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從司法院大法官第 591 號解釋探討撤銷仲裁
第一節 先調後仲與強制仲裁的省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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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對工程仲裁發展的展望
第一節 先調後仲與強制仲裁的省思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修正增列第 2 項「先調解 後仲裁」機制後之衝擊與影響
政府為了有效解決機關與廠商間因採購所生之爭議,在民國 87 年 5 月 27 日制定並公布了政府採購法作為處理及解決履約爭議的法律依據。該法在制定 之初,在第 69 條即訂有當事人遇有爭議時,除了可以利用一般傳統訴訟與仲裁 解決紛爭的方式外,也可以選擇調解作為解決履約爭議的途徑。該法在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時,為了擴大解決爭議處理的效果,將履約爭議處理移列至第 85 條之 1,並新增第 85 條之 2 至第 85 條之 4 等 3 個條文,以擴大調解機制效 能,同時在第 8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增列,當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可向 仲裁機構提付仲裁之規定。民國 96 年 6 月 8 日部份立法委員更主動提案修法401, 將該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修正為:「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調解 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 絕。」,並於同年 7 月 4 日由總統明令公布實施;此一修正案通過後,引起政府 機關極度的重視402,各機關紛紛針對將來採購案件採用強制仲裁後可能引發之 後續效應進行內部評估與檢討;與此同時,學術界與主管機關403亦針對政府採 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修訂採用「先調後仲」機制,對工程爭議處理實務之影 響以及政府機關、廠商如何因應問題,進行廣泛學術與實務討論。俱見此一問 題所引發的後續效應及衝擊,將會對政府採購機制產生相當程度的影響,值得 關注及觀察。
第一款 政府採購法規定解決爭議處理的類型
401 提案修改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的立法委員,擬採強制政府機關同意仲裁者有 41 人,擬採 有條件強制政府機關同意仲裁者有36 人。參見立法院委員會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95 卷,
第28 期,頁 256。
402 法務部在 96 年 6 月 13 日第 1110 次部務會報中,指示相關單位,針對政府採購法增訂第 85 條之 1 規定政府採購案件採強制調解與強制仲裁,在新法施行後,對於政府機關採購作業所 可能產生之困難與影響,進行瞭解,法務通訊,96 年 6 月 21 日,第 2344 期,第 3 版。
403 由國立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主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務部等機關協辦的第二屆 營建管理及工程法學研習會於 96 年 8 月 23 日在台北舉行,專門針對政府採購法第85 條之 1 第 2 項修正採用「先調後仲」機制問題,進行研討,邀請學術界、實務界、仲裁協會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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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依照時間先後順序,為一連串進行的繁複作業,包含施政計畫的 研擬、預算的編列、研擬具體採購計畫、公開閱覽、正式公開招標文件、受理 廠商投標、審標、開標、決標、簽約、執行採購契約內容、驗收、保固等過程404。 理論上處理各個階段所發生的爭議均應有法令的依據及程序,但因在正式公告 招標前,僅屬政府機關內部作業的行為,因此,縱有爭議發生亦不屬於政府採 購法所規範的範圍,不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提出救濟405。自機關正式公告招標文 件之時起,相關爭議即為採購法所規範之範圍,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爭議類 型可分為三大類,亦即:
一、招標爭議(廣義),包括:(一)招標爭議(狹義);(二)審標爭議;(三)
開標爭議;(四)決標爭議。
二、履約爭議(廣義),包括:(一)履約爭議(狹義);(二)驗收爭議;(三)
保固爭議。
三、不良廠商爭議。
政府採購法於民國 91 年 2 月 6 日修正通過後,廣義之招標爭議依據第 74 條以下之規定適用異議及申訴程序,因此,不適用調解程序。採購申訴審議委 員會所作成之審議判斷依據第 83 條視同訴願決定,如果經過申訴審議判斷作成 後,仍有不服其判斷者,其所採取之司法救濟途徑係以行政訴訟方式為之。
廣義之履約爭議,依據第 85 條之 1 的規定,應以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的方 式解決爭議,若對該調解方案或仲裁判斷不服時,應採民事訴訟程序或依仲裁 法之規定救濟之406。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廠商如有該條所列 14 款情形之一者,應將 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經上 述程序公告為不良廠商者,在一定期間內發生失權之效果,所有參與政府採購 之機會均將遭到剝奪,甚至,連參與其他機關之採購案均不被允許,對廠商之 影響相當重大深遠,因此採購法第 102 條規定廠商被公告為不良廠商者,得提 出異議、申訴,以資救濟,此類爭議即為不良廠商之爭議407。
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修正為:「工程採購
404 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1 年 1 月 14 日,
頁45。
405 郭芳婷,公共工程契約之研究—以締結書面契約前之程序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民國92 年 1 月,頁 95;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 碩士學位論文,民國91 年 1 月 14 日,頁 46。
