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四章 嫡庶之辨:庶子為生母服的落實

第一節 康妃杜氏之死

明太祖改革母服而制定的《孝慈錄》,乃是有明一代不可輕易動搖的祖 制,對明太祖之後的嗣君而言,遵循並尊重祖制及其意念無疑是他們保有統 治正當性的來源之一。但是《孝慈錄》提高母服至斬衰三年的創舉是否在皇 室的喪服禮中得到實行,卻因相關史料的零散與稀少而難窺全貌。本節欲呈 現的主軸,即是其中碩果僅存的康妃杜氏之死事件,此中所涉及的討論,實 為探究庶子為生母服實踐過程的吉光片羽。

在討論世宗朝康妃杜氏的喪服禮之前,必須先對此前明代皇室為母之服 的情況有一概略的認識。按《孝慈錄》的規定,人子為父母親服斬衰三年之 喪,但其服喪時間實際上達到二十七個月即可。2據《大明會典》記載,明太 祖薨逝時,「諸王、世子、郡王、王妃、郡王妃、郡主、內使、宮人等,俱 服斬衰三年,自聞喪第四日成服為始,二十七月而除。凡臨朝視事,素服烏 紗帽黑角帶,退朝服衰服。」3可見得此規定符合父死為其服斬衰三年的禮制。

惟自洪熙元年(1425),按明成祖喪禮遺詔:「山陵制度,務從簡約」,「用日 易月,皆以二十七日釋服」,「諸王、世子、郡王及王妃、郡主以下並尊遺詔」,

1 至於其他諸如子為繼母、慈母、出母、嫁母、養母、庶母之相關議論與實踐一方面由於相對來 說未成為士人討論《孝慈錄》時的焦點,另一方面亦缺乏具體的史料可供說明其實踐的情況,

而成為本文暫且擱置不論的部分。

2 儒家「三年之喪」,被墨子與其他學派批評時間太長,遂產生縮短喪期的折衷辦法。大致分為王 肅的二十五月與鄭玄的二十七月兩個說法,從王說或從鄭說歷來爭論不斷,但在唐代以後,基 本上都採用鄭玄的二十七月之制。參見馬建興,《喪服制度與傳統法律文化》,頁277-278。

3 〔明〕申時行修,《(萬曆)大明會典》,卷96,〈大喪禮〉,頁542。

4故往後皇室成員可以二十七日之服,表示三年的二十七月服喪期限。至於皇 后的喪禮儀節,眾子基本上也是「以日易月,二十七日而除」,皇帝成服後 三日聽政,「諸王、世子、郡王、及王妃、郡王以下,聞訃皆哭盡哀,行五 拜三叩頭,禮畢,易素服。第四日始衰服,二十七日而除」,5「二十七日而 除」代表三年的服期,而「衰服」雖未寫明是「斬衰」還是「齊衰」,但由 嘉靖二十七年(1548)孝烈皇后喪禮「在外親郡王及世子、王妃以下,聞訃 皆哭盡哀,行五拜三叩頭禮。畢,易素服。第四日服斬衰服,二十七日而除」

6,以及萬曆四十八年(1620)神宗孝端皇后身亡,「上素冠素服,皇太子瑞 王等王俱斬衰服」,兩者都沒有遭到群臣反對,7可推測諸王、世子等人為皇 太后、皇后所服的「衰服」應該即是指「斬衰」,也就是說《孝慈錄》為嫡 母服斬衰的規定基本上在皇室中是被實踐的。

但是,皇后能因《孝慈錄》得到眾皇子斬衰三年之服,並不能直接推導 出庶出皇子也能為親生母親服斬衰三年的結果。箇中原因在於雖然皇后、妃 子同為人母,但皇后位居正嫡,與夫齊體,其他妃子卻只是宮廷中的一介庶 妾,不但身分較低,且對於庶子而言,生母雖有親生之恩,但嫡妻卻才是其 法定的母親,8妻與妾兩者的嫡庶之分是否影響庶子為生母服斬衰三年一制的 施行,頗耐人尋味。關於皇帝的妾室──貴妃與妃等去世時的喪服禮制,《大 明會典》與《明實錄》記載闕略,且不同妃子所得到的規制也不盡相同,筆 者難以對其中子為母服得出有效的統計數字,以分析《孝慈錄》母服服制在 妃子喪禮中實踐的比例。目前較確定實踐《孝慈錄》母服的例子,是根據洪

