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變遷

第一節 喪服制度與人倫關係

服有等差:明以前母服制度的變遷

古今論母喪服者凡四十二人。願服三年者二十八人;願服期年、大功 等服者十四人。

明太祖敕撰,《御製孝慈錄》

洪武七年(1374),貴妃孫氏薨,明太祖欲其子周王橚為孫貴妃行慈母 服斬衰三年,而東宮、諸王則為庶母孫貴妃服期服,1受到禮部官員以《儀禮》

父在為母服一年,若庶母則無服規定為由加以勸阻,2太祖遂命官員考察古今 文獻記載,向他禀報明代以前母服的論議、實踐情況,而上面的引文,即是 當時官員回報中的人數統計結果。

這段君臣之間的互動無疑的暗示著幾個問題:首先,《儀禮》所載的喪 服制度蘊含了什麼樣的倫理秩序,而使禮部官員面對太祖的諮詢,捨《大明 令》不談而認為應以《儀禮》為準;其次,《儀禮》中的母服制度如何規範 母子之間的關係,為何服母服要考慮父親是否在世,為何同有「母」之名但 子為庶母則無服;最後,在明代以前,母服制度曾經經歷過什麼樣的討論,

其變遷的軌跡為何?這些都是在分析《孝慈錄》的意義之前,必須先了解的 課題。

第一節 喪服制度與人倫關係

1 〔清〕張廷玉,《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66),卷113,〈列傳第一‧孫貴妃〉,頁3508。

2 〔明〕太祖撰,《御製孝慈錄》,收於〔明〕張鹵校刊,《皇明制書》,卷12,頁1a-1b。

在傳統中國,測量人際關係親疏的尺度,是以人死亡時生者應為其服何 種程度的喪服,來表明彼此關係的親疏遠近與上下尊卑,3可說是中國傳統禮 儀中,最能表現人際關係與身分等級的一種禮制。喪服制度主要由「服制」

與「喪期」兩個部分組成,服制為喪服制度的外在符號標誌,由重到輕分成 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五個服飾等級;喪期由長到短分為三年、期 年、九月、七月、五月、三月,兩者相互搭配的結果雖然多樣,但後世最常 見的則為斬衰三年、齊衰期年(期即一年,又分杖期、不杖期兩種)、大功 九月、小功五月和緦麻三月五類,稱為「五服」。4基本上,生者與死者的關 係,即可透過「五服」來加以定義分類。5

一、儒家喪禮的完成

喪服禮俗的形成最初來源於人們對於鬼魂的恐懼心理,中國的喪禮儀 式,推測在夏商以前已存在,而到商代,喪禮中的祖先崇拜,則明顯展現了 殷人關心生者禍福之特色,至周代,喪禮則轉變為表達對「政治秩序」的關 懷,主要通行於貴族之間。6春秋戰國時期,儒家為了挽救禮壞樂崩的社會,

對西周的典章制度詳加考究,並參照了當時傳統風俗,對其中缺漏與不足之 處進行增添與修飾,希望建造出一個「君臣、父子、夫婦、兄弟、朋友」的 倫理社會,因而產生留存至今,記載中國喪服制度最翔實完備的《儀禮‧喪

3 張建國、李力譯,滋賀秀三著,《中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頁18。

4 據丁凌華的研究,五服制度可分為服飾、服敘與守喪制度,三者相通,又以服敘為主要的部 分。本文所說的五服制度指的是服敘,也就是規定各類親屬關係在服制中之等級序位的準 則。有時稱之為喪服制度、服制、服紀。參見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史》,頁3、114。

5 杜正勝,〈傳統家族結構的典型〉,收於《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出版,黎明總經銷,

1992),頁781。

6 王明珂,〈慎終追遠──歷代的喪禮〉收於《中國文化新論‧宗教禮俗篇‧敬人與親人》(臺北:

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2),頁321-322。

服》篇,以及保存喪、葬、祭、弔諸多典故的《禮記》等重要禮書。7 《儀禮‧喪服》經傳在內容上分為三部分:首先,在〈經〉的部分說明 了喪服、喪期及其適用對象;其次,在許多〈經〉文條目後有〈傳〉,〈傳〉

多以問答的方式呈現,它的功能在於闡析經文的用意,並對服制的適用範圍 加以說明;最後的〈記〉,則是在全篇之末補充〈經〉、〈傳〉的未及之處。

另外,就〈傳〉文中有「傳曰」,〈記〉文中又有對〈記〉加以闡明的〈傳〉

可推知,〈喪服〉篇內容非一時一地一人所撰寫,而是儒者一再傳衍詮釋的 結果。8清末禮學學者胡培翬(1782-1849)即認為:「《儀禮》有〈經〉、有

〈記〉、有〈傳〉,〈記〉、〈傳〉乃孔門七十弟子之徒之所為。」9閻鴻中亦指 出,從《禮記》〈檀弓〉、〈曾子問〉、〈喪服小記〉、〈服問〉、〈三年問〉、〈喪 服四制〉等篇中,孔子門人弟子與時賢討論喪服各項變數時,已將喪服制度 視為成規的情形可以想見,在孔子之前,喪服制度已大體成形,10而儒者在 這個基礎上,繼以道德倫理秩序建立其心中理想的社會秩序,成為今天我們 所看到的喪服規定架構。此一制度雖不盡合於先秦之初制,但透過儒者的極 力提倡,漸漸得到推行,對於後世有深遠的影響。11

二、喪服制訂原則

不論位於哪一層社會等級的人,都可能面臨自己或他人死亡的生命歷 程,喪服制度即起源人死之後,和死者親近的人在「事死如事生」的觀念下,

欲將內心的悲哀表現於外的行為。而從〈喪服〉篇在《儀禮》中有其他各篇

7 閻鴻中,〈周秦漢時代家族倫理的變遷〉(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1997.6),頁108。又可參章景明,《先秦喪服制度考》(臺北:中華書局,1986),「儒家 與喪服制度」,頁18-23。