406 郭芳婷,公共工程契約之研究—以締結書面契約前之程序為中心,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 所碩士論文,民國92 年 1 月,頁 96。
407 林家祺,政府採購法救濟程序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碩士學位論文,民國 91 年 1 月 14 日,
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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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採購申訴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
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從而可知,在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未修定前,履約階段,解決爭議處理的類型為,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 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則可向仲裁機 構提付仲裁或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因採購案件所引發的爭議事 項。在該法修定後,在履約階段解決爭議處理的類型,顯然已有不同,亦即工 程採購案在調解過程,如果係因機關不同意採購申訴委員會所提出的調解建議 或調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如果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亦即採 取所謂的「先調後仲」強制仲裁的機制。為了更清楚的描述其相關程序的流程,
爰將其圖示如下:
招標爭議(廣義)→異議→申訴→行政訴訟
爭議
調解成立
履約爭議(廣義)→調解 民事訴訟
調解不成立 仲裁
(採購法修正前之處理方式)
調解(廠商申請)→機關不得拒絕 履約爭議(廣義) 調解建議
工程採購 調解不成立→強制仲裁 調解方案
(採購法修正後之處理方式)
第二款 對工程仲裁未來的發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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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之 1 第 2 項增訂「先調後仲」之機制,在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總統明令公布實施後,已使國內之工程仲裁邁向了一個新的紀元,而「先 調後仲」的機制將來能否順利運作,實有賴於能否建立完善的工程仲裁制度。
從工程仲裁在國內發展的軌跡,不難發現工程仲裁曾有過一段極為輝煌的歲 月;民國 77 年 4 月 6 日,內政部為了配合政府推動仲裁制度的政策,以公(77)
內營字第 583613 號函,頒訂仲裁條款,行文全國各機關,請各機關在工程契約 中予以增列;78 年 6 月 19 日該部再以(78)內營字第 709046 號函,函知各機 關在訂定工程契約時訂明仲裁條款408。嗣後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高速公路 局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等政府機關409均先後將仲裁條款納入 工程契約之內,從而,國內工程爭議之仲裁案件數量遂大幅成長增加。以中華 民國仲裁協會為例,自 78 年起,其仲裁件數即呈現逐年成長趨勢,而其中更以 工程仲裁案件件數,成長最為快速,尤以公共工程所佔比例最為明顯410。依據 該協會統計,88 年所受理的總案件數為 195 件,其中工程仲裁案件數為 148 件,
屬於公共工程仲裁案件者為 131 件;89 年總案件數為 182 件,其中工程仲裁案 件數為 132 件,屬於公共工程案件者為 113 件;90 年總案件數為 238 件,其中 工程仲裁案件數為 183 件,屬於公共工程仲裁案件更高達 149 件;足見公共工 程仲裁之案件,幾已占國內仲裁案件總件數之六、七成以上,國內公共工程仲 裁案件對於國內仲裁制度發展的影響,其重要性已不言可喻411。從此一發展趨 勢以觀,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提付仲裁案件數量的多寡,對於仲裁業務的未來發 展,已有舉足輕重及決定性的影響,值得重視。
然而,此一態勢,在歷經仲裁案件成長的高峰期後,願意將爭議案件交付 仲裁的數量即呈明顯快速的遞減,其中最為人詬病者即為仲裁人的公正性遭受 質疑412。而與此同一時間,民國 90 年以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新建工程 局、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高雄市政府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政府機關 或國營事業,均陸續將其工程契約範本中之仲裁條款予以刪除,應係仲裁案件 數量逐年遞減的原因413。而另一方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同一期間成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自民國 88 年 5 月 27 日開始運作,以迄 95 年 12 月 31
408 李家慶,對國內工程仲裁之檢討與建議,營建知訊,第 249 期,92 年 10 月,頁 56。
409 李家慶,對國內工程仲裁之檢討與建議,營建知訊,第 249 期,92 年 10 月,頁 57。
410 李家慶、蕭偉松,工程仲裁未來之走向--先調後仲之爭端解決模式,仲裁季刊第 80 期,95 年 12 月 31 日,頁 5。
411 李家慶、蕭偉松,工程仲裁未來之走向--先調後仲之爭端解決模式,仲裁季刊第 80 期,95 年 12 月 31 日,頁 5。
412 劉佐國,如何加強政府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發生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研析報告,仲裁季刊第 76 期,94 年 11 月 30 日,頁 72。
413 劉佐國,如何加強政府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發生爭議以仲裁方式解決研析報告,仲裁季刊第 76 期,94 年 11 月 30 日,頁 63;李家慶、蕭偉松,工程仲裁未來之走向--先調後仲之爭端解決 模式,仲裁季刊第80 期,95 年 12 月 31 日,頁 3。