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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開元禮》中母服的改制

第一章 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變遷

第三節 唐代《開元禮》中母服的改制

《儀禮‧喪服》雖然是最早且影響傳統中國喪服制度最深的儒家經典,

但先秦以降人與人之間由生活互動所培養的感情,以及人們在不同時代風氣 下所經歷的家庭倫理,恐怕不僅僅是一套「經典」就能夠完全掌握的,而後 世對《儀禮‧喪服》中母服制度的爭議乃至改革,即是明證之一。

唐人杜佑《通典》的卷七十九到卷一○五〈禮典〉,記錄了東漢中葉至

105 〔清〕張爾歧,《儀禮鄭注句讀》,卷11,「乳母」條,頁30a。

106 〔明〕郝敬,《儀禮節解》,收於《四庫全書存目叢書》經部87冊(臺南:莊嚴文化,據湖北 省圖書館藏明萬曆四十三年郝千秋郝千石刻郝氏九經解本,1997),卷11,頁47b-48a。

唐代士人對服制的議論與修正,其中有關母服的討論佔了不少篇幅,107可見

《儀禮‧喪服》中母服制度已不能滿足先秦以下母子的倫理關係與感情需 求。以鄭雅如研究漢晉之間為母服喪的情況為例,即存在著為父後庶子欲為 生母服重、傳重嫡子欲為出母服喪,以及繼子為嫁繼母應服何服等等的討 論,108而「緣情制禮」的呼聲更是從不間斷,顯見人事的複雜與母子情感鏈 結的多樣性,109對既有的禮制所提出的挑戰與修正。而漢代至唐代母服爭論 所得出的共識與結果,則大致可見於唐玄宗開元二十年(732)之禮典《大 唐開元禮》卷132〈五服制度〉之中。110《大唐開元禮》中的五服制度是繼《儀 禮‧喪服》之後,現存第二篇對喪服做了全面性規定的文字史料,111而在《大 唐開元禮》的母服禮制中,最引人注目的,無疑是其將《儀禮‧喪服》中人 子對母服必須考慮父在、父卒而有所厭降的情況,改為不論父親是否在世,

皆對母親服齊衰三年的新制,實為先秦母服制度制定以來最大的一次變革。

但此一母服改革的底定並非一蹴可幾,而是經歷了幾番波折與論爭。112改 革的直接起因,應溯源至武則天於高宗上元元年(674)八月進號天后後,

於十二月所提出的建言:

夫禮緣人情而立制,因時事而為範,變古者未必是,循舊者不足多也。

至如父在,為母止服一朞,雖心喪三年,服由尊降。竊謂子之於母,

慈養特深,生養勞瘁,恩斯極矣,所以禽獸之情,猶知其母,三年在 懷,理宜崇報。若父在為母止一朞,尊父之敬雖同,報母之慈有缺,

107 據筆者估計〔唐〕杜佑,《通典》,卷79-105,〈凶禮〉中的135篇服議,有關於母服者為40 篇。

108 鄭雅如,《情感與制度:魏晉時期的母子關係》,頁61-114。

109 余英時,〈名教危機與魏晉士風的演變〉,收於氏著,《中國知識階層史論(古代篇)》(臺 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0),頁358-366。

110 張文昌,〈服制、親屬與國家──唐宋禮法之喪服規範〉,臺師大歷史系等編,《新史料‧新 觀點‧新視角──天聖令論集(下)》(臺北:元照出版公司,2011),頁200。

111 張文昌,〈唐代禮典的編纂與傳承──以《大唐開元禮》為中心〉(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 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頁156。

112 可參考陳弱水,〈初唐政治中的女性意識〉,頁165-203。高明士,〈唐代禮律規範下的婦女地 位──以武則天時期為例〉,頁115-132。

且齊斬之制,足為差減,更令周以一朞,恐傷人子之志。今請父在為 母終三年之服。113

武氏以母親對兒女的慈愛與生養劬勞,認為父在,為母僅服齊衰一年之喪 是「報母之慈有缺」,因為為父服斬衰,為母服齊衰,斬齊之間的差異已經 可稱為「尊父」,而《儀禮‧喪服》又將為母服喪的時間由三年減為一年,

