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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孝順父母:明代《孝慈錄》的制訂及其孝道觀念

第二節 《孝慈錄》的頒行

明太祖「以孝治天下」的努力,是其開國以來教化政策的重要環節之一,

除了孝道的宣揚之外,教民以「禮」無疑也是治國的重要基礎。明太祖即位 前後曾多次下令儒臣議定禮儀制度,如此重視議禮的原因,一方面是欲清除 元朝統治的影響,強調改朝換代,整飭社會風氣,敦促教化;另一方面則是 希望儘快恢復由於元末戰爭被削弱的秩序,以強化國家的統治。45太祖曾謂 禮部官員曰:

禮者,所以美教化而定民志。成周設大司徒,以五禮防萬民之偽而 教之中。夫制中莫如禮,修政莫如禮,齊家莫如禮。故有禮則治,

無禮則亂。居家有禮,則長幼敘而宗族和;朝廷有禮,則尊卑定而 等威辨。元興,以夷變夏,民染其俗,先王之禮幾乎熄矣,而人情 狃於淺近,未能猝變。今命爾稽考典禮,合于古而宜于今者,以頒 布天下,俾習以成化,庶幾復古之治也。46

可見太祖認為禮是社會秩序的根本,並且認為在前朝元代的治理下,「先王 之禮幾乎熄矣」,所以在其後時常表明他「即位以來,夙夜不忘思有以振舉 之,以洗汙染之習」,遂常與禮部官員、在朝諸儒共同議禮,希望一方面能

「斟酌先王之典」、「復中國之舊」,一方面完成一套「務合人情,永為定式」

的禮制。47因此,在明太祖在位三十一年的歲月裡,制禮活動前前後後始終 沒有間斷,48其中包括郊祀禮、百神祭典、耕藉禮、軍禮、鄉飲酒禮、不同

45 羅仲輝,《論明初議禮》,收於王春瑜,《明史論叢》(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

頁74-92。

46《明太祖實錄》,卷73,頁1b-2a,洪武五年三月辛亥條。

47《明太祖實錄》,卷80,頁2a,洪武六年三月甲辰條。

48 可見何淑宜,《明代士紳與通俗文化:喪葬文化為例的考察》,頁36-39表1「洪武時期議定禮 儀簡表」。

等級官民所應遵守的服飾、器用、房舍、交往禮儀、婚喪冠祭之禮,皆囊括 在內,而將禮令彙編成書頒布天下,並以國家的力量推行,是明太祖為了建 立禮治秩序常用的方式,《孝慈錄》即是明太祖漫長的制禮過程中,一部有 關於喪服禮制的重要禮書。明代最初的喪服禮制,初定於洪武元年(1368)

《大明令》,基本上沿襲了唐代《開元禮》的喪服制度,無太大的變革,但 洪武七年(1374),貴妃孫氏之死,卻促使太祖將當下的議禮重心轉移至喪服 禮制的改革之上。

洪武七年(1374),明太祖貴妃孫氏薨,因孫氏生前並未產下皇子,明 太祖遂命曾受孫貴妃撫養的周王橚主喪事,49為孫貴妃行慈母服斬衰三年,

而東宮、諸王則為庶母孫貴妃服期服。50這樣的命令,實際上違反了洪武元 年(1368)《大明令》中為母服的規定,究其原因在於,依當時的《大明令》,

為慈母應為齊衰三年,51而非太祖所說的斬衰三年,而且孫貴妃乃東宮太子 及諸王之庶母,依當時的《大明令》,也應只為孫氏服緦麻三月,而無服期 之禮。52當下,懿文太子表達了他不同意的看法:

貴妃某氏薨,太祖詔太子服齊衰杖朞,太子曰:「禮惟士為庶母服緦 麻,大夫以上為庶母則無服。又公子為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既葬除 之。蓋諸侯絕朞喪,諸侯之庶子,雖為其母亦壓于父,不得伸其私。

然則諸 侯之庶子不為庶母服,而况于天子之嗣乎?」帝大怒,以劍 逐之,太子走,且曰:「大杖則走。」翰林正字桂彥良諫太子曰:「禮 可緩,君父之命不可違也,嫌隙由是生矣。」太子感悟,遂齊衰見帝

49 根據學者的研究,燕周二王皆為碽妃所生,而燕王被高皇后撫養而周王被孫貴妃撫養。參考李 晉華,〈明成祖生母問題彙證〉,《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六本第一分(臺北,1936.3),

頁71-75。

50 〔清〕張廷玉,《明史》,卷113,〈列傳第一‧孫貴妃〉,頁3508。

51 〔明〕太祖撰,《大明令》,收於〔明〕張鹵校刊,《皇明制書》,卷1,頁14a。

52 依《大明令》規定:「為庶母(父妾有子者)緦麻三月」,但因孫貴妃沒有產下子嗣,所以也 不合於此條喪服規定,見〔明〕太祖撰,《大明令》,收於〔明〕張鹵校刊,《皇明制書》,

卷1,頁20a。

謝罪,帝怒始釋。53

此處懿文太子所說的「禮」所指的是《儀禮.喪服》中的條文,認為自己在 身分上,既是大夫以上,又是嫡長子,對庶母應為無服,可見明太祖這一決 定不但不符合《大明令》,於古禮也是無據。雖然如此,太祖顯然執意強行,

太子礙於「君父之命不可違」也只能接受。但也因為太子的反對,又或者當 時引起不少爭議,明太祖遂命禮部討論孫氏喪服問題,並將結果上奏之。

等待三日後,禮部尚書牛諒上奏的結果,亦如懿文太子以《儀禮》為定 式,認為:「父在,為母服期年,若庶母則無服」,暗示著周王橚為其慈母服 齊衰杖期,而非明太祖所希望的斬衰三年,而懿文太子與諸王則無服於孫貴 妃,也非明太祖所說的齊衰杖期,這樣的結果顯然與明太祖的想法大相逕 庭。懿文太子與禮部尚書牛諒皆以《儀禮.喪服》,而不以當時的《大明令》