4 〔明〕申時行修,《(萬曆)大明會典》,卷96,〈大喪禮〉,頁542。

5 〔明〕申時行修,《(萬曆)大明會典》,卷97,〈皇太后〉,頁545;又可見《明憲宗實錄》,

卷55,頁7a,成化四年六月甲寅條。

6 〔明〕申時行修,《(萬曆)大明會典》,卷97,〈皇后〉,頁548

7 《明神宗實錄》,卷593,頁3b,萬曆四十八年四月甲寅條。

8 滋賀秀三:「對妾之子享有法定親權的是妻(嫡母)而不是妾(生母)。」見滋賀秀三著,張建 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頁455;林素英:「妾所生之子女稱呼父之正室為嫡母」,

見氏著,《喪服制度的文化意義──以《儀禮‧喪服》為討論中心》(臺北:文津出版社,2003),

頁313;熊秉真:「明清時期……一個由妾生的小孩,他正式或法定的母親,稱作嫡母」見氏 著,《建構的感情──明清家庭的母子關係》,頁256。

武十一年(1378)十一月皇太子妃常氏死時的記載:

庚寅,皇太子妃常氏薨。上素服輟朝三日,中宮素服哀臨,皇太子 服齊衰,葬畢,焚於墓所,常服還內。皇孫服斬衰,置靈座傍,遇 祭奠則服之,諸王公主服如制。9

皇太子妃常氏死時為洪武十一年,距《孝慈錄》製作完成的洪武七年不遠,

皇太子為皇太子妃常氏服齊衰,符合《孝慈錄》夫為妻齊衰杖期的規定,而 皇孫服斬衰,則符合《孝慈錄》子為母不論父在與否都是服斬衰三年的規定。

而在永樂八年(1410),則另有昭獻貴妃王氏的例子:

丙子,貴妃王氏薨。妃有賢德,事上及仁孝皇后恭謹,始終處宮闈之 內,肅雍有禮,藹然和厚,綜理庶事,絲毫不紊,甚為上所重。上晚 年有疾,間或急怒,宮人懼,譴妃委曲調護,盖自皇太子、親王、公 主以下,皆倚賴焉。至是以疾薨,上慟,悼之,輟視朝五日,賜祭,

諡昭獻。命喪葬悉如洪武中成穆貴妃故事。10

貴妃王氏不論是為妾、為庶母,皆舉止合宜,不但得到史官很高的評價,死 時明成祖也給予如洪武朝孫貴妃同等的喪葬待遇,故可推測她也可得到皇太 子、親王、公主符合《孝慈錄》母服規定的服喪禮制。但必須注意的是,若 再比較永樂五年(1407)徐皇后崩,卻只得到世子、郡王為之服齊衰不杖期,

11既不符合《孝慈錄》也比《儀禮‧喪服》規定的齊衰杖期低一等級的例子,

或可知貴妃王氏勢必深得明成祖的歡心,而在永樂朝其他妃子去世時所得到 的服制,是否一依《孝慈錄》之規定,就必須大大存疑了。

至世宗朝,康妃杜氏死後的喪禮爭議則清楚地顯示《孝慈錄》庶子為生 母服制度在皇室的實踐有被挑戰的可能。康妃杜氏嘉靖十年(1531)封康嬪,

9 《明太祖實錄》,卷121,頁2a,洪武十一年十一月庚寅條。

10 《明太宗實錄》,卷227,頁1a-2a,永樂十八年七月丙子條。

11 《明太宗實錄》,卷69,頁5b,永樂五年七月乙卯條。

十五年(1536)進封為妃,12其後生下世宗第三子(裕王),也就是後來明穆 憲宗實錄》,卷144,頁4a-4b,成化十一年八月壬寅條。

17 《明世宗實錄》,卷406,頁1b,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壬子條。

18「凡聞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一日。」見〔明〕申時行修,《(萬曆)大明會典》,