實是「傷人子之志」。是故,武則天主張人子對於母親「三年在懷」之恩「理 宜崇報」,而建議將為母之喪改為父在為母齊衰三年。姑不論武氏提出母服 改制的建議,是否基於女性意識,甚至有計劃地提高婦女地位,但至少可 以確定的是,此項提議代表了武氏在不跨出父系的框架下,為提高皇后的 權力或改善禮法中為母的地位,做出了最大的努力。

高宗對於此項建言的回應雖為「下詔依行」,但史書記載卻又說「當時 亦未行用」,而是直到垂拱元年(685),則天以皇太后的身分主政時,始 將「父在為母齊衰三年」規定編入《垂拱格》中,成為正式的法律,也才算 是此制真正開始實施的時期。114雖然實施的具體情況無法知悉,但根據《舊 唐書》所記,此制在其後引起不小的爭議與更迭。

唐玄宗開元五年(717)右補闕盧履冰(生卒年不詳)首先提出反對的 意見:

准禮,父在為母一周除靈,三年心喪。則天皇后請同父沒之服,三 年然始除靈。雖則權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動合禮經,

113 〔宋〕王溥,《唐會要》,收於楊家駱編,《歷代會要第一期書第六冊》(臺北:世界書局,

1963),卷37,〈服紀上〉,頁675-676。

114 〔宋〕王溥,《唐會要》,收於楊家駱編,《歷代會要第一期書第六冊》,卷37,〈服紀上〉,

頁676。《垂拱格》頒於垂拱元年(685)三月,是集武德以來、垂拱以前詔敕便於當時行用者,

武則天親自撰寫序文。高明士認為「父在為母齊衰三年」規定正式開始實施的時期是其編入《垂 拱格》之後,亦即垂拱元年(685)之後。參考高明士,〈唐代禮律規範下的婦女地位──以 武則天時期為例〉,《文史》, 4,頁121。

請仍舊章,庶叶通典。115

玄宗於是「下制令百官詳議」,後有刑部郎中田再思(生卒年不詳)提出不 一樣的看法,認為:

乾尊坤卑,天一地二,陰陽之位分矣,夫婦之道配焉。至若死喪之威,

隆殺之等,禮經五服之制,齊斬有殊,考妣三年之喪,貴賤無隔,以 報免懷之慈,以酬罔極之恩者也。116

田再思贊成父在為母齊衰三年之制,而指出新制仍是「齊斬有殊」來符合「父 尊」的宗法倫理標準,並著眼於《小雅‧蓼莪》所云的「父兮生我,母兮鞠 我,拊我畜我,長我育我,顧我復我,出入腹我,欲報之德,昊天罔極」之 理,認為父母對人子有同等的生鞠之勞,人子無論對父或對母,都有昊天罔 極的恩情必須報答,與武則天當年提出此制的理由可說是如出一轍,可見武 氏著眼於母子至情的說法,對時人或多或少具有一定程度的感召力。

而田氏也由此更進一步發表自己對此爭議的見解。首先,他認為「周公 制禮之後,孔父刊經已來,爰殊厭降之儀,以標服紀之節,重輕從俗,斟酌 隨時」,而主張禮制應隨時代風俗而有權變,況且在春秋諸國,最知禮的魯 國都「尚有子張問高宗諒陰三年,子思不聽其子服出母,子游謂同母異父昆 弟之服大功,子夏謂合從齊衰之制」,可見服喪之制「自古已來,升降不一」。

