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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同斬」的折衷與落實

第三章 禮情之間:子為母服的議論與實踐

第三節 「父母同斬」的折衷與落實

《孝慈錄》母服制度因作為明清社會的「時制」,使士人在私修禮書時,

不得不予以尊重而將之收錄,從而對《孝慈錄》「父母同斬」的能見度與深 化社會的程度有所助益,但由於明清兩代關於守喪的法律條文,只有「匿 喪」、「居喪釋服從吉」、「居喪作樂」、「居喪參與筵席」、「居父母喪別籍異財」、

「詐稱父母喪」、「居喪嫁娶」、「居父母喪從仕」等條,卻無明文未依官方服 制服喪者必須受到何種懲罰;再加上古禮「尊尊」的宗法原則,依然時時刻 刻挑戰著《孝慈錄》的母服規定與「父母等恩」的概念,而使「父母同斬」

是否被明清時人實踐,在實行時可能產生的疑慮為何,而他們如何在古禮與 今儀兩端取得平衡等問題仍有待解答。

一、「斬衰」抑或「齊衰」?

古代中國人居父、母喪稱之為「丁憂」,依據傳統禮儀,父母死亡子女 例應居家守喪三年以盡孝道,在朝為官者,則必須辭官歸鄉守制二 十七個 月,稱為「丁憂守制」。曾有學者將《孝慈錄》的條文納進明代官員丁憂規

141 張壽安,《十八世紀禮學考證的思想活力:禮教論爭與禮制重省》,頁123。

定之中,認為明代官員丁母憂應服斬衰三年,142但事實上,從大多數描述官 員丁母憂的記錄中,往往只能看到某人丁憂守制三年,而無法確定此處的「三 年」究竟是斬衰三年還是齊衰三年。與「丁憂守制三年」一樣容易有誤導作 用的,還有「廬墓三年」一事。學者孫中曾曾針對明末大儒劉宗周(1578-

1645)為母服喪一事來論述其對禮的實踐,而舉劉宗周守喪時「親為廬於中 門之外,……。期而小祥食茶果,又期而大祥食醢醬,泣血三年,未嘗見齒」

為證,認為劉宗周為母廬墓三年,乃是按照明朝法令規定,為母服斬衰三年。

143但廬墓三年同樣有可能是服齊衰三年,而「小祥」、「大祥」的喪服變除過 程,144更是斬衰三年與齊衰三年所共有的禮儀內涵,因此,除非史料寫明劉 宗周服「斬衰」之服,否則仍無法確定劉宗周是否真的遵行明代的官方喪服 服制而「為母服斬」。另外,從明代方志人物傳的書寫,也可以看到方志撰 者常以居母喪廬墓三年,或寢不離苫次、不入私室、不御酒肉、哀毀骨立逾 三年等守喪行為來讚揚傳主之孝。這種著重描寫傳主因喪母而哀戚不已的書 寫模式,同樣只能說明此人遵守古禮中守喪的儀節,至於此人為母服三年,

究竟指的是齊衰三年或是斬衰三年,其所盡之喪服禮到底是古禮、流行於明 代的《家禮》抑或《孝慈錄》的規定,若非文獻中有寫明其是依「律」、依

《孝慈錄》行服或直接寫服「斬衰」、「齊衰」,則難以推敲出逼近真實的答 案。總的來說,雖然描寫明清士人居母喪的相關資料多如牛毛,但其中有助 於釐清時人為母親服何種等級喪服的材料卻是鳳毛麟角。

筆者之所以在已得出明清士人私修禮書多數依照「時制」編寫母服的心 得之後,仍無法斬釘截鐵的直指明清士人居母喪「三年」即是服斬衰三年,

142 駱芬美,《明代官員丁憂與奪情》(臺北:花木蘭文化出版社,2009),頁29-32。

143 孫中曾,〈劉宗周的道德世界──從經世、道德命題到道德內省的實踐歷程〉(新竹:國 立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55。