8 閻鴻中,〈周秦漢時代家族倫理的變遷〉,頁106。

9 〔清〕胡培翬,《儀禮正義》,收於王雲五主編,《國學基本叢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

1968),卷1,頁3。

10 閻鴻中,〈周秦漢時代家族倫理的變遷〉,頁106-107。

11 章景明,《先秦喪服制度考》,頁23-28。

所沒有的〈傳〉,且在內容上所囊括的範圍上至天子下至庶民,12更能推知喪 服禮制在古代社會的重要性。考察《儀禮‧喪服》的內容可知,喪服範圍雖 不限於親屬,但以親屬為主,13理解喪服制度最簡單的方式為,將傳統社會 的每個人視作一個圓心,從此圓心為中心點,劃成多層的同心圓,他人和自 己的親屬關係依據相互的親疏遠近散佈在不同的圓圈上,越親者越靠近圓 心,越疏者則越遠,這些同心圓的基本架構,即是喪服制度的基礎原則。14 除此之外,喪服制度原則更是和宗法制度互為表裡。宗法制度是殷人為 改造氏族社會的血緣關係,並維護嫡長子繼承秩序而產生的,而喪服制度即 是為了推行宗法制度而對原始喪服習俗進行加工改造的結果,兩者皆是將父 系宗族結構中的血緣親屬關係,與政治結構中尊卑上下關係相結合的制度。

15因此,欲瞭解喪服制度的原則,必先對周代宗法制度有一定的認識。

周代宗法制度最根本的內容,在於《禮記‧大傳》所說的: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 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 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16

宗法制度的核心為嫡長子繼承制,一個國君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兒子,只有嫡 長子可以繼承君位,而所謂「別子」就是指嫡長子以外的諸子。之所以稱

12 石磊,〈儀禮喪服篇所表現的親屬結構〉,《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53(臺北,1982),

頁1。

13 石磊,〈儀禮喪服篇所表現的親屬結構〉,頁1。閻鴻中指出:喪服範圍雖不限於親屬,但以親 屬為主。完全非親屬而有服的,主要是臣為君(包括舊君)及君的主要親屬有服,皆屬政治關 係;另有些是擬親屬的關係,如撫養者為曾同居的繼父和隨改嫁的繼母等情況。除此之外,

皆是血親、姻親和配偶等方面的親屬,見閻鴻中,〈周秦漢時代家族倫理的變遷〉,109頁。

14 杜正勝,〈五服制的族群結構與倫理〉,收於《古代社會與國家》(臺北:允晨出版,黎明總 經銷,1992),頁857。

15 丁鼎,《《儀禮‧喪服》考論》(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7),頁259。

16 〔唐〕孔穎達,《禮記正義》,收於楊家駱主編,《十三經注疏補正(七)》(臺北:世界書 局,1971),卷34〈大傳〉,頁12a。

「別」,就是表明他和君統相區別,自立宗統。「別子」即為新建宗統的始祖,

即所謂的「別子為祖」,在這個新建的宗統中也依嫡長子繼承制,以「別子」

的嫡長子「繼別」,稱為「宗子」。由嫡長子世代相襲的一系為「大宗」。別 子的其他諸子,不能繼別,諸子之子也只能「繼禰」,也就是繼承其先父,

是謂「小宗」。這種嚴格的以嫡長子繼承的原則,是宗法制度中所謂「一本」

的族群結構。17《禮記‧喪服小記》云: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 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禰者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18

相對於「大宗」為「百世不遷」,「小宗」則被規定為「五世而遷」,意思是 一個「小宗」會有繼禰、繼祖父、繼曾祖父、繼高祖的四宗,共高祖的親屬 為四世,共高祖之父的五世親屬即超過親族的界線,已不算是同宗族人,不 會有共同的祭祀活動,稱為「絕族」。家族成員祭祀自己所從出的祖先為「尊 祖」,而因「大宗」百世不遷,所有「小宗」都必須祭祀之,是所謂的「敬 宗」,期以達到「收族」的效用,因此一個「小宗」除了擁有四個「小宗」

的親族以外,還有一個「大宗」,所以《白虎通‧宗族》說:「小宗有四,大 宗有一,凡有五宗。人之親所以備矣。」19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喪服制度深受周代宗法制度所影響,但形成於春秋 至戰國間儒者之手的《儀禮‧喪服》,其架構是以「五世則遷」的小宗,而 非「百世不遷」的大宗為其規範的對象;且也因認為只有「禽獸知母而不知 父」,20遂以嚴格的父系為主體,母系、妻系幾乎被排除在外,由此特徵可知,

17 杜正勝對「一本」的解釋是宗法制度中的族群結構「以嚴格的父系為主幹,對生子育女的婦人 有嫡庶之分,對眾子又有長幼之別,一代僅有一位具嫡長身分任族長,他即是這族的繼承 人。代代族長連成貫串的直線,譬如大樹的主幹,主幹只有一根,古人叫做『一本』。」見氏 著,〈五服制的族群結構與倫理〉,頁858。

17 杜正勝對「一本」的解釋是宗法制度中的族群結構「以嚴格的父系為主幹,對生子育女的婦人 有嫡庶之分,對眾子又有長幼之別,一代僅有一位具嫡長身分任族長,他即是這族的繼承 人。代代族長連成貫串的直線,譬如大樹的主幹,主幹只有一根,古人叫做『一本』。」見氏 著,〈五服制的族群結構與倫理〉,頁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