來提出反對意見的原因,可能與太子與官員們深知太祖希望能在統治期間復 興古典傳統的意向有關,54據戴彼得(Peter Ditmanson)的研究指出,太祖採 納官員諍言時,常展現他對「復古」的喜好,較有可能接受大量徵引儒家經 典為內容的建言,55筆者推測此為懿文太子與禮部尚書不約而同地以禮儀經 典來提出規諫的理由。不料,面對禮部的這項建議,明太祖大為不滿地嚴加 訓斥道:

53 〔明〕徐禎卿,《翦勝野聞》,收於〔明〕鄧士龍輯,《國朝典故》(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3),卷3,頁60。《明實錄》所記載的《御製孝慈錄》議定過程,並沒有呈現太子的反對 意見。徐禎卿所記下這段文字,成為〔清〕高宗敕撰的《續通典》中〈皇太子為庶母服議〉的 藍本,推測應為《明實錄》欲掩飾明太祖父子爭執的局面,所以刻意不錄。另可參見〔清〕高 宗敕撰,《續通典》(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卷76,〈皇太子為庶母服議〉,頁 1595-3。

54 范德(Edward L. Farmer),〈朱元璋與中國文化的復興──明朝皇權專制的意識型態基礎〉,

收於張中政主編《明史論文集》,頁383-384;朱鴻,〈明代的周公:論朱元璋的效法成周為 治〉(略稿),收於陳懷仁、夏玉潤主編,《洪武六百年祭》(海口:南方出版社,2001),

頁105-114。

55 戴彼得(Peter Ditmanson),〈洪武年間的道德諫諍〉,收於朱鴻林編,《明太祖的治國理念 及其實踐》(香港:香港中文大學,2010),頁65。

夫父母之恩,一也。父服三年,父在,為母則期年,豈非低昂太甚乎?

其於人情何如也。乃敕翰林學士宋濂等曰:「養生送死,聖王之大政,

諱亡忌疾,衰世之陋俗。三代喪禮,節文尤詳,而散失於衰周,厄於 暴秦,漢唐以降,莫能議此。夫人情有無窮之變,而禮為適變之宜,

得人心之所安,即天理之所在。」56

可見明太祖在這次議禮的過程中所重視的是「人之常情」,認為父與母兩者 對於人子的恩情應該受到等量齊觀的對待,故認為若遭逢母喪,而因父在,

只為母服一年之喪,實在是「低昂太甚」。於是,明太祖再命翰林學士宋濂

(1310-1381)等人詳加考察史書,向太祖報告古人論母服的議論與實例。

最後,根據宋濂回報的結果,發現歷代願為母服三年喪者二十八人,願為母 服一年喪者十四人,前者多出後者整整一倍。57

這份考察報告可說是宋濂迎合聖意的產物。首先,報告中願為母服三年 明顯比服期年的記錄多。前者的記錄之所以比較多,其實較大的可能是因為 為母服三年的重喪常因為人子的身分、父在與否而有所限制,導致人子為母 服三年常常是不符合禮經條文的,而在當時也容易形成爭議,所以被記錄在 史書中,但回報的官員顯然並沒有說明這個資料取樣的情況。其次,即使為 母服三年,也還有斬衰、齊衰之別。由本文第一章的論述可知,即使是在唐

《開元禮》之後,不論父在父卒,為母服皆是「齊衰」三年,而不是太祖所 說的「斬衰」三年,這份報告中願為母服三年者,究竟是為母服斬衰還是齊 衰,回報的官員似乎也選擇忽略不談。其三,細看這份考察報告中願為母服 三年喪的部份,可發現其所擷取的議論強調「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三 年之喪,達乎天子」以及禮緣人情等言論,由此推測,宋濂可能有意透過此 份報告,為明太祖反駁懿文太子與禮部尚書牛諒所認為的,為母服喪應有爵 位尊卑之分的看法,而支持明太祖「禮緣人情」不應有爵位之別的看法。而

56《明太祖實錄》,卷94,頁1a,洪武七年十一月壬戌朔條。

57 〔明〕太祖撰,《御製孝慈錄》,收於〔明〕張鹵校刊,《皇明制書》,卷12,頁4a-10b。

事實上,宋濂可能其實刻意隱藏了自己對母服的議論,因為在其文集中可以 見到以下的言論:

龍門子(宋濂自稱)曰:「周公之禮,其至矣乎?父在,為母杖期,

家無二尊也。……此周公之制別嫌明疑,所以為至也。後世父在為母 齊衰三年,……雖曰加厚,去禮意遠矣」。58

上述引文摘自〈凝道記〉,是宋濂文集中罕見呈現個人心態的篇章,59在〈凝 道記〉中宋濂認為唐代《開元禮》將父在為母由齊衰杖期提升至齊衰三年,

已是「去禮意遠矣」,更何況是明太祖欲周王為慈母孫貴妃服斬衰三年?由 這樣的落差,顯見宋濂在此次議禮中迎合聖意的證據。

但是,不論宋濂是否真心誠意的贊成明太祖改革喪禮的意圖,收到這份 符合己意的調查結果,明太祖即直接宣布了他最後的裁決:

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今觀願服三年喪比服期年者加倍,則三年之 喪豈非天理人情之所安乎?乃立為定制。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 斬衰三年;嫡子衆子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仍命以五服喪制,並著為 書,使內外有所遵守,其冠服經杖制度詳見本書。60

將母服改為「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

將母服改為「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為庶母,皆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