為母皆服斬衰三年,不但超越了唐代《開元 禮》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三年的界線,更翻轉了自《禮記‧喪服四制》

即奠定的「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的喪 服原則。而若仔細審視議禮的整個過程,可以發現造成如此結果的原因,實 與明太祖個人所認同的孝道倫理息息相關。69

一、由「孝慈」而起

滋賀秀三曾言及在生命的形成作用裡,母親的角色決不能被忽略。《孝 經》裡的「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也」,以及在《禮記‧

祭義》中所說的「身也者,父母之遺體也,行父母之遺體,敢不敬乎?」都 是將父與母連稱,70可見父母作為人子孝順對象的同時性與同等性,而這種

「不可缺母」的概念,正與《孝慈錄》的製作動機不謀而合。

由《孝慈錄》之書名「孝慈」二字,可知「孝順母親」是此書的主要宗 旨,而這樣的宗旨,除了立基於實際生活中母子的血緣鏈結與頻繁互動,同 時也與太祖自己對母親的感懷有關。《明太祖寶訓》提到洪武二十年(1387)

仁祖后忌日時,太祖告訴侍臣朱升(生卒年不詳)曰:

昔吾母終時,吾年甫十七,侍母病,晝夜不離側。吾次兄經營家事,

母遣呼與偕來囑曰:「我今病度不起,汝兄弟善相扶持以立家業。」

言訖而終今大業垂成,母不及見,語猶在耳,痛不能堪也,因悲咽泣

68 〔清〕夏燮編著,《明通鑑》,收於《續修四庫全書》364冊,卷5,頁18b。

69 何淑宜則認為明太祖加重母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其平民階層的出身,另一方面則和時代演進 下,家庭倫理已不同於古代宗法社會有關,見氏著,《明代士紳與通俗文化──以喪葬禮俗為 例的考察》,頁56。

70 張建國、李力譯,滋賀秀三著,《中國家族法原理》,頁29。

下,羣臣莫不感惻。71

而在太祖更是深信其與母親之間母子一體的氣血相通:

朕思遭兵亂,母后之墳為兵所發,朕收遺骸,失一指骨,於墳近地徧 求不可得,忽得一骨,然未敢必其是。聞世有以指血騐之者,遂齧指 滴血其上,果透入其中,及以他骨騐之,則血不入,乃知親之氣血相 感如是,與他人自不同也。72

這些與母親的情感經驗,無疑地成為太祖孝道觀念的一環,促使他在面對重 視父系宗法,對只承認父子同氣、父子一體的喪服制度大感不平,而在《孝 慈錄》的序言中提出:「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為母則期年,

豈非低昂太甚乎?」的疑問。而此一「父母等恩」的孝道觀念,也可在往後 明太祖的御製《大誥》中太祖對父母與人子感情的描述、對人子向父母盡孝 的要求,以及「六諭」中的第一條──「孝順父母」而非「父慈子孝」等處 輕易的發現。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明太祖對父母並提並重、合而為一的態度,同時 也形諸於洪武十二年(1379)將郊祀禮從「天地分祀」改制為「天地合祀」

上。天地之祀是皇帝的權力象徵,祀典的舉行更是加強「皇權神授」感的重 要步驟,所以祭祀天地成為明太祖即位以後,證明其政權正統性的重要禮 典。洪武元年(1368),太祖依中書省臣李善長(1311-1375)撰進的〈郊祀 議〉,73於鍾山之陽建圜丘,鍾山之陰建方丘,並於同年十一月,親祭昊天上 帝於圜丘;洪武二年(1369)五月,親祭地於方丘,正式施行了天地分祀的 郊祀禮制度。但自洪武元年到九年,幾乎每遇郊祀即陰雨不斷,使得太祖認

71 〔明〕呂本等輯,《皇明寶訓》,收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53冊,卷1,〈孝思〉,頁14a,

吳元年四月丁卯。

72 〔明〕呂本等輯,《皇明寶訓》,收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史部53冊,卷1,〈孝思〉,頁15a-15b,

洪武二年四月乙亥條。

73 〔清〕張廷玉等撰,《明史》,卷48,〈禮二〉,頁1245。

為可能是此制度有不合情理之處所造成的結果,於是決定改制。先於洪武十 年(1377)八月命令改建圜丘於南郊,並在圜丘建壇而以屋覆之,名曰大祀 殿。十一月,因大祀殿還未建成,所以先於奉天殿合祀天地,進而更在洪武 十二年(1379)正月,首行新制,合祀天地於大祀殿。74探究明太祖將天地分 祀改為天地合祀的理由,除了以風雨為憂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

丁亥冬至,始合祀天地于奉天殿。祝文曰:「禮以義起,貴乎情文兩 盡。曩者建國之初,遵依古制,分祀天地于南北郊,周旋九年,於心 未安。誠以人君者,父母天地仰覆載生成之恩,一也,及其嚴奉禋祀,