卷44,〈輟朝儀〉,頁313。

上覽之,謂大學士嚴嵩等曰:「部擬用憲廟淑妃例大不同,且裕王不 當服斬衰。」嵩等對:「憲廟初,有悼恭太子在前,淑妃之子居次,

正與康妃今日事體相同,故禮部擬用其例。喪禮必子為主,裕王殿下 須服斬衰以執饋奠之事,太祖御製《孝慈錄》序文曰:『庶子為其母,

斬衰三年』,部議遵用此也。」上復諭嵩:「持斬衰服三年,當避君父 之尊。」嵩言:「臣考洪武七年,貴妃孫氏薨,無子。太祖命吳王橚 服慈母服斬衰三年,主喪事,皇太子諸王皆服朞,是年《孝慈錄》成,

遂為定制,自後久無是事,故未之講,及茲,當垂訓作則于後,伏乞 仍命殿下茲日衰杖入哭几筵,其後居府盡三年之制。」上意猶未以為 然,乃批部疏曰:「輟朝五日不合,一切所擬,俱非禮之正,其考賢 妃鄭氏例,酌議以聞。」19

在這段對話中,世宗認為憲宗淑妃與康妃杜氏兩者的情況不同,雖無明講其 所據為何,但經嚴嵩的解釋,在這一點上就不再繼續爭執。相形之下,可看 出世宗對裕王為母服斬衰一事,較堅持自己反對的意見,並且在嚴嵩再次申 明此規定實遵照明太祖御製的《孝慈錄》之後,認為即使如此裕王還是應該

「避君父之尊」,因而斷自宸衷地決定康妃送葬日時,其親生子裕王只能穿 著「衰杖」之喪服,也就是相當於為生母康妃服齊衰杖期之喪,符合《儀禮‧

喪服》父在為母齊衰杖期的規定。並在其後推翻禮部輟朝五日的規定,認為 應從嘉靖十五年三月賢嬪鄭氏的喪葬儀,20輟朝由三日再減為二日,對早已 從嬪晉封為妃的杜氏而言,此決定實不合其身分地位且相當減殺。面對世宗 的堅持,歐陽德只好遵行,將儀注改為「聞喪自本月十四日起至十五日止輟

19《明世宗實錄》,卷406,頁1b-2a,嘉靖三十三年正月壬子條。

20 「賢嬪鄭氏薨,禮部上喪葬儀憲廟昭妃。上曰:『輟朝當減一日,蓋未賜進封,仍次一等耳。』」

見《明世宗實錄》,卷185,頁1b,嘉靖十五年三月己未條。

朝二日」,而裕王為母服喪的部分,則是折衷為「于燕居盡斬衰三年之制,

錄》在「大禮」之議中受到的一連串待遇或可知悉,在世宗一步步重塑皇權 的態勢下,26《孝慈錄》事實上並非絕對必須遵守的祖制。

嘉靖三十三年,世宗對裕王為親生母康妃杜氏服斬衰喪的反對,除了可 能源於世宗即位之初,官員利用《孝慈錄》服制規定對他尊崇本生意院的阻 撓以外,也可非常清楚地看到世宗逕以傳統禮法中「天無二王,家無二尊」

的準則來表示對《孝慈錄》的不盡認同。學者曾經指出,世宗是一個尊崇本 生父母,尤其對母親章聖皇太后盡孝備至的人,27但在自己身為皇帝、身為 父親的權威不能受到任何威脅的前提下,世宗則堅持「當避君父之尊」的原 則,阻止庶子為生母服斬衰三年的實行,足見《孝慈錄》雖然被收入進《大 明律》,成為有明一代法律的根本,但仍然時時受到父為至尊概念的侵害,

的準則來表示對《孝慈錄》的不盡認同。學者曾經指出,世宗是一個尊崇本 生父母,尤其對母親章聖皇太后盡孝備至的人,27但在自己身為皇帝、身為 父親的權威不能受到任何威脅的前提下,世宗則堅持「當避君父之尊」的原 則,阻止庶子為生母服斬衰三年的實行,足見《孝慈錄》雖然被收入進《大 明律》,成為有明一代法律的根本,但仍然時時受到父為至尊概念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