144 在服喪期限內,逐步遞減喪服服制之等級,表明隨時間之消逝,哀思隨之遞減之意,稱 為「變除」。「變」指的是重服改為輕服;「除」指的是某種喪服服飾去除後,不再有輕 服服飾取代。斬衰、齊衰之服,成服後,都要經歷既虞卒哭(死後三月)、小祥(一周年)、

大祥(兩周年)三次變服與禫祭(第二十七月)後的除服。參見丁凌華,《中國喪服制度 史》,頁88-96。

且對上述學者說法有所質疑,原因在於,在筆者查找的史料當中,依然明示 著有一部分的明清士人所執行的母服禮制,仍為齊衰三年之制。如本節一開 頭所言,可能由於為父母服喪時所穿的喪服,雖有明文規定皆為斬衰,但卻 沒有未依制服喪而進行懲罰的法律條文,故存在著明清時人有不清楚或者忽 略「為母服斬」規定的空間。曾為明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四朝之臣,累 官至刑部尚書的林俊(1452-1527),在回答喪服相關問題時,即說到:「古 者父服三年,母期。今制皆三年,以齊衰為殺耳。」145明顯不詳於「今制」

父母皆為斬衰三年或者理解有誤。同樣曾在刑部任官的魏校(1483-1542)

在其《莊渠遺書》所錄之「五服圖說」中,亦呈現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 三年的舊制,而未隨著「時制」有所更改的情況。146林俊與魏校皆曾為刑部 官員,卻未能掌握載於《大明律》的母服服制,更遑論一般士人與平民百姓 了。時至明末清初,雷演祚 (崇禎三年舉人)逢母喪亦言:「丁母艱齊衰」,

可知丁母憂時服齊衰的情形;147又如朱之瑜(1600-1682)在回答「父母在,

而有兄喪者,可降一等乎?」的喪服提問時,其答覆為:「父喪斬衰三年,

母喪齊衰三年。兄喪期,服布之生熟、升數不同,無所嫌疑,不必降等。惟 父在而爲母,則有或降或不降者。」148只見其一本古禮而主張母服因父而降 服的態度,未見其對「時制」的調整。就連私修禮書也存在零星的例子,如 李文炤(1672-1735)《家禮喪祭拾遺》中,仍依《家禮》為母齊衰三年的條

145 〔明〕林俊,《見素集》,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125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 館,1983),卷21,〈答方松厓〉,頁15b。

146 〔明〕魏校,《莊渠遺書》,收於《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總1267冊(臺北:臺灣商務印 書館,1983),卷8,〈五服圖說〉,頁2b-5b。

147 〔明〕史惇,《慟餘雜記》,收於《四庫禁燬書叢刊》史部 72冊(北京:北京出版社,

清鈔本, 2000),〈雷演祚〉,頁20a。

148 〔明〕朱之瑜,《舜水先生文集》,收於《續修四庫全書》集部1385冊(上海:上海古籍 出版社,據天津圖書館藏清康熙五十三年鄭玟刻本影印,2002),卷22,〈問父母在而有 兄喪者可降一等乎〉,頁17b。

文,149由此可見,《孝慈錄》母服規定並非當時社會人人所遵行之唯一標準。

為何為母服齊衰一說,可以長期存在,並且與官方禮制並行不悖,除了 可能與《家禮》在近世以來的流傳、未依官方服制規定服喪於明清皆無法可 管兩大背景有關以外,或亦可從當時士人在古禮與今儀之間的折衷態度中尋 求答案。對於熟習於《儀禮》、《禮記》等古典禮經的士人而言,古禮中的喪 服原則不僅只是代表服喪時的禮儀,亦是實際生活中親屬間尊卑親疏關係的 表徵,雖然《孝慈錄》使母服提升至與父服同等,代表著「父母等恩」孝道 觀而達於人情,易使人接受,但卻也同時衝擊著男尊女卑、夫為妻綱的父系 宗法紐帶,而使士人在行禮時有所遲疑。明人金淛(生卒年不詳)即說到:

資於事父以事母而愛同,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

以一治之也,故父在爲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今制為母亦斬衰三 年,得無二尊之嫌乎?竊嘗思之,母之劬勞,有甚於父,居今反古,

所不忍也;而忘古狥時,則尊親之禮,容有未安。必也父在為母齊衰 三年,父殁則為母斬衰三年,庶幾尊父愛母之義兩盡而無憾矣。150 金淛雖然了解「今制」為母服斬衰三年,符合人子念及「母之劬勞」的現實,

但對照著古禮「家無二尊」的喪服原則,他卻同時不安的認為應該在兩者尋 找妥協之道,提出父在為母齊衰三年,父歿再行斬衰三年之服,以盡尊父與 愛母之義,試圖兼顧「尊尊」與「親親」兩大制服原則,並且調和古禮與今 制的衝突。對於為母服斬之制,清代禮學家任啓運(1670-1744)也認為:「父 母之恩,一也,而家必統于尊,則父在爲母齊衰,即伸三年,……,父没乃 伸斬,可也。」151同樣表現出對「父母等恩」孝道觀的認同,但對於母服卻 仍考量父尊的重要性,而保留了父在為母齊衰,父卒才能為母斬衰的等差。

149 〔清〕李文炤,《家禮喪祭拾遺》,收於〔清〕李幼梅輯,《讀禮叢鈔》,收於《國學集 要》二編(臺北:文海出版社,1967),頁8a。

150 〔明〕金淛,《讀禮日知》,收於《續修四庫全書》經部97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據遼寧省圖書館藏明萬曆二年馮氏刻本影印, 2002),卷下〈讀喪服四制〉,頁64a-64b。

151 〔清〕任啓運,《禮記章句》,收於《續修四庫全書》經部99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據北京圖書館藏清乾隆刻本影印,2002),卷6之1,〈右第18章〉,頁34a。

除此之外,更有士人堅持「家無二斬」,反對為母可服斬衰三年之服,而退 而求其次,主張維持明以前不論父在與否,母服皆為齊衰三年之制。清人朱 建子在其《喪服制考》一書,即認同俞汝言(1614—1679)之言而說:

父母敵體,義難相厭,為父斬衰三年,為母齊衰期年,低昂實甚,況 母氏劬勞,有加於父,明太祖均服之制,而人子之心始安,……。昔 亦嘗質之俞漸川先生矣。先生曰:「父母一體,均服允宜,但均加斬 衰,實無分別。應仍服齊衰,而父在亦終三年,如開元禮可也,不可 以為創於武氏而以人廢言也。」152

明清士人們雖然能同意「父母等恩」的孝道觀念,也認同如此能達人子之情,

但「父尊」的不可侵犯性,仍為是他們耿耿於懷之處,而為母齊衰三年之服 的繼續存在,也就成為他們處於「今制」與「古禮」抉擇之際,明辨「父尊」

與「母親」之別的重要象徵。筆者認為,這些折衷之論,亦是「為母服齊」

何以與官方「為母服斬」規定共存於明清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為母服斬」的虛構與真實

上述洪武七年《孝慈錄》為母服斬衰三年制度頒行之後,為母服齊衰三 年的主張與實例,加深了直指為母「服喪三年」、為母「廬墓三年」等史料 即為母服斬衰三年的不確定性。而提及為母服喪的資料,往往又是本身具有 隱惡揚善而不代表真實特性的墓誌銘、行狀、傳記等史料,此一特性無疑地

上述洪武七年《孝慈錄》為母服斬衰三年制度頒行之後,為母服齊衰三 年的主張與實例,加深了直指為母「服喪三年」、為母「廬墓三年」等史料 即為母服斬衰三年的不確定性。而提及為母服喪的資料,往往又是本身具有 隱惡揚善而不代表真實特性的墓誌銘、行狀、傳記等史料,此一特性無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