則有南北之異,揆以人事,人子事親,曷敢異處?竊惟典禮其分祀者,

禮之文也;其合祀者,禮之情也。徒泥其文而情不安不可謂禮。」75 關於此段敘述的解釋,一方面可看出明太祖不但推演宋人「父天母地」與「孝」

的觀念於此次郊祀禮的改革,表現了洪武禮制中緣情制禮的特色;76另一方 面,若將上述這段說明中的「父母天地仰覆載生成之恩,一也」、「人子事親,

曷敢異處」等話語,與太祖制訂《孝慈錄》時所說的「夫父母之恩,一也」

相較,浮現眼前的即為洪武禮制改革中的另一重要面向,亦即明太祖在揆以 人情的基礎上,將自己孝道觀中的重要概念──「父母等恩」貫徹在禮制相 關政策中,並進而與古禮一次又一次的對話。由此可以推斷,明太祖「父母 等恩」的觀念,不但時常流露於太祖的言談間,也被明太祖具體實踐在洪武 朝的禮制改革之中,遂產生了子為父母同服斬衰三年的喪服制度,以及強調 天地合祀才符合「父母合一」的郊祀禮。

二、《孝慈錄》中的「八母」服制

除了由於重視母親,認為父母等恩,不應有所差別,而一反古禮「家無 二尊」之準則,將母服提升至與父服同為斬衰之外,在《孝慈錄》中的「八

74 《明太祖實錄》,卷116,頁4a,洪武十年十一月丁亥條。

75 《明太祖實錄》,卷116,頁4a,洪武十年十一月丁亥條。

76 何淑宜,〈皇權與禮制:明嘉靖朝的郊祀禮改革〉,《中央史論》,22(韓國,2005),頁71-98。

母」之服亦多有變化。77人子為嫡母、繼母、所後母、慈母,在唐《開元禮》

以後,皆服齊衰三年,另有子為養母,自南宋至元代也都是服齊衰三年,但 到了《孝慈錄》即隨著母服的改革,提升至斬衰三年,除此之外,《孝慈錄》

還刪除了庶子為父後為其生母只能服緦麻三月的條文。推論這些母服制度的 制定緣由,有以下幾點:其一,為嫡母、繼母、慈母斬衰三年,可能一方面 是因禮經認為繼母因配父、慈母因父命,皆如母,而嫡母更是因為夫妻一體,

為庶子禮法上的母親;另一方面,亦著眼於這些母親在平時生活,如親生母 親一般對人子有養育之恩,所以三者皆比照一般的母服升至斬衰三年。其 二,為所後母,則是因為人子為所後父是斬衰三年,既然「父母等恩」,為 父為母之服喪等級就必須同等,是故,為所後母如同為所後父一樣為斬衰三 年,而為本生父母則維持古禮的規定服齊衰不杖期。其三,《孝慈錄》有「養 母」的條文,規定為斬衰三年。《元典章》將養母定義為「養同宗及遺棄子,

同親母」,到了《孝慈錄》則刪除了養遺棄子的部份,「養母」是為養育「自 幼過房與人」小孩的母親。78不論養母的意義如何改變,皆著意於養母對人 子的鞠育之恩,將養母視同親母,《元典章》比照唐代《開元禮》的母服規 定,規定子為養母服齊衰三年,而《孝慈錄》則是將之提升至斬衰三年。其 四,庶子為父後為其生母緦麻三月的條文,是自《儀禮‧喪服》至明洪武七 年以前歷代喪服禮制從未更動的部分,而《孝慈錄》大刀闊斧的刪除之,意 味著太祖希望庶子自此不再需要考慮自己是否因為繼承了家中祭祀之權,而

77 八母:嫡母(妾生子稱父之正妻)、繼母(父娶後妻)、養母(自幼過房與人)、慈母(所生 母死,父令他妾撫育者)、嫁母(親母因父死再嫁他人)、出母(親生母被父所出)、庶母(父 有子妾)、乳母(父妾乳哺者)。參見黃彰健,《明代律例彙編》,〈三父八母圖〉,頁32。

在此節並將「所後母」含納進來介紹。

78 先秦宗法制下無「養母」之稱,大宗無子以同宗昭穆相當者為子。宋代法律始放寬規定,凡在 三歲以前收養的異姓兒,不論因遺棄、因抱養,均可改從己姓,視同親生,甚至可立為嗣子 繼承遺產。明清律中又重申養子不得立為嗣子之規定。見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史》,頁 118-119。

其生母因身為妾身分過於低下,所以必須在服喪時有所厭降,庶子不論是否 承重皆可為生母服斬衰三年之喪,與一般人子為母服喪相同。由以上四點可 見,《孝慈錄》的喪服條文重視實際生活生身之恩與養育之恩,漠視宗法制 度中的尊尊原則,而遵循著明太祖個人對人子應為誰盡最大之孝的看法,以 決定誰可得到人子的最隆之禮。

但必須注意的是,明太祖也並非無條件的支持生身、養育之恩,其中是 否為同家族之人,亦是明太祖制服一個考量的重點。因為相對於嫡母、繼母、

所後母、慈母、養母得到人子為其服斬衰三年的隆禮,人子為出母、嫁母之 服卻沿襲了自《儀禮‧喪服》以來規定的齊衰杖期,79而為乳母也維持《儀 禮‧喪服》以來的緦麻三月之制。推測造成這種差距的原因,在於乳母本非 家族中人,而出母、嫁母則與父離異,已非家族之人,導致他們對人子的生 育之恩、養育之情遭到相對的漠視,而未在此次母服變革中得到抬升,可見 明太祖對於夫妻一體、家庭完整性的看重。

《孝慈錄》中的母服制度,還有一個部分的改革,與太祖個人意志以及 立國之初的時空氛圍密不可分,亦即將嫡子、眾子對庶母緦麻三月的服期,

《孝慈錄》中的母服制度,還有一個部分的改革,與太祖個人意志以及 立國之初的時空氛圍密不可分,亦即將嫡子、眾子對庶母緦麻三月的服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