其次,「三年之制,說者紛然」,而父在為母三年,是高宗同意的政策,為「前 王所是,疏而為律;後王所是,著而為令」,因此田再思用語強烈的反問對 新制提出異議的官員:「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虧純孝之心,背德 義之本?有何妨於聖化,有何紊於彝倫?而欲服之周年,與伯叔母齊焉,與 姑姊妹同焉?」可見田再思認為新制是遵守先帝之旨,且更能發揚人子之孝 心,而非盧氏所言之「紊於彝倫」之制。最後,田再思更是反對將「庶事朝 儀,一依周禮」的態度,並舉出許多今已不見行的周禮儀節,詰問道:「何

115 〔五代〕劉昫撰,《舊唐書》(北京:中華書局,1975),卷27,頁1023。

116 〔五代〕劉昫撰,《舊唐書》,卷27,頁1023-4。

獨孝思之事,愛一年之服於其母乎?」,認為實在沒有必要事事堅持舊禮,

遂以「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為其整篇建議的結論。117

由田再思的言論可知,喪服之制形成時的多樣與彈性、解釋禮經時的眾 說紛紜以及為母服一年實不能滿足孝子之心等因素,都是為母服改革證成的 重要依據,但盧履冰顯然認為田氏的說法甚謬,而再次上奏反對新制:

臣聞夫婦之道,人倫之始,尊卑法於天地,動靜合於陰陽,陰陽和而 天地生成,夫婦正而人倫式序。自家刑國,牝雞無晨,四德之禮不愆,

三從之義斯在。喪服四制云:「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 無二尊,以一理之也。故父在為母服周者, 見無二尊也。」準舊儀,

父在為母一周除靈,再周心喪,父必三年而後娶者,達子之志焉,豈 先聖無情於所生,固有意於家國者矣。原夫上元肇年,則天已潛秉政,

將圖僭篡,預自崇先。請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 禮,雖齊斬之儀 不改,而几筵之制遂同。……且臣所獻者,蓋請正夫婦之綱,豈忘母 子之道。118

從最後一句「有意於家國」可知,盧履冰之所以堅守喪服四制中的「家無二 尊」之理,其原因在於他認為唯有如此才能由「家」見「國」,使國家維持

「國無二君」的秩序,避免武則天稱帝此等「牝雞司晨」的故事重演,所以 他直指母服新制是武則天在上元年間「已潛秉政,將圖僭篡,預自崇先,請 升慈愛之喪,以抗尊嚴之禮」的憑藉,而盧氏也不忘澄清自己並非忘卻母子 之道的重要性,而是因為「正夫婦之綱」才是他認為制禮必須優先考慮的人 倫。由此可見,玄宗年間對於母服一年或者三年的爭議,除了牽涉到禮制與 人情之間的角力之外,也蘊含了唐代部分士人對於女性干政的深惡痛絕。而 在此目的之下,盧氏更針對武則天曾說的「禽獸之情,猶知其母」進行批判,

117 〔五代〕劉昫撰,《舊唐書》,卷27,頁1024-1026。

118 〔五代〕劉昫撰,《舊唐書》,卷27,頁1027-1028。

認為「禽獸羣居而聚麀,而無家國之禮,少雖知親愛其母,長不解尊嚴其父。

引此為諭,則亦禽獸之不若乎!」119著實再次壓抑了人子對母親的情感,而 認為徒知「親母」而不知「尊父」,與禽獸無異,可說是對人子對母親孺慕 之情的最大貶抑。

除了盧履冰的極力反對,左散騎常侍元行沖(653-729)亦奏曰:

古之聖人,徵性識本,緣情制服,有申有厭。天父、天夫,故斬衰三 年,情理俱盡者,因心立極也。生則齊體,死則同穴,比陰陽而配合,

同兩儀而成化。而妻喪杖期,情禮俱殺者,蓋以遠嫌疑,尊乾道也。……

同兩儀而成化。而妻喪杖期,情禮俱殺者,蓋以遠嫌疑,尊乾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